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本科教学目标的反思与优化
2016-03-15陈蓉胡艳香湖南商学院湖南长沙410205
陈蓉,胡艳香(湖南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本科教学目标的反思与优化
陈蓉,胡艳香
(湖南商学院,湖南长沙410205)
法学本科教学目标与司法考试的目标在本质上具有兼容性。在法学本科教学中,应依据高等院校的不同层次,确定法学教学目标。重点大学的法学教学应以精英型人才为其培养目标;地方高等院校应以应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人才为目标。因此,教学中不能只谈司法考试或者只谈教学,而应把握好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之间的比重,使之相辅相成,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
司法考试;法学本科教学;教学目标
自从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允许在校的法学本科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以来,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之间出现了一系列制度衔接问题。法学教学到底是应以理论知识讲授为主,还是应以司法考试为重?如何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法学教学极其重要。
一、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带来的挑战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允许能够获得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文凭的在校大学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一规定的出台,对法学本科教学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法学院本科学生的学习轨迹,即一般学生在完成本科阶段的法学学习后,要么直接就业,要么继续考研究生。规定出台之后,极大调动了法学本科生对法学学习的热情和动力,允许在校大三法学本科学生参见司法考试犹如给他们打了一针“兴奋剂”,但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成了法学本科教学质量的试金石之一。不仅如此,这一规定还对法学教学管理部门和就业管理部门也带来了巨大挑战。这意味着教学管理部门必须调整相应的教学大纲,以保证学生在大三之前修完十四门核心必修课程以及司法考试所要考试的课程。对一些省属高等院校而言,因为其大多既无硕士研究生点更无博士研究生招生点,对法学本科学生而言,通过司法考试在极大程度上就意味着他们找到了工作,是提高就业率的一条有效途径。因此,在此情形之下,有的学校在本科教学大纲中直接安排了司法考试课程培训课程,聘请专业教师进行授课和辅导[1]。课程讲授采取真题讲解和模拟考试相结合,课上讲授和课后辅导同时进行的方式。
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学教育的发展,它的出现既在一定意义上鼓舞了学生学习法学的兴趣,提高了法学就业率,但也给现有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造成了冲击。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注重对概念、理念、原则、规范的释义、分析、比较,强调知识系统的完整性、可靠性与深刻性,在教学方法上采取教师讲授为主的方式。这样的教育方式虽有利于培养学生扎实的理论功底,但却压抑了学生的创造力,缺乏法律实践操作经验,以致学生所学理论与实践脱节,很难顺利从事法律职业。司法考试对学生法律操作能力考察的强化,要求我们必须适当改革教学模式,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协调好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本科教学面临的困境
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律师考试制度的内容和风格,属于一种应试型考试模式。而法学教育则由来已久,其既已形成的法学教学模式和习惯很难在短时间被改变。在当前司法考试背景下,本科教学很难不顾及司法考试内容,但如若一味以司法考试为风向杆,则也会引发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首先梳理二者之间的种种冲突与困境,以便在现实中调和二者之间的关系,更好地解决问题。
(一)司法考试“考什么”与法学教学“教什么”之间的困境
当前法学本科教学中,以重点大学的法学院为例,因其大多设有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招生点,因此这一类高等院校法学院在教学中仍然注重对学生理论知识的讲授,因为这类高等院校的学生大多在毕业后选择考研或者出国留学深造。因此,这类高等院校仍然是“你考你的,我教我的”,其法学教学仍注重对学生法学理论知识体系的培养构建。这种教学方式无疑有利于学生在理论上较为扎实地掌握法律知识,但却忽视了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为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总是复杂多变的,其并不是与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法学教学中不仅应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还应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法律伦理以及学习法学的方法等,以最终达到培养学生养成运用法律思维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2]。
(二)司法考试“怎么考”与法学教学“怎么教”之间的困境
面对如火如荼的司法考试,本科法学教学是顺应这一格局在教学中为司法考试而教学,还是继续保持“司法考试是司法考试”、本科教学是本科教学”,各自归属各自的领域,互不相干呢?这一关系处理不当,既可能影响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又可能导致本科教学背离法学教育的初衷,走向极端。当前司法考试的试题以客观题为主,其中司法考试卷一、卷二、卷三均为150分的客观题考试,主要考查应试者对法律的一些基本法律条款及内容的记忆能力和掌握程度,很难反映出从事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运用法学思维、逻辑推理分析和判断、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卷四则是以考查主观题为主,主要包括案例分析和论述题。当前,为了应对司法考试,有的学校不仅及时调整教学大纲,增设了许多与司法考试相关的实践教学环节,有的甚至直接开设了专门的司法考试指导培训课程,有的学校则在教学中加强了案例教学的比重,有的则在法学教学中一改往日理论传授和知识讲授的情形,直接与司法考试对接[2]10。
(三)司法考试通过率与法学本科生就业率之间的困境
法学专业由于就业门槛高,以致其成为全国最难就业的专业之一。因此,各大高校均把法学就业率最为考核法学院的一个重要指标之一。在这样一种压力之下,法学院尤其是地方高等院校法学院更为重视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因此,很多地方院校法学院都与司法考试机构积极合作,从大一开始就对学生做好动员工作,并在教学中时刻穿插司法考试内容,在学生临近大三时则积极鼓励学生报考司法考试培训班,争取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以湖南商学院为例,我校法学院学生每年在全省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都是位居全省榜首。因为,司法考试通过率越高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就业相对容易。因此,如果司法考试通过率低,将影响就业率,也将严重影响优秀人才报考法律专业的积极性。但事实上,司法考试是法律人的职业资格准入考试。国家通过对考试人数的限制、标准的设置等,控制进入法律服务市场的人数。对法律职业准人进行控制,是法律职业特殊性决定的,因为法律职业是一个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行业,为保证质量,必须严格限制服务市场的准人。如果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过高,又不符合司法统一考试的宗旨,让资质不合格者太容易进人职业共同体。
三、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本科教学的完善
(一)对法学本科教学培养目标进行正确定位
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缺失与错位导致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不准。以致于大多数法学教师在教学中也不知本科教育的目标是什么,通过教学应使能使学生学会什么。对于关法学教育目标定位的争论很多,但总结下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3]:一是精英教育说。即以培养具有高度卓越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为使命和目标;二是大众教育说。从现实来看,中国大多数法学本科教育已属于大众化教育;三是素质教育说。素质教育是中国教育改革的重要目标,法学学科教育也应构建包含以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和文化素质等内容在内的素质教育。
笔者认为,上述各种观点均有其合理性,但未免也有点失偏颇。笔者认为,应依据学校的不同层次,确定法学教学的培养目标。对于重点大学的法学教学而言,应以精英型人才为其培养目标;对地方高等院校而言,其应定位于培养“服务地方的应用型、复合型”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人才。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应不同于重点大学法学院和专门的政法类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模式,而是应“因地制宜”、“因材施教”,采取更为务实的措施,走出一条依靠特色开展竞争的发展思路[4]。以湖南长沙地方高校为例,湖南省相对于其他一些工业大省,其工业不发达。但湖湘文化却是湖南的一张名片,尤其是湖南的娱乐文化产业。因此湖南地方高校法学院的教学中可能更应培养一些既懂得知识产权法,尤其是娱乐法方面的法学专业人才,又要使之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在这方面,美国洛杉矶地区一些高校法学院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洛杉矶作为美国的娱乐之城,其各大高校法学院很好地利用其地理优势,培养了大批懂得知识产权法和娱乐法的法律专业人才,为美国洛杉矶文化产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二)课堂教学中要把握好法学教学内容与司法考试内容的比重
司法考试的很多内容都涉及当年的最新立法以及案例,因此司法考试对法学教学而言,在很大程度上有一定的积极地促进作用。任课教师除了应系统的掌握现有教科书的内容编排外,还必须了解立法最新的变化和一些热点问题。因此,在教学中教师一面可以结合最新立法和热点案例进行教学,适当关注司法考试,这样可以让学生们感觉到学有所用,目的性较强。另一方面,又不能只围绕司法考试进行教学,那样就把法学本科教学课堂变成了司法考试辅导班,失去了法学教学应有的意义。以《知识产权法》为例,知识产权法作为一个独特的部门法,在司法考试中,学生对这门课程的得分率很低。以著作权侵权判断为例,学生如若不能很好掌握“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这一理论,那么对于哪样一些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就很难很好把握,即使熟记所有著作权侵权的法条有时也是枉然。又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判断中,对于权利人提出的”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如果学生对于请求权的类型不能很好掌握,不知道赔偿损失属于债权请求权,也不知道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属于知识产权请求权,就很难弄清与其有关的诉讼时效问题。由此可以看出,在教学过程中对相关法律理论和法律概念的学习非常重要。其不仅有利于学生构建扎实的理论知识体系,更有助于学生对司法考试中一些难点的突破。因此,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只要处理得当,二者并非不能融合,而是可以相得益彰。
因此,在课堂教学中我们应处理好法学教学内容比重与司法考试比重的关系,既不能将法学本科教学变成纯粹的司法考试辅导班,又不能一味只传授法学理论知识而不关注司法考试。
(三)增强法学本科教学的实践性
法学教育不仅在于要进行着法律知识的系统传授和学术培养,还应承担法律职业技术训练的职责。因此,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践性综合素质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本科教学中的实践教学环节主要体现为模拟法庭教学和法律辩论赛。在法学本科教学大纲中将模拟法庭列入教学计划,制定教学大纲,确定学分。让法学专业的学生都来参与案例的选择,角色的扮演,法律文书的写作等环节,并有评价学生参与水平的考评机制。这种方式无疑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生们对司法实践的认识水平但由于其覆盖面有限,仅有一小部分有积极性的学生参与其中,因而不能全面覆盖教学过程。
笔者认为,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是目前比较可行、也是比较有利于促进和增强学生实践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法律诊所是最近几年在中国大陆新兴起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目前,国内大多数高校将法律诊所课程设置为选修课,供高年级学生选修。笔者认为,法律实践能力并非一蹴而就。因此,为了给学生们提供较长时间稳定的实践方式,法律诊所教学应从一年级开始与法学理论课程对接,让学生直接与案件当事人交流,甚至受理有关案件,并适时直接处理有关案件的法律问题,通过实践环节要求学生在一定程度上掌握法律实务的技能[5]。例如,掌握各类司法文书的写作、诉讼技巧、法庭辩护、事实调查、为客户提供咨询的技巧、谈判、调解和其他争议解决办法等。
[1]张文英.法学本科教育中开设司法考试培训课程的研究[J].职业时空.2014,(12):62-63.
[2]孙笑侠.法学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关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的研究报告[J].法学.2012,(9):109-110.
[3]吴长波.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和改革路径[J].经济研究导刊.2011,(21):299.
[4]赵克平.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目标定位的思考[J].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20.
[5]林宇虹.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结合新探[J].法制与社会.2012,(8):220-221.
Abstrat: There is a compatibility between undergraduate teaching goal of law and judicial examination target in essence. In the teaching of undergraduate course of law, we should determine the law teaching goal, based on the institutions’different levels. The key university should make it be a target to cultivate elite talents in law teaching, while loc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hould cultivate applied, combined legal talents with local characteristics as the goal. Therefore, we can’t only focus on judicial examination or only be concentrated on teaching, but also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portion between law teaching and judicial examination, make making supplement each other, and cultivating qualified legal talents.
Consideration and Optimization About Law Undergraduate Teaching Goal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Judicial Examination
CHENRong, HUYan-Xiang
(Huna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Changsha, Hunan, 410205)
judicial examination; law undergraduate teaching; teaching goal
D916.15
A
2095-1140(2016)01-0066-04
2015-11-20
湖南省教育厅教学改革项目:“湖南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研究”(项目编号:湘教通[2014]247号);2013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研究:“双轨制模式下民法教学的转型”(项目编号:湘教通[2013]第233号文件)
陈蓉(1971-),女,湖南省宁乡县人,湖南商学院法学院教师,经济法博士;胡艳香(1973-),女,湖南湘潭人,湖南商学院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环境责任及其保险制度研究。
(责任编辑:李语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