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拟废止2件部门规章、修改9件部门规章
2016-03-17
质检总局拟废止2件部门规章、修改9件部门规章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质检总局为依法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对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有关部门规章进行清理,拟废止2件部门规章,修改9件部门规章。
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1日质检总局令第110号)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8月25日质检总局令第158号)。
质检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包括:一是删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1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是删除《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6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复印件”。
三是删除《出入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9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是删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是删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是删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9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七是删除《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8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八是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4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
九是删除《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