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入救助机构弱势女性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探析
——以A市救助站受助女性为例
2016-03-15万艳
万 艳
(淮北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流入救助机构弱势女性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探析
——以A市救助站受助女性为例
万 艳
(淮北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问题复杂化使弱势女性问题凸显出来。越来越多的弱势女性流入到救助机构,成为被救助的对象。这些流入机构的弱势女性面临的困境主要包括:教育机会不均等,文化欠缺,社会融入度低;工作机会不均等,薪酬低,难以自立;多遭受过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困扰,身心俱伤;人际交往能力偏弱。改善困境的对策主要从政府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救助机构日常工作的改进和专业社会工作方法的运用等方面进行介入。
弱势女性;困境;救助机构;社会工作
一、现状一瞥:流动率高、社会支持网络薄弱
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导致女性问题变得多样化、复杂化。城市流浪乞讨女性、失业女性、离婚女性、受暴女性、精神紊乱女性等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群体,这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在城市遇到困难时大多会向救助站求助。最新资料显示,广州市救助站10年累计救助三万多人[1],杭州市救助站10年间累计救助十万多人[2]。救助站为求助女性提供吃住服务,并在查明情况后向受助女性提供乘车凭证或护送服务。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女性三番五次来到救助站求助造成了救助资源的浪费。这些受助的弱势女性面临什么样的困境以及如何缓解她们面临的困境是本研究的重中之重。
A市是我国东部沿海某省会城市,作为我国的一线城市,该市经济发达、人口众多,吸引了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我国劳务输入大市。A市救助站每年的救助人数在7000人左右,其中女性受助者占据了一定的比例。本篇研究的所有实证资料基于笔者对A市救助站受助女性的实地调研。调研发现,流入A市救助机构的女性大致具备这些特点:一、来源省份广泛、农村居民为主、人口的流动受经济因素影响大。这些女性的来源涵盖了我国大部分省份,以贵州、四川、云南、广西为主。她们大都是农村户口,主要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流入到经济发达地区;二、学历低、收入低,从业以第三产业为主。她们的学历集中在初中及以下,也不乏没有受过教育的女性。在流入救助机构之前她们或多或少参与过工作,主要以服务业为主,月收入在1000元左右;三、年龄分布广泛、婚姻状况复杂。流入救助机构的女性既有70多岁的老人,也有7岁的未成年女孩,多集中在20—40岁,她们的婚姻状况多不稳定,或主动或被动的已婚分居现象较为明显;四、健康状况良好,可以适应较高频率的流动;五、社会支持网络薄弱,遇到困难时难以向外界寻求帮助和支持。
二、困境分析:经济基础薄弱、交往能力欠佳
通过大量的文献分析和长期的实地调研,总结出这些弱势女性面临的困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机会不均等,文化欠缺,社会融入度低
流入救助机构的弱势女性多来自不发达省份的偏远山区,该类地区教育资源匮乏,再加上传统文化思想在这些地区仍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导致纵向上该地区女性与发达地区女性接受教育机会不均等,横向上与同类地区男性接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表明,同男性作对比,中国女性在各种教育程度的人群中所占的比例为:大学本科28.02%,大学专科31.81%,高中38.53%,中专41.39%,初中39.42%,小学47.59%,不识字和识字很少68.36%[3]34。2004年全国女性粗文盲率为12.2%,男性是4.6%,女性是男性的2.7倍[4]93。知识改变命运,文化素质低的女性本身在各力面都处于弱势地位。这种不平等不是受助女性个人原因导致的,却要影响女性的一生,有悖于社会公平。
2.工作机会不均等,薪酬低,难以自立
工作机会的不均等表现为相对于男性,女性出门工作的机会少、应聘时被录用的机率小、工作选择范围小、工资待遇少。女性工作机会不均等原因大致可分为三个类别:其一,社会人文的原因。“男主内、女主外”传统思想深刻的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夫妻双方如需一方留下来照顾家庭则非女性莫属,鲜有“男主内、女主外”的现象发生。一些女性在生完孩子之后自愿离职全力照顾家庭,她们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由此可见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其二,生理特征的原因,女性在体力劳动方面不如男性是不争的事实。除此之外,无论是在耐力还是在速度方面也存在差异。另外,女性在劳动年龄阶段的一定时期还要生育和哺养子女,这种生育和哺养活动需要女性在时间和精力上投入很大。其三,人力资本的原因。企业对女性的“五期”照顾,不仅增加支出,而且由于女性的劳动生产值减少,还会减少收入。尤其是产假的全休,不仅工资照发,而且要临时请人顶替,在培训、工资上增加了花销。[5]230
工作机会不平等不仅体现在女性就业人数和比例明显低于男性,还体现在就业结构不如男性以及工资收入低于男性。从就业结构来看,女性较易进入的行业和获得的工作,许多都是技术水平低、工资水平低以及体力劳动繁重的行业。这种不利于女性的性别分工既是女性社会地位低下的原因,又是它的结果。总的看来,女性在就业结构中的地位与男性相比仍然偏低,这一点首先体现在农业中女劳动力很高;其次还表现在同一行业中,女性职称较低,如我国女科技人员虽然约占总数的1/3,但在高级知识分子中女性比例仅为13.3%。就工资和收入来看,中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低工资、高就业和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但由于男性在就业结构中的地位高于女性,男女收入还是有差距的。据1990年调查,城市男女职工平均月收入分别为193.15元和149.60元,女性的平均收入是男性收入的77.4%。[3]20-30
3.遭受不同阶段、不同施暴者、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困扰,身心俱伤
参与调研的受助女性中超过一半表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困扰或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爆发的面积之大,影响范围之广。有一些女性婚前受到父母的殴打,婚后遭受丈夫的殴打,但是出于各种考虑她们忍气吞声,这种不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家庭暴力猖獗的重要因素之一。实施家庭暴力的原因很多,方式多样。论及代际家庭暴力,一方面是病态父母脾气暴躁、酗酒生事,毫无缘由的打骂女儿,而女孩的不抵抗让父母“越打越过瘾”;另一方面是女儿过份叛逆,父母不懂如何管教只能拳脚相加。如笔者在访谈中,A市救助站受助16岁女孩小兰这样说:
我妈妈走的早,爸爸要上班养家,很少有时间管我。但是他跟我说,不准我出去鬼混,如果发现了肯定打死我。有一次我跟男孩子出去玩,回来晚了,我爸爸知道以后直接拿那个叉子把我的肚子都戳流血了。我爸爸打人的时候很可怕的,所以这次出来我根本不敢让他知道,否则我要被打死的。
情侣间或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原因多样、琐碎,归纳为一句话,男性为了维护男性权威、凸显其优于女性的地位而对女性实施的暴力。部分男性在成长过程中习得暴力倾向,这种倾向不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便会使妻子成为施暴对象。这类男性往往是话不投机就拳脚相加。另有部分男性,当自己提出的要求伴侣没有满足时或是由于自己的需要没有得到满足或是出于捍卫自己的权威地位对妻子大动干戈。A市救助站受助17岁女孩小朵告诉笔者:
我前男朋友没钱吸毒的时候就让我出去坐台,我坚决不肯,他就打我。他把我关在家里,我根本逃不掉。我觉得他简直是变态,他让他的几个弟兄摁着我,然后用皮带抽我。当时我的身上全是伤,我实在受不了了。有一天他走得匆忙,忘了锁厕所,我就从厕所的窗户跳下去了。三楼啊,很幸运我只扭伤了脚。楼下见到一个清洁工,我“扑通”给她跪下了,求她借手机给我用下……
4.人际交往能力偏弱
流入救助机构的弱势女性的人际交往能力偏弱。女性性格中的矜持、内敛等特质是限制女性主动与他人交往的内在因素,社会风俗习惯的制约则是外在因素。对救助站弱势女性的现状分析以及其面临困境的总结表明,当今社会男女不平等现象虽有所改观但并没有消失,而是发生作用的范围和对象发生了转移。从女性普遍遭受不平等转移为部分女性遭受更大程度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带来的后果从强势女性身上转移到弱势女性身上。男女不平等现象充斥着人们的生活,而这种现象的存在之所以没有影响正常的生活秩序是因为众多女性将这些视为理所当然,如她们认为照顾孩子是女性的天职,辞职顾家是自己应尽的责任。实际调研中笔者发现,文化程度与对男女不平等现象的敏感度是相关的。文化程度越高,越能感受到生活和工作中的不平等,反之亦然。受过现代化教育的女性敏感性较强,维护自身权益意识较强。未曾受过教育、视野狭窄的女性由于进行社会化的途径单一,只能效仿长辈、学习同辈群体,因此传统陋习在她们身上体现得较为明显。
三、对策探析:法律的完善、服务的提升、专业方法的介入
针对流入救助机构弱势女性面临的困境,综合考虑弱势女性自身力量的单薄以及个人社会支持网络的薄弱,政府机关、救助站、社会工作者应合力为弱势女性提供服务以解决问题、提高她们的福利水平并且促进社会性别平等。
1.政府机关在法律上的完善
首先,政府要完善救助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救助站工作。新出台的《救助管理办法》与《收容遣送办法》相比进步意义显著:对流浪人员恶假设的改变;自愿、无偿救助以及工作性质由管理转向服务。新政策的出台也存在不足之处,首先救助政策没有考虑到救助对象需求的多层次性。仅仅是满足吃、住、行,对受助女性的心理问题、情绪困扰以及目前遇到的困难方面没有任何规定。其次,救助政策对救助次数、时间没有限制导致救助资源的浪费。部分弱势女性如精神紊乱者、乞讨者由于根本问题没有解决一而再、再而三进入救助站造成救助资源的浪费。另外,法律虽规定“救助期限不超过十天”,但受到工作效率、路程、受助者身体状况、精神状况等因素的影响逗留十天以上的情形依然存在,这既是资源浪费的一种表现,也是没有配套法律支持导致配套资源不足的一种表现。最后,救助资金来源单一,仅依靠政府机关拨款。该种拨款方式加剧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助长了机构工作人员的依赖思想并滋生了机构的不良风气。
其次,针对救助对象多层次的需要,民政部门可颁布法规增加救助站工作内容,在基本设施齐全的基础上增加多样化服务。同时对救助对象的救助次数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明确规定,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如针对精神病人的物质帮扶及医疗救助制度需尽快建立并执行;针对流浪乞讨者基本生活资料的满足及照顾责任的明确,对职业乞讨者的乞讨行为进行限制。针对资金短缺问题,政府应倡导救助资金筹集渠道的多元化,社会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尽到社会慈善责任,并日益成为筹集救助资金的主力军。同时政府应限制拨放救助资金数目,引导救助站自筹资金。该措施既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机构腐败,又能提高机构自筹经费的能力以保证机构运行的持续性。
再次,政府要大力提倡、宣传男女平等,保障男女平等措施的顺利实施。国家对男女平等的宣传工作已经卓有成效,东部沿海地区城镇中的女性社会地位大幅提高,与男性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地位。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将提倡男女平等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农村以及西北部地区,并加大工作力度。同时政府可以借鉴东部沿海地区的成功经验,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为我所用。同时要保障男女平等措施的顺利进行,如针对农村的女孩无户口、“不生男孩誓不罢休”的现象进行取缔和整顿。
最后,要加强对特殊人群的保护。政府机关以立法的形式保障特殊人群的权益,如199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女性、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6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都对弱势女性的权益保护问题做了明确的阐述。然而,拐卖女性犯罪行为仍在发生,残疾人就业、生活都不到保障却是不争的事实,究竟是法律规定的不合理还是政策实施过程遇到问题是有关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针对某一特殊群体的法律法规应该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问题反映过程,而不是自下而上的决策过程,充分了解受益群体的需要才能起到提高该群体社会福利水平的目的。
2.救助机构在日常工作中的改进
针对机构弱势女性的需要,机构可以从三方面进行改善,从而满足受助女性的需求。首先,机构工作人员态度的改善。救助站女区的管理人员属于机构一线工作人员,直接与受助女性接触。机构中很大比例的工作人员直接由原来的遣送站工作人员转化而来,素质的欠缺和工作多年的疲倦导致机构工作人员偶尔态度欠佳。受助女性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在日常生活中遭受很多不平等待遇,机构工作人员和蔼的态度既能让受助女性感受到安全和温暖又有助于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机构效率的提高,该效率包括设备使用率和护送效率。救助站在完成救助和护送任务的前提下也非常注重自身综合性的提高,除了基本的生活设施,救助站还设有图书室、计算机室、瑜伽室等。然而这些设备和设施几乎没有被利用,而只是一种装备和摆设。因此提高机构设备的利用率,让更多的女性去接触新的世界、开阔视野,充实救助生活,既是提高机构自身品味的表现,又是提高受助女性受助质量的表现。另外,大多流入机构的弱势女性回家愿望迫切,希望机构工作效率能够提高。调研中发现,一位云南籍女性在机构逗留了7天。这既浪费了救助资源,又不利于受助女性情绪的稳定。因此机构应在兼顾机构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受助女性的现状,提高工作效率以最大程度满足受助女性的合理需求。最后,采取工作人员与社工相分离的工作模式。工作人员开展日常管理、护送工作,而社会工作者用专业的方法为接受暂时庇护的受助女性进行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正以使救助效果持续、长久。社会工作者自始至终都应坚持第三方角色,而不能成为政府的发言人,要履行自身的专业责任。
3.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的介入
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的介入即根据案主的具体情况,以专业的知识为基础,采用专业的方法与案主一起或者代表案主采取一定的行动解决案主的问题的过程。针对流入救助机构的弱势女性,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的介入有助于让她们认识到自己的状况;有助于让她们理清对自身存在问题的看法;有助于提供她们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助于提高她们的福利水平。概括来说,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的介入是为了达到两个目标,微观上解决女性问题从而提高女性生活质量;宏观上促进男女平等从而实现性别公正和社会公平。主要方法包括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针对无法排解自身苦闷、难以逾越心里障碍的女性受助者采取一对一的个案工作方式。针对具有相似问题的受助者,通过小组工作协助处于困境中的女性通过小组经验获得同伴支持,通过相互交流借鉴解决问题的方法。而社区工作旨在一方面社区形成一种关爱女性的氛围,社区居委会要主动介入到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家庭中,为弱势女性提供家庭调解并帮助联系法律援助;另一方面,女性要主动参与到社区行动和社区建设中,履行社区主人公的角色期望,在参与社区建设过程中培养社区归属感。
经济的稳定发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顺利实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女性社会地位,然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境况依旧不容乐观。弱势女性的问题解决程度及社会地位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我国男女平等工作的整体进程。因此,宏观上营造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微观上解决女性的具体问题、增强女性的心理素质、提高女性的综合能力是国家、社会和个人今后工作的重点。
[1] 贺风玲,刘竞宇,程倩敏.广州救助站十年累计救助近3万人次[N/OL].(2014-6-26).http://news.youth.cn/jk/201406/t20140626_5422724.htm.
[2] 徐欣然.杭州市救助管理站十年救助10多万人[N/OL].(2014-06-19)http://ori.hangzhou.com.cn/ornews/content/2014-06/19/comtent_5329757.htm.
[3] 李银河.女性权利的崛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4] 段成荣.中国人口受教育状况分析[J].人口研究,2006(1).
[5] 王利群,赵晓杰.关于提高职业女性地位的探讨[J].科教导刊,2010(10).
责任编辑:何玉付
2016-09-06
本文系安徽省名师工作室建设项目“郝文清名师工作室”(编号:2014msgzs148)研究成果。
万艳(1990—)女,安徽宁国人,助教,硕士,研究方向:老年社会工作。
C913.68
A
1671-8275(2016)05-0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