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会计管理初探
2016-03-16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孝感供电公司高晓辉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孝感供电公司 高晓辉
合伙企业会计管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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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设立形式,需要关注其基本会计特征以及与公司制等较为普遍的企业设立模式的对比特征。在会计初始设置上,合伙企业以资本要素为核心,设立针对合伙人的资本及其备抵账户,并针对合伙企业的资本核算设立单独的核算账户。在会计流程上,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基本保持一致,既有相似又有差别。在税务核算上,通过对比更能帮助投资人选择设立合适的企业方式和流程。
合伙企业 会计设置 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作为新兴的小微企业,采用的企业设立模式的主体,在全民创业和多元化投资的时代又重新被重视起来,引起了会计和税务上的多方关注和新一轮研究。对于合伙企业而言,其基本会计特征使得对比于公司制企业而言会计核算处理更加简单和直观,能迅速反映合伙企业的基本经营发展和财务状况。对于企业的投资方而言,需要关注和比较的是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在设立上的利弊,包含了风险特征、核算处理中的会计问题,以及在税务征收的延缓上为合伙企业带来资金压力的减缓问题。
1 合伙企业的基本会计特征以及设置问题
1.1基本会计特征
合伙企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机构与组织按照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而设立,在目前的现行设立机制下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二者的首要区别在于企业的责任承担,普通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有着无限连带责任,具有较大的风险承担意义,而有限合伙企业人则是依据其认缴约定的出资额为依据,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会计的科目设置和后续的会计核算上,其基本的会计程序比如编制会计凭证、记账和报表等会计环节和流程与当前更为普遍的公司制企业设定具有基本的一致性。但在合伙企业的入伙、撤资退伙和其他资本变更与计算等会计处理和核算的细节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需要重点对差异内容进行分析,明晰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与公司制企业的会计核算处理上的差异。
合伙企业的规模和管理模式、权益分配上的考量和公司制企业也同样存在着差异,由于企业性质的不同和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合伙企业作为小微企业的设立形式主体,也在税收的征缴上相对于公司制企业而言占据着一定的优势,具有税收优惠政策。总体而言,合伙企业的会计核算处理和财务相关问题相较于公司制企业更为简单和直观,更加贴近于个人所得的简单会计处理和计算。合伙企业在税收上的科学设定也同样减少了复杂的征税流程,帮助合伙企业更加流畅的资金周转,减缓合伙企业在资金上的局促感和重复征税的无力感,促进合伙企业的新一轮投入,促进企业向既定方向的进一步发展。
1.2初始会计设置问题
随着风险投资人和私募股权投资人在我国的出现和兴起,我国合伙企业的含义变得更加非自然人化和多元化。多元化也带来了不同的会计处理差异和其他会计与税务处理中的注意事项,表现在投资人和被合伙组建的企业中。
在会计处理上,合伙人的初始入伙在会计记账上就出现了与现行公司制企业的会计处理差异。合伙企业的入伙制度规定的是各合伙人所占企业的占有份额,明确了各合伙人在公司中的拟定出资比例。而会计科目设置上与其相近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含义则与合伙企业的定义相矛盾。合伙企业的占有比例是依据企业为整体而计算,而非以股份来计算的,而长期股权投资的界定范围是股权投资而非在合伙企业中的占有比例,无法确切地进行计算。因此,合伙人入伙会计科目不能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计入。而另一相似的长期应收款等科目则为非流动资产科目,并未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性质不符,且长期应收款是有求偿权利的会计要素,合伙人入伙资金或资产等要素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法分割的,二者在性质和特点上相差甚远。
在合伙企业的后续合伙上,由于仍然以约定份额的形式入伙,其计量价值不以公允价值计入企业资产,而仅仅计入合伙人的资本科目中去,表示全部的合伙人权益。在按约定份额之后,合伙企业就不再计算其初始入账价值,在利润分配时也不考虑其溢价计算,也就是说,将合伙人的后续入伙资产与合伙人的权益和占比实际上在计算上是分离的,在入账后只按照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约定行事。对于合伙人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不仅设置了合伙人资本来分门别类的计算各合伙人的资本变动情况,还设置了合伙人提款科目作为合伙人资本的备抵科目,方便明晰会计计算,核算合伙人的提款状况和工资上的集体状况,作为备抵科目,合伙人提款同样按照合伙人的具体人员来设置明细科目,做到一一对应。在合伙企业的会计核算上,与公司制企业相类似,也具有核算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进行转入转出来核算企业的利润。
合伙人损益在每个会计期间末计算合伙企业的总体成本和收入,扣除各项影响因素后,将差异计入合伙人损益科目,表明合伙企业的具体损益变化,直观了解合伙企业在资金和资产上的利润状况和经营发展情况。若在会计期末合伙企业并不设定企业的利润分配,而决定将其未分配利润按照合伙人协定的约定比例转入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加企业总资本,促进新一轮的生产和日常经营,则需要按照会计处理方法将合伙人损益转入合伙人资本账户,作为新的合伙企业的资本生成。
在企业实际的资产核算上,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有较大的差异。计算合伙企业总资产的合伙人资本账户计算合伙企业全部的资金资产投入、减少等一系列变更活动,囊括了合伙企业所有的资本变动。公司制企业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其实收资本和股本等账户都是公允价值等计量,在实收资本外还有溢价和损益等科目辅助核算资本出入和往来。合伙企业的账户自由性较强,计算简单,需要根据具体的资金出入和变更设置合伙人的明细科目,是相对较为简单明了的科目计算方式。
2 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入伙形式与税务处理差异
2.1入伙形式差异
合伙企业的入伙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在入伙期间也要求合伙人有较强的议价能力。由于合伙企业的形式更为简单,合伙人数量对比公司制企业较少,其入伙形式对比公司制企业更加多元化,开放性更强。合伙人入伙时既可以使用有形的资金资产,也可以使用技术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伙,甚至是以劳务形式或人力资源团队入伙并协商合伙企业的比例和份额。在合伙企业组建或新加入合伙人时,合伙人也只需根据自身意见,或请专业机构鉴定价值,或自身谈判约定份额。
对于以人力资本入伙的人,其实物入伙占据的资本份额与人力资本份额叠加,即其人力资本的贡献部分在合伙企业建立时被约定,并与其他资本同样享受利润分配和表决等权利,体现了现行对人力资源和知识技术专业的尊重和重视,体现了智能化时代技术和知识创造的价值在合伙企业的扶持。但对于公司制企业而言,劳务出资的方法却是不能被采用的。对于合伙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的考虑,其在会计核算方法上应当对不同的合伙企业采用的方法加以区分。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法,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对于普通合伙人,由于规模等数量差异,采用动态权益的计算方法来反映其真实情况。
2.2税务处理差异
当企业以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时,其税负水平是明显低于公司制企业的。对于公司制企业而言,自然人设立公司首先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其税后利润还需要重复缴税,即以所得税后款项为计税依据,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过两次缴税后才为设立企业的自然人实际获得的税后利润款项。对于合伙人为上市公司的,其个人所得税目前具有优惠政策的,赋税水平也相对较低。合伙人企业则是采用的实际以合伙企业所占份额的利润为实际收入的方针,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将分配的利润全部计入合伙人个人所得,按照正常水平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征收一次税,避免了重复征税。但对于设立多个合伙企业而言,却不如公司制企业的风险小。我国的合伙企业在税负设置上不能互通有无,而是采用了独立计算,无法互相弥补盈亏来计算税费。多个公司制企业则在利润分配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环节考虑公司的多方盈亏,根据其最终总获利和亏损来计算最终个人所得额和个人所得税,降低了个人的税负风险,减少了在设立多企业阶段的经济压力。
由于合伙企业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仅仅只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因此,合伙企业并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提出的一系列要求和规定。对于公司制企业而言,在征缴期间,不论公司状况如何,都应向税务主管机关缴纳当期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保证税收收入。在税收完毕后,在分红阶段,企业所得税已经缴纳的情况下,其法人股东不需要重复缴纳此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对于合伙人企业而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意味着所有的利润均为合伙人所得,对比公司制企业而言,多留存了25%的收益和资金用于周转,减少了资金周转压力和财务费用上的支出,对比公司制的提前缴纳税款而言,发展呈现出有利的一面。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仅仅对合伙人分配的利润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对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投资和创业的鼓励,减小了合伙人的投资与创办压力,是对我国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在所得税上的具体体现。
尽管合伙人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于自然人需要及时缴纳由于合伙企业盈利后的个人所得税。在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况下,不实现利润分配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带来的收益或分红等其它投资收入时,在计算利润和缴纳税款时,也并不存在企业所得税问题,而是将分红和投资收益的获得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依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计算和征缴税款。对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言,出台的税收政策实际体现了国家对合伙企业的扶持和对小微规模企业发展的重视。这一政策有助于促进合伙人减少利润损耗,促进合伙人将资本留存在企业中,以资本带动合伙企业的新一轮发展,增加合伙企业的活力。
3 结语
合伙企业对于大多数自然人而言在设立上对比公司制企业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既是新的资金投入方式,又减少了资金在投资中的税费损耗,不失为新兴的资金多元化投资方式。在合伙企业合伙人约定上,其出资方式的多样性更多的将知识和技术考虑在内,实现了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的现实转化,体现了合伙企业的入伙优势,帮助更多知识分子将研究成果和知识技术专业真正转化为生产力,在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提升了自身收入水平。合伙企业的存在不仅仅是一种企业的设立方式,也代表着新的生产力的拉动和转化,具有促进社会和经济进步的意义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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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5
A
2096-0298(2016)07(c)-03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