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行为理论”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逻辑关联
2016-03-16卢元芬
卢元芬
“交往行为理论”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逻辑关联
卢元芬
作为大国特色外交理念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超越了传统的“帝国”体系和近代“民族—国家”的建构,为人类社会的永久和平提供了一种人学意义上的规划愿景。这个理念和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交往行为”理论倡导“主体间性”和“商谈”,从而拒斥现代工具理性造成的人际交往隔阂;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也致力于对工具理性的拒斥,力图在理论和实践的层面上再建人类彼此交融的社会共同体。通过澄明“交往行为”理论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之间的逻辑关联,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积极的意义。
交往行为;“商谈”;互利共赢;“人类命运共同体”
在全球化和产业分工不断深化的国际背景下,各民族国家之间联系日益频繁、合作不断加深,同时矛盾和摩擦也不断增多。地区冲突、难民问题、恐怖袭击等问题困扰着国际社会,环境污染、气候变化、资源枯竭等全球性问题也在威胁着全人类的生存,看似独立的各民族国家在这些问题面前都无法独善其身。基于此,中国在30多年的外交实践基础上提出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外交理念。而这一理念和德国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具有极强的内在关联性。下面就在分别叙述“交往行为理论”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础上,来分析两者之逻辑关联,以求教于方家。
一
全球化把各个民族国家的历史变成了“世界历史”,各民族国家成为全球化不可分割的一员。全球化的过程是在殖民主义体系下逐步建立的,各民族国家参与全球化的过程并非是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加入,特别是一些后发国家,它们是在被动的情况下进入世界市场领域的。今天绝大多数殖民地人民已取得了独立,理论上他们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是否参与全球化、是否与某个国家进行交往,但是在殖民主义体系基础上建立的全球化,其本身就是不平等的产物,在其发展中也没有根除不平等现象。
人类历史上的两次世界大战,使西方学者产生了“西方没落”的悲观主义倾向,各个国家在这种“没落”文化的引领下,未来显得更加迷茫和没有希望。二战后,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繁荣和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阵营的建立和发展,这一切使人类的未来充满了希望和选择。20世纪末,社会主义阵营中的东欧发生巨变,苏联这个人类历史上的首个社会主义国家宣布解体,弗朗西斯·福山的“历史终结论”向世人宣布,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模式将成为人类未来的发展方向,人类未来的愿景出现了。随着日本、韩国等东亚经济实体的凸显,“霸权”思维已很难实现,全球多极化的发展趋势成为事实。萨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又将人类带入了多元文明但是冲突不断的世界。尤其是在“民主化浪潮”的冲击下,地区动荡和冲突时常发生,中东国家的“民主化改革”不但没有带来民众渴望的“民主”,反而因为各方势力的参与使这一地区更加暴力、专制和动荡;基地恐怖组织、伊斯兰恐怖组织无时无刻不在威胁人类的安全;欧洲难民问题导致本来危机四伏的欧洲一体化运营困难;南美各国经济在金融危机影响下处于崩溃的边缘;这一切使人类未来的走向又趋于迷茫。人类的发展需要一个和平的环境,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双重因素,和平的环境总是难以持续存在。即使面临这样的国际环境,也没有阻挡人们之间的交往。不同文化之间的国家、团体、个人之间的跨国交流日益频繁,交流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大。跨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壮大使其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国家领导人出访带着自己本国的企业家成为一种“新常态”。虽然交往的主体和交往的内容都在不断扩大,但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往往带有一定的利益目的。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商品”这个最小的细胞进行分析,得出了“劳动异化”的结论。正是在劳动异化为商品的基础上,人与人的关系也异化为商品与商品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成为利益的产物,交往日益货币化、片面化、虚拟化。同样资本也使国与国之间的交往日益货币化、片面化、虚拟化。参与全球化的国家、企业、个人在不断增加,但是主导全球交往的动机越来越“资本化”,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交往越来越被资本所主导。国与国之间的交往是建立在“资本”的扭曲关系之中的,要想摆脱这种趋势,就需要重新审视国家之间的“交往行为”。
康德希望通过“道德理性”建立合理的世界,黑格尔寄希望于“绝对精神”的力量建立一个合理的世界,但这些都没有改变现实的状况。因为发展不平衡和分赃不均而导致的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几乎将各个国家的文明吞噬掉,人们开始反思现有的交往格局,开始关注“民族-国家”之间的交往。马克思认为交往分为人与人和人与自然的交往,同时交往也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但在资本的强大作用下,作为“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人不再是目的,而成为达到目标的手段。雅思贝尔斯认为交往是人的必需品,“我只有在与别人的交往中才能存在着”*涂成林:《现象学—从胡塞尔、海德格尔到萨特》,广州:广东出版社,1998年,第91页。,但现实社会中的“交往”却被商品、货币代替了。因此,哈贝马斯对人的交往方式做了批判性的解读,他将“交往行为”提高到哲学本体论的高度,寄希望于通过“主体—主体”的关系代替“主体—客体”的关系来改善交往的工具性。为了论证“交往行为”理论的核心概念“交往行为”,哈贝马斯区分了四类社会行为:目的行为、规范调节行为、戏剧行为和交往行为。在对目的行为、规范调节行为和戏剧行为分别进行研究之后,哈贝马斯认为只有交往行为理论是集三种交往行为的合理性于一身的交往行为。“交往行为”是一种建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语言和行为表达能力的人之间,以语言为媒介,通过协商达成相互理解、协调一致的行为而进行的交往。通过对交往行为的界定,我们可以得出交往行为的特点:交往行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发生的行为;行为人需要具有语言和行为表达能力;交往行为以语言为媒介,即“相互理解作为目的的寓居于人的语言中”*[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法兰克福:苏尔坎普出版社,1981年,第387页。;行为人要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双方或者多方都能理解、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交往行为具有客观性、社会性和主观性的特点,是集目的行为、规范调节行为、戏剧行为为一身的综合行为。“在哈贝马斯看来,一种合理的言语行为,必须满足陈述的真实性、规范的正当性以及主观经验的真诚性这三种有效性要求,并确立行为人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及主观世界的普遍联系,上述三种有效性要求的提出及其在主体间的检验是实现相互理解、达成共识的基础。但是,在交往行为之外的三种社会行为中,有效性要求和行为人的世界关联都只得到了单方面的体现。”*彭国华:《重构合理的生活世界:哈贝马斯的现代性理论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83页。因此,在对四种行为的比较研究后,哈贝马斯认为只有“交往行为”理论才能用来解决工业文明带来的困境,才能使人的“交往”摆脱异化的命运。
哈贝马斯认为在处理国际关系中应当遵循“相互理解、宽容、和解的立场处理不同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乃至不同文化传统之间的差异与冲突。我认为,我提出的交往行为理论和话语伦理学同样适用于处理国际关系和不同文化类型之间的矛盾,即是说,不同信仰、价值观、生活方式和文化传统之间,必须实现符合交往理性的话语平等和民主,反对任何军事的、政治的和经济的强制手段干涉别人、通过武力贯彻自己意志的做法。”*[德]哈贝马斯:《哈贝马斯访谈录》,李安东、段怀清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3页。哈贝马斯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一种建立在商谈伦理学基础上的“主体间性”的合理交往行为理论,平等、协商原则成为交往行为中的重要原则。
二
面对不合理的社会现实,人类从来不乏对未来理想社会的憧憬。从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英国人莫尔的《乌托邦》、到法国“三大空想主义者”傅立叶的“和谐制度”、圣西门的“事业制度”、欧文的“和谐公社”对理想社会的憧憬再到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以及未来学者的各种预测,虽然运用的方式、方法不同,但归宿却是一样,即人类未来面对的是一个衣食无忧,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想型社会。这样的社会如何实现?怎样实现?通过上文的分析,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需要建构理想的言谈对话情境,交往双方需要在机会平等的情况下展开不受任何约束的谈判,但是在今天各“民族-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无异于纸上谈兵。
中国作为有着悠久文明历史的东方国家,作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深知和平交往的重要性。中国对“民族-国家”之间的交往也有自身的理解和阐释。源自《春秋公羊传》中的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的“三世”说,代表了中国人对现实社会的分析和对未来社会的向往。中国传统儒家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道家的“道法自然”、墨家的“兼爱”思想、法家崇尚“法治”等体现了中国古人朴素的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的思想。中国自古就崇尚“和平”、“和谐”的交往方式,同样今天中国的对外关系中也奉行着“和平共处”的交往原则。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国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也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在2012年党的十八次代表大会上对世界各国之间的关系曾做出过这样的阐释:“这个世界,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十八大报告全文》,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2012年11月19日。这是对“民族-国家”之间关系的真实概括。“各国应该大力弘扬万隆精神,不断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推动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推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加强亚非合作,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更好地造福亚非人民及其他地区人民。”*习近平:《弘扬万隆精神,加强亚非合作》,习近平主席出席亚非领导人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2015年4月22日。“建立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伙伴关系,营造公道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谋求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前景,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习近平:《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 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在第70届联合国大会上的讲话,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2015年9月28日。这就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实践操作层面指明了道路。“平等、和谐、共建、共享、绿色、生态”的人类未来社会图景逐渐明晰。
“人类命运共同体”从理论层面上提出“世界的命运必须由各国人民共同掌握。各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只能由本国政府和人民去管,世界上的事情只能由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商量来办。这是处理国际事务的民主原则,国际社会应该共同遵守。”*习近平:《顺应时代前进潮流促进世界和平发展》,习近平主席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的演讲,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2015年3月25日。“商量来办”这个词言简意赅地说出了“主体间性”在相互沟通、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习近平主席认为“巴黎协议不是终点,而是新的起点。作为全球治理的一个重要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努力是一面镜子,给我们思考和探索未来全球治理模式、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带来宝贵启示。”*习近平:《携手构建合作共赢、公平合理的气候变化治理机制》,习近平主席在巴黎联合国气候大会上的讲话,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2015年11月30日。这次讲话表明,“人类命运共同体”经过全人类的共同努力是可以实现的,并非“水中月镜中花”。通过习近平主席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阐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理念不仅体现了“和而不同”、“天人合一”的淳朴中国人的和平人生观和世界观,同时也是对马克思主义交往理论在国际社会中的运用和发展。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资本论》等著作中对“交往”进行过论述。在马克思那里交往不仅包括人与人、人与自然的交往,交往又分为“物质交往”和“精神交往”,前者体现的是生产方式的交往,后者体现的是道德、法律、宗教等上层建筑的交往。马克思曾说过:“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76页。,各民族国家的历史最终将走向世界历史。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民族-国家”的发展也越来越融入世界历史的发展,因此,交往中不仅要注重“统一性”还要尊重各个民族国家的“独特性”。中国在发展“特色社会主义”的同时也在积极地融入国际社会。“人类命运共同体”真实地描述了各“民族-国家”之间的联系性,同时也希望通过国际社会的努力,创建平等、和平、互利共赢的国际环境,共同面对全球性威胁,共同创建人类美好的未来社会。
三
全球化的发展使商业性的分工逐渐地代替了自然性的分工,“民族-国家”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因此,交往、沟通就成为民族国家之间不可避免的既定事实。随着交往的不断深入,“各个相互影响的活动范围在这个发展进程中越是扩大,各个民族的原始封闭状态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交往而自然形成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分工消灭的越是彻底,历史也就越成为世界历史。”*[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8页。在世界性交往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显得更加顺应发展的历史。
首先,“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在承认的基础上达成平等协商的对话机制。2015年10月12日,习近平主席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一国的事情由本国人民做主,国际上的事情由各国商量着办”*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推动全球治理体制更加公正更加合理为我国发展和世界和平创造有利条件,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2015年10月13日。。对民族国家不论其大小、强弱都一视同仁,给予应有的国际认同便成为交往的重要基础。建构主义理论家亚历山大·温特通过认知层面的国际整合理论曾提出:“为争取他国承认而进行斗争,最终将导致包括当事国家在内的无所不包的集体认同,这种认同又反过来促使各国的潜在利益趋向一致。”*黄大慧主编:《中国改革开放与东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41页。理性交往理论认为,交往双方或者多方在交往中是平等的行为主体,在交往过程中都有表达自己主观愿望的权利。因此,交往主体之间的共识只有建立在相互承认基础上,经过协商达成,才有可能成为交往各方共同遵守的约定。“我们要建立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伙伴关系,要坚持多边主义,不搞单边主义;要奉行双赢、多赢、共赢的新理念,扔掉我赢你输、赢者通吃的旧思维。要倡导以对话解争端、以协商化分歧。”*习近平:《携手建构合作共赢新伙伴 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主席出席第70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并发表重要讲话,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2015年09月29日。这是基于中国文化和国际局势基础上提出的国际问题解决方法,通过习主席的这段话,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处事原则,同时也是有效的问题解决方法。对话主体间首先要相互承认,其次是在平等性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如果对话主体所处的地位不平等,任何共识都是临时性的,甚至会使问题更加复杂。目前“民族-国家”还存在高收入、中等收入和低收入的划分,一些弱小的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处于弱势甚至是“无势”的境地,本国事务甚至处于“被解决”的境地,平等对话对这样的国家来说可望而不可及。平等的对待对话主体,保证对话双方是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这一“民族-国家”本来相处的模式在今天的国际社会却成为各个国家奋斗的目标。对话主体之间必须是一种“主体—主体”的对话,要坚决摒弃“主体—客体”的旧思维。“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平等的阐述是“创建交往”和“达成共识”的必要条件。
其次,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是“民族-国家”之间交往的重要保障。中国在“共商、共建、共享”的外交理念下,开展了同周边国家和世界其他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同时由中国倡导的“一带一路”的建设也在给沿线国家带来经济和文化上的繁荣发展。正是在互利共赢的合作理念下,2015年中国在外交领域取得了丰硕成果,如,亚投行的成立、中国高铁走出国门、中日韩打破坚冰、人民币加入SDR等,这也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作出了实践性的示范。世界发展到今天,特别是随着全球多极中心的形成,过去那种一国独霸的局面已经一去不复返,要想建立国家之间的交往合作,互利共赢已成为普适性的共识。2008年美国开始的金融危机不仅破坏了美国的经济,其他国家的经济也或快或慢地进入了经济的衰退期;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导致全球环境恶化,几乎波及每一个国家;中东局势的动荡,不仅局限在中东地区,周边国家、欧洲、美洲等的国家都在为这一地区的冲突买单。这已经充分说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已经让各个国家不能独善其身,各个国家之间处于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国际环境中。这样的国际环境也给世界各国的交往提供了迫切性和可能性,哈贝马斯倡导:“生活世界似乎是言语者和听者在其中相遇的先验场所;在其中,他们能够交互地提出要求,以致他们的表达与世界(客观的、社会的和主观的世界)相协调;在其中,他们能够批判和证实这些有效性要求,排除他们的不一致并取得认同”。*转引自:周爱霞:《生活世界的殖民化与合理化》,《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因此,只考虑本国利益的“霸权”交往方式已经结束了,未来国家之间的交往必须建立在“合作、共赢”的基础上,这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文化多元化的现实基础上处理国际问题的最有效方式。哈贝马斯的社会交往理论认为,共识的达成必须是在双方谈判的基础上共同达成的,而促使方案成为共识的基础就是双方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的保护。习近平主席在国际不同场合、不同会议上提出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并非是中国单方面的“一厢情愿”,而是在对国际环境深刻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的人类未来交往走向。
再次,寻求在国际组织框架内解决多元化的国际冲突。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认为,交往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之间进行的。就目前的跨国交往主体来说,交往主体已不仅仅局限于国家层面,而是扩展到了群体、公司、社会组织、个人之间,交往主体的多元性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每个个体都有其鲜明的文化特点,就像有些学者提出的“文化是历史地凝结成的人的存在方式,因为就人的生活和人的世界而言,文化是最基层的东西,它是人的活动及其文明成果在历史长河中自觉或不自觉地积淀的结果;作为稳定的生存方式的文化一旦生成,它一方面对置身于这一文化之中的个体的生存具有决定作用,像血脉一样构成人的存在灵魂;另一方面,它构成了社会运行的内在机理,从深层制约着社会的经济、政治和其他领域的发展。所以从某种角度可以说,文化是人的存在本身。”*耿超:《国际关系视野中的哈贝马斯商谈伦理思想研究》,广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如何尊重每个人的文化差异就成为交往行为能否达成共识的重要一环。如何在对话的基础上改变旧有的国际规则,让新兴经济体和弱小国家发出自己的声音;如何让国际规则的达成建立在多边谈判的基础上而不是由大国主导的单边形成机制;这是目前国际社会在出现问题和冲突时最希望看到的一种世界性问题解决争端机制,即通过多边和平谈判机制形成具有约束力的章程。也许习近平主席在出席联合国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能给我们启示:“我们要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文明之间要对话,不要排斥;要交流,不要取代。要尊重各种文明,平等相待,互学互鉴,兼收并蓄,推动人类文明实现创造性发展。”这是推动国际社会向良性发展的有效途径,就像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经过各个与会国的退让和谈判,最终达成协议;这一协议虽然不是很完美,但至少迈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坚实一步。国际组织的约束性远远大于哈贝马斯提出的“主体间性”的道德约束机制。
最后,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摒弃交往的“资本中心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其出发点是人类社会,其归宿点是人类社会的和谐相处,但是以工具理性为代表的现代性却充斥在生活的每个领域,国家之间的交往亦是如此。国家之间的交往被看成是因利而聚的交往,“友好—邪恶”国家的划分则采取了利益大小的排名划分原则,遇到摩擦、冲突坚信武力是最好的问题解决方式的交往理念在国际社会比比皆是。而理性交往理论认为主体间通过语言为媒介的理性交往是世界共生共存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对工具交往理性的批判和纠正。今天国家之间除了经济上的交往之外,还有文化上的合作与交流,如:世界各国在其他国家举办的“文化年”活动,其目的是宣传本国的传统文化,加深其他国家对本国历史文化的理解。国家之间的交往是为了增加彼此之间的理解,促进各国人们能够更加幸福的生活。人类生存离不开资本,但是资本却不是构成人类幸福的全部。在全球多极化并存的情况下,唯有尊重各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建立平等的多样交往方式才能共建人类美好的未来。这里借用时事评论家扎卡利亚在《后美国时代》一书中的评析来说明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可行性:“我们有史以来第一次见证这样真正的全球增长。在这样的国际秩序里,世界各国不再是被控制者抑或旁观者,他们将是参与者,按照自己的意志运转。这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球秩序。”*任仲平:《站在中国与世界的命运交》,人民日报,2015年12月31日。因此,人类社会只有抛弃以“资本”为中心的交往方式,寻求多元化的合作、交往方式,国家之间的交往才能更加长久地持续下去。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所提倡的交往行为中所应该遵循的一些准则、理念为创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理论上的借鉴,同时哈氏的交往行为理论更好地把中国的和平、互利共赢的外交理念用西方式的话语表达了出来,这也为西方各国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语言上的便利。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不单纯是理论层面的论证,同时也从实践层面积极寻求在国际组织框架内解决问题,这为人类的交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更加证明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切实可行的国际交往理念。
卢元芬(1985-),女,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