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研究
2016-03-16王月影马鑫岩河北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河北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河北农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河北保定
□文/赵 齐 赵 欣 王月影马鑫岩(.河北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河北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河北农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河北·保定)
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研究
□文/赵齐1赵欣2王月影3马鑫岩1
(1.河北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2.河北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3.河北农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河北·保定)
[提要]本文针对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结合相关案例进行探究,并提出对策建议,以完善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监管机制。
保险中介;保险公司管理;代理人制度;保险监管
原标题: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收录日期:2016年9月5日
一、选题背景
保险市场主体不仅包括投保人、保险公司以及市场监管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也发挥着重要作用。2000年左右,我国正规意义上的保险中介机构开始逐步成立,经过不断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业务份额也同时增长。保险中介机构的产生打破了我国保险市场传统的经营和销售模式,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建立和完善保险中介制度是保险人拓展业务、投保人购买保险、降低保险成本的需要,然而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存在起步晚、先天不足等问题导致所占市场份额较小,尚未形成产业化经营。
二、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现状
我国《保险法》未对“保险中介”进行明确界定,只有《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提到:“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可见,保险中介市场并非规范有序。
在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同时,各种问题随之而来。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存在过度竞争、无序竞争、经营不规范、欺骗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合谋虚构中介业务套取保费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随之加大对保险中介市场的管理与整顿,同时提高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2009年10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提高至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提高至1,000万元。2013年伊始,保监会又发布《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将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机构的准入门滥正式提升至不低于5,000万元。本文针对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对问题发生原因进行探究,提出完善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监管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三、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中介法律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已初见成效,相应的法律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已陆续颁布。近年来,《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等行政规章开始施行,2007年底,《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也已颁布,我国建立了基本的行政规章制度体系。但是,行政规章制度体系尚未上升至法律条文,我国虽然目前已出台了有关保险的行政规章及其指导性政策文件,但是正式的法律条文规定较少,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更为缺乏。同时,随着保险业务市场化的发展,外资保险逐渐进入中国市场,而国内缺少有关行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性约束,立法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以上这些行为导致保险中介公司缺少相应的法律约束,且在违规后缺少相应的制裁,处罚力度较轻,不利于保险中介市场的规范化。同时,法律性规范所涉及的范围较少,缺少对中介发展的鼓励性措施,忽视保险机构的质量,以至于在同外国竞争对手竞争中存在劣势。
(二)保险中介发展速度较快,但只重视“数量”忽视“质量”。趸交业务是保险中介片面追求规模化而出现的现象,以期缴业务为例,保险公司往往支付的佣金达到首期保费的1~1.5倍。据资料显示,中国人寿、平安寿险、太平洋寿险、新华人寿等四个保险公司2013年年报显示,年度退保金分别达到405亿元、52亿元、103亿元、154亿元,分别比上年上升120%、17%、40%、92%。2014年,退保总额比去年增长超过千亿元,增长率超过80%,这是只注重“数量”忽视“质量”,粗放式发展的结果。
(三)保险中介行为规范性差,诚信意识缺失。行业的发展需要以诚信为基础,诚信经营是行业发展的根本前提。我国的保险中介人员较多,比例达到整个保险行业的90%,保险中介人群存在着队伍庞大人员素质低、规范性差、违法违规行为频发等问题。在目前保险中介中,欺瞒顾客风险收益、挪用、侵吞顾客保费、售后服务较差等行为经常发生,导致客户对保险中介信任感下降,客户入保不积极,反映了我国保险从业人员素质水平有待提高、中介机构粗放式管理、缺少有效监管及其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四)保险中介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发展不完善,许多保险中介是从其他行业中发展演变而来,保险中介制度建设存在着很大缺陷。缺少相应的管理制度,使得目前保险中介内部存在着许多问题。表现在公司管理层对保险知识了解欠缺,缺少相应决策能力,同时缺少员工激励机制,导致人才的流失,从业人员积极性差。同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缺乏对相关人员的监管。中介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成为制约保险中介发展的重大问题。
(五)保险代理人角色定位不明确。我国《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是保险代理人的三种类型。在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中,没有对个人代理人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内的营销员行使个人保险代理人职责。在现实情况中,个人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业务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个人代理人却不在公司编制内,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只是建立在委托合同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他们的利益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障。其次,我国目前有些保险公司仍以兼业代理人为主体进行业务经营,而他们很多人充当了投保人的代表,代理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进行投保人利益的维护,而他们缺少相应的激励措施和专业技能,导致缺少积极性,没有很好地发挥销售渠道作用,出现角色错位和角色不到位现象。
四、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保险中介机构。从2009年起,泛鑫开始主营个人寿险代理业务,此后,其业务规模逐渐扩大,至2011年已完成新单保费1.5亿元,规模位于上海保险中介行业领先;2012年的新单保险费超过4.8亿元,同比增长200%。2013年8月,泛鑫保险代理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公司总经理携款逃跑,涉及金额近8亿元,涉及范围达到8个省,影响十分恶劣。
泛鑫在短时间内保费规模迅速增加到“龙头位置”依靠于“泛鑫模式”,主要是“期交变趸交”。其主营业务为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具有保险期限长的特点,泛鑫正是利用寿险这一特点进行了骗保,通过和客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合同,另一份是其公司自制的固定收益的理财协议。泛鑫将原本期限较长的保险产品包装为短年期、年收益高达8%~10%的理财产品。泛鑫的运作模式本质就是通过不断地发展新客户,将长期业务拆成短期,套取保险公司的高额佣金,赚取佣金和实际缴纳的保费的差额。在寿险营销中,通常在新业务的首期,佣金很高但是以后会逐年递减,泛鑫为了维持对客户承诺的高收益就必须不停地发展新客户才能保证资金链的顺畅。这种激进的高风险销售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欺诈,很容易造成公司的资金链断裂。
(二)案例发生原因探究
1、内部因素。泛鑫案发生原因是为了获得利润而通过监管漏洞故意欺骗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主要因为公司对内部高管缺乏约束力,内部治理不规范,保险中介机构自身控制能力较低。从保险公司方面着眼,保险公司对风险控制缺乏掌握,对中介机构缺乏监督管理。一是保险公司为了寻求高业绩而放松对单证管理、展业、代收保费制度的管理,以及分支机构并未建立强烈依法经营的理念。例如,保监会规定:对于新型人寿产品在犹豫期要做到全部回访,部分保险公司不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还有其他保险公司在单证管理上仍存在问题;二是保险公司同保险中介机构在产品推广、业务招揽等多方面存在竞争关系,保险公司大部分都有自己的营销推广部门,这在一定程度上和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冲突,造成保险中介为了赢得个人利益而走上违法道路;三是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各保险公司规模存在较大差异。有巨头公司也有中小型企业,中小型保险公司因为其竞争力较低,于是将业务推广任务交给中介机构,从而产生依赖性,放松了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与风控,使中介机构有了可乘之机。
2、外部因素。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整体水平偏低,所占市场份额较小,尚未形成产业化经营。相当数量的保险公司还将重心放在保费规模上,而忽略了质量与消费者反馈;当前,我国社会的信用水平还处于较低水平,这制约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监管处于整体无序水平,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的监管制度执行性较低,保险中介退出机制未建立。例如对于保险中介界定不明确,对其业务范围没有明确规定,给监管人员与保险中介者带来难度。
五、完善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监管法律制度。因保险市场遵循平均利润率规律,所以呈现出市场状态为激烈竞争的买方市场,但是当各保险公司价格竞争达到极限状态时,竞争的重心就由价格竞争转移到承保服务与技术上,此类需求的承担将转移到保险中介公司上。所以可见,将发展中介人制度视为暂时之计是不可取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中介制度以及监管法律制度,完善我国当前的保险市场,加快保险业的发展速度。
相关部门应根据《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有关《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相关问题,明确界定保险中介定义与保险中介机构职能,尽管2013年出台的修改过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规定的内容删除了部分不符合当前保险中介市场发展趋势的条款,但仍然有很多问题未得到解决,可操作性的提升空间巨大,例如目前保险中介的佣金比例范围尚不明晰,相关法律应作出进一步规范。
(二)从严执法、违法重罚。就当前保险市场状况来看,存在监管部门执法不严的问题。因整体大环境的影响,监管人员不能从严执法,很多监管流程只是形式。并且,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保险中介机构,监管部门罚款数额力度不够,处罚方式不严格,无法在保险中介市场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相关监管人员应该有从严执法、违法重罚的执法精神,严格规范我国保险中介市场。
(三)加强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加,保险市场正呈逐渐发展与开放态势极速进步,保险中介所处的市场环境正渐渐趋于良性。制度具有可移植性,吸取国外的保险中介制度的优点部分用于我国保险市场上:一是根据我国特有的制度环境和业务性质选择适用于我国大环境的保险中介体系;二是建立系统的资格等级、差别佣金和职业培训制度模式,这有助于提高保险中介人的积极性与完成任务质量;三是建立严格有效的保险中介人行业规范制度,包括有效担保制度﹑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度﹑客户追踪反馈制度等;四是建立系统的制度实施机制,包括政府的监管﹑行业自律机制以及以媒体、大众舆论等方面为主的外部监督与反馈机制。
同时,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在与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合作时的管理和培训,包括代理合同、代理业务、代理机构的财务管理;并且按照相应标准进行业务素质、业务质量考核,并对保险中介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保证专业性、高效性、规范性,也可要求代理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便于规范保险中介机构行为。同时,可以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业务营销的改革力度,拓宽营销渠道,而不局限于保险中介机构的营销,促进保险公司多元化发展,促进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良性竞争,达到双赢的效果。
(四)加强行业协会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督。从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出现、发展和变迁过程中可见,保险中介制度的不健全、不科学、不规范发展原因在于制度的确立目标定位模糊,很多制度的出现仅仅是为了解决当前问题,定位不明确,缺乏对整个保险中介行业的导向性。综合我国保险行业曲折发展的历程来看,我国保险中介制度最终目标应是促进我国保险行业持续、健康、有效的发展。中间目标应为保护保险人、经纪人和投保人三方的利益。应该坚持以下几点原则:一是有利于保护保险的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各方利益;二是有利于保险资源的开发;三是有利于保险成本的节约;四是有利于保险中介制度的功能实现最大化。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监督作用,促进保险中介行业良性发展。
(五)建立代理人制度。通过保险公司直销人员代理是中国人比较信任的代理方式,也是最常见的代理方式之一。在寿险行业由于寿险保单具有期限较长的特点,因此实行专职代理制度以方便保险公司的监管。在非寿险领域,保单期限较短,因而实行独立代理以满足公司方便管理的需要。根据不同保单的实际情况,应大力发展保险代理人制度,稳步发展个人代理人,积极发展兼业代理,提升代理素质水平,面对不同的群体实行不同的营销策略,扩大保险代理影响范围。
可见,应将发展保险代理人作为首要任务。而这并不意味着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发展可以暂缓,而是同时可以在一些经济发达、对外开放程度高的大型城市进行试点,积累相关经验和技术之后再进行全国范围内推广,同时也要充分发挥保险代理人在推销保险产品的同时,向民众普及保险业务知识,更好地保障被保险的权利。
主要参考文献:
[1]安秀洪,王晓东,洪生.保险中介市场风险状况及监管对策[J].保险研究,2009.6.
[2]黄珏.泛鑫案所涉法律关系[J].法制与经济,2014.4.
[3]蒋娟秀.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模式及其启示[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4.8.
[4]龙翔.从保险消费者含义看保险监管与消费者保护的衔接[J].上海保险,2014.12.
[5]赵心宇.对健全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体系的研究[J].上海保险,2012.6.
F84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