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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源能力信任对养猪场户质量安全行为的影响
——基于北京市6个区县183位养猪场户的调研*

2016-03-17刘增金张莉侠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2016年11期
关键词:养猪场兽药受访者

刘增金,乔 娟,张莉侠※

(1.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业科技信息研究所,上海 201403; 2.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粮食安全·

溯源能力信任对养猪场户质量安全行为的影响
——基于北京市6个区县183位养猪场户的调研*

刘增金1,乔 娟2,张莉侠1※

(1.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业科技信息研究所,上海 201403; 2.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基于北京市6个区县的183份养猪场户调查问卷,调查了生猪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状况,并运用二元Logit模型,定量分析了养猪场户对猪肉溯源能力的信任水平对其质量安全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北京市生猪养殖环节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主要表现为养猪场户兽药使用不规范, 40.44%的受访养猪场户的兽药使用行为不规范; 溯源能力信任显著影响养猪场户的兽药使用行为,对猪肉溯源能力信任水平高的养猪场户的兽药使用行为相比信任水平低的养猪场户更加规范; 另外,受访者为女性、规模养殖场、通过纵向协作更为紧密的模式销售生猪、对限用药规定认知度低、认为生猪收购方质量安全检测力度强的养猪场户的兽药使用行为更加规范。政府应继续猪肉可追溯体系建设、支持规模化和标准化养殖、鼓励纵向协作紧密型生猪购销模式、建立生猪收购商登记在案制度、加大对养猪场户不规范质量安全行为惩治力度。

溯源能力信任 猪肉可追溯体系 养猪场户 质量安全行为

0 引言

猪肉作为中国城乡居民消费的主要肉类产品之一,其质量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然而,猪肉安全事件却层出不穷,瘦肉精、注水肉、病死猪肉等安全事件的出现引起人们的猪肉消费恐慌情绪,不利于人民身心健康和社会经济稳定。生猪产业链包括生猪养殖、生猪流通、生猪屠宰加工、猪肉销售等环节,产业链各个环节利益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都会影响猪肉安全(王慧敏, 2012)。养猪场户作为猪肉供应链的源头,其质量安全行为对保障猪肉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孙世民, 2006)。在大多数消费者看来,猪肉质量安全隐患也主要产生于生猪养殖环节(刘增金, 2015)。因此,不管是从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的角度,还是从对消费者进行正确科普、宣传的角度,研究养猪场户的质量安全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信息不对称被公认是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Caswell and Mojduszka, 1996; 邓少军等, 2013)因此,不少学者从理论上探讨食品可追溯体系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方面的积极作用(Hobbs, 2004)而政府也在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方面投入大量人财物力。就猪肉而言,其产业链更长、利益关系更复杂,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严重(Antle, 1995)现实中猪肉安全事件也屡见报端。理论上讲,猪肉可追溯体系有助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从而有助于猪肉质量安全问题的解决。现实问题在于,生猪产业链条过长、利益关系复杂给猪肉可追溯体系的实现造成很大困难(周洁红等, 2012)这使得猪肉可追溯体系解决猪肉质量安全问题的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在当前中国大力建设猪肉可追溯体系的背景下,关注的问题是:猪肉可追溯体系建设到底是否有助于提升猪肉质量安全水平?当前尚缺乏关于该问题的实证研究,这显然是一个很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另外,有一些观点认为:猪肉可追溯体系的作用仅仅在于,出现猪肉安全事件时有助于问题猪肉的召回,但对于真正提升猪肉质量安全水平并没有什么作用。事实可能并非如此。

猪肉可追溯体系的直接目标是实现猪肉溯源(谢菊芳, 2005)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溯源的实现如何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是需要厘清的关键问题*“可追溯性”是食品可追溯体系的核心概念,欧盟将“可追溯性”定义为:在食品、饲料、用于食品生产的动物、或用于食品或饲料中可能会使用的物质,在全部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并追寻其痕迹的可能性。“可追溯性”的定义实质上反映了食品的溯源能力,就猪肉而言,可以将中国猪肉可追溯体系的溯源能力划分为4个水平,分别是追溯到猪肉销售商、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养猪场户、生猪养殖饲料和兽药使用情况。这4个水平的实现难度是不断提高的,该文研究中溯源能力指的是猪肉追溯到养猪场户的能力。。溯源对于消费者最直接的意义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知情权等),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有助于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而对于生产者最直接的意义则在于明确责任,使生产者在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之前对其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猪肉可追溯体系建设对养猪场户质量安全行为的影响表现在,猪肉可追溯体系建设通过提高养猪场户对猪肉溯源能力的信任水平,使其认识到违法违规风险和成本的增加,从而起到规范质量安全行为的作用。因此我们关心的问题是,在当前大力推进猪肉可追溯体系建设的背景下,养猪场户对猪肉溯源能力的信任水平如何?以及猪肉溯源能力信任是否对养猪场户的质量安全行为起到规范作用?这些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表1 样本基本特征

项目选项样本数比例(%)性别男12668.85女5731.15年龄20~39岁1910.3840~59岁14076.5060岁及以上2413.11文化程度小学及以下116.01初中8144.26高中5831.69中专84.37大专179.29本科及以上84.37风险态度风险偏好2010.93风险中立2513.66风险厌恶13875.41养猪收入比重是9451.37否8948.63家庭成员情况是4725.68否13674.32养殖年限10年以下5328.9610~19年10557.3820年及以上2513.66养殖规模10头以下158.2010~49头7239.3450~99头3016.39100~499头5831.69500头及以上84.37养殖方式是8948.63否9451.37 注:养猪收入比重用养猪收入是否家庭全部收入来源衡量;家庭成员情况用家庭成员是否有党员、村干部或在政府部门任职;养殖方式用是否全进全出养殖方式衡量;养殖规模用能繁母猪数量来衡量

基于此,文章以北京市为案例地,实证分析养猪场户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其影响因素,重点考察并定量分析养猪场户对猪肉溯源能力的信任水平对其质量安全行为的影响,同时还考察其他可能的影响因素对养猪场户质量安全行为的作用,最终希望提出有助于规范养猪场户质量安全行为的针对性建议。关于养猪场户质量安全行为的影响因素,已有不少研究。学者们一般认为影响养猪场户质量安全行为的因素包括养殖场户个体特征、家庭特征、养殖情况、纵向协作模式、质量安全认知、外界监管情况(Boger, 2001; 吴学兵等, 2014; 修文彦等, 2013; 孙世民等, 2012; 王瑜等, 2008; 刘万利等, 2007)但已有研究并未就猪肉可追溯体系建设对养猪场户质量安全行为的影响展开分析。鉴于此,该文除了考察上述因素对养猪场户质量安全行为的影响,还尝试厘清溯源能力信任对养猪场户质量安全行为的影响,并对其作用程度进行定量分析。之所以选择北京市,是因为作为商务部“放心肉工程”和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城市,北京市较早开展了猪肉可追溯体系建设,从生猪养殖环节到猪肉销售环节具备了猪肉可追溯体系实施的一定基础和市场,可以支撑该文研究所需要数据资料的调查和搜集。

1 数据来源与样本说明

该文数据源于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对北京市大兴、平谷、房山、顺义、通州、昌平6个区县养猪场户的调研,主要通过面对面的问卷调查方式,共获得问卷206份,其中有效问卷183份,有效率为88.84%。有效问卷中,大兴26份、平谷54份、房山40份、顺义46份、通州2份、昌平15份。调查对象主要为自繁自养型商品猪场户的负责人,少部分为从事商品猪养殖的种猪场负责人。调查人员是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老师、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表1是样本基本特征,主要包括受访者的个体特征、家庭特征、养殖情况。首先是个体特征:从性别看,男性受访者居多,占到总样本数的68.85%; 从年龄看,受访者多数为40~59岁的中年人,比例达到76.50%,这也反映出当前北京市年轻人和老年人从事生猪养殖业的意愿并不高; 从文化程度看,受访者普遍具有初中或者高中学历,所占比例分别为44.26%和31.69%,高等学历从业者则很少,只有13.66%的受访者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从风险态度看,生猪养殖业是一个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 75.41%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是风险厌恶型, 13.66%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是风险中立型,只有10.93%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是风险偏好型。其次是家庭特征:从养猪收入比重看, 51.37%的受访者表示养猪收入是其家庭全部收入来源; 从家庭成员情况看, 25.68%的受访者表示家庭中有成员是党员、村干部或在政府部门任职。最后是养殖情况:从养殖年限看,大多数受访者从事生猪养殖业的时间较长, 71.04%受访者的从业时间在10年及以上,部分甚至达到20年及以上,生猪养殖业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当然一旦遇到行业不景气的年份,损失也会比较惨重,并且从事该行业需要丰富的经验积累,因此从业者多长期从事该行业以获得长期效益; 从养殖规模看,只有8.20%的受访者猪场的能繁母猪数量在10头以下,虽然各省市对规模猪场标准的规定不同,但一般认为能繁母猪数量在10头及以上即可视为规模场,由此可以看出北京市生猪养殖规模化程度较高,北京市将年出栏500头及以上的猪场界定为规模场,对于自繁自养型猪场而言,对应的能繁母猪数量大概为50头及以上,可知52.45%的受访者猪场的能繁母猪数量在50头及以上; 从养殖方式看, 48.63%的受访者表示其猪场采用全进全出的养殖方式。

2 养猪场户质量安全行为的描述性分析

2.1 养猪场户质量安全行为的描述分析

一般观点认为,猪肉质量安全隐患多产生于生猪养殖环节。生猪养殖环节的主要利益相关者是养猪场户,该环节可能产生的猪肉质量安全隐患主要是病死猪销售、生猪注水、禁用药使用和药物残留超标等。下面就上述隐患具体展开分析。

2.1.1 病死猪处理行为

病死猪的产生不仅带来巨大环境压力,还会导致病死猪销售致使病死猪肉流向市场等严重问题。通过对北京市养猪场户的调查发现,绝大多数猪场都会产生病死猪,且29.51%的受访者表示其猪场2013年的病死猪数量在100头以上。解决病死猪问题的基本思路是降低生猪病死率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由于降低生猪病死率非一日之功,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成为当务之急(乔娟等, 2015)。随着人们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的增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矛盾日益突出。作为首都,北京市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问题面临着更大的社会压力,但为了保障猪肉应急供给,又不能因噎废食而放弃生猪养殖。2013年9月农业部发布《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将北京市纳入试点范围。调查发现,北京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整体较好,深埋、交给动监人员、焚烧是养猪场户处理病死猪的3种主要方式,选择人次分别占总样本数的86.34%、31.69%、7.65%,未发现病死猪销售情况,但存在将病死猪扔掉的现象,选择人次占总样本数的5.46%,这会对环境造成破坏,同样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2.1.2 生猪注水行为

通过对生猪产业链各环节的调查发现,北京市存在注水肉销售问题,但生猪注水隐患主要产生于生猪流通环节,而产生于生猪养殖环节的可能性较小*鉴于生猪流通环节生猪注水隐患的产生不是该文研究重点,在此不做详细分析,如感兴趣,可与作者联系交流。。因为对于养殖场户大量注水之后的生猪,生猪经销商可以比较容易地从生猪生理特征上看出来,并且这部分水易在运输途中和待宰过程中排出,即便未排出也易被屠宰企业检测出来,由于生猪经销商与养猪场户之间是现场定级结算,而生猪屠宰企业与生猪经销商之间是宰后定级结算,显然生猪购销商有足够的动力去严格要求养猪场户的生猪注水行为,因此注水肉问题基本不会产生于生猪养殖环节。

2.1.3 兽药使用行为

为了保健康、促生长,兽药的使用是几乎所有养猪场户都要面临的,这其中就牵涉到使用是否规范问题。兽药使用是否规范主要是从猪肉质量安全的角度考虑的。在进一步分析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规范情况之前,需要首先明确兽药的用途,主要包括三大用途:其一,用于预防疫病; 其二,用于治疗疾病; 其三,用于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可以分为营养类添加剂和非营养类添加剂,后者又包括生长促进剂、驱虫保健剂、药物保藏剂和其他添加剂等,其中生长促进剂基本都是一些药物。。在此基础上再讲兽药使用规范,兽药不规范使用行为主要包括3类:第一,使用禁用药; 第二,没有执行药物休药期; 第三,加大药物使用剂量。禁用药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因此第一种行为自然是不规范的,而后两种行为则会导致药物残留超标,这也属于不规范使用行为。调查发现, 33.88%的受访养殖场户在过去一年中使用过禁用药*问卷设计时并非直接问养殖场户是否使用禁用药,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和第193号)中规定的禁用药清单设计选项,并添加部分营养类饲料添加剂和允许使用的兽药作为选项,让受访者从中做出选择,具体选项包括“①微生态制剂②盐酸克仑特罗③莱克多巴胺④维生素⑤沙丁胺醇⑥土霉素⑦氯霉素⑧安定⑨磺胺嘧啶⑩氯丙嗪(冬眠灵、可乐静)甲基睾丸酮碘化酪蛋白诺氟沙星苯甲酸雌二醇玉米赤霉醇(畜大壮)青链霉素头孢氨苄抗生素滤渣己烯雌酚呋喃唑酮(痢特灵)呋喃丹(克百威)林丹(六六六)苯丙酸诺龙甲硝唑地美硝唑硝基酚钠都没用过(用的其他药物)”。问卷中列出的禁用药包括了农业部相关规定中主要的禁用药种类,尤其是兴奋剂类,比如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其中5位受访者使用过瘦肉精(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更多还是使用其他禁用药,该情况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3.83%的受访养殖场户未严格执行药物休药期*休药期是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执行兽药的休药期规定是为了避免供人食用的动物组织或产品中残留药物超量,保证人在食用了其组织或产品后不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8号)中关于兽药休药期的规定以及调研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生猪用药休药期有两个重要时间节点,分别是屠宰前7d和28d,不同兽药的休药期不同,但绝大多数兽药的休药期在7~28d之间,现实中,地方政府往往规定出栏之前28d不允许再用药(其实出栏和屠宰之间一般还有一定的运输时间和12h的待宰时间,在此忽略不计)。基于此,该文将一般在出栏前7d以内停止用药界定为未严格执行休药期。; 9.29%的受访养殖场户平常使用兽药时并不按照说明书的用药量而是增加剂量; 合计有74个(40.44%)养殖场户的兽药使用行为不规范。

表3 溯源能力信任与兽药使用行为的交叉分析

溯源能力信任兽药使用行为规范兽药使用行为不规范频数比例(%)频数比例(%)很不相信428.571071.43不太相信1152.381047.62一般相信1450.001450.00比较相信3869.091730.91非常相信4264.622335.38

2.2 养猪场户对猪肉溯源能力信任程度的分析

北京市较早就开始猪肉可追溯体系建设,从最初的“放心肉工程”,到如今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猪肉可追溯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果。调查发现, 65.03%的受访者表示知道“猪肉可追溯体系”或“可追溯猪肉”,其中89位受访者认为自己的猪场已参与到北京市猪肉可追溯体系中,占总样本数的48.63%。

在回答“您是否相信一旦您销售的生猪因饲养原因出现猪肉质量安全问题,消费者可以通过猪肉销售场所的查询机或者网络、手机等渠道追查到您?”这一问题时, 7.65%的受访者表示“很不相信”, 11.48%表示“不太相信”, 15.30%表示“一般信任”, 30.05%表示“比较信任”, 35.52%表示“非常信任”,由此可以看出受访养殖场户对溯源能力的信任水平较高。

另外,该文就溯源能力信任与兽药使用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交叉分析。结果发现(表3),随着对溯源能力信任水平的提高(即由“很不相信”至“非常相信”),养猪场户兽药使用行为规范的比例并未严格呈现逐级递增的趋势,但却发现表示“比较相信”、“非常相信”的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行为规范的比例明显比“很不相信”、“不太相信”、“一般相信”的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行为规范的比例高,这反映出二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3 养猪场户质量安全行为影响因素的计量分析

3.1 模型构建

通过前文调查分析结果可知,生猪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隐患主要在于养猪场户兽药使用行为不规范,因此,该文将养猪场户兽药使用行为作为被解释变量,包括规范使用兽药和不规范使用兽药2种行为选择,这是典型的二分选择问题,适合选用二元Logit模型。

构建如下模型:

(1)

其中,Y=1表示兽药使用行为不规范,Y=0表示兽药使用行为规范;a为常数项;X表示包括个体特征、家庭特征、养殖情况等因素在内的解释变量;b为解释变量X前相应的系数;ε为残差项。

模型自变量的定义与描述性统计详见表5。

表5 自变量定义与描述性统计

3.2 结果与分析

运用STATA11.0对模型进行估计,结果如表6所示。PseudoR2为0.194,LRchi2的相应P值为0.000 7,可知,模型的拟合优度和整体显著性都很好,可以做进一步分析。

表6 模型估计结果

自变量系数Z值边际概率溯源能力信任-0.4408*-1.79-0.1700性别-0.4335*-1.78-0.1677年龄-0.0213-1.54-0.0081文化程度-0.2362-0.98-0.0900风险态度0.42981.630.1672养猪收入比重-0.1541-0.68-0.0588家庭成员情况-0.1586-0.59-0.0598养殖年限0.01190.650.0046养殖规模-0.6168**-2.32-0.2331养殖方式-0.1570-0.68-0.0599农民专业合作社-0.0649-0.29-0.0247生猪销售渠道0.12560.540.0478生猪销售方式0.4465*1.810.1683兽药采购渠道-0.3382-1.37-0.1258兽药采购方式-0.3407-1.34-0.1315禁用药规定认知-0.1892-0.66-0.0723限用药规定认知0.5313*1.840.1959收购方检测-0.5002*-1.87-0.1923收购方惩治0.12590.470.0481政府检测-0.6006-1.57-0.2326政府惩治0.45171.180.1663常数项1.8885**2.37PseudoR20.1940LRchi2-99.5430Prob0.0007 注:*、**、***分别表示10%、5%、1%的显著性水平

通过表6的模型估计结果可知,溯源能力信任、性别、养殖规模、生猪销售方式、限用药规定认知、收购方检测6个变量显著影响养猪场户的兽药使用行为,各变量作用机理如下。

(1)溯源能力信任变量显著影响养猪场户的兽药使用行为,即对猪肉溯源能力信任水平高的养猪场户的兽药使用行为相比信任水平低的养猪场户更加规范。这验证了该文的研究假说,猪肉溯源能力的提高确实起到规范养猪场户质量安全行为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猪肉可追溯体系建设对于改善猪肉质量安全的积极作用。从边际效果看,当其他条件不变时,表示“非常信任”、“比较信任”的养猪场户兽药使用行为规范的可能性比表示“一般信任”、“不太信任”、“很不信任”的养殖场户平均高0.170 0。

(2)相比男性受访者,女性受访者的兽药使用行为更加规范。男性受访者和女性受访者的区别在于谁主要负责生猪的养殖或猪场的管理,显然女性在兽药使用问题上更加谨慎,兽药使用行为也更加规范。从边际效果看,女性受访者兽药使用行为规范的可能性比男性受访者平均高0.167 7。

(3)相比养殖散户,规模养殖场的兽药使用行为更加规范,而且影响显著性较高。规模场的管理水平相对较高,生猪疫病发生率更低,疫病防治更为准确及时,并且地方政府部门的相关培训、宣传也更多,因此规模场的兽药使用行为更加规范。从边际效果看,能繁母猪数量在50头及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兽药使用行为规范的可能性比能繁母猪数量在50头及以上的养殖散户平均高0.233 1。

(4)相比市场自由交易模式,通过纵向协作更为紧密的口头协议模式、书面协议模式、一体化模式销售生猪的养猪场户的兽药使用行为更加规范。从生猪收购方角度来讲,他们是不愿意收购兽药使用不规范的生猪的,因为生猪收购方与养殖场户之间是现场定级结算,而生猪收购方与屠宰企业之间是宰后定级结算,生猪收购方在生猪收购过程中有动力严把质量安全关,因此口头协议、书面协议、一体化模式下生猪销售关系的维系必然附加生猪质量安全相关内容,兽药使用情况也会相对更加规范*需要说明的是,兽药使用不规范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从猪的生理特征上看出来的,比如使用瘦肉精的生猪可以通过其背部特征看出来。。从边际效果看,通过纵向协作更为紧密的口头协议模式、书面协议模式、一体化模式销售生猪的养猪场户兽药使用行为规范的可能性比通过市场自由交易模式销售生猪的养猪场户平均高0.168 3。

(5)对限用药规定(指兽药休药期和使用量方面的规定)认知度高的养猪场户的兽药使用行为更加不规范,该结果看似不合理,实际上是讲得通的。经常使用兽药的养猪场户对兽药相关知识和规定的了解程度往往更高,这部分养猪场户使用兽药来保健康、促生长的动机更强,并且一旦遇到生猪出栏前发生疫病或者常规用药量不起作用的情况,养殖场户如果不管不顾将带来重大损失,而超过出栏期继续养殖会大大增加养殖成本,因此他们宁愿冒一定的风险增加药物使用量或在休药期内销售生猪,由此导致对限用药规定认知度高的养猪场户存在不规范使用行为的可能性更高。从边际效果看,对限用药规定认知度高的养猪场户兽药使用行为规范的可能性比认知度低的养猪场户平均低0.195 9。

(6)认为生猪收购方质量安全检测力度强的养猪场户的兽药使用行为更加规范。与养猪场户利益关系最密切的便是生猪收购方,生猪收购方质量安全检测力度或者说质量安全要求高低对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行为具有重要影响,收购方对生猪的检测主要是感官检测,即通过生猪生理特征来观察生猪的疫病、注水、用药等情况,显然生猪收购方检测力度强会促使养殖场户的兽药使用行为更加规范。从边际效果看,认为生猪收购方质量安全检测力度强的养猪场户兽药使用行为规范的可能性比认为生猪收购方质量安全检测力度弱的养猪场户平均高0.192 3。

4 结论与对策建议

该文以北京市为案例地,实证分析养猪场户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其影响因素,重点考察并定量分析养猪场户对猪肉溯源能力的信任水平对其质量安全行为的影响,主要得出以下结论:北京市生猪养殖环节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主要表现为兽药使用不规范,有40.44%的养猪场户存在使用禁用药、未严格执行休药期、增加兽药使用量等问题; 养猪场户对猪肉可追溯体系的认知度较高, 65.03%的养猪场户表示知道“猪肉可追溯体系”或“可追溯猪肉”,并且48.63%认为自己的猪场已参与到北京市猪肉可追溯体系中; 溯源能力信任变量显著影响养猪场户的兽药使用行为,即对猪肉溯源能力信任水平高的养猪场户的兽药使用行为相比信任水平低的养猪场户更加规范; 另外,除了溯源信任变量,性别、养殖规模、生猪销售方式、限用药规定认知和收购方检测变量也显著影响生猪养殖场户的兽药使用行为,具体而言,受访者为女性、规模养殖场、通过纵向协作更为紧密的模式销售生猪、对限用药规定认知度低、认为生猪收购方质量安全检测力度强的养猪场户的兽药使用行为更加规范。

该文研究结论蕴含了以下政策启示:政府应该继续猪肉可追溯体系建设以保障猪肉质量安全,通过培训等渠道向养猪场户加大猪肉可追溯体系宣传力度,提高养猪场户对猪肉溯源的认识和信任水平,从而起到规范养猪场户质量安全行为的作用; 另外,针对养猪场户存在兽药使用不规范的情况,政府还应该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可以从支持规模化和标准化养殖、鼓励纵向协作紧密型生猪购销模式、建立生猪收购商登记在案制度、加大对养猪场户不规范质量安全行为惩治力度等方面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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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周洁红, 陈晓莉,刘清宇.猪肉屠宰加工企业实施质量安全追溯的行为、绩效及政策选择.农业技术经济, 2012,(8): 29~37

THE INFLUENCE OF TRACEABILITY ABILITY TRUST ON SAFETY BEHAVIOR OF PIG FARMS AND HOUSEHOLDS*——BASED ON THE SURVEY OF 183 PIG FARMS AND HOUSEHOLDS IN 6 COUNTIES IN BEIJING CITY

Liu Zengjin1, Qiao Juan2, Zhang Lixia1※

(1.Information Research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hanghai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Shanghai 201403,China;2.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Beijing 100083,China)

Based on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of 183 pig farms and households in 6 counties in Beijing city, this paper investigated the safety status of the pig breeding links, and quantitatively analyzed the trust level of traceability and its influence on pig farms and households′ safety behavior by using the binary Logit model. The results indicated as follows: there were safety hazards on pig breeding link in Beijing city, the use of veterinary drug was not standard, traceability trust significantly influenced pig farms and households′ safety behavior. Compared with those who had a low trust level of traceability, the farmers who had a higher trust level used veterinary drugs more normatively; in addition, the farmers and households who were female and scale farms, sold pigs through vertical collaboration, had lower cognition of rules on restricted veterinary drugs, and believed the safety testing, used veterinary drugs more normatively. The government shoul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traceability system of pork, support large-scale and standardized breeding, encourage the close vertical coordination model of pig purchase and sale, establish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of pig buyers, and increase the punishment on irregular safety behavior.

traceability trust; pork traceability system; pig farms and households; safety behavior

2015-09-08

刘增金(1986—),男,山东青岛人,博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理论与政策。※通讯作者:张莉侠(1978—),女,安徽毫州人,博士、研究员、副所长。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理论与政策。Email:zhanglixia218@163.com

*资助项目: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北京市生猪产业创新团队项目(BAIC0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基于监管与声誉耦合激励的猪肉可追溯体系质量安全效应研究:理论与实证”(71603169);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基于市场导向的畜牧业标准化运行机理与绩效研究”(71573257);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产业链整合的生猪产业标准化运行机制及绩效研究”(ZR2016GB08)

F326.3; TS201.6

A

1005-9121[2016]11-0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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