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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共建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03-16林群雄孙全忠

广东公安科技 2016年3期
关键词:公安部重点实验室

林群雄 孙全忠

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共建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林群雄 孙全忠

(广东省公安厅科技信息化处,广东广州510050)

2008年8月以来,公安部在全国确定27个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模式上,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建设模式有“独建模式”、“政—政模式”、“政—校/所模式”和“政—校/所—企模式”,多单位共同组建和参与建设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弥补了单一单位建设实验室力量薄弱的不足,增强了各单位研究资源的共享,但是多单位共同建设重点实验室也带来了合作的各种问题。本文通过共建模式的分析,为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多单位建设在体制和协作模式上提供借鉴和指导。

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共建模式问题对策

1 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建设模式概况

1.1 西方发达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模式

美国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国家实验室建设方面最为典型的代表。美国在国家实验室建设模式上主要以联邦政府相关部门和国家科学基金会资助大学实验室、研究所或非盈利研究机构、企业,通过有效的组织方式形成较大规模的研究团队,必要时形成跨学科、跨地域、跨行业或跨机构,或上述某几种方式兼备的实验研究基地来组织实施相关研究。

1.2 中国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模式

中国国家重点实验室主要由国家资助经费,实验室相对独立管理的模式。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实验室相似,国家资助的形式主要由各部门主管,其中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主管的重点实验室数目较多,占重点实验室总数的84%,其他如工信部、卫生部、农业部、计生部、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海洋局以及7个省的科技厅主管数量相对较少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1.3 高校及部门重点实验室建设模式

大学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支柱,由于国家重点实验室数量较少,部委及省级重点实验室成为了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主力军。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模式与国家重点实验室类似,与传统高校科研实验室有一定区别。

1.4 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建设模式

1.4.1 独建模式

即实验室的建设基本依托一家单位完成,无共建、联建单位,根据依托单位的不同又可分为院校及研究所型独建模式、实战型独建模式(即依托单位为公安实战单位)。院校及研究所型独建模式,即依托单位为一家公安院校或公安研究所,完全自主建设、自主管理、自主发展。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基本为本机构的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资历的专家;公安实战单位型独建模式,即依托单位为一家公安机关,无共建单位。

1.4.2 多家单位共建/联建型模式

主要依托一家单位,但又有一家至多家共建单位、联建单位,共建模式的重点实验室按共建单位的不同性质,具体又可以分为政—政模式、政—校/所模式和政—校/所—企模式。政—政模式,即实验室由多家公安机关单位共建模式;政—校/所模式,即实验室由公安机关和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共建、联建;政—企模式、政—校/所—企模式,即实验室由公安机关、企业以及公安机关、企业和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共建、联建的模式。

1.5 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建设模式的比较

1.5.1 院校及研究所型独建模式

实验室的研究方向较多关注学术方面,能够较好的把握研究方向的学术进展以及国内外在研究方向上的相关突破,注重基础性研究和应用基础性研究,同时也密切关注公安实战中的亟需解决的问题。

1.5.2 公安实战单位型独建模式

由于实验室人员多为在职在编民警,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针对公安实战中突出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其针对性较强,在不需要较多基础性研究工作的前提下,对实战单位最迫切的问题进行重点攻关。

1.5.3 “政—校/所模式”实验室

由公安实战部门提出现实工作中的难点,依托高校的科研优势、人才优势,进行科研的重点攻关,实现两者的进一步融合,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行业的技术标准、关键技术和实施方案,培养系统内所需的高质量、实用型的人才以及承担国家、部委等重大科研课题项目。

1.5.4 “政—企模式、政—校/所—企模式”实验室

公安机关、高校、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公安业务对产学研相结合的需求,而企业是我国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力量,为了适应这种现实需求以及促进公安机关、高校以及科研院所的产学研能力水平的提升,实现各单位之间资源的共享,产生了政—校/所—企的三位一体的共建模式,目前公安部重点实验室中大多数都采用这种模式。

2 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共建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几年的建设和发展,各重点实验室在研究水平、发展保障、队伍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共建模式实验室解决了独建模式存在的资源相对单一,人才匮乏,学科交叉性不强和成果转化较难等问题,但是也存在其自身问题。

2.1 组织机制问题

共建实验室建立科研资源合作共享机制,兼顾各自优势、统筹各方资源,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形成较强的科研合力;但是在共建模式下,实验室本身不是独立的法人,受制于行政区域划分、属地管辖原则及公安机关“条块结合”的行政管理体制,各共建单位的人才、设备、经费等实验室资源难以统筹,合作共享存在着一定限制,跨部门协作程度不高。

2.2 实验室研究人员身份及研究时间问题

实验室研究人员是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的根本力量,目前公安部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人员主体由各共建单位在职民警担任。实验室研究人员的身份和研究时间得不到保证,就难以完成高质量的研究工作。

2.3 实验室建设经费不足的问题

实验室建设经费是实验室开展正常研究工作的基本保障,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投入是实验室发展的重要保证。国家投入是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基本来源,目前难以争取到其他经费投入。

2.4 共建模式各方共赢契合点问题

公安部共建模式不管采用了哪种共建模式,各共建单位均无隶属关系,所有重点实验室的参与共建单位均有自己的目标诉求。共建重点实验室如果不能处理好共建单位的各自利益,则共建单位不可能全身心投入到实验室的建设。

2.5 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对于共建模式的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存在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很多实验室在建设过程中,只注重了知识创新过程,各参建单位均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当最后取得了研究成果时,参建单位均想获得研究成果更多比例的知识产权,由于研究实施之前往往忽略了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界定问题,最后往往会因知识产权归属而产生矛盾。

2.6 成果推广收益分配问题

知识产权归属与成果推广收益不是一个问题。研究成果可能是理论成果,也可能是研制的仪器设备。公安部一贯注重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把科研成果转化为公安实际工作的生产力,解决公安实际问题,才能体现科研价值。研究成果推广不但与知识产权归属有关系,还与推广过程中成果定型及市场运作有关。重点实验室各共建单位通常对科研成果的收益问题缺乏提前约定,在科研成果得到较大推广收益的情况下,往往产生收益分配的矛盾。

2.7 共建模式中的共建单位的选择问题

目前,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建设模式以共建为主。共建模式相对于独建模式有其自身特点和优点,但并非只要采取共建模式就能够获取共建带来的效益。重点实验室共建单位的选择非常重要,共建单位是否合适决定了重点实验室建设最终目标的成败。

3 解决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共建模式存在问题的对策

3.1 建立良性的组织管理机制

加强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各部门之间协作的基础是建立适应公安部门性质的良性组织管理机制。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在管理机制上应当相对独立,以实验室主任负责制的人、财、物管理的相对独立性是实验室高效运行的重要保证。

3.2 确保实验室研究人员身份及研究时间

实验室中不管是在职民警还是其他类型的研究人员,应当在实验室里任职一个研究周期。如果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难以保证在职民警较长时间留在实验室,可以让他们一个月或一年中的一段时间留在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

3.3 多渠道筹集实验室建设经费

实验室应通过不同渠道获取实验室经费投入。除公安部的项目经费投入外,可以争取依托单位的运行经费、共建单位的项目合作经费、申报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等,另外实验室要做好科研成果的推广转化工作,获取的收益用于实验室的建设。

3.4 找准共建各方的目标诉求契合点

解决各共建单位共赢目标是首要任务,在组建重点实验室之初,各共建单位应当明确共同的目标诉求,当各共建单位的目标诉求不同时,必需由参建单位负责人共同协商并调整各自的目标诉求,使各自的目标诉求满足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大目标。

3.5 提前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

要解决好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在研究实施之前,各参建单位应当制定好研究规划,根据各参建单位在研究中承担的任务、角色等,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并签订协议。

3.6 提前约定成果推广的收益

研究成果推广之前,各参建单位应当制定成果推广规划,根据推广过程中各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性质、工作量等方面制定研究成果推广收益分配方案并签订协议。

3.7 根据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有针对性的选择共建单位

一般情况下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并非是单一目标,此时,应对建设目标进行分解,认真分析各子目标,再根据子目标综合选择共建单位。当面对多个共建单位的选择时,还需考察共建单位在相关方面的研究能力。

[1]肖红缨.国家重点实验室“共建—共管”模式研究[D].湖北华中科技大学,2005.

[2]杨少飞,许为民.我国国家重点实验室与美国的国家实验室管理模式比较研究[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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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光红,吴锜.关于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思考[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3,2.

[5]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Z].北京:公安部,2005.

*公安部科技强警基础专项基金资助项目“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建设模式创新研究”(2011GABJC00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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