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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类省属高校法学通识课教育成效提升策略研究

2016-03-15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黎 桦

(湖北经济学院 法学院, 武汉 430205)

财经类省属高校法学通识课教育成效提升策略研究

黎桦

(湖北经济学院 法学院, 武汉 430205)

摘要:对于财经类省属高校来说,其法学通识课教育应有由三个层面构成的法学知识体系,即基本的法学思维和公正观念;与财经类专业相关的部门法主干知识;以及与财经类专业相关的法务常识。在这三个层面中,第一方面是任何高等教育中法学通识课均需完成的内容;第二方面是任何财经类院校法学通识课均需完成的内容;而第三方面则是省属财经类高校法学通识课所特殊偏向的内容。为了提高对这三个层次进行综合教育的成效,应当采取以下策略:首先要注重一般类法学通识课教育的课程体系设置;其次要注重特殊类法学通识课教育的因材施教,最后则要在法学通识类教育的机构与人员配置上进行配套改革。

关键词:财经类高校;省属高校;法学通识课

一、法学通识教育在省属财经类院校:挑战与应对

通识教育(General Education)源于古希腊的自由教育或博雅教育(Liberal Education),[1]近年来,伴随着对高等教育成效和功用的讨论,通识教育愈发被关注,人们越来越注意到它在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当中具有重要作用,是高校教育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也是横跨理、工、农、文、法等多种专业教育的在高校教学中罕见的共通性话题。通识课教育除了保证高等人才的基本政治素养和道德素养之外,在构建高等人才的基础知识体系上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便决定了通识课教育具有两种不同特点的性质和内容:一方面,在政治与道德素养构建方面,有些通识课教育无需有专业差别,任何专业高校均需按照同一标准对相关课程予以构建,如思想道德基础、历史、政治等等,他们在以任何学科为特色、以任何专业为内容的高校课堂上没有本质区别;但另一方面,在构建人才基础知识体系上,有些通识课又着实需要根据授课对象的不同而有较大区别,比如法学通识课教育。

法学通识课教育有利于形成大学生的公民意识,树立权利和义务观念,进而优化未来其作为高等人才进入社会时的知识体系和基本技能。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学通识课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不应有专业分化和区别。但是,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规则,其存在一个显著的特性,即应用的普遍性。粗略地说,任何一个具有应用色彩的学科,其所在领域普遍性的规则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上升到法律的位置,从而实现其规范的强制性。这便决定了在法学通识课教育当中,除了普适性的对所有大学生不设置区别的一般教育之外,仍需依据专业特色进行有所区别的授课内容,尤其是对很多与法律本身即具有密切联系的学科,这一专业特色的授课就表现得尤为重要,它会对专业学科教育和研究发生极为重要的补充作用,从而优化学科体系,提升学科人才的综合素质。

“法学与经济学的相互渗透和交叉,是现代社会科学发展的主要特征之一。”[2]在现代教育体系下,已经难以想象法学和经济学在实际教学和科研中不发生关系,在财经类专业所必备的知识谱系中,与财经有关的法理知识和法律制度亦构成极为重要的一环。这便决定了前述逻辑的必要性:在一般内容的法学通识课教育之外,还应当按照财经类的专业要求,有所侧重地匹配其他法学教育内容。而对中国大陆为数不少的财经类省属高校来说,这一问题显得尤为必要:一方面,作为省属高校,此类高校在教学与科研上的关注度有限,可以运筹的学术资源亦有限,且其专长主要体现在财经专业领域,而对法学专业课程的教育与科研显然弱于政法类专业院校,这便决定了其在强化法学通识课教育方面的先天不足。但另一方面,毋庸置疑的是,省属高校在近几年来是我国高等教育考察和关注的重点对象,亦有政策动向表明,对省属高校的发展也将成为未来我国优化高等教育改革的核心命题之一。这种综合现状表明,法学通识教育在财经类省属高校当中的发展,同时具有必要性、可能性和坚实的挑战性。

鉴于此,本文即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通过考察财经类省属高校的若干特点与性质,提供一揽子有助于提升法学通识教育的配套策略。由于不具有专业差别的一般法学通识教育并非财经类省属高校的特殊问题,本文便只将分析重点放于体现财经类特色的法学通识教育研究上。下文主要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以探讨财经类学科体系与法学之间的关系为内容,从而铺排出在财经类省属高校中法学通识教育应当体现出的特殊性;第二部分则在前述分析基础上,具体探讨构建财经类省属院校法学通识教育的若干策略。

二、法与经济的交融:财经类专业所需具备的法学知识体系

(一)法与经济的交融:现状与展望

近几十年来,经济学的方法和路径对社会科学诸领域如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均有不同程度的侵袭,在法学领域中尤甚。法律研究当中日渐渗透经济学思维,也不再是一件罕见的事情。毕竟“在成熟的社会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必须考虑背后所付出的的资源;而且,司法女神的长臂,先让你也只环保有限的空间”。[3]经济学的这种研究方法在其他学科领域的扩张性,以至于被妖魔化地称为“经济学帝国主义”,由此带来的结果是若干以经济学方法进行研究的社会科学日渐成为“显学”,比如法经济学,几乎国际上的所有主要大学均在法学院或经济学系建立此专业体系。[4]另一方面,我们亦不能忽视的是,其实在单纯的财政、经济、管理等财经类专业当中,从来都不缺少法律知识及法学研究的影子。诸如此类的例子不胜枚举,比如从事公司治理教育和研究的人,就不得不学习和掌握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等商法知识体系;从事产业组织经济学、公共规制经济学研究的人,也同时要从事市场规制法、竞争法等经济法知识体系的学习。

综上所述,法与经济学的交融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形式,这是社会科学精细化发展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未来的法律人才必然需要掌握一定的经济学常识;而未来的财经专业人才如果不具有相应体系的法律知识,也必将寸步难行。国内外近几十年来也相继开启了将财经专业与法学专业进行交叉综合培养的模式,比如知名的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和乔治·梅森大学法学院当中对经济学工具的引入,[4]序言44国内亦有这方面的尝试,比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院即对学生开展为期六年的本硕连读教育,教育内容则为经、管、法综合知识,①诸如此类的例子不胜枚举。

(二)省属财经类高校专业教育所应具备的法学知识体系

在法与经济学研究和教育日益交融的当代视角下,对财经类专业匹配必要的法学知识体系,将不再是一种尝试和创新,而是变得有其必要性和现实紧迫性。而通过法学通识教育的形式将这一知识体系对财经类专业的学生进行灌输,则同时具有可操作性和效益性。所谓可操作性是指法学教育是一个自称体系的学科,如果强行按照通识教育与财经类法学教育的类别进行人为割裂,反而有可能造成学生学习时的碎片化,从而不利于成效的提高。而将必要的财经类法律知识,如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的相关内容,在不影响通识教育的体例之下,以通识教育的形式进行授课,将会更不侵扰法学知识体系的整体结构,也有利于优化教学,增强学生的接受度。所谓效益性是指,在教学资源较为紧张的省属财经类院校当中,通过调配充分的资源进行法学通识教育和若干财经类法学教育的形式并不现实,因为这意味着课时资源的增多、教学人才和成本的提高,而这必然会侵扰教育资源的调配,甚至会直接影响财经类主干知识的授课。从这个角度来看,以通识教育的形式弥补财经类专业所应具备的主干法学知识体系,将显得尤为必要。

具体来说,结合财经类专业的学科特色,相关学生所应具备的法学知识体系主要包含如下三个方面:首先,财经类专业学生应当具有基本的法学思维和公正观念,这也是法学通识教育首先也是最应当完成的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在当今社会,法治及其基本思维和理念,已经成为最毋庸置疑的普适性价值体系,任何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经历的人才有必要接受这一基本的教育灌输,财经类专业学生自然也不应例外。甚至,由于财经类专业的学生将来很可能进入经济、管理、财务等各个实务行业,他们整体素质中的法治精神和公正观念,将直接决定中国“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一命题的实现程度。其次,财经类专业学生还应当掌握若干与财经类专业相关的部门法主干知识,尤其是与经济学和管理学直接相关的民法知识(包含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等知识体系)、商法知识(包含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等知识体系)和经济法知识(包含竞争法、消费者法、财税法、金融法等知识体系),他们构成了财经类专业学生一般性的法学通识教育之外的重要补充。这部分内容属于财经类专业的特色,其他类别专业可能并不需要这一部分法学教育,或者尽管需要,但在知识体系上更偏重于其他法学知识结构,比如政治学专业的学生可能更需要研习宪法与行政法。另外,根据财经类专业学生进一步专业划分的不同,这类知识体系也将有所变化,从而实现与其知识体系无缝对接,比如财政税务类专业的学生便更有必要系统学习财税法知识,而公司治理类专业的学生则更偏向于公司法。最后,财经类专业的学生还需要掌握若干与财经类专业相关的法务常识。这更多地是涉及法律实务操作而非理论知识,它是省属财经类高校法学通识课教育最为有特色的一环。与以服务学术研究为目的的较高级别的财经类院校相比,省属财经类高校更多地还是以服务于实务人才为导向,这便决定了实务技能体系在其日常教育中的重要作用,而与财经有关的法务知识显然也在这一范围之内。因此,法学通识教育很有必要以若干案例教学的形式对公司法务、涉外财经法务等与财经类专业有关的职业技能教育进行普及。

三、提升财经类省属高校法学通识课教育成效的具体策略

前文揭示出财经类省属高校法学通识课教育应当具有的三个层面构成的法学知识体系,它们是:(1)基本的法学思维和公正观念;(2)与财经类专业相关的部门法主干知识;(3)与财经类专业相关的法务常识。且三者的层次各有差别,(1)是任何高等教育中法学通识课均需完成的内容;(2)是任何财经类院校法学通识课均需完成的内容;而(3)则是省属财经类高校法学通识课所特殊偏向的内容。为了实现对这三个层次教育成效的提高,应当从如下三个具体方向予以构建。

(一)一般类法学通识课教育的课程体系设置

财经类院校的法学通识课教育,亦是出发于一般性的法学通识课程,因此,按照一般类法学通识课教育进行基本的课程体系设置将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无论是教材的选用、专业教师的择取还是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估,都是在这一环节当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财经类院校在一般类通识课教育之外对法学教育尚有若干特殊的需求,因此在课时调节上,一般类法学通识课教育并不能完全占据大部分课时安排,而最多只能占据大约三分之二的课时比例,其他课时则还须留待完成与财经类专业相关的核心部门法主干知识的授课。为了保证基本法学教育的质量,很有必要在财经类院校对法学通识课的课时设定予以一定程度的调高。另外,由于课程目的是多层次的,这便决定了在教材选用上也不能简单适用一般性的“法学概论”课程,而通过如下两种方式中的任一种予以选择:第一种方案是,使用“多目标型”的教材,即以多本不同偏向的教材予以搭配完成整体法学通识教育,而多本教材的设置是以解决各不同层次的教学为目的。比如选用一般的法学概论教材完成一般类课程设置;另行选用民商法教材完成财经类专业相关的部门法主干知识教育。第二种方案则更为彻底,即阻止高校法律专业老师编纂教材,选用适合本学校多层次教学目的的创新教材。在这种教材当中,法学概论性质的课程不再是唯一内容,而留待更多的篇幅完成其他财经法律类的授课。这是一种更有效益的方案,但同时,它的施行也对学校的人才层次和学术能力具有较高要求。

(二)特殊类法学通识课教育的因材施教

在与财经类专业有关的特殊类法学通识课教育中,“因材施教”的特点体现得更为明显。即根据本校财经类专业的具体专业设置和知识体系要求而对相关的财经法律类课程予以配套。甚至在必要情况下,也可能会因为本校财经类专业的复杂化,而在同一学校内不适用同一类型的教材。而在与财经有关的法务常识方面,则需要在一般教材和人才的供给之外,另行匹配相关必要的教学资源,如案例研讨室、涉财经类法务的实习服务等等,从而体现这一方面的充分技术性和实务性特色。这便决定了,省属财经类高校的法学通识课教育实际上是一个系统配套的复杂化系统,只有能够对这一复杂系统有充分的事先设计,才能有助于保障教学质量的提高,从而确保相关必要的法律知识在财经类专业学生当中的贯彻。

(三)机构与人员配置的配套改革

不论是法学课程通识教育的一般类别还是特殊类别,都牵涉到教学机构以及人员配备的问题,这是在提升教育成效具体策略上的重要改革配套性问题。在省属财经类高校中,由于教学资源在调度上的有限性,以法学通识教育为典型的通识类教育经常会出现以非专业人士代理的情况,比如以财经专业的教师代理从事法学通识教育,或者政治专业的教师同时从事马克思主义、思想道德修养以及法学通识教育。需要注意的是,法学通识课程毕竟在核心内容上存在着与财经专业素养相关的核心知识,以这种“偷工减料”的形式进行,其产生的实际效果也必将大打折扣。笔者建议在省属财经类高校当中,建立起专门的法学通识教育班子和机构,以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建立起通识教育的授课流程、考察标准以及对机构的考核制度和责任制度。在人员的选用上,也要积极与周边高等院校中的法律人才建立起联动机制,确保专业型的授课人才在法学通识课教育上的充分供给。在博士教育已然十分普及的今天,笔者认为极有必要将省属财经类专业院校的法学通识课教育人才提升到至少为博士毕业生的程度,而对于年纪偏大的非博士人才,也极为建议通过组织培育的形式,尽快使其接受最起码为在职博士的基本教育。毕竟只有授课人才的质量得以保证,法学通识教育的基本质量才有可能获得质的提高。

四、结语

在高等教育中,通识教育是一个极为容易受到忽视的问题。由于与专业教育不存在直接的关联度,它很容易成为高等人才培养环节中的盲点和软肋,从而产生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而对于省属财经类专业院校来讲,法学通识教育无论是在教育目的的厘定、教育内容的铺排还是教育效果的考察上,都具有若干的特殊性,这便决定了它的重要性不可等闲视之。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希望本文在加强此类院校法学通识教育上的若干建议,能够为相应领域上的教学者和改革者都提供足够的启示和建议。

注释:

①进一步的资料查阅,可登陆http://wls.znufe.edu.cn/web/Default.aspx,2015-03-26最后访问。

参考文献:

[1]李曼丽.通识教育——一种大学教育观[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8.

[2]刘大洪.经济发展中的法治与效益研究(2013)[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14:序言第1页.

[3]熊秉元.解释的工具:生活中的经济学原理[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4:225.

[4]蒋兆康.<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文第二版)>译者序言[M].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文第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序言第44页.

[5]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中文第2版.蒋兆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陶晖

A Research on Effect-poromotion Strategies of General Law Education in Provincial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LI Hua

(School of Law,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Wuhan 430205, China)

Abstract:For provincial colleges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the general law education should consist of three law knowledge system in three aspects: namely, basic jurisprudence thinking and justice concept, the basic knowledge of department law related to finance and economics major and common knowledge in law related to finance and economics major. Among these three aspects, the first aspect should be covered by ever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their general law education; the second aspect should be covered by ever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in their general law education; and the third one should be the preference by provinci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in their general law education.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comprehensive education effect of these three aspects, the three specific directions should be followed: first, it should be payed attention the curriculum system setting of general law education; second, it also should be payed attention to teach students in accordance of their aptitude in specialized general law education; last but not the least, coordinated reform should be implemented to the arrangement of related institution and personnel in general law education.

Key words: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provinci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general law education

收稿日期:2016-02-10

作者简介:黎桦(1968-),湖北荆州人,副教授,法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法经济学、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D91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44X(2016)04-007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