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精神的法治品格
2016-03-18杨铁军
杨铁军
(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712)
大庆精神的法治品格
杨铁军
(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712)
大庆精神产生于大庆石油会战历史中,更要在历史发展中有新的认识。依法治国所要求的良法善治、规则意识以及公平信念在大庆精神中应当深入挖掘,从而使大庆精神更体现出与时俱进,成为引领大庆转型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
大庆精神;法治;规则;公平
大庆精神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就成为鼓舞中国人民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创业精神,大庆精神被概括为爱国、创业、求实、奉献。[1]大庆精神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在依法治国成为我国基本国策的当下,对大庆精神的理解中应当包含法治精神。法治精神,解读者从不同角度会提出各自的法治精神,但归纳起来法治精神在我国应当是良法善治的精神,具体体现为对良法的期许,对规则的遵守,对公平的追求。
一、大庆精神中的良法意识
从法治理论发展历程观察,有多种法治的分类标准,从发展阶段看有古代法治、近代法治、现代法治,从形式与实质分类上有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尽管分类较多,但法治中的共性内容是其能够成为统一分类的基础,这个共性内容则是只要奉行法治,则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在法律面前平等。法治中平等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平等,也就是在适用法律时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2]以这个标准判断,单纯依赖法律作为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不能成为法治,同样如果法律邪恶到不能被容忍的状况,即便不论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尊奉的这样的法律,我们也可以断言,这样的法治不是人类期盼的法治。简言之,对于一个正常的社会,如果选择法治,则这种法治应当是建立在良法基础上的法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大庆精神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在现代工业社会的体现,大庆精神诞生的时代正是新中国工业化起步的阶段,我国要从传统的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对于农业社会而言,历久相传的经验在生活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精确化、规范化并不是农业社会对于从业者的要求,尽管也有“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的俗语,但这并不改变农业时代粗放经营的本质,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里所言,中国缺乏数目字精神,[3]这些方面的缺乏,对于传统的农业社会也许不是大问题,但对于工业社会则是必须克服的问题,否则工业化就会成为水中月、镜中花。工业社会要求规模化、大型化、数字化,传统农业社会养成的习惯性做法放到工业化社会就会出现各类不适应,乃至冲突。大庆精神中的“三老四严”“四个一样”的产生过程实际上就是中国从传统农业社会走向工业化社会过程的具体体现。在工业化过程中,建基于各类经验教训总结基础上产生的良好规则是确保工业化进程的良法,只有依靠这些良法,我们国家工业化才能顺利完成,而不是总处于交学费的过程中。
当改革开放走向深水区,依法治国成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国策后,我们更应当将诞生于新中国工业化时期的大庆精神中的对良好生产管理规则的期许推演出在法治国家中对良法的期许。作为大庆精神的发源地,大庆市的发展建设中,每位建设者都应当自觉用大庆精神来指导自己的工作,大庆精神中蕴含的良法期许则是大庆精神中法治品格的具体体现,它要求我们的建设者应当在工作中探寻适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的良好规则,并通过理性商谈将其转化为规范性的文件,使其成为包括良法制定者在内的每位市民都遵守的良法。大庆精神中的良法期许还应当包括良法对于恶法的排斥,良法必然排斥恶法,当某些规则不符合发展需要时,应当及时完成规则的废止工作,避免良法、恶法并行为具体的规则执行带来麻烦。
二、大庆精神中的规则意识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对于良法应当坚定不移的实施,现代法治精神对于规则的实施有着不懈地追求。在现代法律理论中明确区分了法律的效力与实效,对于法律规则而言,只有通过实施对于社会产生实际效果,这样的法律才有实际意义,仅仅制定出有效的规则却没有实施,这样的规则并不具有社会意义。良法善治意味着对于好的法律要坚决贯彻执行。
大庆油田能够成为新中国工业战线上的一面旗帜,不仅在于产生了一系列适用于工业时代的良好规则,更在于对于这些规则的坚持,众所周知的大庆中十六联合站地处“三老四严”的发源地,该站自1997年建站以来一直用“三老四严”“四个一样”要求自己的工作,建站以来获得6项国家级荣誉,7项省部级荣誉,10余项市局级荣誉。它所取得的荣誉正是建立在对良好规则长期遵守的基础上。大庆精神中的求实,实际上就是大庆精神中法治品格的体现,它体现了大庆精神中对于规则的遵守。
现代法治中对于规则的遵守应当指的是法律的实施,具体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一般所指执法是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严格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行使对社会生活的管理,对于执法者而言,应当奉行“法有授权皆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守法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遵循“法不禁止,皆自由”的认识,公民、法人只要自己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其他都是他们应当做的,或可以去做的。司法则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对案件的裁判权。在法治社会中法律运行中的各类主体都应当有自己明确的行为空间,应当在规则确定的空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规则意识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具有一脉相通的含义。当然对于规则的遵守,并不意味着没有人情味,而是要使各种“人情味”纳入到规则之中,在规则中可以考量“人情味”,但不存在没有规则的“人情味”。
对于大庆市而言,更应当深刻领会大庆精神中的规则意识。通过规则创造更为自由的空间,减少各类不必要的阻碍,为各类法律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管理提供更多的便利,充分激发各类主体参与经济、参与社会管理的热情。同样也是通过规则明确政府的职责范围,将必须要管理的事情做好,既不能越权,更不能弃权,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要通过规则明确人民政府如何去了解人民的需要,也要通过规则明确人民政府如何服务人民,更要通过规则使人民有便捷的方式了解人民政府如何为人民服务。
规则意识不仅在于制定规则,更在于对于规则的遵守,大庆精神中体现出的对规则遵守的意识是大庆城市发展的宝贵财富。遵守规则意识的养成绝非朝夕之间的功夫,它需要经过长期积累,应当通过有效的奖惩手段和层次广泛的监督推动各级管理者成为遵守规则的模范,进而带动广大市民遵守规则。应当在中小学校开展大庆精神教育中容纳规则意识教育,使学生在学习大庆精神过程中,领会到规则遵守的意识也是大庆精神的应有之意。
三、大庆精神中的公平意识
公平是社会的永恒主题,从古至今各类关于公平的理论汗牛充栋,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提出矫正的公正与分配的公正,[4]罗尔斯更是将公平与正义联系在一起,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我国流传甚广的“不患寡而患不均”,所有这些都指向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实现公平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课题。
大庆精神中蕴含着丰富的关于公平的内容。爱国、创业、求实、奉献是对大庆精神的高度概括,从中我们能够感受到大庆精神中蕴含的对于国家复兴承担的使命感,而这也正是以王进喜、王启民、李新民为代表的大庆石油人为国家的富强甘于奉献的精神。从这种爱国、奉献的精神中,我们能体会到大庆精神中公平意识就是国家的利益大于自己利益,当国家需要的时候,作为大庆人应当割舍自己的小利益,这种利益分配上的方式是大庆精神中的对于公平的理解。大庆精神中的公平意识形成于大庆油田开发建设中,大庆油田的开发过程就是个人利益服从国家、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生动体现。
分配公平标准的形成依赖一定的条件,例如,历史惯性、生存环境、主体地位等,大庆精神中的爱国、奉献的公平意识就是在当时中国国际生存环境,以及中国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对于当时的国人而言,对这种分配公平标准的接受是当然之理。对于现代国家,任何分配标准都需要通过正当程序才能确定,如果套用哈贝马斯的观点则是要由利益相关方进行“商谈”。[5]如果说当时大庆精神中公平标准的形成是历史惯性,那么在当代社会中在认识大庆精神中的公平意识时则要在至少三个方面上有所突破:第一,要在公平的类型上有所突破;第二,要在公平的标准上有所突破;第三要在公平标准的形成方式上有所突破。只有在这3个方面做到突破,大庆精神中的公平意识才能在新时期大庆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更大的引领作用。
公平类型上,要突破大庆精神中仅包含分配公平的观念,要引入交换的公平。所谓交换的公平是指参与交易过程的主体应当在自主意思决定下从事交易,此种情况下的交易就是公平交易。具体而言,则是大庆精神中应当注入意思自治、契约意识,这也意味着大庆精神中的公平意识应当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上的契约意识。契约意识、意思自治,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出的责任自负是市场经济中对主体行动自由的支持。这些意识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已经成为参与市场经济必须具备的观念,对于正处于转型时期的大庆而言,则是必须使其成为全市上下共同接受的观念,其实这就是市场观念。
公平的标准上,主要是指分配公平的标准。我国的《宪法》中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予以保护,即便是处于公共利益征收或征用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给与充分、及时、合理的补偿。我国的《物权法》中关于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征收也秉承了《宪法》中的要求。由此看来,在当代中国社会,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彼此之间平等关系,对于利益分配更应当用“藏富于民”来解读。
公平的程序上,要突破形成公平标准的方式,现代法治国家对于各类关系人民利益的规范形成都需要经过正常程序的审查,简言之,就是没有经过正当程序产生的公平标准本身就是不正当的,不能成为分割利益标准。历史的惯性、主体的地位、生存的环境都不能成为否定正当程序的理由,否定正当程序的唯一理由是正当程序本身有问题,例如,参与主体不是依法产生的。
大庆精神是历史的产物,它是动态的、发展的,不是静止的,大庆精神中体现出的是大庆人不甘落后,不甘平凡,永为人先的开创精神和奋斗精神,在依法治国成为基本国策的当下,我们也应当重新认识大庆精神中蕴含的法治意识,使其在新的时代中发挥出引领大庆人发展转型的重要作用。
[1]继承和弘扬大庆精神课题组.大庆精神的当代价值和时代意义探析[J].大庆社会科学,2009,(5):46.
[2]尼克拉斯·卢曼.社会的法律[M].郑伊倩,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21.
[3]黄仁宇.万历十五年[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275.
[4]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34-137.
[5]哈贝马斯.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2.
〔责任编辑:李敬晶〕
D64
A
1002-2341(2016)05-0025-03
2016-08-22
杨铁军(1974-),男,辽宁法库人,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法学、民法哲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