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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孝道的法制化对重塑我国农村孝道的启示

2016-03-16

文化学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铁岭法制化辽宁

韩 旭 刘 颖

(辽宁工程职业学院,辽宁 铁岭 112000;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辽宁 铁岭 112000)



【传统文化】

传统孝道的法制化对重塑我国农村孝道的启示

韩 旭 刘 颖

(辽宁工程职业学院,辽宁 铁岭 112000;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辽宁 铁岭 112000)

党和政府在加快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还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优秀传统美德。与此同时,传统孝道在农村却日趋衰败,不敬老、不养老甚至是虐老的现象广泛存在,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基于此,笔者首先阐述传统孝道的法制化历程及传统孝道在农村地区的情况,得出重塑我国农村的启示。

传统孝道;法制化;演变;农村孝道

一、传统孝道的法制化历程

“孝”最早出现时并没有出现在社会规范的层面,而是作为调节家庭伦理秩序的道德规范。到了西周,“孝”作为道德规范就被写进了典籍中。周公制礼后,“孝”作为根本大法,对天子、诸侯与士大夫之间的关系起到了规范作用。具体来说,就是通过“亲、尊”的理念贯穿始终,所以,我国自西周开始,“孝”有了规范社会的特点。孔子和孟子在“礼”的结构内,对如何践行“孝”制定了明确的标准。[1]到了宋朝,理学大家朱熹对传统的儒家思想进行了改造,即“存天理、灭人欲”,进一步巩固了“孝”的统治地位,这种思想一直影响到近代。由此可见,“孝”起初并非是普遍意义上的“道义”,它只是用来维系宗族内部秩序的伦理规范。但由于历朝统治者的需要,“孝”逐渐成为主流意识形态,成为一种制度,“不孝”更是被列为“十恶不赦”的重罪。[2]

二、从传统孝道的法制化历程看当前传统孝道在农村地区的情况

“孝”能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能成为最基础的伦理和国家的根本大法并不是偶然的,这是由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即土地的地主所有制所决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后,随着土改的完成,新的意识形态也随着原有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被推翻而逐渐被确立。在新政权的支持下,原有的乡村社会出现了新的关联和分层。人民公社化运动后,生产队成为农村社会真正的权威和核心,中国共产党的党支部在大队一级普遍建立。养育之恩基于生产队的集体劳动,而不是传统家庭的亲人,这样长辈与晚辈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就被淡化[3],因为新社会强调的人人平等的思想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被确认的。尽管传统孝道的政治和经济基础被摧毁,但农村却极少出现弃老、虐老的现象,这是因为农村社会中传统的伦理道德依然有强大的生命力,村庄依然是他们安身立命的根基,这种“共命运”的性质没有变,而且还随着生产队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全面控增强。农民依然与土地紧密相联,传统的观念仍旧影响农民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

中国改革肇始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施行后,无论年龄性别,每人都有权利分到土地。所以,当农民成家后,男方就可以申请到宅基地,小家庭开始在农村形成发展。这时生产生活的资料不再是从父母那里继承,而是他们作为集体成员应得的,所以,传统的“孝”所讲的养育之恩就被国家的好政策所代替。[4]在西方,法律只是防止个人侵犯公众或他人权利,但不逼迫人行善,因为在道德上没有绝对的标准,更无法强制。这种意识与中国传统价值观背道而驰,但中国农村孝道的衰败正是受这种观念影响,“孝”不再是国家大法的根本,不孝也不是刑法中的重罪,这间接导致国家政权对不孝行为制裁不力。

三、传统孝道的法制历程对孝道在我国农村重塑的启示

中国几千年来就是一个强调“家本位”的国度。“家”在中国人心目中的地位早就超过了它的应有之义。随着生产资料依附关系的变革,农业收入在农村家庭中收入所占比重大幅下降,新一代农村青年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的转变,导致传统的道德约束力被削弱,传统“家”的经济基础的变革造成孝道在农村逐渐衰败,并出现养老危机。[5]社会化养老对解决当前孝道在农村地区的衰败无疑是最佳的办法,但我国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差距依然很大,民风民俗也不尽相同,全面实行还有很大的难度,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经济发展形式依旧承担着部分社会保障的职能。因此,国家在有计划地推动社会化养老的同时还应坚持现有的模式,家庭养老和社会化养老并存的情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还会继续存在。

农村地区要解决传统孝道的衰败,首先要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强化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使其成为公共道德强有力的维护主体,在道德上能获得村民的信服。要实现这一点,就要加大城市与农村人口的流动速度,继续贯彻城市反哺农村的政策,让人才与资金不再只是从农村流入城市,而是互相流通。政府要对流转加强监管,有条件地允许土地流转合法化;同时,组织部门要大力培养有一定威望和影响力的新一代村官,给予村官部分行政权力。对于农村的年轻人,要加强传统美德教育,让更多的人意识到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对传统美德的传承。综上所述,探寻适合农村现状的养老敬老的途径是必要的、可行的,这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重大意义。

[1]张寿安.十八世纪礼学考证的思想活力[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88.

[2]刘小枫.儒教与民族国家[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44.

[3][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M].张建国,李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0.

[4]董磊明.宋村的调解——巨变时代的权威与秩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71,173,175.

[5]黄仁宇.关系千万重[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12.

【责任编辑:王 崇】

D422.6;D669.6

A

1673-7725(2016)06-0089-02

2016-04-05

韩旭(1987-),男,辽宁营口人,助教,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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