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组织形式及成绩组成方式评析

2016-03-19北京

高中数理化 2016年19期
关键词:学业科目合格

◇ 北京 杨 君

(作者单位:北京教育考试院)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组织形式及成绩组成方式评析

◇北京杨君

0 引言

2014年9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现阶段考试招生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其中就包括唯分数论影响学生全面发展以及一考定终身使学生学习负担过重问题.《意见》针对这一问题提出相应的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的举措,其中第1条即为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将学业水平考试定性为主要检验学生学习程度,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并确定在上海、浙江先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2省市于2014年9月18日同时公布了深化高考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引发社会舆论和媒体热议.2014年12月10日,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提出相应的实施意见.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的颁布时间晚于浙、沪2省市试点方案的颁布时间,即《实施意见》是在对2省试点方案的深入研究之后形成发布的,笔者认为其内容应反映了教育部对两省方案相关内容的一些思考及取舍.本文结合相关文件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试组织形式及成绩呈现方式2方面进行分析讨论.

1 考试形式

浙江省实行在所有科目学业水平考试的基础上,对高考选考科目在学业水平考试“必考题”基础上增加“加试题”的做法.其中必考题70分,用于评定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等级(A、B、C、D、E5级),“加试题”30分,以“必考题70分+加试题30分”卷面得分为依据,按比例评定等级(起点赋分40分,分21个等级,等级分差为3分),并按等级赋分计入高考总分.各科目每年安排2次考试,每个学生每个科目都有2次考试机会,其中30分加试题只能参加3个科目的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同一科目设计2种试卷,一种为总分70分,只有必考题,用于评定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等级,另一种为总分100(70+30)分,其中70分的试题与前一种试卷完全相同,30分为加试题(学生选考科目),根据学生在70分试题上得分评定其学业水平考试等级(A、B、C、D、E5级),根据其在100(70+30)分试题上得分评定其高考选考科目等级(21级),并按等级赋分,每科计入高考总分的满分值为100分,

上海市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2种,前者以“合格、不合格”呈现,后者设A、B、C、D、E5等11级,每科计入高考总分的满分值为70分,学生须参加全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各1次(不合格的考生可申请一次补考),然后选择3科参加等级性考试各1次.

《实施意见》中对于考试的组织形式未有明确规定,但在“考试科目”中提出:学生可以在完成必修内容的学习,对自己的兴趣和优势有一定了解后确定选考科目.在“加强教学管理”中指出:“学生学完必修内容参加合格性考试后,学校要开设相应的选修课,供有需要的学生选择学习.”综上2点,可以看出,完成必修模块学习后参加合格性考试,完成选修模块学习后参加等级性考试应是文件提倡的方式.

笔者认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具有以下优点:

1) 有利于考试功能的明确区分.

国务院和教育部的改革实施意见中均指出,学业水平考试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成绩不仅是用于评价学生学业水平的依据,也是学生升学和高校招生的依据.一般而言,在成绩解释上,毕业功能对应标准参照测验,即基于高中学业标准的水平性考试,学生通过考试证明达到了哪一级标准,就可以给予相应的水平认定;升学功能对应常模参照测验,主要考查学生的个体差异,用于衡量学生的相对水平,即学生在群体中的相对位置,是以选拔为主要目的的考试.不同的测验性质,试卷设计会有所不同.可以看出,合格性考试对应标准参照考试,强调标准,弱化区分,而等级性考试对应为常模参照考试,重于选拔,强调区分.因此,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有利于分别依据其考试功能,科学命题,实现学业水平检测的科学和高校招生的高效.

2) 有利于知识点的全面考查和有效区分.

分值高低或许对区分并无影响,但题量多少对知识点的全面覆盖以及能力的有效区分有重要影响.对比浙版和沪版2方案,其中浙版方案中选考题卷面分占30分,考试时长为30min;沪版方案中等级性考试计入高考总分的选考科目总分值为70分,考试时长为60min.从试卷分值及考试时长来看,沪版方案中的等级性考试的试卷题量、考试时长都明显长于浙版方案,这不仅有利于对考生的知识点和能力层次进行更全面的覆盖,也更有利于通过考试对考生进行更有效的区分.

3) 有利于新旧高考的顺利过渡.

沪版方案中,同一科目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可分散在不同年级举行,做到“随教随考随清”.合格性和等级性考试分别举行与现行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分别举行的模式相衔接,命题、考务组织、评分、分数划界等工作环节的性质比较单一,便于实施.同时,合格性考试允许不合格考生重考(与国务院及教育部“创造条件为有需要的考生提供同一科目参加2次考试的机会”的文件精神相符合),而考虑到计入高考总成绩后等级性考试的利害性较大,同时多次考试与按百分比划分等级互相作用之后会面临试卷等值性及公平性等问题,所以改革初期等级性考试只允许考生考一次应是一种较妥当方法.可见,采用合格性和等级性分别考试的方式,不仅便于组考,也有利于新旧高考的平稳过渡,有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

4) 有利于避免学生严重偏科.

国务院和教育部关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中都明确提出“实施学业水平考试……避免严重偏科”,其中“严重”二字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学业水平考试方案的制定.学业水平考试方案的制定,既要满足意见中的“全面考核”(覆盖所有学科)和“自主选择”(为学生提供选择机会,促进个性发展)的原则,又要达到“减负”的改革目的.合格性考试覆盖所有科目,引导学生完成所有学科基础性内容的学习,达到引导学生不严重偏科的目的,同时等级性考试引导考生自主选择,充分发挥特长,鼓励学生发展自己的兴趣和优势,给学生提供个性发展的空间,给予考生“适当偏科”的自由.因此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既符合文件精神,又有利于改革目的的实现.

尽管上述考试形式有如此多的优点,但结合相关文件精神及教育现状,部分细节仍有待商榷和完善,具体有如下2点:

1) “一考定终身”的弊端.

国务院的《意见》中指出现阶段考试招生制度存在一些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其中就包括“一考定终身”,使学生学习负担过重的问题.国务院《意见》和教育部《实施意见》中均要求各地要创造条件为有需要的考生提供同一科目参加2次考试的机会.这一点浙版方案与文件精神相符,沪版方案中若考生合格性考试不合格,可申请补考一次,但等级性考试只允许参加一次.虽然在改革初期,不失为一种稳妥的方案,但考虑到一次考试中偶然性的因素影响,以及高考高利害及重区分的特征,一次考试显然不利于分散考生的考试压力及备考负担.因此从长期来看,必然要实行一科两考的考试方式.考虑到2次考试的等值性及公平性等问题,并避免考生盲目参加2次考试以使利益最大化导致的考试焦虑感,建议按照国际惯例对2次考试成绩进行等值处理,保证不同考次之间的公平性.

2) 学业水平标准的缺位.

学业水平考试是评估学生在经过一定时间学习后所达到的学业状态或水平,这个状态或水平的评估只能以课程标准要求为参照.现行的《普通高中物理课程标准(实验)》(以物理为例)中,包含课程的内容标准,但缺少对学业标准(也称表现标准)的论述.内容标准描述的是学生应该知道什么、能够做什么,或者应该掌握何种知识与技能.学业标准描述的是学生学到多好才算好,即它定性地描述期望学生达到的学业水平.可见,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学业水平标准是判定学生是否合格的重要判定依据,必不可少.目前,沪版方案中的合格性考试笔试合格分数线以卷面成绩的标准分值划定,信息技术以及理化生学科的技能操作测试是否合格按测评标准评定.浙版方案中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非选考科目)采用等级制,设A~E5等,E为不合格,所占比例不超过5%.2个版本的方案均不是以学业水平标准作为考试是否合格的判定,而是以考生的成绩分布及排名来确定,本质上是以其他学生的表现为依据衡量学生的学业水平.教育部基教二司的负责人在就《实施意见》答记者问时指出,“除了进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科目以外,其他学科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基本教学要求,考试合格即可”.可见,目前应加紧制定学业水平标准并以其作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非选考科目的合格性判定.

2 成绩呈现及组成方式

教育部《实施意见》中关于考试成绩呈现的陈述如下: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以等级呈现,其他科目一般以“合格、不合格”呈现.以等级呈现成绩的一般分为5个等级,位次由高到低为A、B、C、D、E.原则上各省(区、市)各等级人数所占比例依次为:A等级15%,B等级30%,C等级30%,D、E等级共25%.E等级为不合格,具体比例由各省(区、市)根据基本教学质量要求和命题情况等确定.可以看出,《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3个科目成绩以等级呈现,各等级的具体比例可由各省依具体情况确定,至于各等级是否需要转化为分值计入高考总成绩及如何转化,虽然浙、沪2方案都有明确的等级转化分的实施方案,但《实施意见》并未明确.可见,教育部给各省市的学业水平考试方案研究留出改革和讨论的空间和余地,希望能出现更完善和科学的等级考试成绩呈现形式.

浙、沪2个方案选考科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呈现方式大体相似,都是循着“原始分数—百分比例—等级—转化分数”的路径.若将选考科目的等级转化分数计入高考招生成绩,等级转化分不能弱化招生录取工作中分数的作用,只是将现在的“每分必争”发展为“三分必争”.因此也不能真正解决唯分数论及“一考定终身”所带来的弊端.

笔者认为,对于选考科目,可由高校依据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确定选考科目范围并提出等级要求.达到等级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考科目成绩进行录取.这样的实施办法有如下优点:

1) 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

《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以等级呈现.笔者认为教育部对等级性考试的成绩呈现方式是很妥当的.设想将等级转化为分数之后并计入高考总分,其在高考录取成绩中,体现出来的将是和统一高考科目一样的分数.等级转化分与高考统考科目的分数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总分上并不能体现出统考科目与选考科目的区别,这也与本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不符.

2) 有利于减轻学生负担,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对于选考科目,考生只需完成高校制定的专业等级要求即可,不需分分必争,有利于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和考试负担,同时也能满足高校不同专业的选拔要求.另一方面,以等级呈现选考科目成绩,在录取工作中,考生呈现的不仅是一个信息量单一的简单分数,而是包含考生的优势科目和兴趣差异.如此不仅能激励考生发挥兴趣特长,在感兴趣的优势学科的学习中打下坚实的基础,并在高校的学习中继续发挥优势,学有所成.当然这也有利于高校各专业依据学生特点录取学生,促进高中、高校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

3) 避免选考科目分值过低造成的不利影响.

浙版方案中的选考科目有30分的加试题,沪版方案中的等级考试记分起点为40分,满分为70分,即每科仅30分有效区分分数.2版方案中计入高考总分的3科仅90分的有效区分分数,导致考分差异度不高,且极大削弱了选考科目在高考录取中的学科权重,不利于部分学科在基础教育阶段的发展.另一方面,选考科目与高考统考科目权重的巨大差异,势必导致考生功利性地在占比最大的核心科目进行白热化的竞争,不利于引导学生充分发展优势科目,不利于引导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为大学继续深造成为拔尖人才而打下牢实的基础和积累一定的学科素养.若将选考科目以等级呈现,达到规定等级作为高校招生专业录取的必要条件,与高考统考成绩并列呈现,各司其职,各显其能,有利于避免各学科分值不等造成的不利影响.

虽然以等级呈现选考科目成绩有上述优点,但凡事必有利弊,制度设计就是兴利除弊的过程.笔者认为,这一方案仍有下面2个问题需讨论和解决.

1) 选考科目的复杂性.

浙沪2版方案中,关于高校设定选考方案均做如下规定:分学科大类(或专业)自主提出选考科目范围,但最多不超过3门.学生满足其中任何1门,即符合报考条件.对于没有提出选考科目要求的高等学校,学生在报考该校时无科目限制.考虑到高校专业的差异性和复杂性,各专业所指定的选考科目及数量必有不同.如物理类专业可能只需指定物理1科,而地质学类专业可能需要选择物理、地理2科,当然也有部分专业不需指定选考科目.若选考科目以等级呈现成绩,对于高校对指定的科目有等级要求,对于未指定的学生选考科目的成绩如何使用,是设定等级条件还是仅作高校参考?由此可能还会导致学生不顾个人兴趣特长的投机性、功利性选考的问题.凡此种种,需要政策制定者们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2) 等级标准的客观性.

浙沪2版方案中规定高校依据自身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设定选考科目范围.此举是为了高校各专业能录取到具有相应专业基础的学生,做好高中、高校的人才培养的衔接.因此,各专业对选考科目的基础知识及能力要求的标准应是客观的,属于标准参照的范畴.而采用等级方式呈现选考科目的成绩,其最终等级则取决于学生的成绩排名,并不仅取决于考生的客观水平,属于常模参照的范畴.因此,笔者认为,高校设定选考科目,对选考科目的等级作出要求的同时,应对相应学科的内容要求和能力要求制定可供操作的标准.当然,这是一项极复杂的工作,还涉及命题、报考、评卷、招生等各个环节,是一个需各环节相互协作的系统工作.

改革不易,道阻且长.改革需要我们既有千头万绪巧手厘清的智慧,又有乘风破浪革故鼎新的魄力.相信随着试点的展开和改革的深入,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将会在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过程中得到完善.

(作者单位:北京教育考试院)

猜你喜欢

学业科目合格
艰苦的学业
2024年拟在河北招生的普通高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发布
高校开设专业的首选科目和再选科目要求浅析—以法学(类)专业为例
音乐提升学生学业表现
树起学业担当之心
我是合格的小会计
做合格党员
35
汉语或成俄罗斯高考科目
句子的合格与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