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来我国高等特殊教育发展述评
2016-03-16王松惠
王松惠
(喀什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新疆 喀什 844006)
【学术研究综述】
近十年来我国高等特殊教育发展述评
王松惠
(喀什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新疆 喀什 844006)
近十年以来,我国高等特殊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在入学人数、安置形式、法律体系、专业建构与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及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等诸多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笔者对此进行了较全面的总结与分析,以期为促进我国高等特殊教育进一步发展提供若干历史经验与启示。
高等特殊教育;师资;法制;就业率
一、高等特殊教育发展状况
(一)法律法规体系趋于完善
纵向形成了《宪法》《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在横向上形成了《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已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覆盖面广。[1]199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提出“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2]。
(二)课程设置与专业建构多样化
对于我国的高等特殊教育课程,在宏观上来说主要是身心康复、思想品德、专业知识技能、文化基础知识这四个方面。这与普通大学学生学习内容和要求基本一样,但具体到不同类型的残、疾学生也存在差异。不同类型的残疾学生需要开展一个特定缺陷补偿经验或训练来弥补自己的物理障碍。一般来说,本科专业有服装设计及工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音乐学、针灸推拿学、艺术设计等;专科的设计上有装潢广告设计、办公自动化、园林等。
(三)师资队伍建设受重视的程度不断加大
基于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特殊性,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教师就需要在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上具备特定的素质。当前高等特殊教育的迫切任务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对此,这十几年以来,我国越来越重视对高等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自辽宁师范大学张宁生于2000年提出实践高等特殊教育师资培训的基本策略以来,研究者们陆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制订出了关于高等特殊教育教师培训方式与途径、培训目标与对象、培训内容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等策略方案,极富建设性和针对性。
(四)残疾大学生就业率不断提高
对残疾人大学生而言,接受高等教育的最终目的就是能进入社会就业。近年来,随着高等特殊教育的发展,残疾人就业率有较为明显的提高。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建立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就业制度。在一系列政策支持下,我国残疾人教育规模明显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提高残疾人就业率的关键在于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主要在于各工作单位对待残疾人的非歧视态度,以及残疾人在读高校的相关教学制度与安排,其次在于残疾人自身的自信以及正确的自我定位,所以,提高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率,需要多方面工作的协调和努力。
二、我国高等特殊教育发展的不足
纵观近十年高等特殊教育的发展,各个方面都在不断进步与提升,其取得的成就不容忽视。当然,现实中也仍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途径较为狭窄,随着“回归主流”“全纳教育”“融合教育”等特殊教育理念的提出和倡导,对传统的特殊教育安置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传统的单一安置形式已不能满足受教育群体的需要。在“融合教育”的理念支撑下,残疾人高等教育随班就读成为大多数教育研究者和专家较为倡导的新型模式。第二,我国的高等特殊教育无专门的法律法规,缺少相应的操作细则来规范和指导相关法律的落实,可考虑出台关于高等特殊教育的招生政策法规以及更为明确的经济援助法规等。第三,残疾人就业率和受教育程度与国内平均水平还有较大差距。由于自身障碍、社会的偏见、严峻的就业形式等问题,因此使得残疾大学生在就业时面临许多问题。残疾人就业的质量需要提高、社会环境亟须改善、整体素质和能力需要加强。
三、对我国高等特殊教育发展的展望
让更多的残疾青年能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是所有教育者所期望的,高等特殊教育应拓展更大的发展空间。首先,应加大对高等特殊教育的研究,增强理论关怀意识,克服已有研究中存在的范围及内容局限性、思想与实际相脱节、观念守旧、缺乏创新等问题。目前,高等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在逐渐增加,教育形式也在日趋变化,研究者需要深入基层,就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较为具体的、可操作的策略与对策,增加对现实教育问题的理论思考。同时,在办学形式上,要形成以高等特殊教育院校为主,以高等院校随班就读为辅,结合私人办学,创建多形式、多渠道的办学格局。而在残疾人的课程专业设置方面,需要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努力拓宽残疾人学习领域,科学设置残疾人高等教育专业。最后,要尽快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丰富残疾人就业种类、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提高残疾人福利待遇、建立对口支援服务机构,进而提高教育质量来增加残疾大学生就业率。
[1]庞文,于婷婷.我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的现状与发展[J].教育发展研究,2012,(4):80-84.
[2]王瑜,李坤.中国台湾地区特殊教育立法经验对大陆特殊教育“法治化”的启示[J].中国特殊教育,2015,(5):9-14.
【责任编辑:周 丹】
G7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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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7725(2016)06-0093-02
2016-05-05
王松惠(1992-),女,黑龙江肇东人,主要从事课程与教学论基本原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