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专局改革加快处理程序(PACE)
2016-03-16孙一鸣
孙一鸣
欧洲专利申请的加快处理程序(programme for accelerated prosecution of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s,简称PACE)是欧专局提供的旨在缩短申请人收到欧洲检索报告、审查意见通知书和授权意向通知书所需的等待时间从而加快欧洲发明专利申请进程的特殊项目。
欧专局对PACE程序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新的规定已经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改革后需要注意的要点如下:
1. 提起PACE请求的形式要求
提起PACE请求应通过填写官方指定的EPO Form 1005表格的方式在线进行提交。如未按照前述要求使用指定表格,官方将不会处理此PACE请求。
2. 加快检索请求和加快审查请求需要分别提起
PACE请求应当针对每件申请在检索和审查阶段分别提起,且在每一阶段只能提起一次。此项规定意味着,在检索阶段提起PACE请求可以产生加快检索的效果,但却并不会导致审查的加快。审查阶段的PACE请求只能在审查部门开始负责处理此欧洲发明专利申请的情况下才可以被有效提起。
(1)加快检索请求
如果申请人希望加快检索进度,原则上可在递交申请、缴纳检索费时一并提起PACE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申请日不早于2014年7月1日的欧洲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无需单独在检索阶段提起PACE请求。这是因为,基于2014年7月开始实施的ECfS(Early Certainty from Search)项目,欧专局将主动争取在申请递交之日(或欧专局开始检索之前申请人可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六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出欧洲检索报告。
(2)加快审查请求
原则上,加快审查请求可以在审查部门开始负责处理该专利申请后的任何时间提起。
当加快审查请求被提起时,欧专局将尽可能在审查部门接收该申请之日(或收到申请人针对欧洲检索报告的答复之日,或收到申请人提起加快审查请求之日,期限计算时以前述三者中最晚的时间点为准)起三个月内发出下一份官方通知。在审查阶段的后续程序中,如果加快审查请求仍然有效,欧专局后续也将尽力争取在收到申请人答复之日起三个月内发出随后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3. PACE请求效力的终止
(1)当出现PACE请求被撤回、申请人请求延长期限、申请被撤回或被视为撤回、申请被驳回的情况,无论前述情况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补救措施,该申请在相应的检索阶段或审查阶段中将不再享有加快处理的效果。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在某一阶段已提起了PACE请求,当该申请出现了前述情况,则PACE请求的效力丧失,且申请人在该阶段不得再次提起PACE请求。
(2)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若申请人未能按时缴纳年费,PACE请求的加快效果也将丧失。
(致谢: 感谢助手冯秋凤对相关材料的整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