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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贷款理论的发展及其对中国农村资金配置的借鉴

2016-03-15缪德刚

贵州社会科学 2016年4期
关键词:农村信用团体金融机构

缪德刚

(清华大学,北京 100083)



团体贷款理论的发展及其对中国农村资金配置的借鉴

缪德刚

(清华大学,北京100083)

目前中国建立了规模庞大的正规金融体系,但农村地区仍然面临着资金短缺问题,具体表现是农民从非正规金融取得的贷款仍占较大比重。实际上,资金缺乏问题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在正规金融机构向农村配置资金的策略中,团体贷款被认为是较为成功的。团体贷款不仅引起了很多发展中国家仿效,也一度成为发展经济学界讨论的焦点。在当前农村金融制度框架下,团体贷款模式对中国农村资金配置的启示是: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使其成为由正规金融机构向农民输送资金的中介机构;推进资金互助社的改革,将其发展成 “互助”与“合作”并重的新型金融机构;增加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学习国外的团体贷款经验,开创农村金融发展新模式。

团体贷款;农村金融;资金缺乏

一、引言

目前,中国的农村地区已经建立了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内的各类正规金融体系,但是这些金融机构向农村地区提供资金的效果并不明显。《中国农村家庭金融发展报2014》披露的数据表明,在有借贷需求的中国农村家庭中,仅有27%的家庭能从正规渠道获得贷款,来自兄弟姐妹的贷款比例为36.1%,低收入农业家庭有农业生产信贷需求的比例达52%。可见,农村地区的贷款多来自非正规金融,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村地区资金的供给是缺位的。甚至部分学者认为,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非正规金融在中国农村资金供给方面发挥的作用,是正规金融机构不能及的。①面对中国农村地区资金缺乏的现实问题,国内学界从农村金融需求、农村金融制度设计、农户借贷行为等多个角度进行了相关探讨。②

实际上,农村资金缺乏问题在其他发展中国家同样存在。20世纪70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试图推动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贷款来缓解资金缺乏状况,但大多收效甚微。经济学中的一般均衡理论告诉我们:在满足该理论假设条件的前提下,一个经济体会存在唯一且稳定的竞争均衡。换句话说,在符合一般均衡理论的经济体中,任何有收益的项目,总会有相应的资金支持。然而现实中,解决农村资金缺乏问题却屡遭瓶颈。

农村资金缺乏问题不仅被中国学者关注,也是国外发展经济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相关讨论可以追溯至20世纪70年代,但截至20世纪90年代前,国外发展经济学界的讨论焦点较为分散。直到20世纪90年代,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在农村贷款的成功案例吸引了国际社会的激烈讨论,并成为发展经济学界讨论农村金融问题的重要视角之一。一些学者将格莱珉银行在农村贷款取得成功的关键归结于该行对团体贷款模式的运用,即格莱珉银行将借款农民组成不同的团体,同一团体内的成员在贷款时其他成员负有连带担保责任。在格莱珉银行团体贷款研究的基础上,Guinnane等人提供了团体贷款研究的新案例。Guinnane等人提出,19世纪中期西欧农村地区的农民通过信用合作社得到贷款同样是团体贷款模式。团体贷款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打消了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对还款率的顾虑,使更多面临资金短缺的农民得到贷款,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的紧缺状况。国外发展经济学界对团体贷款的分析不仅推动了农村金融理论的发展,而且对解决当前中国农村资金缺乏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发展经济学界对农村资金缺乏的解释

目前,解决农村资金缺乏问题是发展经济学研究的重要方面,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与发展经济学界后来兴起关于团体贷款的讨论有直接关联。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经济学家试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有些国家经济可以发展成富裕国家,有些国家的经济却裹足不前?经济学家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产生了发展经济学。3随着发展经济学的产生,20世纪70年代,一些学者开始讨论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不健全、资金市场扭曲及政府对金融的不当干预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美国学者肖的金融抑制论和麦金农的金融深化论。肖将发展中国家金融增长受到抑制的状况称之为“金融抑制”,并指出造成“金融抑制”的原因既有自然因素,也有社会因素。4肖认为,“金融抑制”是造成发展中国家农村资金缺乏的原因。麦金农认为,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是分割乃至缺失的,这造成了这些国家土地、劳动力、资金和产品等相同要素在不同的市场、面对不同的需求者表现出不同的价格。5肖、麦金农及其后来追随者的研究,引起了学界对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问题的重视,而后斯蒂格利茨、尤迪等人的研究贡献则将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问题推向了学术讨论的热潮*相关研究如(美)罗纳德·I·麦金农(2006)、(美)肖(1988)、Hoff和 Stiglitz(1997)、Conning和Udry(2007)等。。

发展经济学界对农村资金缺乏问题的早期研究较为宏观,20世纪90年代随着交易成本理论、信息不对称学说引入后,学界对农村资金缺乏问题的分析更加具体。已有研究主要从农村金融体系、资金借贷利率两个角度对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市场中的资金缺乏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落后的金融体系导致了农村资金缺乏。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市场中,非正规金融机构和正规金融机构同时存在。在农村资金的供给方面,非正规金融机构扮演着更重要角色,以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严重不足。学者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市场通常处于待发展的状态,这些国家的农村地区资金缺乏,获得资金需要付出高昂的贷款成本。由于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供给不足,非正规金融在资金的配置中起到了重要作用。6

贷款利率高昂是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市场的典型特征。发展中国家农村地区的资金来源除了少部分来自正规金融机构之外,不论非正规金融机构,还是私人放款者提供的放款,往往具有极高的利率。20世纪70年代,以麦金农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这是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分割导致的竞争不足造成的。到了20世纪90年代,学界开始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和信息不对称学说解释农村高利贷的形成原因。有学者认为,一些发展中国家农村地区借款利率高昂的原因是由三个因素造成的,一是由于贷款人缺少抵押品造成的较高的违约率,二是对贷款人监督需要较高成本,三是贷款违约追责的困难。7Besley则认为,农业生产的风险性、农民缺少有价值的贷款抵押品、偿还贷款的执行制度的欠缺以及农村的基础条件等因素造成了农村资金缺乏8,导致贷款利率居高不下。

本着降低农民贷款利率的目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试图鼓励正规金融机构进入农业部门,以增加农村地区的资金来源,从而降低贷款利率。如1980年,孟加拉通过银行向农村的贫困人口进行贷款。最初这类银行的农村贷款能得到较高的政府补偿,当成本过高的时候,政府就丧失了投资动机,这类项目就停止了。9也有银行以较低的利率在农村贷款,当随着贷款农民意识到这类银行的资金供给不能持续时,违约率就随之上升。10非正规金融相较于正规金融机构,在掌握贷款者个人信息方面,具有特殊优势。即使是政府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农村贷款进行补偿,仍没有当地非正规金融有优势,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将这些非正规金融驱逐出农村金融市场。所以,尽管在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地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并存,但是非正规金融仍然以高利贷进行放款。其中的重要原因是非正规金融比正规金融放款者更了解贷款者的信息。因此,他们可以将高风险和低风险的贷款者进行区分,并收取不同的利率。同时,他们也有渠道对贷款者进行监督,使贷款资金得以合理的运用,并可以降低违约率。1

三、正规金融机构农村团体贷款的研究

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在农村贷款的成功引起了国外发展经济学界对团体贷款模式的学术反思,19世纪中期西欧农民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又为团体贷款讨论提供了新的分析案例。学界认为,不论是孟加拉格莱珉银行,还是19世纪中期西欧农村信用合作社,两者均为团体贷款模式,即在一个团体成员贷款时,其他团体成员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

(一)关于格莱珉银行通过团体放款的讨论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为了解决农村资金不足,一些发展中国家尝试了很多方法,包括通过特殊的中央银行渠道配置资金、贷款保障、税收减免、农村贷款机构专业化、利用信用合作社、特殊的信用项目、国家化银行等等,但效果并不明显。2于是学界和发展中国家的政策执行者对运用非常规方法向穷人成功贷款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关注。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农村团体贷款实践。3格莱珉银行的团体贷款通过利用社会压力和连带责任,以孟加拉贫困家庭中的妇女为目标客户,向其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这些贷款以5个负有连带责任的贷款人构成的团体进行担保,相互监督,并通过小组会议和中心会议制度核实资金的使用情况,贷款返还率达到98%。

对格莱珉银行农村团体贷款研究的文献极其丰富,研究重点是对其成功经验进行理论解释。有学者运用信息成本和贷款合约的约束力来说明团体贷款发挥的作用。该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农村地区的资金供给者通常面临四个问题:一是需要确定潜在的贷款者的风险类型是属于高风险的借款者还是低风险的借款者,即逆向选择问题;二是确定资金能否被合理使用,并能否如期还款,即道德风险问题;三是当贷款者不能还款的时候,如何确定贷款者是否将资金运用于生产,即审核成本问题;四是如果借款者在还款上有延迟,如何找到有效的方法强迫贷款者还款,即执行成本问题。4Besley和Coate认为,格莱珉银行农村贷款成功的秘诀在于贷款以基于连带担保责任为保障的“社会抵押品”之上。他们指出,团体放款的好处是,即使是在投资失败的情况下,具有连带责任的贷款者也会偿付此前的从银行借到的资金。因为贷款团体中的农民通常来自于一个地区,并且相互之间有紧密的社会联系。如果贷款者不能按期还款,将会面临来自团体中其他成员的压力。这使得银行通过团体放款比对个人的放款还款率更高。Adams和Ladman认为,与向个人贷款相比,团体贷款有5个优势:一是团体成员之间的连带责任降低了借款者的违约风险;二是团体贷款的数额通常比个人贷款的数额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三是相较于个人贷款,团体贷款更容易使用新的技术;四是团体贷款的人力资本服务更为集中;五是相对于个人贷款,团体贷款的降低了交易成本。因此,团体中的小额贷款者的贷款成本也随之降低。Rai和Sjöström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在组成贷款团体的成员之间缺乏双方合约的情况下,连带责任不能有效促使贷款人为彼此偿付到期贷款。5Laffont和Rey同样从团体贷款成员彼此之间的合约入手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如果团体贷款的成员之间签订了合约,那么团体贷款的连带责任就能起到作用。但若贷款人之间没有签订双边合约,那么就会存在相互的信息博弈。6

在学界对团体贷款进行大规模讨论之前,Stiglitz最早对格莱珉银行在农村贷款模式进行了研究。在一篇发表于1982年的论文中,Stiglitz将格莱珉银行成功的法宝描述为“同行监督”(Peer Monitoring)。他指出,同行监督提高了银行贷款的还款率,但是有成本。这个成本来自于贷款银行的风险转化,然而对于贷款农民来说,却提高了福利。17实际上,Stiglitz所描述的“同行监督”是贷款团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制约机制。Stiglitz与Arnott后来的研究表明,“同行监督”机制可以制约道德风险的发生。18

已有研究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贷款人按照出借资金的金融机构的要求组成一个团体,贷款团体成员之间的连带责任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第二,银行对需要小额贷款的单个农民出借资金的交易成本是很高的,而通过团体贷款的规模效应降低了金融机构向农民贷款的交易成本。格莱珉银行的团体贷款模式不仅在广大发展中国家产生了较大影响,从已有的成果来看,格莱珉银行的成功实践推动了学界对团体贷款的理论研究,并且很多研究认为,在发展中国家当前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团体贷款是向农民贷款的重要模式。

(二)Guinnane等人对西欧信用合作社的讨论

虽然格莱珉银行的农村团体贷款模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并且引起了学界的热烈讨论,但Guinnane等人认为,19世纪中期西欧国家的农民通过组成信用合作社来获得资金的方式也是团体贷款模式。19

信用合作社在西欧国家的产生与当时农村地区面临的资金缺乏有必然的联系。19世纪土地改革和解放运动后,德国产生了一批具有人身自由但缺乏资金的农民。19世纪80年代的农产品价格下跌,给这些农民造成了债务负担。虽然德国的部分邦允许城市、省设立名为Sparkassen的特殊银行、储蓄银行、土地银行及其他的贷款银行,但是这些银行基本都不向农民贷款。在信用合作社成立之前,德国的小农和无地的农民贷款资金主要来自于商铺、农业商人及其他的非正规放款者,并且承受较高的贷款利率。因此,19世纪下半叶,为了给农民融资,改革农村金融制度被视为当时德国最紧迫的问题。在此情况下,19世纪40—50年代德国成立了大量Schulze-Delitzsch式的信用合作社,1864年成立了Raiffeisen式的信用合作社。1889年后,Schulze-Delitzsch式合作社转为有限责任制,而所有的Raiffeisen式信用社和大多数的Haas式合作社1889年后仍然保持无限责任制。

在1994年的研究中,Guinnane等人构建了一个信用合作社社员之间监督动机模型,并运用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早期的德国信用合作社的数据对其绩效进行了检验。研究表明,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早期德国信用合作社的数据支持信用合作社社员之间监督动机模型。他们认为,尽管由不同社会公众人物的倡导下成立的德国信用合作社具有不同的组织特征,但这些信用合作社的运作模式是一致的,即信用合作社从银行或者其他的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资金之后贷款给贫穷且没有抵押的借款者。Guinnane等人进一步指出,为了使信用合作社社员有动机去监督其他社员,信用合作社的制度必须满足三个前提:一是对于任何一笔违约的贷款,信用合作社的其他成员必须全部或者部分承担还款责任;二是贷款中的某一部分来自于其他的社员,当存在违约行为的时候,其他的社员也须有相应的损失;三是社员从信用合作社取得贷款比银行向合作社的放款利率高,因为来自于其他社员的部分资金同样需要偿还。0

鉴于信用合作社在德国有了较为成功的实践,1894年,爱尔兰合作协会把信用合作社介绍到爱尔兰。当时部分银行家认为,爱尔兰不需要这项制度,所以信用合作社在爱尔兰不可能成功,但爱尔兰议会机构及一些观察家认为,信用合作社是解决农村资金不足的重要方法。支持信用合作制度的学者认为,与银行相比,信用合作社有四方面的优势:(1)便于对初始的成员进行监督;(2)有助于了解信用合作社所在地的生产情况和申请者信用情况;(3)可以使得资金出借者以较低的成本进行资金管理;(4)能甄别出可能违约的贷款者。Guinnane认为,由于经济、社会环境所限,信用合作社在爱尔兰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Guinnane将其失败的原因归结为三点。第一,爱尔兰的信用合作社没有吸引到所在地的富人,而这些富人通常是有监控能力和资金管理专业知识的,而德国信用合作社则做到了。第二,在爱尔兰,信用合作社面临着其他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且没有像德国信用合作社那样成立功能完备的信用合作社审计监督和认证联合会。第三,爱尔兰的农村人不愿强制其他社员偿还到期的贷款,这弱化了信用合作社社员之间相互监督的职能,使信用合作社难以发挥在拥有借款农民信息方面的优势。21

Guinnane还运用1880-1914年德国信用合作社的记录数据,分析了虽然信用合作社的规模小,但是迄今仍在农村地区有一定影响力的原因,即信用合作社在掌握贷款者信息和监督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信用合作社以较低的成本获到了贷款人潜在的信息,这些信息使信用合作社以较低的成本向银行不愿意贷款的农民提供资金。此外,信用合作社内部的监督较为透明,这就有效避免了合作社的管理者滥用职权的问题。2

从Guinnane等人的研究可以看出,信用合作社在农民的融资环节中,与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向组成团体的农民提供资金一样,两者都是团体贷款模式。两者的区别是,格莱珉银行的团体贷款模式是从资金供给者的角度出发,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银行按照贷款协议要求贷款农民组成具有连带担保责任的贷款团体,而19世纪中期的信用合作社是由贷款农民自发组成的贷款团体。19世纪末,信用合作社在爱尔兰的发展说明:当贷款团体不能有效执行其监督机制和担保机制时,其融通资金的功能会受到约束。

四、国外团体贷款对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启示

目前国外发展经济学界对团体贷款的讨论没有涉及到中国,而中国学者以团体贷款的视角对中国农村资金短缺问题的研究也较为少见。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国外学者对团体贷款的研究成果,对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建设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实际上,团体贷款模式在中国曾有实践。信用合作社最早产生于19世纪中期的欧洲,到20世纪初期,信用合作社制度受到很多国家的效仿。20世纪20年代,信用合作社在中国农村出现,2320世纪30、40年代,信用合作社在正规金融机构向农村贷款环节中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信用合作社在农村仍然存在。经过20世纪50年代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被取消,这时期的信用合作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信用合作社有了较大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组织形式和经营目的两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信用合作社由拥有个人生产资料的农民所组成,在农民贷款过程中,信用合作社的团体贷款模式发挥了社员互相连带担保的作用。20世纪50年代后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只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成立,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一种基层机构接受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1996年,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再次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组建市联社和县联社。2003年,市联社被取消,县联社受新组建的省联社管理。2004年,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各地信用合作社于2005年7月18日改制成一家辖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本社职工自愿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型地方金融机构。

纵观20世纪50年代后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后的改革,虽然历次改革都强调“合作”和组织原则,即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对所有人平等开放,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负债经营以保护会员利益”。实际上,农村信用合作社并没有遵循以上组织原则,在经营的过程中,农村信用合作社给社员的贷款程序与商业银行大致相同,而且农村信用合作社有相当部分的贷款是非社员借出的,将农村信用合作社视为一种互助性合作金融组织名不副实。目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很少顾及农民的贷款需求,农民不能以团体贷款的模式通过信用合作社得到资金,导致农民所依赖的借款来源多是非正规金融机构。

或许是因为认识到目前农村的金融机构不能解决资金短缺问题,2004年后,政府连续多年颁布了鼓励农村地区发展金融机构的各类政策文件。在这种背景之下,成立了一些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如农村资金互助社。2007年2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其中规定,行政村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人民币。从职能上看,农村资金互助社多为资金在社员之间内部流动,即当社员资金缺乏时,通过资金互助社其他社员的资金来解决。

笔者认为,从团体贷款模式的角度,在中国现行的金融制度框架下,为了使农村的金融机构能更好地满足农民对资金的需求,可以从四个方面完善相应制度:第一,改革目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弱化其商业性质,使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由正规金融机构向农民输送资金的中介机构。第二,调整设立资金互助合作社的部分条款,在原有的资金互助功能的基础上,将其发展成社员内部负有连带责任的贷款团体。根据不同地区的农民平均收入水平来确定当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本要求,使得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本不超过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在信用合作社制度基本定型的情况下,推进资金互助社的改革,将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成既“互助”,又“合作”的新型金融机构。第三,增加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选择适当的渠道吸收农村金融市场以外的资金,特别是政府的扶持资金。完善配套政策,使境外资金顺利进入农村金融市场。*2006年,中国中央政府向国外的小额信贷机构开放了国内金融市场,允许外国小额信贷机构在农村地区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进行竞争。第四,学习国外的团体贷款经验,鼓励国内经济法人与国外相关机构合作,开创解决农村资金短缺的新模式。*如2014年12月,京东集团与格莱珉银行(中国)达成合作意向,借助京东集团的互联网渠道和供应链资源,结合格莱珉银行在农村微金融服务领域的经验,开拓中国农村金融市场。2015年7月,中国东方汇资产管理公司旗下的东方汇与格莱珉银行(中国)达成合作意向,双方联手践行普惠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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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赖力]

缪德刚,清华大学经济学研究所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发展经济学、经济史学。

F832.35

A

1002-6924(2016)04-163-168

①目前中国农村存在的非正规金融借贷形式主要是民间私人借贷,如亲戚( Relatives)、邻里(Neighbors)、朋友(Friends)之间,甚至是高利贷(Usurers)。此外有部分来自非政府的信用合作组织(Credit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CNGOs),参见He和Liao(2012)。

②所涉及到的文献依次为郭晓鸥(2005)、刘旦(2007)、周一鹿等(2010)、Feder等(1989)、 Kong(2010)、高帆(2001)、王芳(2005)、张晓山等(2002)、王国华等(2006)、殷俊华(2006)、苏群等(2005)、何琳等(2009)、马永强(2011)等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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