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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2016-03-17郭志远

关键词:错案志远审判

郭志远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郭志远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持人语]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断曝光的刑事冤错案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公正审判,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关键。而要做到这些,重要的是正确认识与科学理顺侦查、公诉与审判之间的关系。我国立法上确立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实践中三者之间往往是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一个案件的侦查证据材料形成后,甚至是“带病”起诉,直至审判,使得公诉和审判的监督制约功能缺失。这种流于形式的“流水线式”的诉讼模式,是酿成刑事冤错案的重要原因。要防止刑事冤错案发生,就要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厘清刑事司法规律,有效配置司法权力,优化侦查、起诉和审判三者之间的关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也是防止刑事冤错案发生的必由之路。“以审判为中心”,就要求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要求在最终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时必须经过审判;要求彻底改变原来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要求强化对侦查行为的有效监督。

在我国司法语境与实践中,“以审判为中心”应有特定含义。由于立法不完善,司法改革需要逐步推进。重侦查轻审判,案多人少,审前程序功能不完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没有得到尊重,案件繁简分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没有建立,等等,这些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并将长期存在,这就要求研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能仅关注庭审阶段的改革、庭审质证阶段的改革,甚至是证人出庭制度的改革,而应从广阔的视域,研究如何从侦查开始,包含起诉、审前阶段在内的改革,这样才能更好地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

从刑事诉讼进程而言,郭志远教授的《我国警察权运行法治化研究》一文主要研究如何加强对警察权运行的制约,提出以法治化的路径规制警察权的运行,强化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实现对侦查活动的有效监督,目的在于改变原来侦查中心主义的办案模式;汪海燕教授和付奇艺博士的《刑事速裁程序的两种模式》一文认为,我国现行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分流功能有限,难以有效应对刑事案件增多和实行“以审判为中心”导致司法损耗增加的问题,增设认罪协商程序,同时吸纳命令模式中的书面审理方式,合理化构建刑事速裁程序;杨宇冠教授和刘曹祯博士的《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指出,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以来,庭前会议制度在实践中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功能定位不明、法律效力模糊、程序设置缺位、律师参与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庭前会议制度作用的发挥,应从其功能、程序设置、会议效力、辩护律师参与等方面进行完善。总体来看,这三篇文章中,郭志远教授主张应强化对侦查权的有效监督,进行法治化改造,以“推进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汪海燕教授和杨宇冠教授等则重点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前程序功能及制度配置,通过刑事审判阶段程序配置的优化,以“推进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三篇论文中提出的诉讼模式侦查监督构造、认罪协商速裁模式及功能完善的庭前会议制度等观点,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和指导司法实践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期望这三篇论文的发表能够引起更多的人关注我国司法改革,加快法治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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