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2016-03-16孟晓东
□文/孟晓东
(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安徽·蚌埠)
一、巨灾保险的可保性
险种的开发都要以其可保性的分析为开端,而巨灾保险的可保性也一直未有一个统一的定夺。与传统的可保风险相比,巨灾保险与其相悖的通常有两点,下面分别对相应的解决方案做出分析。
(一)不符合大数定则。巨灾风险的发生相对于其他的一般风险事故较为少见,近年来在大部分地区发生的巨灾次数可以用个位数来衡量,人们一般认定巨灾保险不符合大数顶则,在巨灾保险可保性的确立上一直是一大障碍。但是,结合我国本身幅员辽阔的地理特点,我们或许可以把巨灾保险的时间与空间范围进一步延展,扩宽巨灾保险所包含的领域,这样巨灾风险的发生概率相对于以前就会有大幅度的提高,随着科技发展对灾难发生预判准确性的上升以及样本数量的大幅度提高,巨灾保险的概率也可以有其相对的稳定性,在克服了巨灾保险的低概率性与不确定性后,根据大数定则也能够对某一地区的巨灾保险进行精准的预测。
(二)保险双方均无法承担巨灾保险带来的支出。巨灾报险虽然不常发生,但是一旦发生,将会对发生地区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一般会带来巨额的经济损失,所以保险人并不能通过其相关的保费以及日常收入就可以进行偿清。而且由于设置的保费费率较高,以及巨灾保险相对的低概率性而言,更多的被保险人不愿对其进行投保,这样巨灾保险在公司内部的资金层面上也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针对这一情况,也应从多方面开始入手:(1)首先我们要对公民关于巨灾问题的认识进行充分的教育,让我国公民在认清巨灾保险投保的必要性时,也能够提高其对巨灾风险的防范意识,保证其在巨灾发生时能够进行有效的自救,将伤亡较低到最小程度;(2)在巨灾发生时,各种建筑物的损毁以及建筑物倒塌时对人们造成的多次伤害一直是巨灾发生时造成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所以,遵循治标治本的理念,我国要对建筑物的建造标准进行更加严厉的管控,使其能够在巨灾来临时将损失降到最小。同时,政府也要结合当地特殊的地理条件,修立更多的人防措施,确保人们在巨灾发生时能够快速撤离到其中,以便能够做到最大程度的止损;(3)以往在巨灾发生时,政府都会承当主要的经济损失,而如今更应该以通过减轻保险行业相关业务税收的方式来帮助保险公司进行对这一险种的运营。将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入到保险行业中,让保险在巨灾问题中承当其应有的主要角色,这样在推动巨灾保险制度的同时也能够最有效地减轻政府面对巨灾发生时的财政负担。
二、我国巨灾保险现状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在目前来看还处在起步阶段,在新国十条的推动下,首先在一些城市开启了试点。前些年里发生在我国境内巨灾的事后赔付中,保险在其中所占的比例微乎其微,平均下来只有1%~5%左右的水平,与世界上35%左右的赔付水平可以说是相差甚远。而且由于我国国土面积辽阔、气候复杂且人口基数庞大,发生巨灾的次数相对较多,造成的损失数额也比较庞大。同时,随着我们越来越多的活动,地球的地理面貌正在无可避免的遭受剧烈的变动,伴随各种工业废气的排除以及数量以几何式增长的交通工具,人们还难以找到使之与大自然相平衡的解决办法,所以随之而来的后果就是巨灾的发生在近些年来愈加频繁,人们对巨灾保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是,我国在巨灾保险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保险行业本身的不成熟。我国保险行业相对于一些发展国家起步较晚,相对于国外成熟的保险体制还有着一定的差距。首先,我国保险行业在巨灾保险上并没有投入过多的精力,大部分保险公司都直接将巨灾划分为不可保风险。即使有偶尔的对巨灾进行承保的个例,最终的结果也都以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无法承担巨额的赔付支出而告终,甚至在1998年长江特大洪灾发生时,还上演了保险公司在洪灾发生后将居民所投巨灾保费如数退还,擅自终止合同的一出闹剧,等等。这些都体现出了我国保险行业在这一方面上的稚嫩。其中有一部分原因是缺少财政层面上的指导与支持,巨灾保险制度还没有设立完善,保险行业在这一领域举步维艰。还有一个最主要的方面就是保险行业在巨灾领域内的资金运作方式错误,我国各大保险公司在收入方式上显得过于单一,所以在面临巨灾发生时的巨额支出显得力不从心,甚至濒临破产。但是,近年来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善,保险公司通过借鉴外国的先进体制,开始将一些注意力转移到不动产投资项目当中,更多的保险资金投入到不动产行业中,使风险得到了有效转移,收入来源更加的多样化,不过虽然保险行业的资金层面在不断优化,但仅仅通过现行的体制想要实现巨灾保险的正常运作仍有一段差距。
(二)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在巨灾这一方面的立法较早,但在真正实施过程中却一直不成气候,甚至在不同阶段的立法中,还在为巨灾的可保性而作出自相矛盾的规定。近些年来,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使得人们在痛定思痛的同时,也真正确定了巨灾的可保性,随之推出的一些相关政策虽然填补了在这一方面的空白,但却过于笼统,与可以真正进行实施的标准仍有一定差距。不过在2014年新推出的国十条中,彻底明确了巨灾保险的实施方向,在深圳、云南两个区域首先进行试点工程,且在这两地的具体实施方案上也有所差别,深圳市倾向于通过政府进行投保,而云南则更加倾向于个人投保,通过这两种不同的方式,逐步在实践过程中完善相应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然后通过结合自身特定的地理属性与经济面貌,进而推广到全国范围内实施。
(三)政府所扮演角色错误。我国政府在巨灾发生时,会首先通知各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助,并对受灾地区与当地群众进行大量的补助,当然这是我们国家在公民受难时最基本的职责所在。但是,过于频繁发生的巨灾通常会给政府带来沉重的财政压力,造成国家在教育与公共设施建造等其他方面大幅削减支出,间接造成经济的低迷以及降低人们生活体验等各方面问题。所以,政府在这一领域并不应该只是在灾后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救助,而是应该提前做好准备,在引导保险行业在这一方面上的进步时,自己本身也应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应急机制。由于巨灾保险的特殊性,保险行业通常会面对着高赔率低收入的问题,自身资金不能承担这一重任,所以政府应在这一方面上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帮助保险行业通过再保险业务以及通过证券市场分散风险等方式帮助保险公司完善自我资金链,保险才能在巨灾发生时进行主要的赔付以及承担灾后重建的重负。与此同时,介于我国居民对巨灾保险意识普遍薄弱的特点,我国政府应加强对灾前防损以及投保巨灾保险重要性方面的宣传力度。
三、国外先进制度经验启示
自然灾害仍在不定期的发生,仅靠我们自身的摸索对于巨灾保险的发展显然不够,此时国外已经运转了数十年的先进体制则显得尤为珍贵。日本身处环太平洋地震带,也可谓是一个多灾多难的国家,尤其是地震,数据显示日本平均每天会经历震感不同的地震4~5次左右。但是,日本却能够依靠足够完善的地震保险制度在一次又一次巨灾后发挥其重要的作用。日本熊本县发生6.5级地震后,日本灾民在灾后严谨的秩序让人们感到惊讶,显然这与日本政府这一完善的巨灾保险体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有风险评估公司按照计算模型估算保险公司在此次熊本地震中将支付折算为人民币为187亿元的支出,这几乎是我国保险业在汶川地震中赔付数额的近百倍。日本政府在巨灾保险问题的处理上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思考:
(一)完善的制度保障。凡事都要立法先行,日本地震制度自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在一次又一次的大型地震后进行不断的修订,最终形成了如今这套缜密的体制。上层制度的明确是进行操作的必要条件,只有制度中给出明确的指挥和引导,巨灾保险才能得到成功实施。我国巨灾制度相对起步稍晚,想要在短时间内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体制尚有难度,所以我国可以采取在一些相关的法律中添加一些关于巨灾保险的制度,慢慢整理归类,之后通过在试点地区的实践之后,结合当地特点对制度进行完整的概括分类,再开始进行分别立法。
(二)家庭与企业财产投保地震险的区别。日本保险公司将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作为火险的附加险,由政府与保险公司共同经营,保险公司并不在这一险种上所持获利目的,而企业财产家庭险则是简单的作为商业保险,政府并不参与其中,所以说将重心放在家庭财产险上不仅能够保障居民在地震发生时基本的财险保障,也能够体现出应有的人道主义,提高人们对巨灾保险的认可度,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巨灾保险中。结合我国国情以及我国居民思想特点,这一方案尤为适合。
(三)巨灾风险的合理分散。面对巨灾发生时带来的巨额赔付,即使同时依靠政府与保险公司也会有一定难度,所以日本同时研究出了一套巨灾风险分散体制,首先运用再保险方式通过二级再保险市场将风险作为第一次分摊,然后再通过相关的巨灾保险证券等一系列保险衍生产品,通过金融市场来筹集巨灾保险的资金,将巨灾保险的风险通过不同的金融产品均匀合理地分散到市场当中。我国在建设此风险分散机制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加强国际间交流,将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规模扩张到国际上,通过将风险进一步转移到国际上来减轻自身的压力。
四、小结
本次新国十条的颁布毫无疑问的为巨灾保险注入了一股新生力量,巨灾保险的发展方向终于在文件中明确地指出,如今已通过试点将其加入到巨灾防范救助体系当中,通过财政方面的大力支持以及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结合每个地区的不同地理环境特点,终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收集并创建一套我国特有的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保险在不久之后一定会在巨灾救助中承担起其应负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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