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管控的建议*
2016-03-15卢丽芳伍冬凤
□卢丽芳,伍冬凤
(1、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福建厦门361000;2、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410116)
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管控的建议*
□卢丽芳1,伍冬凤2
(1、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福建厦门361000;2、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410116)
在总结当前高新技术企业风险管理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管控的建议:紧密衔接高新企业认定资格与税收优惠备案的时点;审核“三项比例”;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业务辅导制,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帮助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和完善税收风险内控机制。
企业涉税风险;风险管控
近年来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科学技术已成为国家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因素,随着国际竞争日益激烈,我国越来越意识到自主创新的重要性,只有通过自主创新才能实现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为此我国在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相继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下称旧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对科技型企业大力政策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如雨后春笋。本文总结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管控的建议。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依据: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新《办法》)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2016〕195号,以下简称新《指引》)的规定。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2008]172号,以下简称旧《办法》)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2008〕362号,以下简称旧《指引》)
一、高新技术企业征管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分析
1.缺乏有效的联合审核机制。高新技术企业评定,虽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负责,但是主要由科技部门主管。在认定过程中,认定机构根据专家库内抽取的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案头合规性审查,提出认定意见。专家没有深入了解企业真实情况,没有对企业各项认定指标进行下户核查,只凭对申报的纸质资料审核,往往有所偏差。科技局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是对已发生业务的前三年的经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后三年享有高新技术资格。而税务局对于高新技术税收优惠的享受,则是次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即可进行优惠备案。二者在时间上存在衔接问题,导致如果企业的高新比例一旦发生改变,双方都无法及时有效应对。
2.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确认难度高。由于一些申报企业总帐和明细帐没有对高新与非高新收入进行区分,对于收入核算明细记录不够详实,且未设置专门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项目明细,未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统计总收入时,企业直接将主营业务收入视同于总收入,未将其它业务收入计入总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交易真实性难以判断。比如: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是否涉及到异常或非商业惯例的交易行为等,对于关联交易的价格与其他客户的价格比较是否合理。
3.研发费用真实性判断难度较大。企业在研发中先发生研发费用,后取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但是有可能该产品(服务)销售情况良好,取得收入突增,造成先发生研发费占总收入的比例无法达到相应标准的情况。企业在出现这种情况时,有可能将其他费用加塞进研发费用的情况出现。在实际中,往往存在企业没有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项目分科目分别核算研发费用,研发费用金额是从账册各科目中整理而来;另一方面,企业研究开发立项都是自行制定计划,不需要经过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没有参照标准,其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创新”并“取得有价值的成果”,是否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并“具有推动作用”等方面没有进行明确定量和定性,难以准确判断和把握。
4.研发人员比例存在造假现象。企业可能存在将部分内勤部门工作人员、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管理部门人员、生产车间人员以从事科研辅助工作或兼职从事科研工作为由包含在科技研发人员之列;企业科技人员中的外聘科研人员或离职人员难以判断能否符合到岗183天的时间要求;企业当年职工总数只按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计算,可能存在没有将符合到岗183天时间要求的其他工作人员算入的情况。
二、高新技术企业风险应对典型案例分析
我局在今年对某大型食品集团公司进行大数据税收风险分析与应对工作中,广泛收集信息,积极获取第三方数据,充分利用互联网工具抓取企业涉税信息,综合应用多方数据开展比对、分析,最终确认该企业高新技术税收优惠存在风险,入库企业所得税税款3.3亿元(含滞纳金)。税收风险分析与应对过程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YL食品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49659万元整;经营范围:从事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碳酸饮料、瓶(桶)装饮用水、其它软饮料、罐头食品及以上产品的塑料包装、容器、餐饮具的制造、加工;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机械设备及其配件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拥有员工10396人,年生产能力可达150万吨。
(二)风险分析阶段
在案头分析阶段,分析人员对该集团的基本财务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在基本分析工作之外,还利用互联网工具抓取了几个重要信息:
1.该企业2012年度由于某外资集团入股,控股60%,该企业集团经营方式、内控机制、财务核算方式均发生了改变;2.该企业集团在某外资集团控股后,某外资集团控股在厦门设立研发机构,主要侧重于即饮饮料的专业研究,并支持中国领先的即饮花生牛奶及即食米粥的生产商YL。
(三)风险应对阶段
风险应对人员在结合之前通过网络等第三方信息得知的新闻消息,判断2012年之后YL的研发项目均由某外资公司研发后,由某外资公司授权YL使用和生产。在检查了电子账上的特许权使用费科目后,发现YL食品集团每月均支付一笔特许权使用费给某外资公司,并代扣代缴了相关的税费。
税务机关对这一情况向企业提出了两点意见:一是科技局是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但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是否符合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条件进行审核,并且一旦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税务机关有权取消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二是既然2012年之后厦门YL食品集团的研发项目由某外资企业研发中心统一研发,且实际发生费用应该都在某外资公司归集,厦门YL食品集团并无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即2012-2014年度厦门YL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条件。
(四)处理结果
经过风险应对人员与企业财务部多次交涉,最终认定该企业2012-2014年度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不符合条件,需补缴企业所得税227,633,421.27元,共补缴所属期2012-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229,176,231.83元,滞纳金100,191,297.6元。
三、对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高新企业认定资格与税收优惠备案的时点需紧密衔接
建议科技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改为逐年审核,审核过关后,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可有效进行管理。许多企业通过了资格认定,即认为可享受税收优惠,但是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对研发费用、创新活动的资料收集、整理仍不规范,不系统,一旦三年后科技局进行复查,即使取消高新企业资格,但是在税务局方面,需补交三年的税收优惠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无形中对企业会造成一定的负担,严重的甚至会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改为一年一认定,税务机关可酌情对企业进行有效地关注与辅导,一旦发现问题,也可及时通知科技局加强管理。
(二)深入实际,三项比例是基本核心
研发费、研发人员、高新产品收入三项比例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最基本要求,能否满足三项基本比例往往也是企业面对的难点。对于几项重要比例的审核,各部门应遵循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不能就资料审资料,应深入企业调研,并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从各方面核实其真实性。
(三)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业务辅导制,加强政策宣传力度
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复杂的业务,如需确认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表中列报的产品收入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领域的产品收入;要确定其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中等。财务人员在工作中难免会出现差错,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财务人员的涉税辅导,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能力,有效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风险。积极利用网站、微信、手机等新媒体,与企业保持沟通,将最新的税收政策宣传到位。
(四)帮助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和完善税收风险内控机制
税务机关应该将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服务与税收风险管理相结合。目前,在开展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流程中,税务机关主要排查企业是否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并对其进行查补,而对企业经营环节内控环节关注较少,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长效机制的形成。因此,税务机关应结合企业经营业务的特点,为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内控制度测试方法和自我评价标准,便于企业了解内控制度设计的缺陷和应该把握的关键节点,降低纳税遵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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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蓉,王国顺.论高新技术企业风险管理[C].中国有色金属学会青年学术年会,1996.
F810.423
A
1008-4614-(2016)06-0031-03
2016-10-28
卢丽芳(1970—),女,福建平和人,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管理处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