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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假冒伪劣商品问题治理对策研究

2016-03-18贺志丽

大庆社会科学 2016年5期
关键词:制假售假大庆市

章 辉,贺志丽

(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712)

大庆市假冒伪劣商品问题治理对策研究

章 辉,贺志丽

(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712)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长期以来一直是市场经济的毒瘤,危害巨大。不论是哪种形式的假冒伪劣,其结果都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假冒伪劣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也是腐化社会风气、滋生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这种行为也破坏了中国制造形象、削弱了中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假冒伪劣现象产生原因复杂,不法生产销售者固然是始作俑者,消费者自身因素同样不容忽视,监管者的职责履行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对此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应对。应不断完善市场监管规则体系,加强消费者教育,改进官员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市场监管,畅通消费者救济渠道也是十分必要的。

大庆;假冒伪劣商品;执法;对策研究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长期以来一直是市场经济的毒瘤,危害巨大。首先,不论是哪种形式的假冒伪劣,其结果都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其次,假冒伪劣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次,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也是腐化社会风气、滋生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最后,这种行为也破坏了“中国制造”的形象、削弱了中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假冒伪劣现象产生原因复杂,不法生产销售者固然是始作俑者,消费者自身因素同样不容忽视,此外,监管者的职责履行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对此,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应对。首先,应该不断完善市场监管规则体系。其次,应该加强消费者教育。再次,需要改进官员激励约束机制。再其次是强化市场监管。最后,畅通消费者救济渠道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假冒伪劣商品的多重危害分析

假冒伪劣商品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给制售者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在满足自身私利的同时,不仅非法剥夺了市场竞争者的商业机会,也构成了对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威胁,损害了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在更深层面和更大范围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损失。

(一)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从假冒伪劣商品的制售情况看,总体上可以分为三大类型,即假冒且伪劣、假冒不伪劣和非假冒但是伪劣。不论哪种形式,结果都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优胜劣汰是基本的市场法则,但是在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的情况下,优不胜劣不汰,具有综合竞争优势的企业和个人无法胜出,而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市场主体却能“横行霸道”,这也是违反价值规律的。在这种情形下,价格信号无法正常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也不利于通过市场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质上造成宝贵经济资源的低效流转和浪费。假冒伪劣对于守法市场主体是不公平的,不仅挫伤其不断增加投资和改进生产技术的积极性,也造成其不得不投入大量资金应对假冒伪劣,例如开发新的防伪标记和创新防伪技术等。显然,假冒伪劣不利于企业集中精力和资源开发新技术和生产新产品,最终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损害消费者权益

在正常市场竞争环境下,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是一致的,生产者通过生产销售符合法律规定品质的商品获取消费者的购买从而获利,消费者通过购买行为也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假冒伪劣商品不仅损害消费者的经济权益,也严重威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各种有毒有害的食品就是明证。三鹿奶粉事件的负面影响至今没有完全消除。此外,假冒伪劣商品的大量存在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消费者的消费意愿,从而推迟甚至放弃消费。即便是最终选择消费,消费者往往也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甄别。事实上,很多时候,造假者十分“用心”,消费者几乎防不胜防。

(三)腐化社会风气

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秩序和相应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所有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理应遵守。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总有少部分生产者和销售者希望通过制售假冒伪劣这一“快捷”方式致富甚至暴富,殊不知这一选择最终会害人害己。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重要危害之一就是腐化淳朴的社会风气,冲击甚至破坏传统美德和商业道德,如果不加制止和严厉打击,最终所有人都会成为牺牲品。此外,假冒伪劣商品的大量存在也是滋生违法犯罪问题的温床。一方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本身就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另一方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过程常常伴有公务人员的职权类犯罪,例如受贿、滥用职权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也常常伴有税收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收的严重损失,危害税收秩序的正常运行。

(四)破坏“中国制造”形象

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如何,主要是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地位决定的。从经济总量看,中国已经成为经济大国,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中国还远非经济强国。究其原因,中国目前还只是制造业大国,而非制造业强国。欧美制造业强国的产业发展实践表明,必须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投机取巧或者依靠假冒伪劣无异于自毁前程。中国制造业的形象不佳,一方面与技术的先进性不够有关,另一方面也与部分假冒伪劣商品流出国门有较大关系。这些假冒伪劣产品损害了整个国家的商业信誉和形象,也从根本上损害了国家形象,削弱了中国产品和中国制造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二、大庆市假冒伪劣商品治理状况及存在问题

大庆市历届市委、市政府在治理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上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不仅制定了相关文件,也切实采取了行动。2011年12月,大庆市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销售假冒茅台酒案件,当场查扣假茅台酒314箱,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价值1000多万元,4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在广州被警方成功抓获。2012年12月,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经过缜密侦查,成功侦破一起特大销售假药案件,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2015年6月,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公安分局刑侦五大队成功侦破一起利用微信销售假烟的案件,涉案金额达50余万元。这些行动都有力地震慑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分子,对于净化大庆市的商业环境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资源型城市和移民城市,大庆的工业发展历史较短,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与一线发达城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加之相关制度建设和管理经验不足,在假冒伪劣商品治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与大庆市的假冒伪劣商品生产销售特点有关。首先是跨区域性。就地生产就地销售曾经是假冒伪劣商品生产流通的一个重要特征,而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和交通的日益便利,很多假冒伪劣商品搭上了顺风车,跨区域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更加普遍,这给打击和处理增加了困难。其次是向农村蔓延。一方面,农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农民的经济收入相对较低,购买力也较弱,客观上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大行其道提供了某种便利;另一方面,农民的消费知识相对欠缺,在识别假冒伪劣商品方面存在一定障碍,这也造成了农村集贸市场的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现象。再次是向公权力渗透。政府机关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等直接监管者本身担负着市场秩序监管的职责,但是因为权力监督的不到位和金钱等物质利益的诱惑,最终被监管者“俘虏”的现象客观存在。从制假售假者的立场看,自身对其行为的不法性十分清楚,因此迫切需要“保护伞”的庇佑,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制假售假者与少数市场监管者结成了利益同盟,置市场秩序和党纪国法于不顾。这种行为的性质极其恶劣,后果也十分严重,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市场竞争的自由与公平。最后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规模化和科技化”。尽管小作坊式的制假行为依然大量存在,不容忽视的一点却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大规模、高科技的制假已经成为了令人无奈的现实。不少行业的制假已经规模化,表现在成套先进设备的运用及经营方式的改变等,例如整条生产线的引入、线上销售和线下销售的结合。可以说,当前融入科技元素的制假售假行为,在对正常市场秩序的危害方面,与过去相比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

三、大庆市假冒伪劣商品问题的成因分析

从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发展过程不难发现,假冒伪劣问题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市场的不断成熟和配套监管制度的完善,这一问题尽管不会彻底根除,也会得到有效控制。作为困扰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顽疾之一,深入分析其成因,无疑将有助于更好更快地解决问题。

(一)从生产销售者方面看

正如马克思很早之前就指出的那样:“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事实证明,在违法可以获得暴利的情况下,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者将会产生极强的冲动。可见获取暴利是假冒伪劣商品生产销售者铤而走险的直接经济动因,也是最主要的诱因。追逐商业利润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者违法追逐暴利的行为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竞争者和整个社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秩序。当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这种不法行为也可以从经济学层面得到很好的解释:实践中,利润率越高的商品越有可能被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盯上,因为生产高品质商品的成本远远超过假冒伪劣商品,那些“精明”的生产者为了搭高品质商品的便车,选择以假充真或者以次充好的方式,分享投入巨额资金研发出来的产品所应获取的市场利益。

(二)从消费者方面看

消费者是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假冒伪劣商品的终极受害者,因此在分析假冒伪劣商品问题时必须考虑消费者因素。事实上,消费者自身的某些特性也与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有密切关系。第一,消费者消费知识不足。进入工业化时代之后,商品的科技化程度和复杂性日益增强,消费者越来越难以准确了解商品特别是高科技产品。很多时候,由于消费知识的匮乏,消费者在假冒伪劣商品生产销售者面前无异于待宰羔羊。可以认为,消费者与假冒伪劣商品生产销售者之间客观存在的信息鸿沟在某种程度上使得后者变得更加肆无忌惮。第二,消费者的错误消费观念。物美价廉是很多消费者在消费时要考虑的问题,其中价格因素无疑是大多数消费者必须要考虑的。然而有些商品特别是高档奢侈品由于资源的稀缺性、生产工艺的复杂性等等原因决定其身价不菲,而部分消费者由于经济条件所限短期内不大可能购买正品,因此去主动选择外观相似功能相似的替代品——假冒商品。消费者的这种“退而求其次”,客观上刺激了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在名牌产品假冒伪劣问题上,这一点表现得尤为明显。消费者的这种选择表面上满足了自己的虚荣心,似乎也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利益,而实际上假冒商品带来的消费体验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好。尽管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于保护弱势消费者利益的考虑,将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列入保护范畴,但是这一规定不应被理解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商品。从根本上讲,消费者的错误消费观念可谓害人害己,因为这种选择变相鼓励了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第三,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够。绝大多数消费者在强大的生产销售者面前显得格外弱小,造成很多消费者在受到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时选择“默默忍受”,而不是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消费者如此选择往往也是经过“慎重”考虑,例如经济实力、时间因素、专业知识不足等因素都会实质性地影响消费者的最终判断。因此,很多时候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维权,因为维权之路往往漫长而艰难。应该明确的是,个体消费者的这种“理性”其实是非理性的,因为这种情况下的不作为只能起到放纵的作用,使制假售假者更加有恃无恐。

(三)从监管者方面看

对于假冒伪劣商品问题,应当说目前在监管上有较大的检讨和改进空间。第一,监管规则体系不尽完善。近年来,大庆市委市政府在完善市场运行规则体系方面特别是针对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治理上出台了相应的监管规则,对于打击和遏制制假售假者的嚣张气焰和促进大庆城市建设、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的监管规则无论是技术层面还是内容层面都不尽完善。第二,监管执法工作有待改进。发挥良好制度设计作用的前提是规则必须得到有效执行。大庆市在假冒伪劣商品治理的监管执法方面有两点需要改进:一方面是市场检查的力度要加强,特别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两个主要环节;另一方面是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处罚要从严,否则将导致制假售假者的违法成本偏低,无法对其构成有效威慑,也无法有效警示那些潜在的制假售假者。第三,跨部门的监管合作要加强。当前,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上,大庆市已经初步建立了跨部门的合作机制,监管合力作用得到了一定的发挥。但是在制度的常态化、具体的运作管理和执法制度安排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继续细化和明确的地方,否则将会影响跨部门监管合作机制的作用发挥。第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要加强。大庆市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上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了卓有成效的努力,也初步发挥了作用。但从市场环境净化的要求看,目前的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还要加强,特别是在覆盖面、制度设计,以及诚信体系建设之后如何充分发挥其作用等方面还要加强。

四、大庆市假冒伪劣商品问题治理对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不断完善市场机制一直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对市场机制和功能完善问题均有重要论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十八届五中全会会议公报也明确指出,要构建和发展新体制,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和投融资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庆市要实现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建设和维护好市场秩序的目标,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市场监管规则体系

规则体系自身的科学性和完备性是规则能够得到良好执行的先决条件。大庆市目前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方面已经出台了一些规则和制度,实践中也发挥了相应的效果,但还要继续完善。2015 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新《立法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作为设区市,大庆获得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因此,大庆应该充分利用立法法的授权,结合相关法律对大庆现有治理假冒伪劣商品问题的各类规则进行系统性梳理和整合,在消除规则之间矛盾和不统一的同时,提高规则体系的完备性和科学性。

(二)加强消费者教育

消费者是假冒伪劣商品的最终受害者。加强消费者教育工作有利于提高假冒伪劣商品的治理效果。对此,大庆市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创新宣传方式,多渠道向消费者提供消费知识,提高消费者对假冒伪劣商品的识别能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假售假者的科技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很多假冒伪劣商品已经做到以假乱真,非专业人士很难识别,普通消费者上当受骗更不足为奇。因此,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协会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和优势开展消费者教育活动,使消费者尽可能掌握更多的日常消费知识,避免成为制假售假者谋取非法利益的牺牲品。在这一过程中,相关主体应该广泛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扩大教育宣传面和提高教育效果。二是帮助消费者树立健康的消费观念。实践中,不仅有上当受骗的消费者,而且也有明知是假冒名牌商品而购买的消费者。此类消费者主要是基于不健康的消费观念而选择购买,这种行为貌似无害,实则鼓励和资助了制假售假者的不法行为,损害了市场的正常秩序,最终也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改进官员激励约束机制

规则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官员是规则的执行主体,因此他们是否公正管理显得格外重要。好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提高官员的积极性十分重要。鉴于假冒伪劣商品的严重危害性,有必要通过改进对官员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假冒伪劣商品治理的效果。激励层面,应该在评优评先、职级晋升等方面,对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过程中表现优秀的官员予以优先考虑,要在物质和精神方面同时予以褒奖,以示正向激励。约束层面,对在假冒伪劣商品问题处理方面,消极怠工或者滥用职权甚至与制假售假者相互勾结的官员,坚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对特定区域内假冒伪劣商品泛滥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官员,要严格依据党纪国法追究其责任。对于假冒伪劣商品处理而言,只有激励或者只有约束,都不足以有效提高政府官员的工作积极性,唯有双管齐下,方可实现目标。

(四)强化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对于净化市场环境和有效遏制假冒伪劣商品现象不可或缺。因此,必须多方面着手加强市场监管。首先,要逐渐完善和利用好企业诚信制度体系。大庆市要不断完善现有的企业诚信制度体系,将制假售假者的基本信息和制假售假信息录入系统,作为税收征管政策执行和银行信贷工作的重要参考,要做到让守信者获得实益,失信者付出代价。其次,对制假售假依法从重处理。从经济学的视角看,撇开道德因素的考虑,如果违法成本显著低于违法获得的收益时,当事人极有可能选择违法。对此,不仅要依法提高相应的处罚上限,在监管实践中还要依法从重处理,只有让制假售假者无利可图甚至付出惨重代价,才能促使其合法经营,成为守法者。最后,强化监管合作。随着跨区域制假售假行为的普遍化,强化监管合作显得尤为迫切。一方面要加强所在区域跨部门的监管合作,加强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分享,对此可以采用常态化的联席会议制度方式。加强工商管理、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机构之间的合作对于处理本地的假冒伪劣商品问题意义重大。另一方面,要建立相应的沟通协作机制,加强与省内其他城市以及省外城市的合作,共同应对假冒伪劣商品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构建打击制假售假者的恢恢天网,才能避免制假售假者利用不同地区之间的监管罅隙和重叠成为漏网之鱼。

(五)畅通消费者救济渠道

在应对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上,不仅要加强消费者的教育工作,提高其维权意识,同时还要畅通消费者救济渠道,否则消费者对维权只能望而却步。从行政管理层面看,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在接到群众关于假冒伪劣商品的举报或者投诉之后,应该快速启动相应调查程序,如果超越部门管理权限,应该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至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者或者投诉者。在案件处理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努力转变工作作风,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依法快速处理群众举报或者投诉,并及时告知处理结果。从法院审理层面看,人民法院对于涉及消费者针对假冒伪劣商品的起诉时,一方面要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度,依法受理,不得违法拒绝立案,要在审限范围内审结案件,另一方面,对于小额诉讼,要充分利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结案件。只有消费者的救济行动能够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快速展开,消费者才有可能拿起法律武器同制假售假者作斗争,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卫宇坤〕

G649.22

A

1002-2341(2016)05-0107-05

2016-07-28

大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重点项目“大庆市假冒伪劣商品问题治理对策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DSGB2013011

章辉(1979-),男,安徽滁州人,院长助理,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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