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基础知识及其在民爆管理中的应用与意义
2016-03-15吕志涛
吕志涛
(山西警察学院,山西太原030021)
爆炸基础知识及其在民爆管理中的应用与意义
吕志涛
(山西警察学院,山西太原030021)
民用爆炸物品不同于一般的物品,具有爆炸性,要依法实施安全管理。了解和掌握一定的爆炸基础知识,不仅有利于提高民警的监管水平,还有利于提高涉爆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主体能力的提升,再依靠群众的力量,使民用爆炸物品达到科学、有效、安全管理的目的。
爆炸基础知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应用;意义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工业化、现代化步伐加快,基础产业迅速崛起,铁路、能源、水电、交通、矿山、城市建设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加大,大量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建设项目也不断增多,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量逐年上升。[1]而民用爆炸物品是引发民爆公共安全问题的物质条件,因此,民用爆炸物品在服务社会的同时还伴随有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产生。而公安机关本身负有维护公共安全的职责,对涉及公共安全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也由公安机关负责。[2]面对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公安机关更应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减少爆炸事故、涉爆违法犯罪和恐怖活动,这是新时期公安工作的迫切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①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是社会治安管理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多方面的专业知识,是具有较强综合性的管理。公安机关管理这些民用爆炸物品,除了依据现有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及《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等行政法规,还应该掌握爆炸物品相关的基础知识。唯有如此才能提高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管水平。同时涉爆从业人员更应当学习相关知识,提高综合素质。本文通过分析爆炸基础知识在民爆管理中的意义,促使管理人员不断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能够在实际管理中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
一、爆炸基础知识的内容
涉及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爆炸基础知识有:
(一)爆炸的基本原理[3]
爆炸是自然界常见的一种现象,变化过程非常迅速,且伴随能量的快速转化,对周围的介质产生破坏作用。根据引起爆炸的原因可以分为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和核爆炸。炸药爆炸属于化学爆炸,在此过程中,会放出大量的热量,产生大量的气态产物,反应速度极高,这也是任何化学反应成为爆炸反应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二)炸药的性能[3]
炸药的氧平衡是炸药中所含的氧量,用来完全氧化炸药中所含可燃元素后,所剩余或不足的氧量。表征炸药爆炸性能的参数有:爆热、爆温、爆速、爆容、爆压、做功能力、猛度。表示炸药在受到外界能量作用发生爆炸的难易程度是炸药的感度,包括机械感度(撞击、摩擦)、热感度、静电感度、爆轰波感度、冲击波感度、激光感度等。炸药在加工、运输、储存等过程中,能够保持其物理、化学性质不发生明显变化的能力是炸药的安定性。炸药与添加剂混合或接触时,所构成的混合物与单一组分相比,在一定条件下其物理、化学、爆炸性能改变的情况是炸药的相容性。除了爆轰反应,炸药和其他化合物一样,可以发生热分解、燃烧。这三种反应形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三)点火器材和起爆器材[2]
点火器材有火帽、底火、点火具等,传递的是火焰(热冲能),能点燃各种炸药。起爆器材有雷管(电雷管、导爆管雷管)、导爆索、导爆管、继爆管等,传递的是爆炸冲能,用来起爆炸药。
二、爆炸基础知识的应用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列出的民用爆炸物品包括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点火具、梯恩梯、黑索金等猛炸药、起爆药、黑火药、延期器材及硝酸铵。[2]公安机关不仅要对这些物品进行管理,还要对与民用爆炸物品相关的活动管理。因此,公安机关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审批许可和登记备案、监督指导和安全检查、查处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事故和案件、宣传教育、收缴流散的民用爆炸物品等。[2]公安民警需了解以上爆炸基础知识,掌握这些理论知识可以指导勤务工作。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在行政许可方面的应用
公安机关在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中,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审批。例如,公安机关在对民用爆破工程提交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特别是爆破所用的炸药。其中涉及到炸药的氧平衡理论,应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尽量达到最佳的爆破效果同时又对周边不产生破坏作用。[4]而且要审查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要申请购买的民用爆炸物品种类与使用环境是否相宜,这就需要根据掌握的各种工业炸药的成分、性能等方面的知识来判断。例如,工业炸药有铵梯炸药、铵油炸药、水胶炸药、乳化炸药、浆状炸药等。如果是露天矿的爆破作业,可以使用铵梯炸药、铵油炸药、乳化炸药等,如果是在有瓦斯矿尘爆炸危险的井下,要选用在铵锑、铵油、水胶和乳化炸药组分中加入一定量消焰剂的炸药,即煤矿许用炸药。这类可以减少或消除炸药爆炸时所形成的火焰,削弱点燃瓦斯或矿尘粉的能力,并能降低爆温,阻止在矿井内空气中形成局部高温,引起瓦斯或矿尘爆炸。如果通风条件不好的爆破场所,所使用的炸药尽可能地接近零氧平衡或处于零氧平衡,以免生成大量的有毒气体。因此,公安机关在对炸药品种的审查时,应结合炸药氧平衡、性能、用途等相关知识。
(二)在安全检查方面的应用
公安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涉爆从业单位有监督指导、安全检查的职责。因此,只有了解相关的爆炸基础知识,才能更容易发现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在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过程中,储存库从选址、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储存量、品种到各种安全防范设施都应遵守安全规范。②公安机关在检查时,除了储存库的规范性,还要特别注意储存环境的温度和通风条件。因为炸药在常温下会发生热分解,随着温度的升高,热分解速率加快,积聚到一定的热量,会引起爆炸。此外,在炸药等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了解该爆炸物品的热安定性、对外界作用的敏感程度、相容性等,才能检查出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从而保障安全。
(三)在查处涉爆事故和案件方面的应用
公安机关在查处涉爆事故和案件时,要查清民用爆炸物品的来源、品种、生产厂家等情况,对于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和破获案件有辅助的作用。公安机关首先可以根据事故或现场爆炸物体的烟痕的颜色初步判断炸药的种类,这是利用炸药的氧平衡原理判定。其次利用分析仪器(拉曼光谱、红外光谱等)对爆炸残留物进行检验分析,确定具体的炸药。然后与所掌握的当地的炸药信息比对,核查涉爆企业炸药的流通情况,找出非法流出的环节。最后综合分析,确定炸药的来源和嫌疑人,准确打击利用民用爆炸物品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1]
三、爆炸基础知识对民爆管理的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民警的监管水平
据调查,公安机关内监管民用爆炸物品的民警人数较少,而且大部分都缺乏专业背景知识,其中有些管理人员,只注重于掌握和按照行政法规去执行,忽视了对民用爆炸物品专业基础知识的学习,在实际的勤务工作中普遍是依靠经验和胆量来完成的,无法确保安全性。因此伤亡事故时有发生。2008年3月26日,新疆自治区吐鲁番市公安局在集中销毁烟花爆竹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0人死亡,其中包括多名人民警察。2016年2月5日,贵州省贵安新区安监局在销毁已关闭烟花爆竹厂剩余原料时发生爆炸,造成12人死亡。这些惨痛的教训暴露出有关部门缺乏相应的理论,对爆炸废弃药物处置风险认识不足,防范措施不到位。所以,监管民用爆炸物品的民警需要掌握必要的爆炸基础知识,提高自身的监管水平,达到依法、严格、科学管理的目的。
(二)有利于提高涉爆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涉爆从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但现状情况是部分涉爆从业单位作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安全和法律意识,对爆炸物品的性能等知识了解得少之又少,部分人员没有从业资格就上岗,这无疑增加了管理的难度,给社会公共安全埋下了安全隐患。因此,从业人员必须加强爆炸基础知识的培训,使他们真正认识到民用爆炸物品的危害性,能够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私藏、违规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减少流失在社会上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而避免利用这些爆炸物品或制成各种形式的爆炸装置劫持人质、抢劫银行、行凶杀人案件的发生。这也是爆炸基础知识对民用爆炸物品自我管理主体的作用,监管主体和自我管理主体的水平和素质都提高了,更利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三)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矿产资源的开采离不开民用爆炸物品,一些从事非法生产的矿主给私制炸药提供了生存空间,这些土制炸药的家庭作坊利用硝酸铵、木屑等炒制炸药贩卖。而非法矿主为了逃避监管,将购买的私制炸药藏在家中。由此发生的爆炸事故伤亡惨重。出现此种行为正是因为他们不清楚私制炸药中的硝酸铵、氯酸钾等成分稳定性差、感度高,极易发生自然自爆。由于非法藏匿炸药、私制炸药引发的爆炸事故,严重危及自身和周围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这也是群众不熟悉常见物质的性能,安全意识不强的原因造成的。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利用媒体、网络等手段,宣传民用爆炸物品的基础知识、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民用爆炸物品的危害性,特别是私制、私藏民用爆炸物品后果的严重性,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积极举报违法行为,为公安机关的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由此可见,无论是人民群众、涉爆从业人员还是公安机关监管民警,了解和掌握爆炸的基础知识,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销毁废旧的民用爆炸物品,查处涉爆案件和事故等方面都有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
②GA 838-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S].
[1]张艳,孟舒.贵州常见炸药信息研究及在涉爆案件中的应用[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8,(6): 117.
[2]殷英华.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执法研究(第1版)[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1:4-47.
[3]王占军,黄超.危险物品管理(第1版)[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136-146.
[4]张瑞萍.炸药氧平衡的基础知识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2,(2):42.
[编辑:李永新]
D631.44
A
1672-6405(2016)04-0040-03
吕志涛(1986-),女,山西大同人,硕士,山西警察学院治安保卫系助教。
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