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互联网金融管理的对策探讨
2016-03-16陈倩倩
陈倩倩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广东 深圳 518000)
加强互联网金融管理的对策探讨
陈倩倩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广东 深圳 518000)
研究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中表现出的风险水平过高、范围确定困难、创新合法性存疑、缺乏必要监管体系、管理维度不足等问题,提供了通过加强互联网金融管理控制风险,提高互联网金融管理创新合法性,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利用大数据技术增加互联网金融管理维度等措施,希望对优化互联网金融管理体系,建立互联网金融管理新平台有参考价值。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范围;合法性;监管体系;大数据技术
受到来自传统金融领域、法律体系、组织管理等方面因素的制约,互联网金融存在管理上平台、结构、内涵、外延上的不足,导致互联网金融存在较高的威胁和风险。为了更好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和进步,必须强化管理体系、机制、组织和系统,以科学规范的管理去约束和控制互联网金融,进一步推进互联网金融管理的科学化、合法化和组织化建设进程,为强有力的互联网金融管理体系建设提供各方面的保障,更为全面、彻底、有效地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的成长与发展。
1 互联网金融发展中表现出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金融扁平化时代特点而产生的金融新生事物,对于创新金融形势、打造金融新平台、建立金融新体系有着重要的价值。但是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中受到传统技术和意识,金融传统边界和认知的束缚,导致互联网金融存在种种问题和隐患。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中表现出的问题主要有:
1.1 互联网金融风险水平过高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是便捷性和虚拟性,这构成了互联网金融存在范围广、时间分散、交易对象众多等问题,由于管理上存在网络、时限、对象上的限制,导致互联网金融存在特别高的风险,制约互联网金融管理工作的发展,也给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带来制约和阻碍。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网络平台建设还存在不同步和不协调的问题,网络平台建设只有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网络平台不成熟、不安全的风险传导到互联网金融体系中,造成互联网金融安全隐患。互联网金融信息没有规范的法律作为保护基础,倒卖互联网金融信息、个人信息的情况普遍存在,不但违反了互联网金融的职业道德,而且给国家、金融产业和个人都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1.2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合法性存疑
当前互联网金融获得了合法的地位,也获得了社会与公众的广泛认可,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创新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还没有具体的界定和有效的约束,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程序、资质、登记没有统一的标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内容、操作、注册也没有严格的规范,可能出现互联网金融创新信用度不足、资质存疑等问题,这导致政府和金融领域难于掌握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实质,带来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高风险,参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投资人难于保障合理利益和合法权益,长此以往给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最终会影响到互联网金融整体的成长。
1.3 互联网金融缺乏必要的监管体系
与互联网金融实际运营和创新相比,当前互联网金融管理系统中缺乏监管体系,没有对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的监督与管理机制,对互联网金融交易方式、交易路径、交易对象也没有必要的监管和控制,在高效率的互联网金融面前,管理和监管存在巨大的漏洞,传统的监管方式在范围、能力、时效上存在不足和缺陷,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在短时间内造成互联网金融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体系性、结构性、系统性的风险,深层次影响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
1.4 互联网金融管理的维度不足
互联网金融管理的基础是信息和数据的多维度获取,而当前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存在网络上、技术上、平台上的“鸿沟”,导致互联网金融管理难于同传统金融管理取得一致和相互配合,导致互联网金融管理只能在单一层面和简单维度上进行控制和调整,这使得互联网金融管理工作的效能变得薄弱而简单,对于互联网金融出现的风险难于识别,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问题不能有效化解,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危险束手无策,形成了互联网金融管理的“无力”和“低效”,既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扩大和增值,又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和发展。
2 加强和创新互联网金融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互联网金融管理的加强在于创新,创新的目标是强化互联网金融管理,这是并行的两条基本原则,在互联网金融管理逐步科学化和系统化的大趋势下,要根据互联网金融表现出的问题和缺点,进行互联网金融管理体系和内容的创新,实现全面的互联网金融管理,做到对互联网金融管理的有效强化。
2.1 控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水平
互联网金融管理要将管理重点放在风险化解和隐患识别上,要立足于互联网金融虚拟性和便捷性这些基本特征,采用网络化平台、组织化结构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控制,更好地提升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合理性和科学性。此外,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管理中个别表现出的风险隐患和个案加大打击力度,重点对倒卖个人信息、金融资产信息行为加强惩处,建立起互联网金融管理权威和强制力,提高互联网金融管理风险水平。
2.2 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合法性进程
互联网金融和管理工作要看到创新对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应该看到创新存在的各类风险,要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合法性的提升,加速互联网金融创新合法性的进程。要重点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工作,特别要推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程序、资质、登记统一的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使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内容、操作、注册有严格的规范和有效的法律基础,解决互联网金融创新信用度不足、资质存疑等问题对金融创新带来的困扰,搭建起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平台,使互联网金融创新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道路,加速互联网金融创新获得产业、社会、公众的认可。
2.3 建立互联网金融的科学监管体系
要在互联网金融管理总体系中建立监管体系,重点对互联网交易、虚拟货币、交易路径等主要要素进行全面监管,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程度,为互联网金融创新提供监管体系上的支撑,使互联网金融能够在范围上、功能上得到有效约束和监督,进一步形成互联网金融规范化、科学化成长的新基础。要立足于监管的体系、结构和组织建设,提升监管的范围、能力和时效,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结构和形式,以全面、科学的监管体系建立起互联网金融管理的新保障机制和平台。
2.4 利用大数据技术增加互联网金融管理的维度
对于互联网金融管理存在的信息来源单一,数据采集简单等问题,应该利用好大数据技术加以强化,发挥大数据技术在数据资源加工、信息资料处理的多维度、多结构、多功能等价值,丰富互联网金融管理的基础、内容和形式。要利用大数据技术平台沟通互联网金融管理体系和传统金融管理体系,做到网络互连、信息共享,增加互联网金融管理的数据集成和管理的维度,全方位地获取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和资料,有效识别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隐患,将互联网金融管理工作效能大幅度提升,提高互联网金融管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提升互联网金融管理的全面性和科学性,为互联网金融整个产业的成长提供大数据技术的基础与平台。
3 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提在于全面、科学、系统的管理,只有将互联网金融置于规范的法律环境、组织结构和市场体系中,才能有效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功能和倍增价值。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成长纳入到规范化、法制化、系统化的范围与进程中,降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减少互联网金融的问题,实现互联网金融科学管理的前提下,加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1] 刘嘉.浅谈我国金融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企业导报,2012,(03):164-165.
[2] 杨小侠.构建合理金融管理体系的现实选择[J].现代经济信息,2009,(06):106-107.
Discussion on the countermeasure of strengthening Internet financial management
CHEN Qian-qian
(Shenzhen Graduate School, Peking University, Shenzhen 518000, Chin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finance, such as high risk level, difficulty in scope determination, doubt on innovation legitimacy, lack of necessary supervision system and insufficient management dimension, etc., and provides the measures of enhancing financial risk control, improving management innovation legitimacy, establishing Internet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and increasing the dimension of Internet financial management through using big data technology, hoping to has a reference value for optimizing the Internet financi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establishing a new platform for Internet financial management.
Internet finance; Risk; Management; Scope; Legitimacy; Supervisory system; Big data technology
2016-09-21
陈倩倩(1987-),女,管理学学士。
F832
B
1674-8646(2016)22-013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