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卓越法律人才研究生培养计划向本科的拓展
——以地方高校法律硕士(非法学)教育为中心的展开
2016-03-18孙记
孙记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教育与教学·
论卓越法律人才研究生培养计划向本科的拓展
——以地方高校法律硕士(非法学)教育为中心的展开
孙记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最初设立的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是为了满足当时社会对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并且嵌入高等教育精英化培养模式之中,高校扩招后,本科教育转变为大众化培养模式,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下法律硕士(非法学)教育既往定位不能改变,唯有在确保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上竭尽全力,有卓越计划实施资质的地方高校有必要适度打破招生上的多年联考,推行本硕连读的“3+1+3”培养模式,前三年学习本科专业,大四一年做好与法律专业教育的衔接,重在培育法律职业伦理,聚焦诚信教育,后三年学习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职业技能,重在法律实践教育。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地方高校;法律硕士(非法学);本科教育;诚信教育
一、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由来及其定位
1996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开始尝试招生,1999年6月14日,国务院学位办颁发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进一步明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是为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建设所需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即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立法、司法、公证、审判、检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今天,具备这一专业培养资质的单位已增至185个。当初“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目标定位至今仍在坚持,但当时“高层次实践人才”的短缺是嵌入高等教育精英化培养模式——精英教育之中的,因为根据联合国相关数据统计,1999年“扩招前中国18—22岁的适龄青年上大学的比例为4%”,[1]远低于大众教育最低不少于15%的分界线,虽然这一低比例的入学率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存在片面应试教育等诟病,但却因招生规模小,生源的记忆力、理解力、创造力均可圈可点,最终能够基本满足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复合维度的现实需要。
高考“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高压下形成的学习主动性、“学而优则仕”潜移默化影响下对法律职业的荣誉感的珍视、对自身未来职业发展的自觉规划,决定了考取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研究生,一般均可达到对法律知识学习的预期目的,做到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对法律基本原则的解读、对具体法律制度掌握的准确客观。特别是,契合当时法学研究范式从阶级斗争到权利本位的转换,以控制权力和保障权利为指向的宪政诉求,以突出强调保障人权为刑事司法目标,以强调私权自治为原则的私法调整目标等法学知识的传播,法学教育中知识、技能、素质三方面至关重要的法律职业伦理的培育应该问题不大,法律知识的学习也会因其为教与学的主旋律而大可放心。存在问题的便是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不够,但说到底这不是法律硕士(非法学)教育独有的问题,而是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的问题,深入思考便会发现,这至少在当下是一个可以辩证思考的问题,我国的法律处于转型时期,立法必然打上由传统到现代转型的烙印,必然要在借鉴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系之间存在着徘徊乃至误读及最终的修正,因为法律硕士(非法学)除了与美国的JM专业存在着貌合外,我国既有的成文法传统与判例法传统的差异再加上法治建设转型造成的神离会更突出,契合前述的应用型定位必然要加大对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伦理的培育,这离开法学知识、素质等培养是寸步难行的。这一问题在高校本科扩招前没有凸显,现在随着高等教育本科扩招的出现,特别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出笼,更需要重新审视法律硕士(非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实施举措。
二、本科扩招后法律硕士(非法学)培养目标再审视
法律硕士(非法学)教育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在20年间我国的高等教育出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1999年我国大学本科招生开始扩招,高等教育早已跨越精英教育,步入大众教育乃至接近普及教育。根据2014年教育部公布的数据,当年全国高考报名人数是939万人,全国高校计划招生698万人,其中本科363万人,高职(专科)335万人。据此计算,全国高考平均录取率可达74.3%,本科录取率为38.7%,[2]大众化教育全面展开,自然而然对研究生教育构成了潜在的冲击,有高考成绩不理想的学生就读本科时的院校和专业乃身不由己,读硕士便意味着一定程度上的重新选择,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恰好契合了这一诉求,而具备实施卓越培养计划资质的地方法学院校恰恰又是理想选择,因为这样的高校一般均办学历史相对悠久,条件较为优越,在省内拥有知名度,相比985法学院校和“四大政法学院”考入的难度较小,于是考取地方院校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一定程度上成为学生们‘镀金、逃避残酷就业压力以及盲目’的选择”,[3]为了能够如愿以偿,这些学生甚至在本科学习的低年级阶段就开始投入到热火朝天的考研准备之中,将更多地精力放在对英语、政治考研必考科目的学习,夸张到提前一两年参加法学科目的考研辅导,由于社会考研辅导的如火如荼,学生只要肯交辅导费、肯下功夫便可胜券在握。这意味着: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最初基于本科教育精英化的生源成分已是判然有别,这是分析具备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资质地方高校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培养不能忽视的前提性因素。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出笼,是由于伴随着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的扩大,法学教育自身暴露出诸多问题,虽然规模大但是培养人才质量不高则是核心问题,于是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联合中央政法委又在现有法学教育规模的基础上,推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这牵涉到“素质、知识和能力等要素”的培养,[4]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我党在“依法治国”决定中又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要求法学院校“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此情此景,具备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资质的法学院校便不能不考虑如何在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培养上达至卓越,牵扯到一个不容忽视的前提则是对这一专业教育该如何定位,笔者认为其输送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定位仍应坚持,但要切实保障生源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要强调素质培养。这决定了具备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实施资质的地方高校法律硕士(非法学)现有的培养模式亟待适度突破。
三、地方高校法律硕士(非法学)招生联考要适度突破
法律硕士(非法学)经过20余年的全国联考至今,虽然从统一命题到各高校录取已经分别形成一套成熟的招考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高等教育本科扩招滋生的考研专业化、考研产业化使追求功利性、高分低能的考试虫挤入招生录取中来的现象却不容忽视。
这样的生源会带来三方面的问题:其一,复合型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本科专业难以实现与法律专业复合。因为学生把全部的精力放在对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的准备之中,没有精力投入本科专业的学习之中,对本科专业学习的忽视也就决定了法律硕士复合型培养目标的落空;其二,法律职业的伦理素养培育难以保障,即便本科学习努力,但因为我国联考后的学制三年为法律知识的学习,并且要侧重应用,而职业伦理是一个很难通过实践性教学达到预期目的的;其三,高分低能影响法律职业培养目标的实现。由于考研辅导机构的发达,运行的成熟化,联考中出题模式的客观化、考试内容的规律化,使识记能力具备而分析能力、创造能力较低的学生也会被录取,进而使死记硬背的学生在录取后不能应对法律职业对人综合能力提出的要求,进而浪费了法学资源,造成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在就业中竞争的劣势,使该专业的发展出现不良态势。
这样,法律硕士(非法学)在整体方向上坚持联考的同时,应该在局部尝试进行推荐录取。作为具备卓越法律人才实施资质的地方高校,一般其他学科中总会有实力较为雄厚的学科,一般能较好满足地方需求并且独具特色,因而可以尝试在校内本科优势专业向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推免,最终吸纳本校优势专业优质生源,如笔者所在单位,作为与俄交往频繁的边疆省份,俄语法律人才需求量大,俄语专业是本校的重点学科,俄语学院是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因而生源、本科专业培养本身均可圈可点。其他兄弟学院也有类似情况,因篇幅所限,难以一一列举。这样尝试招生的好处是有利于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学能致用。
四、法律硕士(非法学)教育向推免本科中的拓展
如上文所述,为了确保被推免的本科生源质量和社会需求,首先被推免的本科专业学生应该符合如下条件——至少为省属重点院校的重点专业,同时还要满足当地司法及实务部门急需的复合型人才,这样的专业一般就是具备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资质地方高校中的某一专业,因而操作实施较为方便。其次推免生源必须符合基本的成绩要求(如至少不低于85分),外语要满足一定的国家水准(如英语至少达到国家六级)。
为了做好本硕衔接,在课程设计和专业衔接上要做到合理可行。本科课程应该按照本专业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学完三年本专业的必修课及大部分选修课,这一有计划培养的本科专业要从大学招考乃至入学培养上有所侧重,如运作较为成熟的基地班、卓越班等,从这样的专业生源中择优推免,本着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名单要在大三下学期公布,学生录取后的大四一年,旨在实现本科专业与法律专业的衔接,最重要的是对其进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熏陶,既往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目标是恰当的,但是只要是法律人才,就应该养成法律职业伦理,按照法律思维展开思考和行为,传播和伸张正义。为达到此目标,应该开设中国通史、世界通史、伦理学说史、中国法律史、西方法律史、法律职业伦理等,在教学内容、教学考试、教学管理等环节,聚焦诚信教育,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信仰,潜移默化地强化法律职业者恪守诚信的重要性、必然性,并且将这一学年学习成绩作为大四毕业是否发放本科原专业毕业证的前提,这些开设科目单科成绩要有最低分数线限制(如至少不低于85分),获得毕业证者可以在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获得最高等级的奖学金,各科成绩及格者,除不发放本科毕业证外,进入读研阶段后,还应在第一学年限制参评学校奖学金。所有的推免学生在进入硕士研究生学习后,与统招生一样,突出课程设置的实践性,这一情形可以归纳为“3+1+3”培养模式,前三年学习本科专业知识,第四年在法律职业伦理养成上进行熏陶,后三年强化法律基本知识乃至应用技巧方面的训练。
最后,还要在招考备案、本科阶段的课程讲授与学习、考试、学习管理等方面做好协调工作,并且争取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争取相关部门的资金投入等。
[1]粟多树.回顾与反思:我国大学扩招十周年[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9,(10).
[2]雷雨.仅八成考生读大学,超1/3上本科[N].南方日报,2014-08-29(A9).
[3]董邦俊,刘奕志.论我国法律硕士教育之改进[J].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2013,(4).
[4]徐祥民.以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为目标——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论集[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7.
〔责任编辑:李敬晶〕
G643
A
1002-2341(2016)05-0131-03
2016-08-23
黑龙江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法律类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诚信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JGXM-YJS-2015016
孙记(1972-),男,辽宁建昌人,副教授,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法学理论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从事诉讼法学、法理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