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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化解社会戾气探究

2016-03-15杨柳杨芳崔丽霜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

杨柳 杨芳 崔丽霜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91)

公安机关化解社会戾气探究

杨柳 杨芳 崔丽霜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91)

社会戾气的出现,使得我们的社会或多或少变得不太稳定。文章深入探究了社会戾气产生的根本原因,并从公安工作的角度进行了剖析,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

社会戾气;矛盾;化解

每个社会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这种“负能量”不断地以非常极端的方式呈现。每隔一段时间,我们的神经都会被刺痛。黑龙江省一敬老院的纵火案、北京市一个两岁女童被男子当街重摔案、广东省的一男子砍杀路人案等,在我国已经连续发生多起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引发了群众对公共安全的担忧。虽然是非常极端的个别案例,但透过这些案件,我们隐约感觉到了,人们的心态发生的微妙变化——敏感和易怒。社会转型期使得一些人们成了“失意者”,如果缺乏有效的引导,报复社会的极端案件必然会一而再地出现,最终成为社会戾气。

一、社会戾气的内涵

社会戾气里的戾是它的核心。何为戾?古人云:不悔前过曰戾,不思顺受曰戾,知过不改曰戾。戾气最早是佛教用语,讲的意思是凡事要做得狠,偏向走极端的一种心理或风气。我们所说的“戾气”实际是因为某一些极端行为导致的社会舆论评价。摔童、纵火这类极端行为的产生原因往往缘起于很小的事件。只要双方都礼让一步,就可以妥善解决。但是由于心理不健康,最后导致了小事情引发惨案的现象。

当今社会,由于人们的工作生活压力日益加大,导致心理变化大,随时发怒、随时施暴,甚至怒不可遏。比如有些医患纠纷和路怒症就是社会戾气的典型表现。

二、社会戾气行为透视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戾气是由社会存在的各种问题引起的,比如各种社会矛盾的激烈化;弱势群体利益诉求难以实现;社会公民个人素质不均等,个别公民的道德缺失;以及其他待遇不公平的问题等等。这些社会问题引发了个别人的挫败感,并以攻击他人的方式进行发泄,成为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将现在出现的许多个人极端行为进行剖析透视,看到的是人性恶的方面。同时,也感悟到了到放任言行、不加束缚所造成的可怕后果。人们在情绪激动、戾气爆发的时候,会迷失自己,完全被心里恶意想法所左右。最终使用攻击他人、暴力犯罪等方式将负能量进行宣泄。这些行为发生的后果就是害己害人,危害社会。

如果一个人把自己的生命和人生价值弃之不顾,轻者恶言恶语相向,重者孤注一掷的结束他人的生命,往往是出于极度的绝望和缺乏安全感。在不知何去何从之际,使用简单的暴力就成为首选。重压之下,会有极度绝望的人。绝望的人增多后,导致了社会戾气的广泛存在。这种广泛存在的社会戾气不能完全归结于人的心理问题,也不能完全归结于个体的人格缺陷或悲惨遭遇。这是我们的社会出现的问题。

三、社会戾气社会性成因分析

(一)挑逗、挑衅和刺激性的语言是形成社会戾气,引发冲突的重要社会源头

从摔童、纵火等一系列残暴行为开始,到网络舆论当头棒喝人渣的讨论,社会舆论开始关注戾气满地的现状,并进行深入思考。尤其是在网络上,人们的火焰似乎更高。对于一些尖锐的问题,点火就着。出口伤人、恶言相对的现象屡见不鲜。

让人瞠目结舌的社会戾气的源头在于贫富差距的累积愤怒、人情淡漠形成的负面情绪以及压力无法释放的个人心理偏差。而最容易引发口角和争执的行为就是攻击性话语。我们现在社会的人们往往会因为一些挑逗性、挑衅性、刺激性的话语而产生口角和冲突。因此,社会需要提升公民的话语素养,增强社会问题处理的理性化和谦让化,社会的戾气就能减少大半。

(二)各种媒体的夸张性宣传是形成社会戾气,引发冲突的源头

用夸张、骇人听闻的表述吸引眼球是大多数媒体追求的语言效果。对这些媒体而言不夸张的报道似乎不具备新闻价值。但是,夸张带来的却是戾气的广泛迅速传播。对于原本脆弱和敏感的关系领域,如医患、官民、贫富等,媒体以吸引读者眼球和利益驱动为目的夸张报道。报道如使用“群殴”、“砸抢”等夸张刺激性词语来表达并不激烈的矛盾冲突,很容易让社会不安分子和思想极端的人产生强烈共鸣。戾气弥漫之中,人们偶然成为受害者的概率大大增加。要消除这种害人的社会戾气,需要营造一个健康、舒缓的大众传播环境。

(三)公信力的丧失是形成社会戾气,引发激烈冲突的快速传导机制

信任是社会健康的风向标。充满戾气的病态社会是不会在社会公民间存在广泛信任的。公信力的丧失体现在来自官方和权威专家的消息不被老百姓相信。老百姓不相信政府能为他们解决问题、不相信社会能给每个有能力的人公平待遇,质疑于听到的每一个来自官方的消息。公信力丧失的明显后遗症是:首先,社会交易复杂化。人们的正常社会交换和生活不能正常进行。生活于这种病态社会的人们不堪其累。他们深深体会到处处不公平、处处有陷阱,躲无可躲、防不胜防。其次,全社会缺乏合理有效的信用关系保障。很多的暴力事件都是因为信用危机无法依靠正规渠道解决,只好诉诸于暴力。用暴力方式保障自身信用关系的不受侵害,以暴力保障自身权益。第三,信息垄断造成了信息的不透明、不可信。我们说,使用暴力解决问题的往往是不明真相的人。那么,他们为什么会不明真相呢?在分析过各种群体性事件后发现:一边是官方的发声不当和权威下滑,另一边是网络和媒体的大肆渲染而出现的漫天传言。处于信息控制和封锁的老百姓要怎样去辨别是非呢?因而,我国政府应当重视引导提升社会公信力。

四、公安工作中如何为化解社会戾气助力

作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执法机构,公安机关除了要对实施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外,还要从造成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的根源去抵制去化解造成极端暴力犯罪的社会戾气。公安机关在公安工作中可以从如下几方面进行努力,化解社会戾气:

(一)化解社会戾气,公安机关要特别重视矛盾化解工作

社会矛盾频发、分配不均导致的个体利益受损,使得一些人产生心理失衡。因而出现引发社会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的极端暴力犯罪活动。同时,网络传播充斥着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偏激言辞。QQ、微信、微博等为人们自由地发表言论提供了最便利的平台。而所有这些,都需要公安机关进行网络监察去进行辨识,无形中加重了他们维系社会稳定的任务。因此,基层民警尤其是社区民警应当将矛盾化解工作作为首要工作目标,将冲突化解于无形,成为社会的解压工作员。这是基层民警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之处,也是社会戾气消除的前提。

(二)化解社会戾气,公安机关要端正对群众的态度

公安机关要用心倾听来自老百姓的声音,因为他们是稳定的根源。用端正的态度对待老百姓,真正站在他们的角度去看待问题,换位思考,以民意引领警务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公安机关要做到“三懂四会”,在调解纠纷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理解和尊重,使用说服和安慰、教育的方法。绝对不能以强制的方法进行纠纷调解工作,也不能用暂时的事件平息代替纠纷的化解。作为基层公安民警要积极作为,从老百姓角度去处理问题,为消除社会戾气助力,从而有效遏制犯罪。

(三)化解社会戾气,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大调解”工作体系

社会矛盾的引发原因是多元的。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主体,进行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也应当是多样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党委政府和一些部门作为依靠,充分发挥各种调解方式的作用。针对案件进行分析,联合各职能部门进行调解,并建立联合调解长效机制。尤其是警律联调。所谓“警律联调”就是公安机关通过整合基层律师事务所力量,建立起以“派出所专职法制员和律师调解联络员”为主体的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用这种机制达到化解基层矛盾纠纷,高效公正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的目的。在警律联调机制中,民警充当主持角色,律师以争议方代理人或调解主持人的法律顾问身份参与,派出所专职法制员负责统筹双方,兼具了行政调解中立、权威和律师队伍专业技能强、经验丰富的双重优势,既真实反映了当事人的意志诉求,降低了其时间和金钱成本,又有效压降了警务成本,实现了多方共赢。

(四)化解社会戾气,公安机关要协同相关司法部门综合治理

社会的稳定、群众利益的维护、纠纷的解决不是公安机关一家之事。公安机关应当协同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全社会的法制宣传,引导老百姓用法治的思想解决日常问题。无论何种情况,应广泛宣扬日常行为遵循的道德和法律底线。全社会树立法律神圣,不容侵犯的积极健康心态。

(五)化解社会戾气,公安机关要树立好自身正面形象,提升社会的公信力

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关系到他们在维护社会治安时,能否被老百姓认可和服从。公安机关在处理社会纠纷时,要将真实现状传达出来,做到信息真实、透明、公开。信息的发布和传递的方式必须具有可信性。老百姓为什么宁可相信来历不明的小道消息不相信正式的官方消息呢?一是由于官方的信息垄断,二是由于大众言论自由的伪真实性。因此,作为公安机关一定要做到信息的公开和真实。

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复杂多样,对抗式维权、暴力抗法等案(事)件多发频发。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在坚持严格执法的同时,通过更为柔性的调解方式来化解矛盾。引导思想对于中和社会戾气,有效地消解社会戾气,缓和社会紧张情绪,预防犯罪和减少各种不法行为的发生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1]马振超,张晓菲.中国社会公共安全面临的突出问题及态势分析—非传统安全视角[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

[2]熊培云.社会戾气的文化解读[J].中国图书评论,2011,(8).

[3]陆学艺.21世纪中国的社会结构—关于中国的社会结构转型[J].社会学研究,1995,(2).

[4]朱力.转型期中国社会问题与化解[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226.

[编辑:李永新]

D631

A

1672-6405(2016)04-0012-03

杨柳(1964-),女,硕士,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教授,主要从事警务信息化管理和研究。

杨芳(1978-),女,硕士,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信息化研究。

崔丽霜(1969-),女,硕士,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网络信息化研究。

2016-10-20

本文系2016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民生调研专项“当前社会戾气问题研究”(课题编号:201601648)最终研究成果;2015年度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户籍管理信息化的创新研究”(课题编号:15457659D)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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