职工信箱
2016-03-19
职工信箱
国家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等方面有哪些政策规定
问:湖北孝感市李蕾
答:
文件规定:“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政策外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怎么办理户口登记
问:河北邯郸市高骅
请问政策外生育的无户口人员,该如何办理户口登记?
答:
基于“工作室制”的教学模式应用于电视制作类课程是一次积极的尝试, 它改善了学生的实训条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缩短了学生进入企业的适应时间, 减轻了企业人员培训的开销,节省不少的营运成本。同时“工作室”制教学模式可以形成一种完全开放式的教学方式, 促进了师生、生生间的社会交互和情感交流, 给学生提供了掌握专业技能、培养创新思维的实践操作平台。可以说,基于“工作室制”的教学模式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 是电视制作类课程教学的新模式。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下,基于“工作室制”的教学模式无疑是培养适应市场需求、解决学生就业与社会适应能力的有效途径。
文件规定:“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湖北仙桃市刘燕注意:
职工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此外有省份明确为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建议到当地劳动部门咨询。
山西大同市何和国注意:
来信咨询井下特殊岗位提前退休问题,可查询《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
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
河北沧州市邵伟注意:
你爱人生育后出院又再次入院,是因为疾病导致的入院,所以第二次启动的是医疗保险,而不是生育保险。无法立户的成年无业残疾人可以纳入低保户吗
问:安徽合肥市王婕
请问,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是否可以纳入低保范围?
答:
可以。
文件规定:“各地要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以及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中国残联、人社部、卫计委等《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农村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对象和救治方式是什么
问:辽宁本溪市张子帅
听说省里对农村精神病患者进行救治,请问救治对象和救治方式是什么?
答:
文件规定:“救治对象主要是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全省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
“救治方式
(一)实行定点救治。按照各地精神卫生资源情况,由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对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实施定点救治。本市没有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资源不足的,跨地区协调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急诊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绿色通道。急诊患者治疗按急诊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定额救治。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按住院床日实行定额补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每床日补偿90元(新农合70元、医疗救助20元),市级以上(含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每床日补偿110元(新农合90元、医疗救助20元)。
(三)实行逐级转诊。救治对象首先到属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救治,属地医疗机构不能诊疗救治或没有救治机构的,根据转诊程序逐级转诊救治。
(四)实行有效救治。制定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标准和出院评估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救治对象的患病情况,严格按照诊疗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规范诊疗,合理救治,降低复发率,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五)做好社区管理服务。卫生计生部门将未住院的农村困难家庭精神病患者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由基层医生做好社区管理服务。基层医生和定点医疗机构密切联系,做好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居家管理服务和急诊患者的转诊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