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劳动者休病假,必须单位批准才能休吗?

2016-03-15刘业林

工会信息 2016年21期
关键词:医疗期病假年限

◎ 刘业林

劳动者休病假,必须单位批准才能休吗?

◎ 刘业林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在某连锁超市担任收银员的陶某,因双休日和闺蜜打羽毛球,导致脚踝扭伤,医院在及时救治的同时,出具了病情诊断书和建议休假一个月的证明。陶某第一时间打电话告知部门领导,自己受伤比较严重,不能正常上班,请求休病假一个月。部门领导让陶某致电人事经理,说自己只有一周的病假审批权限。该连锁超市人事经理给陶某的答复是,扭伤属于轻微伤,可以准假半个月;超过半个月如仍不来上班,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15天,超市有权解除劳动关系。陶某很为难,按自己的伤情,半个月之后根本无法正常上班,超市却为难自己,只批了自己半个月的病假。万般无奈之下,陶某致电镇江市总工会,咨询该超市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企业不批,职工有权休病假吗?

★案例解析

现实生活中,因病假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请病假,是否必须要得到用人单位批准方才有效?

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防止职工“小病大养”甚至“无病装病”,常常在规章制度中设定详细的病假申请和审批程序,甚至明文规定:员工请病假必须得到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休息。按照这样的规定,即使职工履行了请假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不批准,职工仍然无法休病假;如果职工在单位不批的情形下坚持休病假,单位往往以严肃劳动纪律为由给予职工纪律处分,甚至按旷工处理,劳动争议由此引发。

为了保障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国家实行法定的医疗期保护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患病享受医疗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而非必须由单位批准才可享有,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剥夺。说得更明白些,单位是否批准不是职工请病假是否生效的充分必要条件,只要职工依法递交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并依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该请病假手续即应视为有效,职工休病假即为合法,用人单位就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不批病假、缩短病假时长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关于病假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常常涉及请假方式、审批程序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病假管理制度,属于行使员工管理权的范畴,但该项权利的行使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即病假管理制度必须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用人单位硬性规定劳动者请病假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其实意义不大,因为这项制度规定损害了劳动者就医的基本权利,属于无效条款,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律没有赋予用人单位职工病假的审批否决权,但细化病假管理流程,建立严格的请假审核程序,却属于用人单位正常的用工管理权限。疾病一般分为慢性病和急症,用人单位可以设定不同的请假程序。对慢性病,可以实行事先请假制,规定职工事先递交书面病假申请,同时提供病历、医生建议休假单等证明材料,对没有履行请假程序而擅自离岗休息的,可以认定为缺勤行为,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急症,可以规定职工先行就诊并同时口头通知单位,实行事后补办请假制度,要求职工在一定期限内补交书面病假申请,并提供急诊挂号收据、医生建议休假单等证明材料。

作为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劳动者要学会保护自己,加强保留证据的意识,如保留书面病假申请、医生建议休假单、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病假证明的收据、向单位领导第一时间请假及领导回复的手机短信等,避免在用人单位否认收到病假证明时处于被动地位。

本案中,陶某请病假一个月,该超市只批准半个月的做法是不合适的。陶某依照规定事先办理病假的请假手续,她就有权利享受法定的医疗期。如果该超市不近情理,以旷工为由解除陶某劳动合同,陶某可以依法提请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规链接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者系江苏省镇江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联系方式:351981391@qq.com)

猜你喜欢

医疗期病假年限
“请假”的多种表达
影响种公牛使用年限的几个因素与解决办法
特殊疾病医疗期问题确定探究
德国谁休病假最多?
企业职工医疗期相关问题研究
超级碗后,美将迎来“超级病假星期一”
如此请假
单位是否有权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不同产地、生长年限银杏叶总多酚含量比较
我国企业职工医疗期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