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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性活动的合理规范

2016-03-18龚振黔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2期
关键词:自律

龚振黔

(贵阳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5)



论虚拟性活动的合理规范

龚振黔

(贵阳学院,贵州贵阳 550005)

摘 要:虚拟性活动作为当代科技革命条件下人的活动的新形态,对人、社会和自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正效应是主要的、占主导地位的,这是虚拟性活动得以兴起、发展的深刻根源。但虚拟性活动也有一定的负效应,这种负效应的消极影响和危害性也不能忽视,如任其蔓延、扩大,势必影响人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因此,必须合理规范人的虚拟性活动,从内因和外因、自律和他律的结合上促进虚拟性活动健康、规范、有序地发展。

关键词:虚拟性活动;合理规范;自律;他律

以虚拟社会为存在形式、以“数字化符号”为中介的虚拟性活动,是当代科技革命的产物,也是人的现实性活动的延伸和创新,它对人、社会和自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虚拟性活动的发展,其正负效应也日益清晰地显现出来,因此,如何合理地规范人的虚拟性活动,尽可能增大、增强其正效应,减小、减轻其负效应,应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合理规范的根据

之所以需要合理规范虚拟性活动,主要因为虚拟性活动对人、社会和自然具有双重效应,既有积极的正效应,又有消极的负效应。正负效应是事物性质相反的两种作用,正效应必须是有利于事物发展的积极作用,而负效应则是不利于事物发展的消极作用。就人的虚拟性活动而言,凡是能促进人、社会、自然发展的积极作用,就是正效应,反之,凡是会阻碍人、社会、自然发展的消极作用,则是负效应。正负效应性质不同、作用不同,相互排斥、相互否定。这样来区分正负效应,与人的活动目的是保持一致的,也与人的发展趋势、社会的发展趋势、人与自然关系的优化趋势是保持一致的。

人的活动是“为人”的活动,它是人为了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从事的活动,人是自己活动的出发点,也是自己活动的归宿点,人从事活动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使自己得以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可见,只有能实现这一最终目的的活动才是对人有利、有积极作用的活动,其效应才是正效应,性质相反的活动效应就是负效应。当然,这里所说的人不是单个的人,而是作为人类整体代称的人。从这一意义上说,人在活动中对正效应的追求就是对自己生存和发展目的的价值追求,这样的价值追求体现着人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体现着人的本性和价值取向,体现着人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以是否符合活动目的这一价值追求作为区分正负效应的基本依据,也深刻地表明了人的活动是为人的活动,而只有为人的活动才是真正属人的活动,换言之,真正属人的活动也必然是为人的活动,即只有为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需要而从事的活动才是人所特有的有意识有目的的能动活动,人所特有的有意识有目的的能动活动也必然是为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从事的活动。同时,人又是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又必须依赖自然界,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是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前提,而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又是通过人自己的活动创造和营造的,人的活动发展状态、人的发展状态、社会的发展状态、自然环境的优化状态是互为因果的,从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看,它们都是波浪式前进和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趋势具有正相关性和内在一致性。为此,有利于人生存和发展的活动,也是符合人的发展趋势、社会发展趋势和人与自然关系优化趋势的活动,其效应也必然是正效应,否则就是负效应,在任何社会形态和任何历史时期都是如此。虚拟性活动虽然是人的活动的创新和新的形态,但它仍属人的活动范畴,仍是人的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正负效应同样具有上述的性质和规定性。

虚拟性活动作为当代科技革命的产物,作为人的活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创新,对人、社会和自然都产生了极为重要的积极作用:对人,它创新了人的活动方式、提升了人的主体地位、提高了人的综合素质、增强了人的活动能力、提高了人的活动效率、扩大了人的联系范围、促进了人的个性发展;对社会,它推动了社会存在方式、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思维方式的变革;对自然,它有利于深化对自然界的认识、有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开展生态文明的教育等等,这种正效应是主要的、占主导地位的,这也是虚拟性活动得以兴起、发展的深刻根源。但虚拟性活动又有其负效应,如对人则易于导致人的自主性的缺失、易于导致人的理性思维的退化、易于导致人的道德失范、易于导致人的机体生物性的弱化;对社会则易于引起信息贫富差距、易于引起意识形态冲突、易于引起现实生活失序;对自然则易于现实地疏远自然环境、易于自然地忽视自然功能等等。这种负效应虽然不是主要方面,不占主导地位,但也不能忽视,如任其蔓延、扩大,势必影响人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因此,必须合理规范人的虚拟性活动,促进虚拟性活动健康、规范、有序地发展。

所谓合理规范人的虚拟性活动,实际上就是用合理性的标准来衡量人的虚拟性活动,评价人的虚拟性活动,规范人的虚拟性活动,尽可能减少、减轻人的虚拟性活动的负面价值和负效应,使人的活动更趋合理化。

合理性从词义上讲就是合乎“理性”,对合理性的理解不能脱离具体的事物。从逻辑性和现实性上讲,要探讨虚拟性活动的合理性,就不能离开人的活动,就必须与人的活动的“理性”结合起来,将合乎“理性”理解为既合乎人性(人的目的)又合乎物性(事物的规律),即把合理性看成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对人的活动而言,合理性必须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人的活动是以人为本的活动,是为人的活动,是为了满足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有目的的活动,满足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一目的始终贯穿在人的活动过程中,“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1]202。有无目的性,也是人的自觉活动与动物本能活动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人的活动决不能没有目的。然而人们在活动中又不能只从自己的目的出发,单纯合乎目的,还必须遵循外部世界的规律,合乎外部世界的规律,这正如列宁所说:“外部世界、自然界的规律,乃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的基础。”[2]200可以说,在任何活动中,人们只有既立足于自己的目的,又以外界的客观规律作为基础,才能使外界对象物发生既合目的性又合规律性的变化,才能使自己的活动取得成功,反之则必然遭到失败,甚至给人以惩罚。如生态危机的产生并不在于人作用和改造自然时没有目的,而在于人在作用和改造自然时没有完全把握生态规律,违背了生态规律,从而使人自身受到了自然界的严厉惩罚。因此,合乎合理性标准的活动应该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相统一的活动。没有目的性的活动只能是盲目本能的活动,而背离规律性的活动也只能是主观随意的活动,这样的活动只能是失败的活动,造成的只能是负面价值和负效应。虚拟性活动也是人的活动,同样具有这样的性质,也必须既合目的性又合规律性。

为此,所谓合理规范人的虚拟性活动,就是用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相统一的标准来衡量、评价、规范人的虚拟性活动,使其做到既合目的性又合规律性,更趋合理化。

虚拟性活动是属人的活动,是人在从事的活动,人是活动的发起者、主导者、操作者和享受者,为此,对虚拟性活动的合理规范,从根本上讲,主要就是对作为活动主体的人的合理规范,因为只有人才能真正理解何为合目的性、何为合规律性以及二者统一的涵义与意义,才能切实做到在活动中更好地实现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有机统一,使虚拟性活动更具合理性。而对作为活动主体的人的合理规范,必须是内因与外因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统一,只有这样,合理规范才能真正起作用。

必须看到,对虚拟性活动的合理规范不会一蹴而就,而要经历一个过程,就其现实性上看,这一过程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首先,对虚拟性活动的合理规范具有长期性。虚拟性活动是当代科技革命的产物,正是随着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虚拟现实技术等的迅猛发展,才催生了网络世界,使人的活动从物理空间拓展到虚拟空间,形成了以“数字化符号”为中介的虚拟性活动。当代科技革命方兴未艾,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虚拟现实技术等还在不断创新,人的虚拟性活动也处于持续、快速的发展过程中,这一过程是变动的,也是长期的,因而对虚拟性活动的合理规范就不会停留于某种固定的状态和某个特定的阶段,也必须是动态的、长期的,过程性与长期性是内在统一的。从根本上讲,对虚拟性活动的合理规范就是对人的合理规范,因为人是虚拟性活动的主体,是活动系统中唯一能动的、起主导作用的要素,是虚拟性活动的发起者、主导者、操作者和享受者,只有合理规范了活动主体,才能更好地合理规范活动。而对人的合理规范,必须内因与外因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统一,这种内因与外因的结合、自律与他律的统一决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也有一个过程,也具有长期性。

其次,对虚拟性活动的合理规范具有复杂性。虚拟性活动本身就是由各种要素相互作用构成的系统,这一系统具有复杂性。从结构上看,虚拟性活动的构成要素是复杂的,虽然其基本要素与现实性活动一样,都包括活动主体、活动客体、活动中介,但这些要素已发生了重大变化。相对于现实性活动,虚拟性活动的主体除人之外,还包含智能化的机器和程序,从而形成了虚拟性活动的新型主体即人机结合体,这种人机结合体由现实的人与物化的技术设备及相关程序有机组成,以文本形式标示身份和主导虚拟性活动,构成更为复杂;活动客体除现实具体存在的对象之外,还包括以信息、比特等形式出现的客体,即抽象存在也被纳入到主体作用的范围中,形式更为复杂;活动中介除物理性的机器工具之外,虚拟性活动还需要与数字化的软件程序相结合而形成的智能化的中介系统,构件更为复杂。虚拟性活动构成系统的复杂性,也导致了虚拟性活动合理规范的复杂性。从结果上看,现实性活动的结果是以现实的状态存在于现实世界的物理空间中,以特定的方式满足特定的人的特定需要,但虚拟性活动的结果不再是纯粹感性的物化形式,而是能够以高度抽象的信息、符号或数字的形式呈现在网络世界中,以电和磁的方式存储和传播,方便了不同主体间的复制和共享,这种活动结果的新颖性和用途的多样性,也导致了合理规范的复杂性。

再次,对虚拟性活动的合理规范具有艰巨性。合理规范的艰巨性与虚拟性活动构成要素的复杂性有着直接的关系,由于虚拟性活动的构成要素较之现实性活动更为复杂,从而对它的合理规范的难度就会更大。如前所述,与现实性活动相比较,虚拟性活动的基本要素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而这种变化不仅表现在构成上、结果上,也表现在特征上。虚拟性活动主体除同样具有现实性活动主体的自然性、社会性、意识性之外,还体现出人机结合性、虚实交融性、隐显统一性等特征;虚拟性活动客体除同样具有现实性活动客体的对象性、价值性、发展性之外,还呈现出抽象性、虚拟现实性、超越现实性等特征;虚拟性活动中介除同样具有现实性活动中介的创造性、有用性、知识物化性、历史性之外,还具有数字性、符号性、从属性、开放性、智能性等特征。一般说来,事物的性质越复杂,处理的难度就越大,两者是成正比的。而较之现实性活动,虚拟性活动的主体、客体和中介的特征更多样,性质更复杂,从而导致合理规范的难度就更大,合理规范的任务也就更艰巨。

二、合理规范的自律

在唯物辩证法看来,任何事物都既有内因也有外因,正是内因和外因相互联结、共同起作用,从而推动着事物的变化发展。但内因和外因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内因是事物存在的深刻基础,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和第一位的原因。外因是事物存在的外在因素,是事物发展的必要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对于作为虚拟性活动主体的人来说,也是如此。人所从事的虚拟性活动是否合理,人自己的内因是根据,起着首要的、决定性的作用,而外因作为必要条件,对虚拟性活动能否合理也有重要的影响,但外因的影响必须通过内因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才能称得上是必要条件。就从事活动的视角看,作为活动主体的人的内因主要指人的内在价值取向、综合素质和认知能力等,外因主要指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氛围等。人的内因决定着人如何从事虚拟性活动,规定着活动的方向和性质;人的外因则影响着虚拟性活动的开展状态,也影响着活动的方向和性质。前者更为重要,但后者也不可缺少,这也体现着内因与外因作用的双向性和辩证性。

既然内因是根据,是起首要的、决定性作用的方面,那么,在合理规范虚拟性活动的过程中,首先必须作用于人的内因,促使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文化素养和思想道德素质,提高认知能力,增强正能量,形成严格意义上的自律,从而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科学地从事虚拟性活动,推动虚拟性活动健康、规范、有序地发展。

我们认为,要解决虚拟性活动主体的自律问题,必须从多方面入手,做到四个加强,即加强自我学习、加强素质教育、加强道德建设、加强体育锻炼。

1.加强自我学习

自我学习是人自我充实、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重要途径和重要方式。我们知道,就人的一生而言,正规的学校学习是短期的,以正规的学历教育为例,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即从小学学习算起一直到攻读博士学位,学习时间大概占人生的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并且绝大多数人不可能接受博士或硕士研究生教育,包括专科在内的高等教育入学率超过50%的国家也不多,我国通过1999年以来的扩招,全国的高等教育平均入学率达到40%,因此,人们的正规学校学习时间占整个人生的比例普遍还会降低,就人生而言仍是短期的;正规学校学习的场所是基本固定的,总是在特定的校园中进行的,或在教室,或在图书馆,或在自修室,或在学生寝室等等;正规学校的学习时间是有限的,一般说来,小学6年,中学6年,本科4年,硕士研究生2—3年,博士研究生3—5年,绝大多数人的正规学校的学习时间也就是16年以下;学习内容是变化不大的,如我国基础教育的内容是基本一致的,高等教育的趋同化现象也是比较严重、比较普遍的。当然,正规的学校教育对人特别是对儿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也是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学校教育的根本原因。而自我学习则可以伴随人的一生,这种学习是长期的,学习时间可以趋于无限,学习场所灵活多变,学习内容丰富多彩,它对人的个性发展,对人的知识的不断增长、素质的不断提高和认知能力的不断增强,同样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此,如何通过加强人们的自我学习来促进人的自我完善,进而提高人的自律能力,确实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在通常情况下,人的自律能力与人的文化知识、综合素质、认知水平是成正比的,人掌握的文化知识越多、综合素质越好、认知水平越高,理性思维也越突出,价值判断也越清晰,自我约束的意识也会越强。而自我学习的过程也是人丰富文化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和认知水平的过程,同样也是人增强自律性的过程,文化知识的多寡程度、综合素质和认知水平的高低程度,也会影响人的自律性的强弱程度。当今社会的发展也为人的自我学习创造了良好的氛围和条件,活到老学到老的认识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终身教育正在全球兴起和发展,特别是网络世界的出现,为自我学习提供了更好的学习途径、更先进的学习手段和更丰富的学习内容。在网络世界中,人们可以突破正规学校学习的时空局限性,只要网络所及,人们就能在任何区域、任何场所、任何时间进行学习;人们可以不受考试录取的限制,通过网络进入任何虚拟大学学习,接受方便快捷的远程教育;人们可以通过页面点击,进入任何虚拟图书馆查阅自己所需的任何资料,还可以向世界各地的专家学者请教自己感兴趣的任何问题,也可以与他人进行平等的思想认识交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等等。总之,通过网络世界,人们可以更为轻松、自由、便捷地进行自我学习,从而不断地充实自己、完善自己,在充实自己、完善自己的过程中增强自我约束的意识,更为科学合理地从事虚拟性活动,确保虚拟性活动能够更为健康、规范、有序地进行,切实增大、增强虚拟性活动的正效应,减少、减轻虚拟性活动的负效应。

2.加强素质教育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受教育者诸方面素质为目标的教育模式,也是当今世界所推崇、倡导的教育模式。人的素质应该是指作为个体存在与社会存在相统一的人所具有的素养和性质,它包括人的智力素质、科技素质、人文素质、道德素质、审美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活动技能素质等等。人的素质是人的本性的组成部分,是人的本质的直接体现,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内在基础,也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上述素质中,同人的生理机制有关的素质确实与先天的生物遗传有着密切的关系,如人体质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先天的遗传基因,一些家族性的疾病就主要是遗传导致的,后天只能减轻、减弱病情,难以根除病根。再如,智力素质也与先天遗传相关,现代物理之父及二十世纪最重要的科学家之一的阿尔伯特·爱因斯坦去世后,科学家对其大脑进行了研究,发现爱因斯坦的大脑中负责视觉思考和空间推理的区域——顶叶,要比常人的大15%,而且,它不像常人的大脑那样,被大脑外侧裂分成两个部分,而是一个相对完整的部分。由此可推断出,爱因斯坦之所以具有较强的空间推理能力和超强的记忆力,就在于他有常人不具有的、独特的生理机制。但是,人的绝大多数素质都是通过后天的学习和实践锻炼而形成的,即使是智商和身体机能,也可以通过后天的学习和实践锻炼而得到极大的改善、优化。一般说来,人的综合素质的高低与人的理性控制力也是成正比的,综合素质越高,理性控制力就越强,自律性也会越突出。

为此,必须在全社会大力加强素质教育,特别是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这一高科技的先进平台,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营造素质教育的良好氛围,宣传开展素质教育对个人发展、社会发展的价值意义,使人们深刻认识加强素质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参与素质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创新素质教育的形式,通过虚拟大学、网络讲堂、网络研讨等方式,就如何提高人的智力素质、科技素质、人文素质、道德素质、审美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活动技能素质等开设网络课程和学术讲座,展开专题研讨,使人们在轻松愉快的形式中接受教育;三是更新素质教育的内容,运用3D全息投影等先进技术,以立体、动态的画面、图像展现新的理论、新的技术、新的知识和新的方法,使素质教育的内容更为生动活泼、喜闻乐见,更易于人们接受,进而转化为自己的内在素质。

3.加强道德建设

简言之,道德就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或准则,也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道德与法律虽然都是行为规范或准则,但它们是有区别的,法律是强制性的,主要通过国家机器的强制手段来发挥作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相对于人而言是一种“他律”;而道德是非强制性的,主要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等来发挥作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相对于人而言是一种“自律”。长期以来,我们都把道德看成是调整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或准则,这是对的,但不全面,因为除了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存在着需要调整的道德关系外,人与自然之间也同样存在着需要调整的道德关系,特别是在全球性的生态危机、环境危机爆发以后,怎样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从一定意义上讲,生态危机、环境危机的出现与人们没有科学地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生态道德观念淡漠有着直接的关系。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人们总是片面地把自己看成是自然的主人和主宰者,片面地强调“征服自然”,肆意掠夺自然资源,破坏了自然界的平衡状态,从而酿成了空前严重的生态危机、环境危机,使人类自身遭到了严厉的惩罚,教训是深刻的。因此,我们所说的道德,应该既包括涉及社会方面的道德,也包括涉及自然方面的道德,既是调整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也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应该把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看成是人类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与责任,确立正确的生态道德观念。只有这样看,对道德的认识和理解才是全面的、深刻的,也才是与时俱进的。

网络世界出现、虚拟性活动兴起以后,在人们的道德观念方面也呈现了双重效应。一方面,各种科学的、真理性的思想文化在网上传播、交汇,各种彰显人的善良本性和高尚道德情操的形象在荧屏上显现,这对于提高人的思想认识和道德水平应该具有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在一些人看来,人们的网上活动似乎远离现实社会和现实生活,好像是纯粹的个人行为,可以不受社会的管理和监控,不受行为规范的制约,产生“无人在场”的心态,从而忘记自己是社会的人,忘记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角色、社会责任和义务,自律性减弱,放松对自己的道德约束,引出为所欲为的冲动,直接导致行为的失范,甚至违法。可见,在虚拟社会、虚拟性活动出现以后,道德建设的任务更重了,道德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为此,必须切实加强社会的道德建设,创新道德宣传和教育的方式、方法,与时俱进地更新道德宣传和教育的内容,形成正确的、强有力的社会舆论导向,帮助和引导人们自觉地加强道德修养,提高道德素质,真正使与时代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内化为自己的信念和外化为自觉的道德行为,从而科学地从事虚拟性活动,实现活动的合理性。

4.加强体育锻炼

随着网络社会、虚拟性活动的兴起和发展,体育锻炼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因为人们在方便快捷地运用电脑从事虚拟性活动时,“电脑病”也在日益频繁地出现,并且已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电脑病又叫视频显示终端综合征,主要是由于人缺乏自制力,整日沉溺于五彩缤纷的虚拟世界中,使用电脑的时间过长而又缺乏必要的运动引起的。有人已概括出了十大电脑病:一是屏幕脸,即无论大事小事,全仰赖电脑记录,面无表情,肤色暗沉;二是萝卜腿,即长时间坐在电脑旁,静脉曲张,腿部肿胀;三是鼠标手,即操作鼠标时间过长,导致食指或中指疼痛、麻木,大拇指肌肉反应迟钝、无力,引发腕关节综合征;四是颈椎病,由于颈部姿势长期不变,引起僵颈,出现上肢麻痹及疼痛等神经受压现象;五是干眼症,即长时间目不转睛地盯看电脑,导致眼睛酸痛、干涩;六是电磁辐射危害,因为显示器热度过高,在工作时就会有相当多的电磁辐射,会使空气发生电离作用,产生正离子,并不断与空气中的负离子中和,导致负离子严重下降,长期在这样的环境中工作,会使人失眠、免疫力下降、女性内分泌紊乱等;七是皮肤过敏,即处于开机状态的显示器周围会形成一个静电场,它差不多会把整个房间空气中悬浮的灰尘吸入自己的场中,从而使人的面部皮肤受到刺激,出现过敏起疹等症状;八是脑功能减弱,即由于过度依赖电脑,使自己的脑功能反而减弱,如分析力、记忆力衰退等;九是电脑忧郁症,即由于长时间的电脑操作形成了“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式,不习惯与人达成妥协和谅解,丧失自信,身心疲惫;十是电脑躁狂症,即由于对电脑过度依赖,所以当电脑出现故障后,会情绪烦躁不安,对电脑“动武”,有的人还会将不满情绪发泄到家人或同事身上。这些电脑病对个人、对社会的危害都是挺大的。

应该看到,这种缺乏自制力、缺乏运动而终日沉溺于虚拟世界的电脑病已经大面积出现,如果不及时解决,任其自然发展下去,将会严重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人的生存和发展,影响社会的文明进步,反过来也会影响虚拟性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造成更大的负效应。为此,必须引导人们增强运动意识,加强体育锻炼,做到劳逸结合、有张有弛,从而形成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心理,以充沛的精力和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虚拟性活动中去,使网络世界更为美好、更为理想、更为规范、更为合理。

当然,加强自我学习、加强素质教育、加强道德建设、加强体育锻炼也不是没有关联、孤立发挥作用的,它们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从而能形成作用的合力,共同促使人们更好地实现自制、自律,使虚拟性活动更加规范、合理。

三、合理规范的他律

如前所述,任何事物的变化发展都既有内因也有外因,内因是事物存在的深刻基础,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和第一位的原因,外因是事物存在的外在因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必要条件,它们相互联结、共同起作用,推动着事物的变化发展。对于作为虚拟性活动主体的人来说,也是如此。人所从事的虚拟性活动是否合理,人自己的内因是根据,起着首要的、决定性的作用,而外因作为必要条件,对虚拟性活动能否合理也有重要的影响。具体到虚拟性活动,人的内在价值取向、综合素质和认知能力等构成了活动主体的内因,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氛围等构成了活动主体的外因。人的内因决定着人如何从事虚拟性活动,规定着活动的方向和性质;人的外因则影响着虚拟性活动的开展状态,也影响着活动的方向和性质。二者规定性不同但又密切相关,发挥着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作用,

虽然内因是根据,是起首要的、决定性作用的方面,但外因也是不可或缺的,是必不可少的必要条件,因此,在合理规范虚拟性活动的过程中,也必须发挥好外因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形成科学的他律,从而促使人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科学地从事虚拟性活动,推动虚拟性活动健康、规范、有序地发展,更好地实现活动的合理性。

我们认为,要解决虚拟性活动主体的他律问题,也必须从多方面着手,做到三个加强,即加强舆论导向、加强法律制约、加强社会管理。

1.加强舆论导向

舆论导向又称舆论引导,简言之,舆论导向就是运用社会舆论来影响人们的思想、引导人们的意向,从而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他们按照社会倡导的正确价值观、道德观和行为准则从事社会活动的传播方式。舆论导向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弘扬社会主旋律、传播社会正能量的重要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为此,就我国而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舆论导向,事关我们党和人民事业的大局,事关和谐社会的构建和中国梦的实现,事关人民的福祉,也事关每个中国人的精神状态、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所以,我们党高度重视舆论导向问题,2016年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先后调研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中央媒体后,主持召开了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新闻舆论工作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各级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要讲导向,都市类报刊、新媒体也要讲导向;新闻报道要讲导向,副刊、专题节目、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时政新闻要讲导向,娱乐类、社会类新闻也要讲导向;国内新闻报道要讲导向,国际新闻报道也要讲导向。”[3]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对我们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切实加强舆论导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现实社会中需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切实加强舆论导向,在虚拟社会中同样需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切实加强舆论导向,因为虚拟社会不是脱离现实社会的空幻社会,而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是现实社会的一种新的存在形式,从事虚拟性活动的人也最终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因此,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对我们加强网络的舆论引导,合理规范人的虚拟性活动,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我国当今社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切实加强舆论导向,就必须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主旋律反映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主流价值观,代表党和人民的利益。弘扬主旋律就是要反映时代最强音,用主旋律来提振精神、弘扬正气,增强全体人民的责任感、使命感和主人翁意识。所谓正能量,即所有积极、健康的,催人奋进、给人力量的,充满希望的人、事、理。正能量体现了积极向上、乐观健康的社会精神力量。传播正能量就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有利于振奋人们斗志、凝聚民族力量、推动社会进步的精神产品,就是要宣传体现时代精神、反映时代潮流的人和事,使之起到社会示范作用。无论是弘扬主旋律,还是传播正能量,都要全力占领各种宣传阵地,做到无一遗漏,无一空缺。在这一过程中,要坚持依法、科学、有效地管理网络空间,加强网络生态治理,净化网络活动环境,努力掌握网上舆论主动权,最大限度地发挥好网络的积极作用,激发网络正能量。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切实加强舆论导向,还需要创新导向理念、更新导向手段,变生硬说教为娓娓道来的循循善诱,变板着面孔训人为形式活泼的生动诠释,用人们喜闻乐见的方式来提升舆论导向的质量和水平,增强舆论导向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使人们自觉地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合理地从事虚拟性活动。

2.加强法律制约

在网络治理、虚拟性活动的合理规范过程中,法律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们知道,法律是由立法机关所制定、颁布,并由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是任何国家强力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也是强制性非常突出的社会他律。为此,法律这一他律与舆论导向是有区别的,舆论导向也是一种他律,但舆论导向主要是通过思想观念方面的引导、宣传、教育而使人们接受与时代发展、人的发展、社会进步相适应的价值观、道德观和行为准则,从而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这种他律是柔性的、非强制性的,而法律则是由拥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所制定、颁布,并通过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确保执行的行为规范,是刚性的、强制性的。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在规范人的行为的过程中,法律和舆论导向这两种他律手段往往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的。正因为如此,我们要想更有效地合理规范人的虚拟性活动,就必须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切实加强舆论导向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这一有力武器,实施强制性的他律,使网络的治理、虚拟性活动的规范走上法治的轨道。

一般说来,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作用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强制作用。即法律作为行为规范的一项重要作用就在于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规范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法律的这一强制作用不仅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强社会成员的安全感。二是指引作用。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性的规范,具有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这种指引包括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确定的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三是评价作用。即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行为的尺度和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法律这种评价尺度、标准与道德规范等相比,还具有更为明确、更为具体的特征,从而更有利于实践操作。四是教育作用。即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还具有某种教育的作用。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有人因违法而受到制裁,固然对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以及法律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具有教育示范作用。五是预测作用。即法律有可预测性的特征,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条文等,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将如何行为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充分发挥好法律的这些作用,对强制性地制约人们的网络行为,合理规范虚拟性活动确实具有重要的功能。它可以发挥强制作用,有力地打击、惩治已发生的网络犯罪行为,还能有效地预防、制止行将发生的网络犯罪行为;它可以发挥指引作用,引导人们增强网络正能量,在虚拟世界里自觉遵法守法;它可以发挥评价作用,使人能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是否合法的自我评价,在法律无形威力的监督下合法地从事虚拟性活动;它可以发挥教育作用,使人理性地分清对错、好坏、善恶、美丑,激发向善、向上的精神力量;它可以发挥预测作用,使人在法律的威慑下改变网络世界“无人在场”的畸形心态,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等等。总之,在虚拟性活动的法律制约方面,要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还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法律在网络社会的治理过程中真正发挥抑恶扬善的作用。

3.加强社会管理

网络社会是一种新的社会存在形式,虚拟性活动是一种新的人类活动形态,具有新的形式和内容,也具有新的功能和特征,为此,如何有效地治理网络社会、合理地规范虚拟性活动,也是一项新的社会管理任务。也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4]作为新的历史时期的一项新的重大任务提了出来,由此可见其必要性和重要性。确实,网络社会、虚拟性活动作为当代科技革命的产物,作为充分体现时代认识水平和目前人类智慧的高科技活动平台,具有虚实相融性、即时交互性、超越时空性、自由开放性、智能创新性等不同于现实社会、现实性活动的新的特征,需要进行新的审视;再者,网络社会、虚拟性活动出现的时间短、发展猛,至今还处在日新月异的变化发展过程中,人们对其本质和功能的认识也还处在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如何加强管理仍是一项新的理论和现实课题。并且,网络社会、虚拟性活动作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新的存在形式和新的活动形态,本身也构成了一个新的复杂的系统,作为系统构成基本要素的活动主体、活动客体、活动中介等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运行机制也有别于现实社会和现实性活动,从而使社会管理的任务更为复杂、更为艰巨。因此,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关注网络社会的管理问题和虚拟性活动的合理规范问题,都在积极探寻解决的办法,我国也正在这样做,这才把“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作为一项新的重大任务写入了党的十八大报告,作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

从一定意义上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舆论引导和加强法律制约等也属于广义的社会管理范畴,也是有效治理网络社会、合理规范虚拟性活动的重要手段,必须始终坚持不放松。同时,网络社会、虚拟性活动毕竟是高科技构建的社会存在形式和人的活动形态,在网络社会中进行虚拟性活动的人毕竟是现实的人,因此,从方法论的视角看,网络社会的治理和虚拟性活动的规范还必须从科技手段和社会组织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科技监控的手段,研发网络管理的软硬件,创新科技监控的方式方法,改善科技监控的条件,提高科技监控的水平,做到监控方便快捷、准确有效,处置方法得当、及时有力。二是组建网络管理的专门机构,在管理过程中做到既认真履行职责,又体现人文关怀,既加强管理,又善于引导,使网络空间的管理依法、科学、有效地进行,使人们的虚拟性活动健康、合理、有序地开展,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和网络生态氛围。

在合理规范虚拟性活动的过程中,加强舆论导向、加强法律制约、加强社会管理也应该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它们也必须相互促进、作用互补,形成社会他律的作用合力。

我们还应该看到,自律与他律也必须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内因与外因相互联结、共同起作用,才能有效地治理好网络社会,才能合理地规范好人的虚拟性活动,也才能使网络社会、虚拟性活动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和正效应、正能量。

任何社会都需要构建理想的存在形式,任何个体都渴望追寻美好的幸福生活,网络社会、虚拟性活动是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也是人的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为了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的不断发展,人类也一定会不断地完善自己,有效地治理网络社会,合理地规范自己的虚拟性活动,尽量增大正效应、增强正效应,减少负效应、减轻负效应,使网络社会越来越理想、越来越美好,使虚拟性活动越来越健康、越来越合理。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列宁.哲学笔记[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3]习近平.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EB/ OL].(2016-02-28)[2016-02-20]http://cpc.peo-ple.com.cn/n1/2016/0220/c64094-28136289.html.

[4]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2016-02-28)[2012-11-19]http:// news.xinhuanet.com/18cpcnc/2012-11/17/c_ 113711665_5.htm.

责任编辑 何志玉

Rational Standardization of Virtual Activities

GONG Zhen-qian
(Guiyang University,Guiyang,Guizhou,550005,China)

Abstract:Virtual activities,as a new form of human activities under conditions of contemporary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volutions,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pushing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s,the society and the nature.They have dominantly positive effects,which is the deep origin of the rise and development of virtual activities.However,virtual activities have also negative effects,whose passive impacts and harms shall not be ignored;and the spread and expan-sion of these negative effects will inevitably impact human development,social progress and harmony between human and nature.Therefore,virtual activities shall be rationally standardized,and healthily and orderly develop based on the com-bination of internal causes and external causes,as well as self-discipline and heteronomy.

Key words:virtual activity;rational standardization;self-discipline;heteronomy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6133(2016)02-0024-08

收稿日期:2016-01-0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虚拟社会中人的虚拟性活动的哲学研究”(项目编号:12BZX016)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龚振黔(1956-),男,江西上饶人,贵阳学院二级教授,贵州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认识论、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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