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族政策发展脉络述评
2016-03-15宋素培
宋素培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海淀 100081)
美国民族政策发展脉络述评
宋素培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海淀100081)
美国种族和移民问题的复杂性及重要程度,催生了我国学者对其民族政策的研究热潮,硕果累累。本文参照国际共识,以不同时期少数民族的公民权为评价标准,将美国“少数民族”界定为原住民及移民两部分,通过回顾国内已有研究成果,分析美国民族政策及少数民族公民权发展概况,并对其做出评价。
美国;民族政策;少数民族;公民权
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各国的交往日益密切,我国学术界在关注本国的同时,早已将视野转向国外。美国以其在世界政治中的地位及其作为移民国家的特征,其民族政策一直是我国学者研究的重点。按照“盎格鲁一致性政策”、“熔炉政策”、“文化多元主义政策”为检索内容,以篇名为检索依据,整理与美国民族政策相关的论文,本文首先对美国的“少数民族”做出界定,然后以其公民权的发展状况为标准,通过回顾国内学者对美国民族政策各阶段的研究成果,窥知各阶段少数民族公民权获得承认和保障的情况,来评价美国的民族政策发展。
一、关于评价标准、对象、阶段的界定
“平等待遇”和“不歧视”原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处理种族关系的基本共识。在联合国自成立以来的80多项重要国际人权文书中,许多条款涉及少数民族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平等待遇”和“不歧视”原则。例如,《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等对“平等待遇”原则的阐述,以及《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等对“不歧视”原则的论述。由此,承认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公民权,作为少数民族公民权的“平等待遇”和“不歧视”原则的核心内容,成为本文评价美国民族政策发展脉络的重要标准。
何为美国的“少数民族”?在国际法层面,“少数民族”这一概念大致与“种族或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人”、土著民或原住民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移民群体相对应[1]。基于这一认识,可将少数民族分为三类:一是原住民(Indigenous Minorities),指先于主体民族居住于该区域的群体,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以及台湾地区的土著人。二是少数民族(National Minorities),即主权国家内部具有一定人口规模和聚居地域,有自己的历史、语言、文化和自治历史的群体,在现代国家,他们具有与主体民族相异的民族认同,政治上有民族主义的诉求。如英国的苏格兰人和威尔士人,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人和巴斯克人等。三是移民族群(Immigrant Minorities),是从国外“主动”进入他国、且有别于该国主流民族的群体。1997年美国行政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确立的种族分类标准[2],将美国人分为白人(White)、黑人或非洲裔美国人(Black or African American)、美国印第安人或阿拉斯加原住民(American Indian or Alaska Native)、夏威夷原住民或其他太平洋岛民(Native Hawaiian or Other Pacific Islander)以及其他外来移民和族裔(Two or More Races)。由此可知,美国的少数民族主要是指原住民和移民两类群体。
关于美国民族政策的阶段界定,国内学者说法不一,大体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以马戎为代表的三段说,认为美国的民族政策发展脉络分为盎格鲁一致性、熔炉论、文化多元论三个阶段[3]。第二种是以王铁志为代表的四段说,又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种族主义政策、熔炉论、文化多元论、生成文化论[4];二是归同盎格鲁论、熔锅论、文化多元论、生成文化论[5];三是盎格鲁遵从论、熔炉论、文化多元主义论、文明冲突论和文化冲突论[6]。第三种是以钱皓为代表的五段说,即“盎格鲁遵从”、“熔炉”、“文化多元”、“文化生成”、“撞击一体化”[7]。目前国内外普遍认可第一种说法。文化生成论(Emerging Culture)和“撞击——一体化”政策(Impact-Integration)虽也是当代美国民族政策中的两种说法,但其内容尚不完整、影响范围较小,未具备被纳入美国民族政策之列的条件。
二、国内学者对美国民族政策的研究
按照17至20世纪初“盎格鲁一致性”政策时期、20世纪初至20世纪50-60年代熔炉政策时期、20世纪60年代至今的多元文化政策时期三个阶段回顾国内学者的研究概况,可以了解美国少数民族公民权的发展程度。
(一)“盎格鲁一致性”政策时期
自17世纪英国向北美移民至20世纪初,是“盎格鲁一致性”(Ango-Coformity)政策时期。该表述始于科尔的《少数民族和美国的承诺》,又可被称为“高压锅烹制同化”(Pressure-Cooking Assimilation)或“美利坚化运动”(Americanization Movement)。该政策强调盎格鲁——萨克逊民族的主体地位,强制性要求原住民及外来移民接受该主体民族的语言、制度、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等,从而抛弃原有母国文化并快速美国化。
国内对该政策的研究首先针对移民。为了解决“带连字符的”美国人对国家的认同及忠诚问题,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移民政策,包括通过公立学校对移民子女进行美国化教育[8],强制成年移民进入夜校学习美国化的语言、历史等知识[9],以求创造“百分之百的美国人”[10]。同时,作为政策主体对象的印第安人得到了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1880年至1920年间,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采取全面强制政策,从教育政策(包括公立学校和夜校教育)、唯英语语言教育政策、传教、土地私有化、授予公民权等方面入手,试图以“父亲”的角色将未被文明开化的“孩子”印第安人转化为文明的美国人[11]。
(二)“熔炉”政策时期
20世纪初至50-60年代的“熔炉”政策(Melting Pot),使美国由“高压锅”转变为“熔炉”,强调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在熔炉中,文化相互交融、磨合,混合成一种全新的、包含各民族的美国人或美国文化模式。
国内对熔炉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首先,对于熔炉政策的全面阐释。以黄兆群为代表的学者们,对熔炉政策从产生到发展的过程进行全面而又完整的阐释,分析其对美国民族政策的意义[12]。另有学者从历史语境入手对熔炉论作议题化分析,在与其他相关名词进行辨析的同时,着重分析其与文化多元主义的关系[13]。其次,对熔炉政策欲使移民美国化的理想与美国仍然保持文化多元性的现实间的悖论及其弊端的分析。熔炉政策的目的是使移民在混合过程中逐渐美国化,而长期实行熔炉政策并未改变文化多元性的美国现实,存在理想与现实间的悖论[14]。同时,它想要使移民抛弃原有种族观念,完全混合为一个美国人,既不正确也难以实现,对美国的国民认同也存在负面影响。再次,对熔炉论的重新探讨。随着美国由熔炉政策向多元文化的转型,后者逐渐盛行开来,对熔炉论的否定呼声日益高涨。一些学者对熔炉论作重新解读并分析其对美国民族同化的肯定意义。此外,一些学者对美国政策中的“熔炉说”、“拼盘说”、“马赛克”等字眼进行辨析。余志森提出“葵花型”的美国文化形式,认为各民族交往融合成葵花花盘,而花瓣则是各民族独有的特征[15]。
(三)文化多元主义政策时期
20世纪60年代至今的文化多元主义政策(Cultural Pluralism),强调每个少数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及珍贵意义,指出各民族文化在美国制度文化框架下独立存在,美国文化则是这些所有民族文化的总和。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多元文化主义备受美国社会关注,国内也迎来研究热潮。首当其冲的是对“多元文化主义”的多方面阐释。就其起源讲,按照盎格鲁一致性、熔炉论到多元文化主义的发展脉络谈起,认为多元文化主义弥补了前两者的不足,更加适应社会发展需求[16]。就其内涵讲,在对多元文化主义的代表人物弗雷德里克·杰克逊·特纳、霍勒斯·卡伦、罗伯特·E·帕克、米尔顿·戈登等人的评析基础上阐释其含义[17]。就其发展讲,它自身的模糊性及对美国传统主流文化的冲击使其发展面临着一定的挑战。其次,多元文化主义在带来美国学术界和教育界变革的同时,也冲击了传统价值观及政治教育体制,触动了美国保守主义者的反击。这引起了国内学者对美国反多元文化主义现象的研究。由于它的目的在于从文化角度考察种族归属性及其与美国国家归属性的关系,便引起了美国社会的忧患情结,出现了反多元文化主义者的批判。1987年艾伦·布鲁姆的《封闭的美国心灵》被认为是反多元文化主义的开端之作。阿尔文·施密德将多元文化主义比作危害美国的特洛伊木马[18],阿瑟·施莱辛格认为其将导致“美国的分裂”[19],多元文化主义是否影响国家认同、冲击传统美国信念成为社会议论热点。国内学者在对上述批判进行解读的同时,阐述多元文化主义的正面影响及其对国家认同的强化作用。此外,多元文化主义背景下的多领域研究也备受国内学者关注,涉及多个方面。
三、各阶段少数民族公民权的发展概况
通过回顾国内对美国民族政策各阶段的研究成果可见,美国的民族政策大体经历了由排斥(种族隔离、歧视)到同化,再到尊重人权和保护文化多样性,以及承认或部分给予自治的过程,以此来维护或巩固国家一体化。其各阶段少数民族公民权的发展情况大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盎格鲁一致性政策时期,美国的原住民及移民群体缺少基本的人权。就原住民而言,1790年和1834年的《贸易与往来法案》、1830年第一部《印第安人迁移法案》,在“天定命运”思想下开始了历时百年的西进运动,一步步对印第安人采取剥夺政策。1867年设立印第安人和平委员会,实行印第安人保留地政策。1921年印第安人事务部行政命令、1924年《印第安人公民法案》等对印第安人的宗教信仰、儿童教育、语言、发型着装等进行严格限制。就移民而言,自1790至1798年,三部《归化法》将移民成为公民的居住年限由2年提至14年,并于1798年出台《客籍法》、《敌对外侨法》和《处置煽动叛乱法》。18世纪90年代始现排外主义,并于19世纪40、50年代达到高潮。以华人为例,1882年《关于执行有关华人条约诸规定的法律》规定十年内禁止华人入境,1884年《排华法案》修正案将先前入境华人遣回原国,1892年《基瑞法案》将期限延长十年,1902年改为无限期延长。黑人作为最重要的移民群体之一,在奴隶制下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遭受严重的种族歧视。19世纪30年代兴起废奴运动,1862年《解放黑奴宣言》和1866年、1870年、1871年、1875年的《民权法》,以及宪法第13、14、15条修正案,对废除奴隶制、给予黑人公民权及选举权做出贡献。但南部各州则于1867年先后制定“黑人法典”并纵容白人种族主义者对黑人的迫害,1870年田纳西州禁止种族通婚,1875年“吉姆·克劳法”开启了“分离但平等”的种族隔离制度。
其次,熔炉政策时期,对少数民族的公民权的态度有所缓和。1928年梅瑞安发表《管理印第安人的问题》报告,开启印第安人新政。1934年颁布《印第安人重组法案》,1946年设立印第安人理赔委员会。然而,1954至1966年的终结法案、第280公法、再配置联邦项目则又给印第安人带来莫大痛苦。就黑人来说,南方各州仍奉行“吉姆·克劳法”及种族隔离制度。全国有色人种协会通过一系列诉讼,致使最高法院认可了“分离但平等”是“内在的不平等”。二战期间对日裔美国人的集中营管理,也是这一时期少数民族公民权发展状况的重要表现。
最后,多元文化政策时期,注重少数民族公民权建设,政策具有强烈的社会融入导向。一是给予印第安人自治权利。1968年《印第安人权利法案》、1975年《印第安人自决与教育资助法案》、1978年《印第安人儿童福利法案》、1978年《印第安人宗教自由法案》及1988年《印第安人赌博规范法案》等,使印第安人进入自决时期。二是通过1957年、1960年、1964年、1968年的《民权法》及宪法第23、24条修正案消除种族隔离及对黑人选举权等的限制。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肯定性行动”,旨在为黑人、西班牙裔、印第安人(后来扩大到妇女)等弱势族群在教育、就业等领域提供特殊照顾和扶持。三是对所有族群的保护和发展族群文化的法律,如1967年的《双语教育法案》。
基于对美国民族政策发展的各阶段回顾,可知美国各阶段民族政策均是在一定的时空背景下、为促进国家发展而制定的相应措施。其民族政策由最初的尊我排他、到熔炉、再到多元一体,少数民族的公民权在此过程中逐渐获得承认和保障。从国家建构的视域考察,虽然各族裔群体的差异性及冲突始终存在,但其民族政策对于增强政治及公共文化认同、维护公民权益和个人价值均有重要意义。面对日益复杂的族群多样性社会,要注重族群文化体建设,将差异放在文化领域而非政治领域谈论,构建族群共同文化信仰和国家认同,尊重各族群的文化价值,使其各美其美,美美与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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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烨)
宋素培,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10.3969/j. issn.1009-2293.2016.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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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2293(2016)03-009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