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分析
2016-03-16郑艳玲高建山
郑艳玲++高建山
摘 要:工业社会及其文明与自然环境、国民经济、社会、文化等诸方面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种种不可调和的矛盾与问题催生了生态文明理念的提出,也促成了生产者责任延伸这一企业微观层面的环境保护制度。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形势的日益发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理念、立法和制度等方面也仍然存在或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生产者责任延伸;实践
1 概述
文明是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人类依次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与工业文明三种文明形态。从这一发展历程来看,人类如何对待自然生态环境,如何认识与处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文明发展阶段的重要体现。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大量开采、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和大量扔弃”的经济发展模式一方面使有限的自然资源由于过度开采而面临枯竭,另一方面,大量的产品消费导致废物大量增加,严重超出了自然环境容纳能力,致使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受到严峻挑战。
2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2.1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缘起
基于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的残酷现实,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发表《即将到来的宇宙飞船地球经济学》指出了地球资源的有限性,人类要合理开发有效使用资源[1-2]。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生产生活废弃物问题的日益严重,70年代,人们开始关注废物产生后的治理问题,即,废弃物的“末端治理”;80年代后企业层面的清洁生产和全过程控制管理模式受到了普遍重视和关注,废弃物资源化的研究拉开序幕[3-4]。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论述了人类面临的和平、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内在联系,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指出,基于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污染者应全部或部分的承担污染费用,为此,国家层面在政策制定与引导上应着力促使企业内部承担环境费用,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创新不断出现,源头预防和全过程治理替代末端治理,成为国家环境与发展政策的主流[5]。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尽管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针对废弃物导致的环境问题出台了很多的政策,但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废物填埋和焚烧这一简单处理后所产生的新的环境和社会问题。随着现实环境破坏的加剧,环境政策也在不断得以发展和创新。1988年瑞典经济学家托马斯提出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制度,这个政策成为全球环境政策创新的重要产物。随后,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最早制定的循环经济法便是以生产者责任延伸为基本原则的。
2.2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内涵与特征
截至目前,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内涵界定仍然没有形成共识,但是学术界仍寄希望于EPR产品生命周期的功能,即EPR是通过规定生产者对产品在产品设计、原材料选择、生产工艺,以及产品使用及消费后等整个生命周期负责,特别是通过对产品消费废弃后的回收、循环使用,以及最终的废弃物处理等过程,最终目的是减少产品对环境的影响。然而在实际研究中,狭义的概念一直占据主流地位,即以产品使用后的回收、循环和废物处理作为探讨的焦点。狭义和广义概念的并置,以及某些情况下名义定义与实际研究范畴的错位,也使EPR环境责任的内涵与外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自EPR制度诞生以来,世界各国(组织)对该理论不断进行了完善,相继在各个国家内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使得EPR的具体实施有了法律保证。目前各国对于EPR制度的实施的研究,主要涉及责任主体、实施方式,以及实施的对象等几大问题。EPR实施方式,一般主要分为三种方式,即法律强制的方式、协商方式和自愿方式。对于责任的分配没有统一的模式,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产品中都不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生产者单独承担责任模式、多主体的共享分担模式、生产者责任组织承担责任。
3 生态文明发展战略
3.1 生态文明发展战略的提出
长期以来,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人口增长,同时伴随着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方式导致的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生态、资源环境之间矛盾的日益加剧,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我国既面临传统的工业化时代的工业污染问题,也面临社会向消费型社会转型过程中面临的大量的后消费阶段的废物问题。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对于资源与环境问题的局部治理和污染输出的外部治理之路,中国顺应时代发展潮流,遵循客观世界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提出了基于源头治理、制度治理、系统治理的生态文明建设战略。20世纪70年代,国内开始对工业文明进行深刻反思并初步探索生态文明,叶谦吉先生在1987年提出要大力建设生态文明,2002年中共十六大提出绿色发展战略,2007年十七大正式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指出要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得以保护的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方式和公众绿色化消费模式,其中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模式,可再生能源消耗占据主要比重,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深入人心。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做出了具体部署。2014年四中全会提出建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至此,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五位一体同步推进,将使人类社会发展与自然生态的优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不仅能为人类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而且能为人类社会发展提供取之不尽的自然资源。
3.2 生态文明内涵与特征
生态文明的内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文明,既表示人类社会发展的新时代,同时也是一种发展理念。作为一种发展理念,生态文明要求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建设良好生态,表现在具体行为层面上,要求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贯彻落实“生态原则”,尊重事物之间、事物内部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秩序,保持事物之间和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竞争与共生的良好生态,推动人类与自然界相互协调和永续发展。狭义的生态文明,是指与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和谐社会相对应的生态环境建设,主要包括生态修复、环境治理、空间优化和生态环境质量的逐步提高[6]。
4 生态文明建设下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探索与实践
工业文明及其社会与自然环境、国民经济、社会、文化等诸方面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种种不可调和的矛盾与问题催生了生态文明理念的提出[7],同时,也促成了生产者责任延伸这一企业微观层面的环境保护制度。生态文明理念的诞生与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提出源自共同的历史发展背景与时代发展需要。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发展战略,尽快解决废弃物回收而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我国针对EPR的相关政策与立法如下:2003年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提出了EPR实施的必要性、重点实施领域,并对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分别发布或修订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分别提出在废电池、固体废弃物、电子废弃物、汽车产品领域中实施EPR;2008年《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将EPR作为该法的六项基本管理制度之一正式提出[8];2009 年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2年开始实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制定了《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试点工作。自实施以来,为促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设施与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EPR所涉及的范围已经覆盖到电子产品废弃物、废旧汽车、废弃包装物等领域。然而,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全面展开,不断向纵深处地深入发展,社会经济形势逐渐呈现出新的特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理念、立法和制度等方面一直潜在并不断暴露出一些不足和弊端。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成为EPR向更多领域推行实施的重要瓶颈,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已经实施EPR领域的实施效果,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陈兴鹏,薛冰,拓学森.基于能值分析的西北地区循环经济研究[J].资源科学,2005(01):52-59.
[2]解振华.关于循环经济理论与政策的几点思考[N].光明日报,2003-11-03.
[3]薛冰.区域循环经济发展机制研究[D].兰州大学,2009.
[4]包英姿.循环经济与末端治理的比较研究[J].天津科技,2004(05):27-28+33.
[5]乔刚.生态文明建设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7.
[6]李学锋,白津夫,袁晓勐.城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与推进策略[J].城市,2014(11):14-18.
[7]乔刚.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8]乔琦,李艳萍.中国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机遇与挑战[J].资源再生,2014(11):20-23.
课题项目:
本文系衡水学院2016年度院级课题资助项目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郑艳玲(1978-),女,河北故城人,衡水学院副教授,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研究基地研究骨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