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经济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同当前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成果
2016-03-17周新城
周新城
基本经济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同当前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成果
周新城
提 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同当前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成果,是我们党几代中央领导集体根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及其相互关系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经过艰苦的探索,几经波折,才得出的正确结论。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不动摇,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基本经济制度 政治经济学原理 中国实际 新成果
作者周新城,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学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和方法”,“掌握科学的经济分析方法,认识经济运动过程,把握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更好回答我国经济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高领导我国经济发展能力和水平”。①《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立足我国国情和我国发展实践,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人民日报》2015年11月25日。他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同改革开放新的实践结合起来,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形成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成果。”其中一个理论成果就是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他指出:“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各种所有制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同时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能动摇,这是保证我国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性保证,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证”。②《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立足我国国情和我国发展实践,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人民日报》2015年11月25日。
我们来探讨一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怎么确定的,它的内涵是什么以及我们为什么要坚持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等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通过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结合改革开放新的实践对所有制结构进行了探索,直到党的十五大才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确定了下来。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 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①《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这是我们党几代中央领导集体根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的原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经过艰苦的探索,几经波折,才得出的结论。我们应该对这一成果倍加珍惜。
为什么要重视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说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我们为什么要重视基本经济制度呢?这要从所有制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说起。
人们要生活,就必须进行物质生产。物质生产是每一个人乃至整个社会得以存在的前提。而要进行生产,人与人之间必须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这就是生产关系。脱离社会关系的、孤立的个人是不可能进行生产,从而也不可能生存的。人的基本特性是社会性,这是人类同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所在。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往往喜欢从孤立的个人出发来研究社会经济问题,然而这种孤立的个人只存在于像《鲁滨逊漂流记》这样的传奇小说中,在现实社会中是没有的。
任何物质生产都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谁占有生产资料,他就在物质生产中占有优势地位。在整个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决定性的关系,它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其他经济关系,决定了生产的目的。在一部分人占有生产资料、另一部分人丧失生产资料的社会里,人类就划分为阶级,整个物质生产就是为占有生产资料的阶级服务的,丧失生产资料的阶级只能忍受剥削和压迫。如果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整个社会经济关系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就可以消灭剥削和压迫,物质生产就可以用来满足全体劳动人民的需要。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整个社会的上层建筑,从根本上说,都是为占有生产资料的人服务的。可见,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全部社会关系的基础。一个社会的性质,从经济上说,正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的。
恩格斯总结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指出社会革命虽然是政治行动,但归根到底是为了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他说:“迄今的一切革命,都是为了保护一种所有制以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革命。它们如果不侵犯另一种所有制,便不能保护这一种所有制。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是牺牲封建的所有制以拯救资产阶级的所有制。”“的确,一切所谓政治革命,从头一个起到末一个止,都是为了保护一种财产而实行的,都是通过没收(或者也叫作盗窃)另一种财产而进行的。”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3页。
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强调,所有制问题是共产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7、293页。“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7、293页。。他们在考察、研究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获得解放的途径时,始终把所有制问题放到首位。
一切淡化所有制、否定所有制的重要意义的观点,都是错误的。遗憾的是,改革开放以来,这类观点却屡见不鲜,例如,“不问所有,只问所用”;“主义不能当饭吃,公有制又不能打粮食,讲什么坚持公有制是没有意义的”;“只要能把经济搞上去,不要问姓‘公’姓‘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公平”,用不着讲什么所有制;社会主义只是要求实现共同富裕,“要从公有制的框框下解放出来”;谈论分配问题,往往离开了所有制就分配说分配,只是在再分配上兜圈子,讲两极分化,不提根源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讲共同富裕,不提公有制是共同富裕的基础,忘记了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这一原理。诸如此类的言论,曾经泛滥一时。显然这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却被当作是思想解放的表现而备受推崇。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本原理,我们党始终关注所有制问题。全国解放前夕,我们党就在探索未来新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应该是什么样子的。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论述新中国的所有制结构时指出:掌握国家经济命脉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它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在现代性经济中占第二位的是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它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应该容许它存在和发展,但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任其泛滥;占国民经济总产值90%的,是分散的个体农业和手工业经济,我们将通过合作社的方式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方向发展,而合作社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①参见《毛泽东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0-1433页。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党中央及时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即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实现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化三改”),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到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基本完成。这项工作虽然存在要求过急、工作过粗、形式单一等毛病,但总起来看,正如邓小平所说的,工作“做得很好”,为后来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和政治前提。
改革开放以来,党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实际出发,总结了过去单一公有制的教训,提出了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样的所有制结构,并把它确定为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怎么确定的?
我们是怎样确定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呢?简单说来,就是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生产关系必须同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相适应)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具体国情结合起来确定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论断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这是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取得的伟大成果,也是中国人民的历史性选择。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背离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公有制。
我们强调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并不是出于主观的臆想,也不是像空想社会主义者那样出于某种善良的愿望,而是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生产力是生产的物质内容,生产关系是生产的社会形式。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在生产力的影响下客观地、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地形成和改变的,它必须与生产力的性质相适应。一定的生产力总是要求有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而一定的生产关系只有依赖一定的生产力的状况才能建立起来。马克思指出:“人们在发展其生产力时,即在生活时,也发展着一定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的性质必然随着这些生产力的改变和发展而改变。”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6、693页。采用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并不是人们主观的选择,而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客观地决定。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聚和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许多分散的生产过程融合成为社会的生产过程,整个国民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各种生产密切联系、相互依赖的整体。生产力的这种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和调节国民经济。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是归资本家私人占有的,生产经营是由资本家自行决定的,以他的意愿为转移,社会产品也归资本家个人所有。于是,生产形式就与占有形式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生产形式起来反抗占有形式,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构成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是无法解决的。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是使占有形式适应生产形式,按照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的客观要求,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建立公有制、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的,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正是依据这一规律,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宣布:“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293页。他们认为,社会主义革命,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然后“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293页。。所以,他们理解的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但是有一点是不会变的,即它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的,也就是说,它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点正是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6、693页。。
我们既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那就必须坚持公有制,决不能搞私有化。取消公有制、实行私有化,那就挖掉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也就不可能存在了,好比一颗大树,你把树根子刨掉了,那树不就死了吗!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有人常常忘记这个简单的道理,以为没有公有制也可以搞社会主义,掀起一股又一股的私有化浪潮。按照这个思路搞下去,社会主义事业是会被葬送掉的。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这一点是写进了宪法的。所以,鼓吹私有化,不仅违反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而且也是违反宪法的。
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
我们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经历一个很长时间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现代化。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很不平衡,社会化的、依靠机械和科学技术进行的生产,同广大农村的、基本上还是用手工工具搞饭吃的自给半自给生产,同时存在;一部分现代化工业,同大量的落后于现代水平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工业,同时存在;一部分经济水平比较发达的地区,同广大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同时存在;少量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同普遍的科学技术水平不高,同时存在。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客观上要求有多种所有制与之相适应。因此,我们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前提下,还需要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等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补充。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我们曾经急于求成,盲目求纯,以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越大越公越好,超越了生产力水平,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是个教训。此外,某些生产部门的特殊性,消费结构的复杂性,特别是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劳动就业的压力大等因素,也使得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难以包揽一切。只有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才能适应多层次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从我国上述实际情况出发,邓小平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认为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但不可能搞得那么纯,只要公有制占主体就可以了。他指出:“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0页。
1987年,党的十三大根据邓小平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思想,同时总结了改革以来的新鲜经验,进一步提出了发展私营经济问题。十三大报告指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了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因而也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②《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1-32页。这样,我国的所有制格局,除了作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公有制经济以外,还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经济和外资独营经济等等非公有制经济,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20多年所有制形式过于单一的局面。
可见,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这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并不是人们拍脑袋主观想出来的,而是具有客观的规律性,也许在经济落后国家里建设社会主义,这种所有制结构都是不可避免的现象。我们把这种所有制结构写进了《党章》和《宪法》。《党章》的总纲明确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009年9月召开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针对当前思想理论界的状况,还强调要划清“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党员要遵守《党章》,在重大问题上必须同中央保持一致,公民要遵守《宪法》,大家都要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所有制结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第一,从根本上说,多种经济成分并存,适应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个部门、各个地区生产力发展不同水平的要求,从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第二,由于不同性质的所有制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并存,形成了相互竞争的状态,为不同性质的经济成分提高各自的经济运行效率,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第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在不同的产业、行业、地区的合理配置和有机结合,这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丰富和开拓市场,能形成一种“合力”,共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都应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基本经济制度。只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没有发生变化,我们就不能改变这个基本经济制度,既不能搞单一公有制,也不能搞私有化。
必须指出,我们之所以还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外资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并不是因为私有制符合人的自私本性,因而是永恒的(这种“经济人假设”是反科学的历史唯心主义观点),也不是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私营经济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因而是最好的经济成分(在当前条件下这种看法是不符合实际的),而是因为我国生产力落后,还需要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我们最终是要彻底消灭私有制的。我们是在生产力不够发达的条件下,利用私有制,发展生产力,为最终消灭私有制创造物质条件。这是历史的辩证法。我们的奋斗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那时是没有私有制的(“共产”说的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忘记了这一点,就是忘记了根本,而忘记了根本,就不能说是合格的共产党员。我们不能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凝固化、永恒化,仿佛永远要有多种所有制经济似的,仿佛没有私有制就不行似的。也不能认为“多种所有制并存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仿佛私有制也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似的。应该看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它是一种历史现象,将来随着社会主义进入更高级的阶段,我们是要逐步消灭私有制的,这一点无须隐讳。当然这是未来的事。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含义
仔细说来,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至少应该包含三方面的意思。
第一,它明确规定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包括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应该得到发展,这叫做“共同发展”。这是因为,无论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在当前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都是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多方面需要的。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只发展某一种所有制经济,排斥另一种所有制经济。从原则上说,没有“国退民进”、“国进民退”这一类问题,“国”与“民”都要“进”。①严格说来,我不大赞成“国进民退”、“国退民进”这种提法,因为“国”与“民”没有明确的界定。“国进民退”、“国退民进”,实际上说的是公有制经济同私有制经济关系的变化。前一阵舆论界热炒“国进民退”,其实这是一个伪命题,它不仅不符合党的政策,而且也不符合客观实际。近年来私营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不仅没有“退”,而且发展速度还快于国有经济,根本就不存在“国进民退”的问题。然而“国进民退”的话说多了,而且是由一些头面人物出面说的,众口烁金,仿佛我们真的犯了什么大错了,给人们一个印象:国有经济不能发展,只要一发展,就是“国进民退”,就是错的。毫无根据地炒作这个问题,目的是为迫使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甚至退出垄断性领域,以便使私营经济能够进而占据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制造舆论。这一点,其实大家是心知肚明的。
第二,更重要的是,它还明确规定了不同所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起补充作用。哪种所有制占主体地位,哪种所有制处于补充地位,这个问题不能忽视,更不能颠倒,因为它涉及我国社会制度的根本性质。
邓小平多次强调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重要性。他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提出我国还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但他始终坚持,我国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点丝毫不能动摇。他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8、111、110、373页。这是他一贯的思想,例如他在另一个地方讲:“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②《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8、111、110、373页。他明确指出:我们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③《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8、111、110、373页。。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只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
邓小平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看作是我国社会能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原则问题,这是有道理的。从原始社会瓦解以来,迄今为止,人类社会一直是几种经济成分并存的,都不是单一所有制的社会。那么,怎么判断一种社会的性质呢?当社会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时候,社会的性质就取决于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的性质,也就是看哪种所有制形式占主体地位。正如毛泽东指出的:“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④《毛泽东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0页。而事物的性质也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主要矛盾的性质决定的。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不仅有资产阶级私有制,而且还有大量的小农经济以及少量的地主经济,之所以这个社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原因就在于资产阶级私有制占主体地位,它规定着、制约着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仅有公有制经济,还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正是由于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受到公有制的制约和规定,所以,尽管还有非公有制经济,甚至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还相当大,这个社会从根本性质上说,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当然这个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还“不大合格”。
有人提出,公有制与私有制应该并起并坐,“不要分老大老二”。且不说这在客观上是做不到的,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情况下,不同所有制总有“主体”与“补充”之分;从政治上讲,这种要求等于说要放弃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这种话出自经济工作领导机关的负责干部之口,岂不荒唐!可以说,越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越要强调公有制为主体,这是关乎我国社会性质的大问题。
应该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同它们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区分开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不管是什么所有制的企业,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市场规则适用于一切企业,一视同仁。竞争没有例外,不能对某种所有制实行一种规则,对另一种所有制实行另一种规则。但是,谈到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所有制的地位总是不一样的,总是有一种所有制形式占主体地位,其他所有制形式则处于补充地位,不可能“不分老大老二”。在所有制结构中区分“主体”与“补充”是十分重要的,它决定着社会制度的性质。
顺便要说一个问题。有人提出,邓小平晚年对社会主义的看法改变了,不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了。理由是:邓小平在1992年视察南方的谈话中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⑤《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8、111、110、373页。这一论断中没有出现公有制、公有制为主体等字眼。于是他们要求“从公有制的框框中解放出来”,声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需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只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可以了。他们提出,应该“用价值目标(共同富裕)界定社会主义取代用经济制度(公有制)界定社会主义”。这种说法相当流行,值得分析一下。
毫无疑问,邓小平在视察南方的谈话中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这个表述,字面上的确没有提到公有制,但是公有制是这一表述题中应有之义。首先,正如上面讲过的,在生产力的社会化程度达到今天这样的水平的条件下,从总体上讲,只有公有制才适合生产力的性质。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道理,适合生产力性质的生产关系才能够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正是由于生产力具有社会的性质,资本主义私有制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我们才需要、也才能够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广阔的场所。其次,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人剥削人和两极分化的现象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的,并随着私有制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没有人能够凭借生产资料来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这就有可能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从而消除产生剥削和两极分化的根源。公有制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基础。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9页。第三,怎样才能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并不是简单地说普遍改善生活,它是指这样一种分配关系,即所有的人都按照同一标准参与分配(例如都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而不是有的人凭借资本、有的人凭借劳动来参与分配),从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可以一起提高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存在剥削、两极分化现象,就谈不上共同富裕。所以,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一样,共同富裕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做到。在私有制基础上发展生产力,尽管在一定条件下劳动人民的生活也会得到某种程度的改善,但同时会导致财富集中在少数剥削者手里,导致两极分化,而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
从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五句话”推论出邓小平晚年不再坚持社会主义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论断的人,忘记了就在同一个视察南方的谈话(而且在同一个第二部分)里,邓小平指出,特区姓“社”不姓“资”,理由是在特区,“公有制是主体”。邓小平是把公有制是否占主体地位作为判断特区是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标准的。这不就直接打了那些认为邓小平晚年不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人一记耳光吗?我们要全面准确地理解邓小平思想,把特区姓“社”不姓“资”的论断与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五句话”统一起来,而不要把两者对立起来,用后者否定前者。你不赞成公有制为主体,就说自己不赞成,但不要说这是邓小平的观点。拉大旗当虎皮的做法,是为学术界所不齿的。
第三,它还规定了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决定性标志之一。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具有控制力和影响力,国有经济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起鼓励、支持和引导作用,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关键内容。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公有制为主体就成为一句空话,基本经济制度也难以存在。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恰恰在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上,学术界存在激烈的争论,要不要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成为围绕基本经济制度的斗争的核心。一些“著名经济学家”集中力量攻击国有经济,炮制种种“理论”,竭力把它妖魔化,把它称之为“权贵资本主义”,把它看作是“怪胎”。一位“著名经济学家”对国有经济是最反感的了,只要还有一点点国有经济,他就认为改革不彻底。他的本事还在于,公然造谣说邓小平就不赞成要国有经济。他在2013年10月16日接受凤凰网记者采访时说:“社会主义与否跟国有不国有没什么关系。为此我去查过《邓小平文选》,《邓小平文选》里就没有国有这个词。” 然而我们随便翻一下《邓小平文选》、《邓小平年谱》,就可以看到他是在信口开河。再举一个例子。我们的某个经济领导机关根据外国人的建议拟定的改革方案,居然提出要仿照美国的样子,把国有经济降低到10%以下,而只字不提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类似的舆论一度沸沸扬扬,仿佛国有经济是一种“祸害”、“累赘”,必须甩掉。闹得人们不知所措。
通过否定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来架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而改变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种种言论,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进行批判。国有经济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是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力量,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没有国有经济为主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会垮塌的。
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关系还有另一个方面,即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必须全面理解如何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问题。现在有一种倾向,对非公有制经济只讲鼓励、支持,而不讲引导。这是不全面的。问题在于,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的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在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鼓励和支持它们发展;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的基础是私有制,它的主要组成部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还存在雇佣和剥削关系,生产的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这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有矛盾的,因而必须加以引导,以便使它的发展能够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这种两重性决定了我们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不仅要鼓励、支持,更要注意引导。正确对待和处理非公有制经济作用的两重性,是一项重要而又复杂的任务。如果只讲鼓励、支持,忽视引导,会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同社会主义的矛盾激化,从而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不是危言耸听,现实生活中已经有所表现,不能不警惕。
进一步的问题是,谁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呢?除了政治上党和人民政府进行有效的工作外,从经济上说,就要靠国有经济来执行这一职能了。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无法实现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一次强调:“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全会明确规定:“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同时,“从多个层面提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改革举措。”①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3年11月6日。这就全面地规定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以及坚持和完善之的主要措施。
改革应该为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服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框架中,经济体制改革是重点。
深化经济体制,必须明确一条:改革必须服从于、服务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我们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必须坚持,那是不改的、过多长时间也不改的。我们讲制度自信,从经济上讲,说的就是相信基本经济制度是科学的、正确的。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就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调整生产关系中不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具体体制、运行机制。体制、机制是基本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它应该反映基本制度的特点和要求,因此,一切经济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都要为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服务,不能违背、甚至破环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是宪法规定了的,改革是否为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服务,实际上也就是改革是否遵守宪法的问题。现在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在谈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强调要坚持基本经济制度,认为它是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支柱;然而一谈到改革,往往就把基本经济制度置诸脑后,甚至制定的改革方案违背了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例如,有一个经济领导机关同世界银行共同制定的2030年前改革的规划就是一个典型,这个规划的目的就是要削弱以至最终取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真不敢想象这是共产党领导的经济领导机关制定的规划!
在讨论三中全会《决定》时,争论最多的是两个问题,一是关于市场作用的问题,一是关于混合经济问题。我们不来全面分析这两个问题,仅就这两个问题同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谈一些看法。
1.关于市场作用与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问题
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有人是按照新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万能论”来解读这一论断的,认为这表明一切都应该由市场来决定,甚至基本经济制度也要由市场来决定。
应该明确,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是有一定范围的,它不是在一切领域都起决定性作用。《决定》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就意味着,市场只是在“资源配置”的范围内才起决定性作用。这“资源配置”四个字,是不能省略的。现在,在宣传三中全会精神时,往往笼统地讲“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这是不妥当的。显然非经济领域(如政治思想领域、公益领域等)不能交给市场去支配;即使在经济领域,也不能全都由市场起决定作用,比如,基本经济制度的确定就不是由市场决定的,而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需要决定的。
这里,我们分析一下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在解读三中全会《决定》时,有人提出,基本经济制度的改革,也要以市场为标尺、原则和检验尺度,所有制应该由市场来决定和选择。说这种话的人,目的是为私有化制造理论依据。他们的逻辑是这样的:既然市场起决定作用,那么所有制结构应该同市场经济相适应,而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是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因而要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就必须实行私有化。也就是说,他们用市场经济这种方法、手段来否定公有制,否定我们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他们绕了一大圈子,得出结论:我国实行市场取向的改革,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就应该抛弃、废除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
这就涉及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的市场经济同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所有制结构是什么关系?是市场经济决定所有制结构,还是所有制决定市场经济这种方法、手段的运用?
我们先讲一些一般道理。在任何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也就是生产关系)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它是一个多层次的、具有隶属关系的系统。概括来说,经济关系至少有两个层次的内容。
第一,是反映社会经济形态本质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这类经济关系决定了生产的目的,决定了社会的阶级结构。每一种社会制度都有它自己固有的、与其他社会制度相区别的社会经济关系,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构成了该社会制度的质的规定性,决定了它的特点和历史特殊性。所有制关系是这类经济关系的最重要的部分,它体现在制度上,就是基本经济制度。
第二,是在具体组织生产、交换、分配、流通过程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这类经济关系反映在经济运行、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它说明的是各种生产要素相互结合的具体形式和特点,例如企业的经营形式和管理方法,调节经济运行的计划手段和市场手段等等。这类经济关系,体现在制度上,就是具体的体制、运行机制。
在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这一系统中,前者是决定性的、第一位的,因为它决定着社会制度的性质;后者是从属的、第二位的,因为它虽有其相对独立的一面,但归根结底是前者的具体实现形式,是从属于前者的,必须反映前者的特点和要求。
所有制关系属于前者的内容,而且是其基础;市场经济则属于后者的内容。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是清楚的:所有制决定市场经济的性质和运行特点,而不是相反。我国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社会主义”四个字不是可有可无的,不是画蛇添足,而是画龙点睛,点明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性质。在我国,市场经济应该为社会主义服务,应该反映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要求。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所以一般地讲,市场经济的运转应该服从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运行应该有助于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能倒过来说市场决定了所有制改革的“标尺、原则、检验尺度”。说这种话的人,恰恰表明他是迷信市场、认为市场高于一切的新自由主义者。
按照邓小平理论,市场经济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方法、手段是不可能独立存在的,必然要由某个行为主体来运用它:或者是由公有制经济来运用市场这种手段,或者是由私有制经济来运用市场这种手段。怎么运用市场这种方法、手段,要由行为主体根据需要来定。行为主体决定采用什么方法、手段,而不是方法、手段决定行为的主体。这点道理,应该是不难理解的。
2.混合所有制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怎样理解混合所有制?为什么要发展混合所有制,即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目的是什么?怎样发展混合所有制?这一系列问题,成为舆论的焦点。
我认为,讨论发展混合所有制问题,应该牢牢把握混合所有制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我们党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后,就一直在积极探索这种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即在实际工作中,通过什么样的形式、途径来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实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经济的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三中全会上对《决定》做的《说明》强调指出:“如何更好地体现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全会决定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全会决定坚持和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的论述,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①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3年11月6日。
我们要牢牢把握,我国的混合所有制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是为了实现基本经济制度。离开基本经济制度来抽象地谈论混合所有制,就会走上邪路。
应该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不是自然而然地必然成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关键在于怎样搞混合所有制,这里指导思想是决定性的,而指导思想要落实到工作的细则中去。
实践表明,围绕着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充满着斗争的。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围绕着发展混合所有制问题议论纷纷。基本上是两种看法。一种观点是,应该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控股的混合经济,把发展混合经济当作是扩大国有资本支配范围、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种形式和手段;另一种观点是,应该大力鼓励和发展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控股的混合经济,把发展混合经济当作是资本主义经济控制、支配、利用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一种形式和手段。他们希望通过混合经济这种形式,逐步消蚀国有经济,实质上也就是把混合经济当作推行私有化的一种手段。不能不看到,后一种看法,有时占据主流。同样是讲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其出发点、落脚点却完全不同。
回顾一下党的十五大以来混合所有制发展的历史,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斗争是确实存在的,并非空穴来风。当时,有人用新自由主义来解读党的十五大精神,把股份制当作私有化的一种手段,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股份制的形式大量出售国有资产,半卖半送、明卖实送,把国有企业的改制当作肆意侵吞国有资产的饕餮大餐,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一些人借国有企业改制之机一夜暴富,成为大富翁。由于疯狂盗窃国有资产,私营经济得到迅速膨胀,国有经济比重急剧下降,导致公有制主体地位岌岌可危。这种景象,我们记忆犹新。不能不承认,这是新自由主义泛滥酿成的恶果。历史的教训必须吸取,绝不允许重演。
今天,又有人想借发展混合经济故伎重演,力图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导到资本主义经济控制国有经济、瓜分国有资产的道路上去。这种危险确实是存在的,因为这是由私人资本的本性决定的,资本的无限度追求剩余价值的冲动必然会提出这样的诉求,任谁也改变不了。更何况相对于上世纪90年代来说,现在私营经济的财力已经翻了好几番,更有可能实现控制国有经济的目的了。如果头脑不清醒,政策上不加注意的话,这种危险是会变成现实的。
2014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两会”上海代表团会议时说,“国企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要加强,国有企业的加强是在深化改革中通过自我完善,在凤凰涅槃中浴火重生!”3月9日,他又在参加安徽代表团会议时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这就指明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方向。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发展混合经济(股份制经济)可以有两个方向、两种前途: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发展公有制控股的混合经济,可以巩固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成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以新自由主义为指导,混合经济也可以成为资本主义经济控制、利用社会主义经济的形式,成为私有化的工具。这里决定性的问题在于改革的指导思想,在实际工作中落实下来就是谁控制谁,是公有制经济控制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还是私有经济控制和利用公有经济。这个问题非同小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必须旗帜鲜明,划清界线,千万不要被新自由主义忽悠了。
责任编辑:吕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