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务派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2016-03-16张孟莹
秦 琳 张孟莹 邢 玮 周 婷
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我国劳务派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秦 琳 张孟莹 邢 玮 周 婷
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方式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因为劳务派遣触及派遣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三方主体的利益,所以带来的纠纷十分明显。结合劳务派遣的用工实际发现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条件不够具体;二是劳务派遣用工的适用范围被扩大;三是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难以实现。我们应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作出更加详细且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在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时所要求的注册资本构成上,应有一定比例的货币资金而且还要设立风险备用金;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范围被扩大这一情形作出限制,明确用工范围;要真正维护劳务派遣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还要做好监督工作。从而保证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在我国顺利发展。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者;劳务派遣单位;同工同酬
1.劳务派遣制度概述
1.1 劳务派遣的概念
各个国家基于发展历史和环境的差异,在法律法规中对劳务派遣的称谓也不同。总结国内学者的论述,虽然各国对其称谓有所差异,但其基本内涵大同小异。那么,根据法律上的规定和我国劳务派遣的现实状态,将劳务派遣定义为,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定,而后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由用工单位指挥监督劳务派遣者,后者为其提供劳动;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按协议约定从用工单位领取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则可以按合同约定从劳务派遣单位领取到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务派遣单位也会从派遣业务中取得约定的经营收入。
2.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劳务派遣的用工范围被扩大
一些不发达地区的劳务派遣公司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在当地大量的招聘劳务派遣者,再将这些劳务派遣工派遣到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造成发达地区企业的劳务派遣人员被超比例的使用,从而这些雇佣大量劳务派遣工的企业可以得到大大的降低自己的用工成本,更有甚者,某些企业的一个或几个生产线直接交给劳务派遣公司承包,然后劳务派遣公司大量招聘劳务派遣工来完成所承包的任务。这个案例表明了一些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想尽办法超范围的使用劳务派遣工。
2.2 劳务派遣的同工同酬难以真正实现
全国政协委员们在3月份召开的会议中,对我国劳务派遣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其中颇为引人注目的张世平委员呼吁真正给予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这说明劳务派遣的同工同酬问题是当前比较重要的,也是比较难解决的问题。
第一,立法不具体,虽然法律规定了对劳务派遣者要同工同酬,但这只是一个指导性的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劳务派遣者维权意识淡薄,大多的劳务派遣者学历不高,有一份可以赚钱的工作就已经很满足,除了按时发工资外,对自己的其他权利没有过多的要求。
第三,监管力度不够,只有立法规定同工同酬是不够的,缺乏监管力度,一些企业为使利润最大化,会利用这一缺口,对劳务派遣人员同工不同酬。
3.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措施
3.1 用功范围要立足现状,借鉴国外经验
我国劳务派遣的用工范围的界定必须立足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动力市场发展的状态下。还要借鉴外国经验,日本在劳务派遣用工范围的列举方式对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水平来说比较适用。我国可以在一些领域施行允许性的列举方式,例如:餐饮业,家政服务业,销售人员,前台收银员,司机,保安等行业。然后结合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进程逐渐增加允许性的行业使用劳务派遣工。逐步放宽对劳务派遣的限制以加强劳动力市场环境的和谐,促进经济的发展。
3.2 提高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的维权意识
由于劳务派遣工群体大多数所受教育程度不高,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都比较淡薄,因此社会保障部门与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对这些劳务派遣工进行法律、文化、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从而提高他们的素质,增强其维权意识。与此同时,劳务派遣工也应自己寻求增强自身素质的方法,积极的学习相关的专业技能与法律意识,以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
3.3 加强同工同酬的行政监督
为实现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劳动监察部门应发挥监督作用并积极的维护劳动者的这一权利。人力资源部门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对劳务派遣机构及用工单位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即严格处理。
结论
当今,劳务派遣制度已经成为一个热门又紧迫的课题。从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设定、责任认定、主体资格审查到派遣工利益保障,从实体权利与义务到程序性规则,每一个环节和细节都是劳务派遣法律规制时需要推敲和琢磨的。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的现状,总结经验,根据其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相关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应该根据自身特点,在法律框架内合理使用劳务派遣。在未来的几年内,随着就业政策放宽、市场需求的多样化、求职者就业观念的转变、企业自身约束力的提高及规章制度的完善,劳务派遣很有可能会成为现代企业新型用人制度的一种重要选择。可以预见的规范、有序的行业发展,必将营造出派遣单位、派遣者、用工单位共赢的新局面。
[1]荒木尚志.日本劳动法[M].田思路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67
[2]马渡淳一郎.劳动市场法的改革[M].田思路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7.
[3]董保华.论劳务派遣立法中的思维定势[J].苏州大学学报,2013(3):41.
[4]婉婷.我国劳务派遣制度检视与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4(01):65.
[5]郁清清.劳务派遣的新模式及制度创新[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2014(01):87.
[6]周长征.劳务派遣的发展和法律规制[M].北京: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7]黄昆.西方国家对劳务派遣放松规制的背景及其启示[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7.
[8]谢增毅.美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J].比较法研究,2007(06).
张孟莹,(1990—)女,汉族,河北邯郸,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15级会计硕士
邢玮(1988—),男,汉族,山东枣庄,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15级会计硕士
周婷,(1989—)女,汉族,云南昭通,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15级会计硕士
秦琳(1990—)女,汉族,山东济宁,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15级会计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