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e租宝跑路事件”反思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
2016-03-16王媛,李玲
王 媛,李 玲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1131)
从“e租宝跑路事件”反思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
王 媛,李 玲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1131)
当前,金融创新的步伐远远快于金融监管。P2P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促进金融业态发展的同时,加剧了金融风险,也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文章以“e租宝事件”为视角,对当下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反思,认为我国应在现有监管的基本格局基础上,提高监管协调能力,增强监管水平,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e租宝;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风险
2015年以来,中国金融市场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各种新生金融业态不断的涌现,特别是P2P网贷的发展更是如火如荼,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e租宝事件就是2015年典型的规模较大的P2P跑路事件。P2P等互联网金融不仅为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提供了一条全新的融资途径,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一个较高回报额的理财渠道。但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监管,致使问题平台数量居高不下,P2P平台跑路事件频频发生。到2015年底,全国累计1 248家P2P问题平台,占比率高达34.5%。其中有500亿规模,涉及90万投资人的e租宝;430亿规模,涉及22万投资人的泛亚;50亿规模,涉及7万投资人的财富基石;20亿规模,涉及近万投资人的盛世财富,等等。尤其是2015年底e租宝事件的爆发,更加证明了法规政策没有落实到位,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和自律的呼声再度高涨起来。
一、e租宝事件分析
e租宝事件是2015年典型的规模较大的P2P跑路事件。e租宝全称为“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融资租赁债权交易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从2014年7月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e租宝实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被骗投资人约90万。e租宝涉嫌假标的(为自融)、假三方(涉足资金池)、假担保(盗用企业信息),这三方面是e租宝平台倒台的根本原因。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已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但e租宝仍然我行我素;这主要源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没有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导致监管政策没有落实到位。
二、我国互联网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沿袭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形成的。这一体系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能够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但其后,特别是2013年以后,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这一监管体系暴露出诸多问题。
(一)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缺陷
互联网金融多样化的业务模式和产品种类对于法规和监管的规避性较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元化的业务主体也给传统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政策带来了挑战。其中,尤以互联网信贷监管缺失问题最严重。从互联网金融的典型领域P2P来看,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系统性的监管理念、监管原则和监管措施。
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密集属性,制度往往滞后于技术并受技术驱动,现有法律法规不能与互联网金融技术,如大数据、云计算等发展相匹配,各行业监管规章也无法全面覆盖互联网企业的金融业务。现行的监管政策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此外,在自律机制建设方面,虽然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成立,但行业公约、自律规定等制度还不够完善,其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监管部门不明确
以支付宝为例,支付宝涉及用户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家庭地址、银行账号密码、余额宝理财密码等。因此,支付宝的监管涉及:转账付钱——央行,借钱——银监会,货币基金——证监会,运费险——保监会,阿里旺旺聊天——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财务制度——财政部,价格打折——工商总局。可见,仅一个支付宝的监管就横跨八大部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线上配资,线下配资,目前监管很容易失控。单个监管机构一己之力显得尤为艰难,而多部门的监管又很容易造成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踢皮球现象或是重复监管,但成立一个新的监管机构或是合并现有监管机构形成一个大监管机构,又极易造成垄断,这些都是摆在政府面前的新课题。
(三)监管手段相对缺乏
传统金融监管采取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市场准入三大手段对互联网金融具有不适用性。在非现场监管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未纳入非现场监管系统,技术上也没有实现对接,且互联网金融企业庞大的数据内容对非现场分析是个挑战,具有较大的难度。在现场检查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量大且复杂,尤其是资金流向的不确定性将给现场检查带来很大的困难,评估问题的整改效果难以把握,现场检查效果很难保证。在市场准入方面,由于法律的限制,暂时无法对行业准入标准、资金门槛等进行技术性审查,即便法律存在,这种准入审查也必将是严格而复杂的,需要建立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之上,这对于监管标准和水平要求也更显苛刻,并凸显出金融监管资源不足的现状。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反思
(一)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英国监管模式是一个超级大的机构。2011年6月,英国政府吸取金融危机教训,颁布《金融监管新方法:改革蓝图》白皮书,改革英国金融监管体制。从基本格局看,变原有的三方监管体制为“双峰体制”,新成立的金融政策委员会,专门负责宏观审慎监管,新成立的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负责微观监管职能。并严格规定了各类法定监管协调机制。从中可以看出,宏观审慎监管正在加强,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性也更加凸显。
当今,金融创新远远走在金融监管之前,这就大大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2015年11月13日,伊中卿在某论坛上建议,待条件成熟后把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并为统一的综合监管机构,设立中国金融监管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是隶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实现金融业的统一综合监管。有业内人士也认为,我国金融行业处于混业经营的现实之下,分业监管的时代即将远去,混业监管又重回格局。一个大金融监管时代就要到来。的确,近几年因为金融监管协调不畅,金融监管存在盲区,引发诸多风险:2011年下半年温州中小企业流动性危机、2013年货币市场钱荒、2015年6月A股异常波动等。1993年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由大一统到四分天下,现在又呼声重新回到大一统。不管金融监管部门是合并还是分拆,最重要的是对金融监管起多大作用,有多大效果。我们应该反思金融安全体系在整个制度的顶层设计层面是否合适,互联网金融监管涉及的多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是否有效建立。这才是金融监管的关键所在。
(二)有效提高监管水平
2015年11月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制定十三五规划的说明建议中明确提出:近来频繁显著的局部风险,特别是近期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说明现行监管框架不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体制性矛盾,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建设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在保持多头监管的基本格局基础上,统筹协调,充分发挥中央银行的牵头作用,且在现有的监管格局之下,做一些重新的权责明确,杜绝内部腐败是较为现实可行的做法。现行经济形势下,对该管的和不该管的进行清理,对监管的理念进行提升,才是提高监管水平的有效途径。
(三)提高风险管控
金融的核心是风险控制,风险控制的核心是信用体系,相比美国发达国家我国信用评估体系薄弱,没有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因此通过建立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的信用评估体系是监管的首要问题,在源头上杜绝信用风险的发生。有效地解决平台的信用评估问题,以此为切入点形成互联网大数据的全民信用评估体系,是未来互联网金融监管良性发展的保障。
我国P2P等互联网金融起步晚,却发展快,监管真空,存在很大问题。从2014年底中美金融市场比较就可以看出:中国P2P网贷金额2 528亿,美国401亿;中国互联网金融产品回报率是8%~20%,美国是0.8%~2%。美国正常的P2P公司遇到违约,都有风险备用金用于赔付,若赔付不够,平台会帮助投资者打官司,这一点我国暂时还没有做到。P2P想吸引投资者,必须把平台风控做好,资金有第三方托管、足额的担保、项目或标的流程公开透明。做到这三点才能真正发挥互联网金融服务老百姓和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才能形成自己的优势,区别于传统银行从而获得发展的持久保障。
[1]陈霄.民间借贷成本研究——基于P2P网络借贷的实证分析[J].金融经济学研究,2014,(1).
[2]陈林.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3,(11).
[3]廖愉平.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风险监管研究———以P2P平台、余额宝、第三方支付为例[J].经济与管理,2015,(2).
[4]魏国雄.信贷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5]郎咸平.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围绕资金托管等三个核心[EB/OL].http://money.163.com/15/1106/17/B7OMF25S00253B0H.html.
责任编辑:张 庆
Problems in China’s Supervision System for Online Financing: A Case of “Ezubao”
WANG Yuan,LI Ling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Hefei 231131,China)
Presently,the speed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is far faster than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The online financial model such as the P2P model contributes not only to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e but also to financial risk,which makes financial regulation harder in practice. Taking the case of “Ezubao” as a perspective,the current online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is reflected. It is concluded that based on the current supervision system the cooperative function should be proved to promote regulating power and risk controlling system.
Ezubao;the online financing;financial regulation;risk
2016-03-15
安徽省人文社科重点项目,项目编号:SK2014A182;安徽省人文社科一般项目,项目编号:SK2015B002。
王 媛(1981-),女,安徽蚌埠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社会保障学、经济学研究。
1004—5856(2016)11—0036—03
F832.5
A
10.3969/j.issn.1004-5856.2016.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