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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标准的民警职业成就评价问题初探

2016-03-15王光森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361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成就民警标准

王光森(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361)

基于标准的民警职业成就评价问题初探

王光森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361)

当下,民警职业成就感、职业自豪感下降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公安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瓶颈问题。研究表明,开展基于标准的民警职业成就评价工作有利于破解这一难题。但前提是必须准确厘定基于标准的民警职业成就评价中的职业标准、职业成就、职业成就评价等几个概念的边界,以及有效组织民警职业标准的设计和民警职业成就评价的实施,特别是解决如何将民警职业标准转换为民警职业成就评价标准问题。

内容标准;表现标准;民警职业成就;评价

基金课题:四川警察思想政治研究中心科研课题“基层民警思想政治教育考评体系研究”(项目编号:CJS14B04)

引言

在打造实战化职业警队的过程中,以警为本的理念必然要求切实解决民警职业成就感和职业自豪感下降等突出问题。而在这一过程中,民警职业成就评价就成了关键环节。因此,厘清基于标准的民警职业成就评价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为基于标准的民警职业成就评价勾勒一个比较清晰的图景,就显得非常必要。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做一些初步探讨。

一、基于标准的民警职业成就评价的涵义

弄清基于标准的民警职业成就评价的涵义,就必须首先准确厘定基于标准的民警职业成就评价这一命题中的职业标准、职业成就、职业成就评价等几个概念的边界。

(一)什么是民警职业标准

就民警职业成就评价而言,由于目前涉猎的人不多,研究才刚刚起步,因此,关于这一问题的探讨成果尚不多见。受学校教育评价的启发,笔者认为在基于标准的评价中,其涵义既非教育界一些学者提出的标准(criterion),也非直接作为评价结果的基准(benchmark),而是公安部对民警职业行为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通常以公安部制定的民警职业标准的方式呈现。

所谓民警职业标准,就是对民警在履职过程中应该知道什么、应该做什么和应该怎么做的界定和规定,是民警的职业行为标尺,它实质上反映了国家、社会、民众对民警职业结果或成就的期待。民警职业标准通常应当包括几种具有内在关联的标准,主要有内容标准和表现标准。前者划定民警履职的领域,旨在回答和解决民警“应该做什么”的问题;后者规定民警在履职领域“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水平,旨在回答和解决“群众满意、领导满意、自己满意”的问题。理想的情况是民警通过努力既能够达到内容标准的要求,又能够在表现标准方面取得可描述的成就,使民警具有成就感和自豪感。

(二)什么是民警职业成就

民警职业成就是指民警在警务职场反复体验而产生的一种心理结果,是能力和智慧倾注于公安工作而取得进步的状态。它至少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民警职业成就主要是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结果,一般与民警“履职”之外所取得的成就无关;二是民警职业成就的内涵应从单一向度逐渐走向综合化,如认定民警职业成就时,过去往往侧重于某个方面,而现在则明显不同,更注重强调学习能力、工作技能培训、警察意识和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形成、责任与警察职业道德的践行等多个方面。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对政法干警提出的“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就是综合化的民警职业成就观的体现;三是民警职业成就观与民警履职的性向有明显的区别。前者是指民警履职的结果,而后者是指民警所具有的影响履职的心理倾向性,其形成可能与履职有关,但通常是先天因素和后天认知方式作用的结果。换言之,民警履职倾向不是履职的结果,与特定的履职情境无关,因此不必在特定的履职结束后进行评价。而民警职业成就就需要在相应的履职完成之后进行评价,及时给民警一个“说法”,以便对民警起到教育引导作用。

(三)什么是评价

在常见的公安机关绩效考核或民警职业行为评价的文献中,评价通常被界定为对评价对象的价值判断。这种理解实际上采用了英文中“evaluation”一词的含义,强调评价的“赋值”过程和功能。但在民警职业成就评价领域中,评价更多运用“assessment”一词,更多地关注“收集信息或证据”的过程,关注民警履职的过程,重点不在于赋值或作出判断。近几年来,随着形势的变化,“assessment”一词被赋予了一些新内涵,随之人们对民警职业行为评价的认识也在改变,集中表现为:一是评价更倾向于关注民警工作的体验,如突发事件处置、警媒沟通、开展群众工作、加强警务合作等实战经历和实战表现;二是评价不是简单地根据表现和数据对民警进行排名和比较,而是更注重对民警履职行为产生积极影响,促进其对警察职业意义、价值的理解和追寻,促进其以实战化为导向的警察职业精神的培育;三是评价不只是将民警当作被动的参与者,而是让民警积极参与到评价过程之中。很显然,这种评价的转向,更具有时代意义。

(四)什么是基于标准的民警职业成就评价

根据以上关于概念边界的厘定,笔者将基于标准的民警职业成就评价看作一个有目的地收集民警达成职业标准的证据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解决三个关键问题:一是民警在哪里?即民警相对于职业标准要求所处的位置,也就是民警在履职过程中所呈现的实然状态。在考察、评价民警履职实然状态时,不仅应当限于民警职业标准所规定的内容标准,而且应当限于民警应知、应会的内容,既不能拨高,也不能降低,否则会对民警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二是民警应当到哪里?即民警相对于职业标准要求所处的理想位置,也就是民警在履职过程中所呈现的应然状态。在考察、评价民警履职应然状态时,首先需要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熟知民警职业标准,并且能够对民警在较长一段时间后应达到的目标分解成与评价阶段相对应的目标,进而依据这一目标制定民警职业成熟期履职的相应评价目标。三是民警当前的状态与民警职业标准所要求的目标状态之间存在什么差距?即用所收集的证据与民警职业标准规定的对民警在内容标准上的要求相对照,找出两者之间存在的差距。在此基础上,对民警职业标准进行调整、完善,从而对民警履职行为产生正向效应。这是收集证据的目的所在,也是评价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由此,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一是民警职业成就评价建立在民警职业标准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先有职业标准,后有职业成就评价。民警职业成就评价的目标、内容和判断结果的标准都源于民警职业标准,而民警职业成就评价的方法同样取决于民警职业标准的评价目标和评价内容;二是民警职业成就评价不是要发现民警在达成目标过程中的差距,其目的在于对民警职业行为进行评定,增强民警的职业成就感和自豪感,增进民警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三是由于警种不同,民警职业标准规定的职业目标是多样的,因此单一的评价方式不可能适应所有的职业目标,必须对多种类型的评价方式进行整合。如评价民警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时,表现性评价可能是一种良好的方式,但如果要用于评价民警学习情况时,表现性评价就未必恰当。

二、基于标准的民警职业成就评价的职业标准设计

从根本上说,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民警职业成就评价有两个目的:一是对外,要能够满足公众的质疑和问责要求;二是对内,要能够满足民警个体渴望成功,从而实现自我激励、自我加压的要求。而要达到上述两个目的,显然都离不开民警职业标准的制定和设计。从最原点的问题来思考,可以作出以下判断:民警职业标准就是民警职业成就评价公平、有效的基石,它承载着民警职业成就评价的功能和职责。换言之,如果没有民警职业标准作为基础,民警职业成就评价就会失去根基,民警就会失去坚定的行动决心和职业目标导向,甚至会出现行为反弹和逆流。因此,要确保民警职业成就评价有效开展,就必须将民警职业标准视为民警职业成就评价的前提性条件和关键环节,把民警职业标准的制定和设计放在首位。

(一)民警职业标准规范民警职业成就评价的设计理念

民警职业成就评价是基于对民警职业标准的假设而做出的,这些假设所蕴涵的设计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警职业成就评价的性质、范围、方法、使用的工具。因此,制定民警职业标准,其核心意义在于对不同类型的民警职业成就评价从设计理念上进行统一。

当前公安机关实践中的各种绩效考核和评比很少以增强民警职业成就感和自豪感的共同期望为设计理念。不同的考核和评比之间缺少有效衔接,甚至出现了互相矛盾的情况。在此情形下,民警职业成就评价难以进行。基于当下的现实,要推进民警职业成就评价工作,必须着力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明确民警职业标准的设计理念;二是制定、颁布民警职业标准;三是确定民警职业标准制定、督促实施的主管单位。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民警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根据以往经验和相关理论,笔者建议应以民警职业生涯规划的职业初期、职业成熟期、职业衰退期(退休前)的阶段性为划分依据,涵盖学习、执法、守纪等主要领域,突出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等主要内容,着力为民警履行职责建构一个具有操作性的行为框架。这个框架以及所隐藏的理念(主要指警察核心价值观: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应给不同警种的民警职业成就评价的设计带来新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又足以给民警的努力以及挖掘自己的潜力提供巨大空间。当然,它也必须有利于应对今日公众对民警的质疑,从而真正使民警减少挫败感,增加成就感。

(二)民警职业标准提供民警职业成就评价的基本向度

民警职业成就评价必须基于民警职业标准,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在制定民警职业标准时,除了凸显民警职业成就评价的设计理念外,还必须规定民警职业成就评价的基本向度,即民警职业成就评价应该评什么?当前公安机关对民警考核的向度是模糊的,有的仅仅是测量了民警几个方面的工作,通过设立特定的分数界限比较各个警种、各个民警之间的差异,衡定谁优谁劣,借此达到奖优罚劣的目的。对于缺少专业评价素养的民警来说,对此他们尽管有疑问:这些考评究竟考查了我们哪些能力?考评所代表的70分和80分差异到底在哪里?但是,他们仍然无力改变考核的结果以及考核结果的应用这一现实。不过,值得欣慰的是,他们的疑问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注意,有些地方和部门正在尝试着作一些改变,如:江苏公安机关在打造立体化、现代化治安防控体系过程中,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推进“十大工程”建设,坚定不移落实“关爱民警十大措施”。而“十大工程”和“十大措施”本身就蕴含着江苏版的民警职业标准。就全国而言,民警职业标准的具体化和逐步定型化,恰恰给笔者设计民警职业成就评价的基本向度提供了参照。

说穿了,民警职业成就标准就是对民警履职结果的界定和认定。而这里的履职结果并不像一般人理解的那样,只是一个履职结果,实际上它包括多方面的履职评价,而多方面的履职评价,恰恰就构成了评价的基本向度,如:理论学习、主题教育、考察交流、教育培训、文体活动等方面构成了学习向度;公安大平台使用、信息收集和处理、犯罪防范和打击、突发事件处置、开展群众工作、执法规范等方面,就构成了执法向度;职业立场、职业宗旨、职业价值、职业操守、职业纪律等方面构成了守纪向度等等。而在这些基本向度中,民警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贯彻其中,并居于核心地位。换言之,民警职业成就评价主要“评”的就是民警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

(三)民警职业标准限定民警职业成就评价的内容范围和认知要求

民警职业成就评价需要基于统一的内容范围和一致的认知要求,否则就会引起极大的混乱。当前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开展的绩效考核以及制定的考核指标体系是经不起追问的,如:考核的指标体系是否能够涵盖民警的职业行为?对指标内涵的理解和把握是不是准确?每项指标规定的分值是不是合理?对认知的要求有没有偏差?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就容易在“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等方面导致民警无所适从,只能消极应付。因此,民警职业标准必须在内容范围和认知要求上作出明确限定。

民警职业标准从本质上说就是设立民警在履职过程中要知道什么、做些什么的底线。它不仅要划定民警学习、执法、守纪的领域和疆界,还要给出民警做到何种程度的描述,即实现内容标准和表现标准的统一。强调将民警职业成就评价设立在标准之上,有利于规范不同类型的民警职业成就评价,减少随意性,增加可信度,同时也有利于形成一套全国以及各省市县不同层级协调一致的综合的民警职业成就评价体系。

三、基于标准的民警职业成就评价的实施

基于标准的民警职业成就评价的实施,既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鉴于此,从民警职业标准设计和民警职业成就评价实施两个层级正向、反向思考解决问题的答案,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依据公安机关现有的领导格局及其职能划分,笔者认为公安部和各省(直辖市)公安厅(局)应该在民警职业标准设计这一层级上担负起民警职业标准制定的责任,而各市县公安局应该在民警职业成就评价实施的层级上担负起责任。具体而言:

(一)民警职业标准设计阶段:让高质量评价建立在职业标准之上

作为民警职业成就评价的关键环节,民警职业标准设计必须由公安部或各省(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完成,唯有如此,才能保证高质量的评价建立在民警职业标准之上。所以,基于这一现实,笔者建议应多采用正向一致(即:先制定职业标准,再考虑评价的实施)的途径来推进民警职业成就评价工作。具体地说,在民警职业标准设计阶段,可以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1.形成与标准匹配的评价维度

衡量评价和标准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是”或“否”的问题,而是一系列集中性回答匹配程度的维度。各地公安机关已形成的考核评价模式,虽然其关键特征以及所使用的方法各不相同,但将匹配分成若干维度来审视则是共同特点。如:xxx公安局在考核民警执法绩效时就设置了四个维度:执法的内容、执法的表现、执法的挑战性、执法的效果。虽然这种做法不一定完全合理。但鉴于设置评价维度本身具有的复杂性,所以笔者建议从问题入手,将“怎样评价建立在标准之上”这个大问题分解成如下几个小问题:(1)是否每一个评价维度和观察点都是民警职业标准里反映出的内容和技术?(2)是否每一个评价维度和观察点都是对民警职业标准所反映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的公平、有效的抽样?(3)是否每一个评价维度和观察点都具有量化计算的可能性?实践证明,这些小问题解决好了,“怎样评价建立在标准之上”这个大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2.核查评价目标细目表

基于评价目标细目表是评价形成依据的考量,所以在评价之前,负责考核评价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研读、核查评价目标细目表,特别是细目表评价的是哪些标准,是否包括了应有的标准,对标准的理解是否适当,每一个标准所列举的细目、观测点等是否合适,如果发现不合适,在检视过程中就要剔除那些明显不符合标准或有错误的细目和观测点。在分析评价目标细目表时,要轮流检测每一个观测点,并确认观测点内容与标准内容是否匹配。如果发现有不匹配的观测点,就必须立即对照标准进行修改,使观测点的内容体现、反映标准内容。

(二)民警职业标准实施阶段:采用正向和反向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与民警职业标准设计阶段不同,在民警职业标准实施阶段,基层公安机关负责考核评价的相关人员既可以采用正向一致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反向一致的方式来联结民警职业标准和民警职业成就评价标准。一般来说,正向一致的步骤是:1.负责考核评价的相关人员在考核评价前,都会根据各个岗位民警的履职领域编制书面的迎评指导意见发给各实战部门,以发挥直接的指导作用;2.负责考核评价的相关人员一般会选择现有的民警职业评价的测量工具,如效标参照测验等开始考核评价工作;3.负责考核评价的相关人员相信三角测量的力量,常常会从多方面测量、考核、评价民警的职业成就,以期保证关注到民警职业标准所指向的民警履职的各个方面;4.随时关注民警取得的职业成就,如果发现民警没有职业成就上的改进,负责考核评价的相关人员往往会选择新的测量、评价工具。

在当下的民警职业行为评价中,基层公安机关往往习惯于采用反向一致的方式,因为它更为方便和快捷,但由此带来的问题是,此方式如果使用不当,就会出现民警完全依附于评价——“工作跟着评价走”的情况。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将正向和反向结合起来,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负责考核评价的相关人员确定所有民警必须精熟的核心目标,而这些目标又恰恰是民警在特定时期或特定岗位中应该知道或应该做到的;2.在正向过程中,负责考核评价的相关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某些考核项目(指标),使其与民警职业成就评价目标保持高度一致;3.在反向过程中,分析评价目标主要是为了确定民警职业标准能否反映和体现民警职业成就评价目标:4.回到正向过程,负责考核评价的相关人员考察评价目标细目表和观测点,以核查开始时确定的核心目标是否在评价目标细目表和观测点中得到充分体现。

四、基于标准的民警职业成就评价实施的条件

在基于标准的民警职业成就评价中,遭遇的一个瓶颈问题(实际上,也是评价实施的基本条件)是如何将民警职业标准变成民警职业成就评价标准?现实的情况是:民警职业标准的规定性比较模糊,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公安部颁布的各种条例条令、各省市公安局制定的《民警工作手册》都有所涉及,但表述得比较“含糊”,作为评价标准就显得刚性不足。因此,在开展民警职业成就评价时,基层公安机关就不能直接套用有关规定或“标准”,而是要对有关规定或“标准”进行一定的处理,将其进一步细化为各个警种的内容标准,并制定出相应的表现标准,以此作为评价的依据。

(一)内容标准的技术考量

就当下基层公安机关而言,绩效考核或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及队伍建设考核已持续多年,其中有不少地方积累了不少的好经验,值得肯定。但是迄今为止真正涉足民警职业成就评价的还不多。尽管公安部在原则上设定了民警职业标准或提出了原则要求,但是有些警种至今仍然没有具体的统一“标准”和“要求”,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在考虑民警职业内容标准时,必须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已有标准的警种,另一种是针对没有统一标准的警种。对已有内容标准的处理可以采用以下几个步骤:

1.对内容标准的背景进行研究,深入理解内容标准

收集并研究与内容标准有关的各类文献,找出内容标准中所有的关键概念、命题、公式,并确认它们的逻辑关系。这一步的研究旨在确保内容标准中的所有内容在基层公安机关自行形成的标准中得到全面体现。

2.对内容标准进行细化、调适

一般来说,基层公安机关制定的内容标准必须覆盖公安部制定的所有标准和规定,但考虑到地区和警种的差异性,应该允许有不同的内容标准和呈现方式,因此对内容标准细化、调适时,也应该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在这个过程中,应建立各种沟通机制,同时注重倾听民警的声音,将民警的合理意见吸收进来。

3.对内容标准进行鉴定、验证

可以采用如委托专家委员会、中介机构、焦点小组等方式,对处理后的内容标准进行检验。由于内容标准的形成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考虑到随之建立的评价是高厉害的,因此,应该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对内容标准进行再修订、再验证。

同样,对没有内容标准的处理也可以采用如下步骤:一是立足岗位职责,引导民警积极讨论,慎重思考“民警应该知道什么、应该做什么”,开发出“内容标准”;二是“内容标准”开发出来以后,要通过征求专家和实战部门领导的意见,通过评价的初步试验对内容标准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二)表现标准的技术考量

基于标准的民警职业成就评价需要清晰的表现标准,才不至于在设计评价规则或制定评价指标时引起歧义。公安部层面的表现标准往往是比较“模糊”的,如:队伍建设标准的“作风建设与群众满意度”中规定:“按照建设服务型公安机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抓好《内务条令》的贯彻落实,强化窗口单位正规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把‘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要求落到实处。”这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强化窗口单位正规化、规范化建设”等表述,都是不具体的,都需要基层公安机关在实施过程中予以明晰。因此,为了让所有民警明白“应该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就够了”,基层公安机关在公安部制定的“统一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而形成的表现标准,就应该是清楚的、具体的、可测的。

根据学者的研究和对基层公安机关的调查分析,笔者认为基于标准的民警职业成就评价的表现标准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表现水平:民警表现级别,如优秀、良好、一般等;2.表现描述:描述各级表现水平上民警应该知道什么,应该做什么;3.范例:说明各个表现水平上民警职业行为(这里,主要是指与内容标准的整个范围和深度有关的职业行为)样例;4.分数线:区分各级表现水平的分数。在进一步形成表现标准的过程中,基层公安机关需要探究以下问题,以促成表现标准的合理化:一是规划表现标准,包括谁参与开发表现标准?需要什么资源?谁来论证标准?如何使用表现标准?等等;二是表现水平及其描述、范例的研制,包括开发几级表现水平?怎样确定表现水平级别?如何编制表现描述?如何选择最初的民警职业行为样本?如何提供民警职业行为样例以涵盖各个表现水平的全部表现?等等;三是分数线的确定,包括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和程序确定分数线?谁参加分数线的确定?谁来组织分数线的确定过程?等等。

对基层公安机关来说,限于精力和能力,往往不能开发出如上所述的非常完善的表现标准,所以基层公安机关在建构表现标准的时候,可以采用一个简易的办法,即:将已经制定的内容标准的关键特征转换为“我能”的陈述。从民警的角度看,“我能”的陈述可以帮助民警获得标准所要求的关于职业行为目标的清晰图像。如“我能按照要求,认真学习文件和领导讲话,做好学习笔记”,“我能秉公执法,注重办案细节,不发生群众投诉事件”,“我能遵守纪律,不做违法违纪、有损警察形象的事情”。

结论

总之,要将民警职业标准转化为民警职业成就评价标准,一方面需要民警职业标准的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更需要提升基层公安机关的评价素养。前一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只要公安部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完成此项工作不需要多少时日;而后一方面,也许需要做长期的努力,目前最迫切的任务是做好教育引导,使其认识到开展民警职业成就评价工作的重大意义,从而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

Based on the Standard Police Professional Achievement Evaluation

WANGGuang-sen
(Jiangsu Police College, Nanjing, Jiangsu, 210361)

At present, the police professional accomplishment and professional pride down have become bottleneck problems of public security political work and the team construction. Studies have shown that police professional achievement evaluation based on standard work is beneficial to crack this problem. But the premise is must be accurately set based on the standard of police professional achievement evaluation of professional standards, professional achievement, professional achievement evaluation of several concepts such as the border, and effective organization police professional standards of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police professional achievement evaluation, and especially solve how to convert police professional standards to police professional achievement evaluation standard.

content; performance; standard; police professional achievement; evaluation

D631.19

A

2095-1140(2016)01-0122-07

2015-10-23

王光森(1964-),江苏省徐州人,江苏警官学院思政部主任、教授,警察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学、政治学等方向研究。

(责任编辑:李语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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