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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炭自杀案件的特点及现场勘查要点

2016-03-16王宇全

广东公安科技 2016年2期
关键词:烧炭自杀者勘验

冷 冰 林 超 王宇全

(1.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警大队,广东 广州510430;2.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广东 广州510050)

烧炭自杀案件的特点及现场勘查要点

冷冰1林超1王宇全2

(1.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警大队,广东 广州510430;2.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广东 广州510050)

本文主要通过对广州地区2013年至2015年发生的部分烧炭自杀案例进行收集、统计、分析,总结一般烧炭自杀案件的特点,以及此类案件现场勘查的原则、目的、要点和具体方法,为现场勘查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以期提高烧炭自杀案件现场勘查的效率。

烧炭自杀封口胶密闭环境

1 烧炭自杀案件现场的特点

1.1现场保留有残留的木炭或者炭精及相关工具

自杀者一般使用用于取暖的火盆或者普通的金属制脸盆作为烧炭的容器,用火机或者火柴点燃盆内的木炭或者炭精进行自杀。其中装木炭或者炭精的炭盆以及木炭的引燃工具都是烧炭自杀现场的重要标志。烧炭自杀需要使用木炭的量比较大,现场有时能发现完整的木炭包装,通过包装确定购买的商铺,对进一步确定自杀者的相关信息意义重大。

1.2现场一般用胶带封死门窗的缝隙

自杀者选择烧炭自杀前,一般都会在专门的网站、论坛或者QQ群学习了自杀的具体操作过程,做好自杀的准备工作。其中除了准备木炭或者炭精以外,烧炭自杀案件另一个区别其他自杀案件的特征就是自杀者会利用胶带封死门窗的缝隙,这样可以阻止房间内外的气体交换,增大一氧化碳的浓度,增加自杀的成功率。部分细致的自杀者不仅仅会封死门窗的缝隙,甚至连屋内的插座孔以及另外一些可能与外界相同的孔洞也会用胶带封死。在一般情况下,现场能找到自杀者剩余下来的胶带。通过胶带上的潜在手印可以确定相应行为人的身份。

1.3现场遗留有各类安眠镇定类药物或者酒精类饮品

烧炭自杀是在一氧化碳中毒和窒息的共同作用下致人死亡的,而一氧化碳中毒和窒息身亡并不是完全的无痛苦。一氧化碳中毒后,首先会出现严重的头痛,接着是恶心、呕吐和呼吸急促,身体软弱无力、血压下降、脉搏加快,然后中毒者会精神错乱,丧失意识和昏迷,最终导致死亡。为减少自杀过程带来的痛苦,自杀者一般会利用安眠类药品或者酒精使自己陷入无意识状态。所以,现场也会遗留有自杀者使用过的安眠镇定类药物和酒精饮品。酒精饮品因为获取比较方便,在烧炭自杀中也非常常见,尤其是男性烧炭自杀。而相对于酒精类饮品,安眠镇定类药品的作用效果更快更明显,部分女性烧炭自杀者常选择酒石酸唑吡坦片或氯镁扎酮等一类安眠镇定类药物。

1.4自杀地点特征

从广州白云区2013年至2015年的烧炭自杀案件自杀地点的分布来看,大部分烧炭自杀者选择出租屋、宾馆或者酒店作为烧炭自杀的地点,而相应的在民居、寝室等地点实行烧炭自杀的比较少。烧炭自杀需要做一定的前期准备工作,如果这些准备工作被自杀者的亲友获知,无疑会降低自杀的成功率,选择在出租屋、酒店或者宾馆进行自杀活动,被外界发现和打扰的概率相对偏低。选择在这样的地点进行自杀行为,不仅方便自杀准备活动的进行,同时还能降低被解救的成功率。

2 烧炭自杀案件现场勘查的要点

2.1现场访问

首先要访问现场的发现人和报案人,因为发现人和报案人一般最早发现和接触现场,比较了解现场的最初状况,知道现场有无变动情况。通过发现人和报案人了解现场的具体情况后应该了解自杀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就烧炭自杀而言,自杀者通常选择在出租屋或者小旅店实行自杀行为,可通过其登记信息获取自杀者的个人信息。通过对死者亲属、关系较近的人进行访问,以确定死者是否有经济上、感情上和精神上的重大问题或者曾经遭受过重大打击,是否表现出消极悲观的厌世情绪,有无生理缺陷或者精神病等自身因素以及是否有家族的精神病史,认知功能是否有障碍,在平常的生活中有没有自杀的言行表现等。这些对于初步确定案件性质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最后则是对其他知情人的访问。虽然烧炭自杀案件的场所一般都比较隐蔽,但也有部分烧炭自杀案件有目击证人,能确定死者自杀前的状态,这对于确定案件的性质也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2.2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案件现场的勘查,案件现场的勘查可分为三个步骤,整体巡视,局部勘查以及个体勘验。

整体巡视,是指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为了确定现场勘验的范围、重点、顺序,对现场的内部状态、外部状态以及其周围的环境进行概括性的巡视观察。整体巡视又称为视察现场和巡视现场。现场巡视一般是现场勘察的第一步,可初步估计案件现场的性质,确定具体勘查的顺序及方式。在烧炭自杀案件中,首先,要运用笔录、绘图、照相、摄像等方法记录现场的具体情况。其次,就是通过案件中心现场和出入口的具体情况初步分析案件的性质,典型的烧炭自杀案件现场的出入口门窗保存完好,无强行闯入破坏的痕迹,中心现场整体相对有序,无明显的打斗痕迹。如果现场门窗在案件发现前已经被破坏,现场有明显的打斗痕迹,则案件有可能是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的方向和重点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如果现场没有典型烧炭自杀的特征,也没有暴力侵入痕迹,现场保存完好,没有打斗痕迹,则可能是意外事件。最后,则是通过案件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勘验的重点和顺序。烧炭自杀案件现场勘查的重点有两点,首先是现场尸体;其次是自杀者为烧炭自杀做准备而留下的一系列痕迹、物证,这些痕迹、物证能从各方面反映出案件的整体情况和个体的特征。确定案件的勘查顺序则是根据具体烧炭自杀案件现场是否与典型的烧炭自杀案件现场一样,表现为现场的范围比较小、案件中心部分比较突出以及相关联的痕迹、物证比较集中。对于这一类典型的烧炭自杀案件现场一般采用由中心向外围勘验的顺序。但是对于部分集体烧炭自杀来说,自杀者选择在相对狭小的空间内进行集体自杀,痕迹、物证过于集中,进入现场很可能破坏这些痕迹、物证。而这类案件社会影响大,对现场勘查的要求高。对于这种情况可以从门口这个特定的部位开始勘验,逐步层层深入。

局部观察,是指勘验人员在整体巡视的基础上,把现场分成特定的几个部分,并分别对其进行观察研究,形成一定的判断,并为个体勘验做必要的准备。通过整体巡视,可把烧炭自杀案件分成三个局部进行勘验,分别是尸体、出入口以及准备自杀的相应物品,在烧炭自杀案件的局部观察中,首先要按照局部的划分进行重点部位的拍照和录像,并在现场笔录和现场绘图中记载相关痕迹、物证的原始位置,然后判断现场状态有无反常。烧炭自杀的出入口一般保存完好,没有暴力闯入和破坏的痕迹,具体表现为窗户保存完好,窗台没有闯入痕迹。而准备自杀的相应物品一般表现为现场的炭盆、火柴或者火机、酒精类饮品或者安眠药,其中作为一氧化碳来源的炭盆是必不可少的。部分烧炭自杀者会饮用酒精饮品,因为酒精的作用,现场有时能发现呕吐物。有些烧炭自杀者会在自杀的过程中醒过来,但由于一氧化碳以及酒精或者药品的作用而无法正常运动,摔倒在地而造成外伤,形成可疑血迹,碰到这样的情况不能直接肯定现场有搏斗,而要根据死者的伤口和现场血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过对重点部分的分析,可以进行局部初步的现场重建,但是要得出最终的结论还要依赖现场访问和现场勘查获取的信息的支持。在局部观察的过程中,对于已经发现的痕迹、物品要进行标记,同时要继续寻找尚未发现的比较隐蔽的痕迹、物品。

个体勘验是在局部观察的基础上,对现场上与犯罪有关的或者可能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所进行的勘验、检查。在烧炭自杀案件中,个体勘验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与案件有关的痕迹主要集中在案发现场出入口的手印以及脚印,通过提取现场门把手上的手印以及出入口的鞋印,再与现场尸体手印以及鞋印进行对比,可判断案发时是否有死者以外的第三者来过现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主要包括进行烧炭自杀而准备的物品,其中最重要也是最有价值的信息就是封口胶,通过提取自杀者用于密封房间所用的封口胶,用“502”熏显封口胶带上的指纹,与现场尸体做对比,可判断实行自杀准备工作的人是不是自杀者,如果进行自杀准备的不是自杀者,则案件可能转变成刑事案件。同时,现场还有安眠药药盒等其他物品也可以提取相关痕迹,部分烧炭自杀现场会有饮用过的酒瓶,通过提取DNA和指纹的方法确认是否是死者饮用。对于其他可能留下的与案件信息有关的物品也要进行提取和勘验。对于现场尸体的随身物品需进行仔细勘验,一般通过现场尸体的随身物品可以确定尸体的个人信息,通过关联尸体的通信工具可能发现自杀的动机以及遗书等。对于相约集体烧炭自杀的案件,勘验现场的手机等通信工具尤为重要,相约集体烧炭自杀通常是互相不认识的有自杀意愿的一些人通过互联网结识,一般通过QQ群交流的方式共同计划实行烧炭自杀,而这个从相约自杀到实行自杀的交流过程通常能在自杀者的通讯工具上有所体现,同时这类现场也可能有人中途放弃自杀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勘验现场的通信工具意义重大。

3 小结

广东一直是中国各类新型犯罪的传出地,目前,烧炭自杀在广东地区发生率相对较高,内地这类案件的出现频率还比较低。通过认识这类案件,了解其传播的特点、案件现场的典型特征、自杀者的特征、现场勘查的方法和要点以及一些预防的措施,提前做好防控工作并能在实际的勘查工作中更好地应对这一类现场,提高现场勘查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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