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费系统数据应用及管理
2016-03-18钟璐潞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钟璐潞(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港口建设费系统数据应用及管理
钟璐潞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摘要:本文将征管工作制度、流程规范与信息系统使用相结合,对使用最为频繁的“港口建设费征管系统”以及“港口建设费征管信息共享系统”的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进行归类和分析,制定相应的数据应用安全管理规范,并对系统数据的进一步应用和发展进行了展望。通过实地调研及研究,进一步规范系统数据采集及应用行为,最终达到提高海事部门港口建设费征管能力,提升海事机构服务水平和公众形象的目标。
关键词:港口建设费征管信息系统;数据应用;安全管理
港口建设费(以下简称港建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批示,向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装卸作业的货物征收的,专项用于港口建设的国家政府性基金。从2011年10月1日开始,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下发的《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并实施,征收对象为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义务缴纳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近年来,随着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的发展和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运行的持续性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据统计,平均每年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需存入近六百万张专用收据数据、近两百万份的舱单数据,平均每天完成两万张的专用收据数据和四千多份舱单数据的采集。信息数据的海量增长、信息系统支撑的港建费业务的高度集中和信息存储的网络化,使得信息数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同时也加大了港建费业务数据的安全风险。因此,如何有效地建立数据应用的安全管理机制,并制定长效的数据应用发展战略,是港口建设费信息系统稳定运行和征管工作稳步长效发展的保障。
1 港建费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及应用现状
海事机构接管港口建设费以来,为确保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高效运行,各级海事机构将信息技术与征管工作业务及数据管理需求相结合,开发了一系列征管信息系统,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是部海事局组织开发并在全国推广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以及港口建设费征管信息共享系统。此外,各地海事管理机构,也根据部局试点要求、结合自身需要和属地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发了相关业务应用系统。通过这些信息系统的建设,海事管理机构有效地提高征管业务数据采集及应用的能力和水平。
1.1港建费征管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及应用概述
根据系统功能的不同,可将各级海事局现有的港建费系统划分为以数据采集为主的系统和以数据应用为主的系统。其中,以数据采集为主的系统包括“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港口建设费货物申报及电子支付系统”以及“减免征货物管理信息系统”。海事机构通过以提运单管理为基础、以资金管理为核心、以专用收据管理为载体,并结合缴费管理与财务系统接口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实现了对货物申报以及校验、计费、收据开具及收款、审核、稽核、汇缴、核算等征管核心环节中所有舱单、专用收据、资金的数据采集;通过“港口建设费货物申报及电子支付系统”,实现舱单、专用收据、资金等信息的远程在线采集;通过“减免征货物管理类信息系统”,实现对减免征货物来港、离港、在港时的实时情况以及载货传播的联运计划等减免征重要信息进行采集。
以数据应用为主的系统包括“港口建设费征管信息共享系统”、“统计类信息系统”以及“稽核稽查类信息系统”。“港口建设费征管信息共享系统”是对已有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中数据的一个成功应用,通过共享数据集中存放的模式实现了全国港口建设费征管信息共享,并提供了跨区域的征管信息查询、统计分析、数据获取等功能,进一步发挥了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中业务数据的作用和价值;各地海事机构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建立的“港口建设费征管信息统计系统”以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中的清洁舱单信息、开票信息、入账信息为统计基础数据,实现了港口建设费征管信息的定制查询和统计功能,有效提高了原有系统的统计分析能力,取得了良好的使用效果;“稽核稽查类系统”用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中已采集的数据、与其他第三方数据比对,实现了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中申报舱单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比对验证,有效帮助管理人员快速找出异常信息,避免义务缴费人少报、瞒报等行为。
1.2港口建设费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及应用范围
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主要通过货物申报、货物收费、收据库存、稽核审查、资金管理等十余个模块完成对舱单信息、收据信息、资金信息、机构人员信息等数据的采集管理。其中,针对征收管理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的直收申报模块、代收业务模块、直收收费、代收收费和稽核审查功能模块完成。实现了征管业务中,征收和代收的有关国内进口、出口国外、国内进港、国内出港等各类货物的舱单与提运单信息,开具的票据和每一票货物的征收金额等情况信息的采集。
港口建设费的数据应用,主要以数据共享查询、统计分析为主。
在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中,数据应用主要以查询统计功能形式,将系统采集的业务数据提供给征管工作应用。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提供的查询统计功能主要有收据期报表,收据入库出库、收据使用情况、收据核销情况查询,直收及代收的舱单信息、已缴费的舱单信息等舱单查询,代收单位缴款收入查询,港口建设费海事机构缴款月报表,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缴款月报表,港口建设费舱单收入统计查询,进账信息、汇缴退缴信息查询,稽核结果信息查询等。这些功能可以在一定层度上满足稽查管理工作、统计分析工作、人员装备管理工作对港口建设费征管业务数据的应用需求。
与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以数据采集管理功能为主相比,港口建设费征管信息共享系统功能的重点是在对全国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采集得到数据成果汇总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征管业务数据进行应用,实现舱单信息、提运单信息、集装箱货物信息、开具收据信息的全国范围共享和统计分析,以为各地各级单位提高征管工作能力和水平提供数据支撑,可较好地满足中转货物减免征管管理工作和征管统计分析工作。港口建设费征管信息共享系统对征管业务数据的应用主要以对数据的查询和统计分析功能形式体现,具体数据应用功能包括:舱单查询(查找)、提运单查询(查找)、集装箱查询(查找)、收据查询(查找)、舱单统计分析、提运单统计分析、集装箱统计分析、收据统计分析以及收费统计分析。
2 港建费征管系统数据应用的安全管理
在数据应用成为一个行业发展必不可少的战略性因素的时代,业务数据和安全需求相结合才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的安全防护水平。通过对港建费业务数据的大量搜集、过滤与整合,经过细致的业务分析和关联规则挖掘,海事部门可通过数据感知自身网络的安全态势以及预测业务数据走向。
系统数据的应用是指针对系统的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进行查询、分析和统计,通过统计获得新的分析、查询数据报表以及稽核审查的应用。结合港口建设费征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应用范围和权限的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数据应用管理要求,可进一步确保系统数据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1港建费征管系统数据应用方向
港口建设费征管系统的数据,可以在海事减免征工作、稽查管理工作以及统计分析工作中进行应用。
图1 港口建设费征管信息系统数据应用方向
2.1.1减免征工作应用
减免征工作,是对特殊类型的货物进行减征、免征、缓征港口建设费。在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中,相关业务人员应根据工作需求通过共享系统中的查找功能对货物“内贸转外贸”、“外贸转内贸”、“集改散”等联运业务情况下同一票货的各类信息进行查找,从而对同一票货的舱单信息、集装箱信息、收据信息、提运单信息进行信息查找,并重点针对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重量、曾缴情况等信息进行分析,保证减免征工作的正确性和全面性。
系统的查找应用,是授权用户通过系统根据船舶、提运单号、集装箱号查找其他海事机构船舶载运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征管信息,实现海事机构查找并获取船舶上一港载运货物信息。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基层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人员可以通过该应用清楚地查找任意一条所需的申报记录的相关信息。
2.1.2稽查工作应用
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中的稽查工作,是港口建设费征管部门在港口建设费缴费完成之后,对直收或代收单位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检查的过程。其中,电子稽查是分支局稽查工作人员对电子数据、纸质材料进行比对,检查相关舱单,找出有关单位信息存在的问题,为下一阶段稽查工作做准备。在此工作环节,工作人员须对系统中的电子舱单、船舶进出港签证信息、码头货物装卸信息、海关保税货物管理信息、海关/理货的舱单信息进行使用。稽查工作的信息比对包括纸质舱单与电子舱单的一致性、港口建设费征管系统与船舶管理系统的航次、船载货物信息的一致性。
2.1.3统计分析应用
港口建设费征管中的统计分析工作,是对征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月度、季度或年度统计报表的工作。在港口建设费征管信息系统中,相关统计工作人员可通过系统的查询统计功能和联网分析功能,对系统相关业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应用。通过查询统计功能,对系统数据进行统计,实现收据期报表、收据使用情况、代缴收入情况、海事收缴月报、代收收缴月报以及舱单收入的查询统计;通过联网查询功能,对辖区范围内的舱单信息、集装箱信息、收费信息、收据信息以及提运单信息的数量进行统计,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本级以及下级机构的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信息。
2.2数据应用安全管理
海事管理人员在使用港口建设费征管系统数据时,应遵循一定的管理要求和数据安全使用规范,确保信息数据的安全和充分利用。具体而言,数据应用的管理要求如下:
针对稽查工作,海事稽查管理员可通过系统中“联网查询”中的“查询舱单”功能、“查询集装箱”功能以及“查询提运单”功能,查找并读取所需的舱单信息,并与纸质舱单以及船舶管理系统中的船舶航次信息进行比对,确保电子舱单信息的正确性和完善性。
针对减免征征收工作具有极度复杂性和较强的政策性,在使用共享系统的功能的同时,还应根据最新的规章制定形成完整有效的工作指导材料,进一步加强减免征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工作效率。
针对统计分析工作,需建立审核、评估机制,在统计报表上报前,要认真开展审核和评估工作,科室负责人进行初审后报送主管领导审定并上报。
直属海事局、分支局、基层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海事管理人员可通过联网查询中的查找功能查找所需的数据信息。各级用户只可对本级及下级的辖区范围内的相关系统数据信息进行查询及统计。
系统使用访问控制方面,系统应授予不同账户为完成各自承担任务所需的最小权限,严格限制默认账户的访问。并且,各级各类用户在数据查找时,应牢固树立安全保密意识,不得随意对外提供各类查询的信息。
为了更好地使用系统的查找功能,查找筛选条件应尽量依据系统数据采集中的数据录入规范进行录入,提高数据查找效率和数据使用质量。
安全审计方面,应使用港建费征管相关的应用系统定期保存应用系统操作日志,便于分析和审计系统使用行为。
通信完整保密方面,港建费征收管理应用系统应通过数字证书加密、签名等安全技术保证通信过程中的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3 港口建设费征管系统数据应用的发展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为更有效地发挥港建费征管系统数据在实际海事征管工作中的作用,海事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发展港建费征管数据安全应用,充分挖掘潜在的海事公共服务价值。
3.1提高数据采集以及数据监管能力,加强海事各业务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为更有效地使用数据在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中的应用,在港口建设费数据采集方面,应进一步提高数据采集质量、加强数据应用监管,实现系统使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在海事各业务部门间,加强系统互通互联、信息资源共享,改善信息分散、信息内容单一的问题,构建港口建设费数据信息集成利用,发挥整体性数据使用功能。海事各业务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进行集成检索、利用和分析提取所需信息,满足各业务部门的业务需求,提供工作效率,提高海事部门港口建设费整体征管能力。
3.2以数据开放为基础,促进数据应用科学决策和服务创新
对管理部门而言,数据的价值在于提供尽可能多的实用信息并对信息进行有效分析,促进业务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精细化。海事部门可在一级数据中心以及地方二级数据中心的建设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在海事管理中运用数据资源服务公众和服务决策,整合集成大量分散的海事港口建设费信息数据资源,以公众需求为导向,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为行政相对人以及公众提供更便捷的数据服务。
3.3在信息应用和共享的同时,加强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
在大力推动数据应用与共享的同时,海事部门应格外重视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通过相关的政策、规范保障信息安全,使用合理有效的信息安全战略以提高数据的安全运用能力;使用数据加密技术以加强数字安全建设,在信息互通互联的同时,确保港建费征管信息系统中各类需要保密的敏感数据的传输、存储安全。
总之,通过规范的系统数据的采集和应用,严格执行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制度,降低征管风险,坚持依法征管,可进一步做好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实现应征尽征、足额征收的征管目标。
参考文献:
[1]《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2]《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办法》,2011年.
[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2011年.
[4]《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附件》,2011年.
[5]《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海事工作人员操作手册》,2011年.
[6]《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代收单位工作人员操作手册》,2011年.
[7]《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信息共享系统操作手册》,2014 年.
中图分类号:U6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6)02-00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