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相关题名的著录——与辛苗同志商榷
2016-03-18邓福泉
邓福泉
也谈相关题名的著录
——与辛苗同志商榷
邓福泉
摘 要由于不同编目人员对编目规则和各种5--字段的用法存在不同认识,导致相关题名(尤其是中文译本题名、并列题名、准并列题名和合订题名)的著录还较为混乱。通过对编目规则和5--字段用法的详尽分析,明确处理相关题名的具体方法。参考文献8。
关键词相关题名 并列题名 合订题名 5--字段 题名检索点 著录
《国家图书馆学刊》2015年第3期刊载了辛苗撰写的《相关题名著录问题分析》一文,读后很受启发,其对问题分析之细致更令人钦佩。笔者对文中的大部分观点表示赞同,但对个别之处存有不同看法,愿借此机会就相关题名的著录问题做进一步的分析与讨论。
1 译著的原文题名不宜著录于500字段的深层次原因剖析
辛苗针对当前译著原文题名的主要著录现状(国家图书馆著录于510字段,CALIS著录于500字段),从“用户便利”的角度分析后认为,原文题名不应著录于500字段,而应著录于510字段[1]。虽然笔者对最终的结论“基本”认同,但从分析问题的角度来衡量,似乎很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因为单就用户从原文题名检索文献的实际效果来看,并不存在将原文题名著录于510字段就便于用户检索,而将其著录于500字段就不便于用户检索的问题。事实上,无论用何种5--字段为原文题名设置检索点,对读者检索文献来说都是一样的。
至于CALIS联合目录中“译著的原文题名,无论出自何处,均应在500字段提供统一题名检索点”[2](27)之规定,的确是值得商榷的。首先,依据《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版)》(简称《规则》)“当同一种文献的不同版本或译本具有不同题名形式,应根据文献的不同情况及实际需要选取其中著称或常用的题名形式为统一题名”[3](373)之规定,译著的原文题名显然不属于“著称”或“常用”的题名形式之列,因为对绝大多数国内读者而言,外文的原文题名远不及中文译名更为人们所熟知。其次,从设置统一题名的前提条件(文献不同版本或译本的多寡[3](373))来分析,因许多外文原著的中文译本只有一种(包括由不同译者翻译的同名译本),不存在需要集中不同题名形式的问题,所以将此类原文题名设置为统一题名没有实际意义。第三,尽管从理论上讲,原文题名固定不变(即不受中文译名变化的影响)更利于汇集文献,但实际上许多中文译著文献上并不含有原文题名,导致用原文题名作为统一题名很难集中全部中文译著,因为试图让编目员自觉补充著录受编文献上并不存在的原文题名是不现实的。总之,不宜将原文题名著录于500字段,并不是因为会由此导致不便于用原文题名进行检索,而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原文题名自身不适宜作为统一题名。
2 并列题名应以ISBD的定义为准,在著录时避免重复描述
辛苗依据《规则》“对应于正题名的另一种语言/文字的题名”[2](421)认为,“出现在非题名页上的另外语种的正题名也是并列题名,应该使用510字段生成检索点”[1]。应该说这种认识只是基于对《规则》的理解,但并不符合ISBD中并列题名的定义:“出现在规定信息源上用与正题名不同的另一种语言和/或文字并且表现为等同于正题名的题名”[4](60)。《规则》与ISBD的差别就在于前者对并列题名的位置没有要求,而后者则仅限于规定信息源上(通常为题名页)。上述二定义哪一个更为准确呢?假如前者是准确的话,那么在文献著录时就应该严格按照书目格式要求将其著录于正题名之后,其前用“=”标识,而不至于再有“规定信息源有对应于正题名的另一文种(或语种)题名,可作为并列题名著录于正题名之后;出现在非规定信息源上的并列题名应在附注项注明”[2](10)的额外要求,因为并列题名在书目格式中的著录位置只有一处,即题名与责任说明项,而不是附注项。由此可见,《规则》对并列题名的定义是值得商榷的。考虑到我国文献编目规则修订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与国际标准接轨,所以当二者出现明显差异时,也理应按ISBD的定义来执行。
在准确理解了并列题名的概念之后,还应处理好并列题名在机读目录中的著录问题,因为《规则》和ISBD所探讨的都是手工编目格式,而不是机读目录格式。如果严格执行《规则》或ISBD的著录格式,并列题名理应著录于200$d子字段,但在机读目录中因并列题名需用510字段提供检索点,且该字段又会自动生成“并列题名:”之附注,这就造成了200$d子字段与510字段对并列题名的重复描述问题。由于重复描述除了增加数据冗余外,并不会为读者识别和确认文献带来任何助益,所以全国图书馆联合编目中心规定不使用200$d子字段[5]。对于上述做法,辛苗认为,“应该遵守编目规则的规定,使用200$d子字段,以利于著录统一和数据共享”[1]。对此笔者并不完全赞同,因为执行编目规则是必要的,但重复描述却是多余的,关键是要设法找出一种既能满足ISBD书目格式,又不至于造成并列题名重复描述的解决办法。为此笔者建议:“只要让编目软件设计单位改进编目系统,将510字段自动生成的并列题名附注直接显示(即输出目录卡片时)在200$d子字段所在位置即可。当然,此时原用附注的前置导词‘并列题名:’已失去意义,应自动删除。”[6]如此处理既满足了格式要求,又避免了重复描述。
3 准并列题名应按其出现的位置选用相应的5--字段著录
从前面的论述可知,只有出现在规定信息源上与正题名相对应的另外文种的题名才是并列题名。对于出现在非规定信息源上与正题名相对应的另外文种的题名,为叙述上的方便,本文称之为准并列题名。由于准并列题名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并列题名,所以各编目机构均不将其著录于200$d子字段,但又因该类题名通常也具有检索意义,所以需使用5--字段提供检索点。从目前的研究文献和实际编目工作对5--字段的使用情况来看,可分为三种:(1)不论准并列题名出自何处,均用510字段提供检索点;(2)完全按准并列题名出现的实际位置选用相应的5--字段著录[7];(3)部分按准并列题名出现的实际位置选用相应的5--字段著录,如CALIS规定:“出现在文献附加题名页上的与正题名对应的另一种文字的题名(译著原文题名除外),直接在513字段提供检索点”[2](33)。对于第一种做法,辛苗认为:“其它语种的正题名作为一种特定类型的题名, 510字段比512—517字段描述更具体。从510字段设置的目的看,510字段是为这一类型题名而设置的专门字段,同时,将这一类型题名统一著录在510字段也利于著录的统一。”[1]其举例如下:
200 1#$a 0—3岁饮食营养百科全书$f代凯军主编
312 ##$a封面英文并列题名:Diet nutrition encyclopedia of 0—3 year old
510 ##$a Diet nutrition encyclopedia of 0—3 year old$z eng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说“510字段比512—517字段描述更具体”是不符合事实的,恰恰相反, 510字段没有512—516字段描述的具体。如果本例的510字段改由512字段著录,则无需再用312字段进行额外描述,因为512字段自动生成的“封面题名:”之附注已清楚地注明其所在位置为“封面”。第二,说“510字段是为这一类型题名而设置的专门字段”也是不准确的,且不说将此类题名著录于510字段并不符合ISBD中并列题名的定义,即使单就512—517字段的功能而言,它们是可以被直接用来著录准并列题名的,至于题名的具体语种同样可以用$z子字段进行标识,因为《新版手册》明确指出:“$z子字段可用于510—545各字段,以说明该字段中题名的语种”[8](294)。第三,说“将这一类型题名统一著录在510字段也利于著录的统一”,如果将这一类型题名统一按其所在位置选用与之对应的5--字段著录,不也同样有利于著录的统一?在当今的我国图书馆编目界,之所以会出现将准并列题名著录于属于并列题名专用的510字段的现象,关键就在于许多编目员潜意识里就认为只有510字段才可用来著录不同于正题名的另外语种题名,而忽视了512—517同样可以用来著录这些题名并用$z子字段标明语种。由此可见,根据准并列题名出现的实际位置选用与之匹配的5--字段著录更为妥当。这也正是笔者在第1部分中对将原文题名著录于510字段持基本认同但不完全赞同的真正原因。
4 5--字段也可记录非规范题名
辛苗分别以有待规范处理的正题名和副题名为例,认为经规范处理后的正题名应使用540而不是517字段著录,经规范处理后的副题名应使用517而不是540字段著录,理由是“5--字段本身记录的就应该是题名检索点的规范形式,而不一定是文献所载题名形式”[1]。对于上述二例的处理结果笔者完全赞同,但对如此处理的理由并不完全认同。对有待规范处理的正题名而言,之所以应使用540字段著录,主要是因为经规范处理后的正题名属于“由正题名衍生而来的题名”,明显处于540字段的适用范围之内。对有待规范处理的副题名,之所以不宜使用540字段著录,主要是因为经过规范处理后的其他类型的题名(包括副题名)并未包含在540字段应该著录的题名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也只有选用517字段更为贴切,但这并不完全是因为“5--字段本身记录的就应该是题名检索点的规范形式”所致,因为5--字段也可用来记录题名检索点的非规范形式。例如,解放军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红色里程盛会要览》一书,其封面题名为“文图并说中国共产党红色里程盛会要览”,但我们不能因为该题名为非规范形式(因题名前含有“文图并说”)就不将其著录于512字段;同样,对于逐页题名为“1990应用美术”的《应用美术》一书[8](314),我们也不能因为其题名前含有“1990”就不将其著录于515字段。
5 合订题名可以用517字段著录
就无总题名的合订题名文献的著录情况而言,目前存在着三种做法:(1)以国家图书馆和各级公共馆为代表,首先为每个合订作品分别编制记录,然后再在第二及其之后的各个合订作品记录中用423字段连接具有文献实体的第一个作品的记录;(2)以CALIS为代表的高校馆,则只编制一条文献实体记录,并在该记录中分别用423字段直接嵌套第二及其之后的各个合订作品的题名、责任说明等数据;(3)部分中小型馆出于简化编目之目的,也是只编制一条文献实体记录,然后分别用517字段为第二及其之后的各个合订作品题名提供检索点。具体做法分别如下:
做法1(国家图书馆):
记录1(文献实体记录)
200 1#$a舌华录$f(明)曹臣编纂$c宋琐
语$f(清)郝懿行编纂
210 ##$a长沙$c岳麓书社$d1985
记录2(第二个合订作品记录)
200 1#$a宋琐语$f(清)郝懿行编纂
423 #0$12001#$a舌华录$1701#0$a曹臣
做法2(CALIS成员馆):
200 1#$a舌华录$f(明)曹臣编纂$c宋琐
语$f(清)郝懿行编纂
423 #0$12001#$a宋琐语$1701#0$a郝懿行做法3(部分中小型馆):
200 1#$a舌华录$f(明)曹臣编纂$c宋琐
语$f(清)郝懿行编纂
517 1#$a宋琐语
对比以上三种做法,做法1规范但编目繁琐,规范是因为它使用了更为专指的“423合订、合刊”字段编目;编目繁琐是因为它要为每个合订作品分别编制记录,而且第二及其之后的各个合订作品记录均属于无文献实体的记录。做法2属于典型的错误做法,错就错在423字段作为记录连接字段却根本起不到记录连接的作用(因为只有一条记录而不存在被连记录);另外,因423字段(包括所有4--字段)并不具备题名检索功能,导致无法用第二个合订作品题名“宋琐语”检索。做法3简单实用但不规范,简单实用是指在只编制一条文献实体记录的情况下,因使用517字段提供了检索点,可以保证利用各个合订作品的题名进行有效检索;不规范是因为517字段不如423字段专指。对于做法3,辛苗依据《新版手册》“本相关题名块包含除正题名之外,出现在出版物上的与在编文献相关的题名”[8](293)之注释认为,“517字段不能记录正题名,对于合订题名的情况,第一著作正题名以外的其它著作正题名属于正题名范畴,因此不能用517字段为第一著作正题名以外的其它著作正题名生成检索点”[1]。对此笔者难以认同,原因有二:第一,无总题名的合订题名文献也称为无正题名文献,各个合订作品题名通常只能称之为“题名”而不是“正题名”[4](39);第二,《新版手册》的上述注释只是为了说明不能再用5--字段为200字段的第一个$a子字段正题名重复制作检索点,即使是属于正题名的范畴,只要是与200字段的第一个$a子字段正题名不相同,同样可以用517字段制作检索点。例如,依据ISBD规定,正题名可以由相互交替的两部分题名组成[4](43),由于在正题名的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惯称交替题名)之间通常含有“又名”“或”等连接词,再加之按著录格式要求还需在连接词前后用“,”标识,这就必然影响到使用交替题名检索。尽管交替题名也属于正题名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为了能用交替题名进行准确检索,通常还需用517字段为交替题名制作检索点。由此可见,对于无总题名的合订题名文献来说,第二个及其之后的合订作品题名既不属于正题名的范畴,也不可能与著录于200$a子字段的第一个作品题名相同,自然可用517字段制作检索点。其实,《新版手册》在517字段的“凡源格式没有具体标识出应记入510—516中的题名,均可记入本字段”[8](316)之注释,也早已明确了这一点,而与其是否属于正题名的范畴无关。
参考文献
1辛苗.相关题名著录问题分析[J].国家图书馆学刊,2015(3).
2CALIS联机合作编目中心.CALIS中文图书编目业务培训教材(普通班)[M].北京:CALIS联合编目中心,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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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国际标准书目著录(统一版)[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
5全国图书馆联合编目中心,国家图书馆图书采选编目部.新版中文图书机读目录格式使用手册[M].北京:华艺出版社,2000:41.
6邓福泉.对OLCC与CUCC题名著录差异的分析与评价[J].国家图书馆学刊,2014(3).
7李晓文,刘士新.试谈题名检索点的规范著录[J].图书馆,2013(6).
8国家图书馆.新版中国机读目录格式使用手册[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4.
(邓福泉 研究馆员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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