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初期人民法院管理下的监狱
2016-03-15王晓山
王晓山
(江苏省苏州监狱,江苏 苏州 215143)
解放初期人民法院管理下的监狱
王晓山
(江苏省苏州监狱,江苏 苏州 215143)
解放初期,中国监狱主要由人民法院实施管理。监狱名称一般是“某某人民法院监狱”,监狱设典狱长1人,掌管全监事务。监狱领导骨干大多是老红军、老八路。关押的罪犯绝大多数是反革命分子、土匪特务以及一些刑事犯。人民法院管理监狱的时间虽短,但先后开展了清理旧监狱被关押人员、制订新的规章制度、组织罪犯参加劳动、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等工作。
解放初期;人民法院;监狱
解放后,原国民党统治下的旧监狱被人民政权所接管,接管后的大多监狱隶属于各地人民法院管辖。1950年底,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发文要求监狱、劳改队移交公安部门管辖,到1951年上半年绝大多数监狱完成移交工作。虽然人民法院管辖监狱仅仅为一年多的时间,但是在这期间内,无论在监狱规章制度制定上,还是在保障罪犯生活、思想改造、劳动改造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有益工作,为以后监狱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监狱隶属法院背景
解放后,对接管后的监狱管理仍沿袭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民主政权的管理体制,由各地人民法院管理,监狱工作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行署接收法院组先后进城接管了国民党的法院及其管辖下的监狱、看守所。随后,各地人民法院成立,管辖辖区内的监狱、看守所。1950年11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关于监所管理,目前一般宜归公安部门负责,兼受司法部门指导,由省以上人民政府依各地具体情况适当决定之。1950年11月30日,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监狱、看守所、劳改队移交公安部门领导的指示。到1951年上半年,全国监狱、看守所、劳改队完成移交工作,少数监狱下半年完成移交工作。例如,江苏省苏南人民法院决定,分监监所于1951年3月15日前办理交接手续,县市看守所于3月底完成交接任务。1951年4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下达通令,将各级监狱、看守所、劳改队移交公安部门管辖。1951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法院监狱正式划归市公安局领导。
刚解放时,有的监狱不全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江苏省第二监狱(江苏省镇江监狱的前身)在1949年4月23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江部队第八大队政务部接管,1949年6月,镇江地区专员公署指定公安局负责管理监狱,定为“苏南镇江监狱”。1950年初,才由镇江区人民法院接管,1952年,改由苏南行政公署公安局劳改处直接领导,1953年,该监狱直接受江苏省公安厅管辖。
二、监狱名称及下设机构
隶属于省(直辖市)人民法院管理的监狱,一般称为“某某省人民政府监狱”,行政级别为县团级,如1951年5月1日,原国民党河南省第一监狱改称为“河南省人民政府第一监狱”,隶属于该省人民法院管理,同年8月监狱整建制移交河南省公安厅管理。隶属于地级市或专区人民法院管理的监狱,一般称为“某某人民法院监狱”,行政级别多数为股级,少数为科级(随着监狱发展,监狱先后升格为正处级机构,少数为副厅级机构)。监狱一般设典狱长1名,副典狱长1—2名,内部设立的机构须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核批准,一般设有政工机构、管教机构、生产机构、行政后勤机构和押犯单位,但全国各监狱下设的机构称谓并未统一。
1946年4月,解放军进驻哈尔滨市,人民政权接管了哈尔滨市监狱,隶属于哈尔滨地方法院,监狱设典狱长1人,副典狱长1人,负责全监的领导工作,下设四科:总务科、管理科、教育科和生产科,工厂各设厂长1人和负责管教、生产、技术、生活管理干部5—7人。天津解放后,从1949年天津市人民法院接管监狱之日起到1951年初,原国民党河北省第三监狱改称为“天津市人民法院监狱”,监狱设典狱长1人,掌管全监事务,下设四科五股,即教育科、警卫科、作业科、总务科、营业股、庶务股、工管股、会计保管股和名籍股。1949年4月30日,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行政司法部接管了首都监狱。5月5日,军管会行政司法部派联络员马祥麟接收首都监狱。马祥麟到监狱时,监狱大门敞开,押犯均已自行逃离,典狱长徐崇文也已逃跑,仅有一般职员27人和勤杂工78人留守。监狱房屋、设备、家具等经南京市军管会房地产管理处登记,移交南京市人民法院,监狱划归南京市人民法院管辖。6月7日,在原首都监狱的基础上,成立南京市人民法院监狱,武士魁任典狱长。江苏省苏南人民法院监狱(苏州监狱的前身)机构设有秘书科、管教科、生产科、医务室、执法分队,生产科下设新生印刷厂、新生艺工厂、新生农场。1949年5月,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委员会法院接收处监狱接管组接管司法行政部直辖上海监狱(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9月,成立上海市人民法院监狱。曾任过八路军团长,当过冯玉样将军金石教师的全国著名书法家武中奇出任典狱长。监狱设人事、总务、警卫、教育、会计、作业等六科和医院、女监,共八个部门。科、医院、女监内设各业务股。警卫科下辖10个男监房和医院病室。11月,新增设秘书科,下辖名籍股、文书股、警卫股、统计室。1949年12月15日,司法部命令将华北第一监狱(北京市监狱的前身)移交北京市管辖。为此,北京市人民法院奉市人民政府令,接管华北第一监狱。12月29日接收工作全部完毕。1950年1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华北第一监狱改称为“北京市人民法院监狱”。1950年5月,在重庆石板坡原四川第二监狱“爱监”遗址上成立重庆市人民法院监狱,下设警卫股、总务股、作业股和管教股。
三、监狱干部构成
人民法院管辖监狱后,为能维持监狱正常运转,组建监狱干部队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早期监狱干部队伍主要来源于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从人民法院机关内部调配(如1949年11月26日,在原甘肃第三监狱旧址成立甘肃省人民法院兰州监狱平凉分监(平凉监狱的前身),甘肃人民法院平凉分庭副庭长宫震寰兼任典狱长);二是解放军转业干部和复员战士;三是从各级党政机关或其他部门选调;四是青年毕业学生和土改工作积极分子;五是留用旧监狱的旧职人员。
总体看,具有“三多两少”的特点,即复转军人多,党员团员多,年轻人多,文化、技术水平高的少,干部占押犯比例少。领导骨干大多是老红军、老八路,对监狱干部队伍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旧监狱的旧职人员的留用,主要对象:出身较好,年纪较轻,无历史问题,且有业务专长。通过对留用的旧职人员清理整顿教育,使大部分被留用的旧职人员顺利转为新监管工作者,他们在创建新中国新狱制中发挥了作用,并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三公”会议要求配备比例为押犯数的3%—5%,与现在要求按平均18%配备相距甚远,河南省人民法院监狱1951年在编干部24人,占当年押犯总数687人的3.49%,但就是这批人数严重不足的创业者们,为新中国监狱事业奠定了基础,打开了局面。
解放后的哈尔滨监狱共有干部90余名,其中有抗日战争时期的老干部3名,有新参加工作的青年干部11名,有从部队转业和其他部门调来的干部,有被留用的旧监狱职员(约占干部总数的一半,主要从事医务、看守和生产技术工作)。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接收时,原有工作人员610人(含地下党员20多人),这些人员来自各个地方,既有国民党中央警官学校的正规毕业生,也有通过各种裙带关系进入的“关系户”,还有各拘留所、看守所、警察局调来的警察,这些人警龄长短不一,能力参差不齐。监狱接收初期为了稳定局面,对旧职人员采用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发遣散费遣散,允许他们请长假、辞职或自谋出路,或根据需要留用。另一方面,监狱又陆续吸收了一些来自老解放区的干部和其他单位的新生力量。
四、监狱押犯构成
解放初期,进行了镇压反革命和大规模剿匪运动,从1949年10月至1950年10月,进行了剿灭土匪和搜捕特务分子,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指示,再一次在全国范围内镇压反革命,这就是著名的“双十指示”,到1951年10月结束,共杀、关、管300多万人,所以人民法院管辖期间的监狱,关押的罪犯绝大多数是反革命分子、土匪特务以及一些刑事犯。解放初期的哈尔滨监狱共关押罪犯1800余名,其中,反革命(当时罪名为“国特”)犯约占10%,惯盗惯窃、强盗土匪、地痞流氓和贩毒吸毒犯约占40%,其他刑事犯约占50%,在押犯当中,有外籍犯 170余名,多数是日本、苏联、朝鲜国籍,少数是德国、波兰、意大利等国籍。在押犯当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犯,约占押犯总数的1/3。监狱的外围警戒,由哈尔滨市公安武装部队担任。镇压反革命后,监狱罪犯的构成也由刑事犯为主改为反革命犯为主。1949年5月28日,军管会监狱接管组进驻国民政府的旧上海监狱,接收了旧判犯人650名(其中包括50名被国民党迫害的革命人士),这批旧判犯人,男性594名,女性56名,包括外籍犯18名。
五、在隶属期间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清理旧监狱被关押人员
接管旧监狱后,接管人员着手对接收旧监狱的刑事犯重新进行清理,特别是对不服法院刑事判决的申诉处理。如,1949年5月,上海市军管会接收提篮桥监狱时,仅有犯人650人,人员十分复杂,其中有汪伪、国民政府的高官政要和大汉奸,如汪伪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部长吴颂皋、粮食部部长顾宝衡、考试院院长江亢虎、广东省省长陈春圃、汪伪驻“满洲国”大使陈济成(著名作家陈祖芬、围棋国手陈祖德之祖父)、汪伪驻日本大使蔡培等人,也有被国民政府法院判决、被新闻媒体追踪的要犯,如杀妻夺命的国民党少将陈希吾、杀夫分尸的上海酱园弄詹周氏、中央银行盗窃一块重达543两金砖的陈元盛,还有多名外籍犯。当时,许多旧判犯人认为,国民党走了,共产党来了,改朝换代了,50名政治犯被人民政府隆重迎接出狱,我们刑事犯也可以无条件释放了,因此在监内哄闹,不遵守纪律。干部管理他们,他们还不服管教,有的竟然公开对抗,甚至振振有词地说:我们是国民党判决的,现在为何要吃共产党的官司?监狱管理人员一方面及时做思想工作,以稳定监规秩序,另一方面将有关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从同年8月起,上海人民法院专门组织人员在今天的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机关的3号楼内设立临时法庭,对原国民政府判决的罪犯,除汉奸犯等外,大部分人作了重新判决。同时,司法机关又及时收押了解放前夕被保释留在社会上的一些汉奸犯,如汪伪中央储备银行副总裁钱大櫆于6月收押于监狱(1951年9月,被市军管会判处死刑,执行枪决)。
(二)制订新的规章制度
接管旧监狱后,接管人员在管理方式上,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民主政权的监狱管理基础上,依据新的情况新的特点,相继制订了新的规章制度,绝大多数监狱制订了监狱暂行工作规则。
例如,上海市军管会接收监狱后,就明确提出,废除旧监狱打骂体罚犯人的体制,对犯人实行文明管理,公开犯人伙食标准(当时实行一日两餐制),取消旧监狱原有的对少数汉奸允许个人使用电炉、开小灶、收听收音机等优待制度;打击牢头狱霸;废除旧监狱的教诲师制度,建立新型的训导员制度。在工作指导思想上,坚持教育改造应成为监狱工作的中心环节,对罪犯的思想教育是教育改造工作的核心,工作人员深入监舍第一线,把犯人组织起来,建立学习制度,组织犯人开展读报活动,组织犯人出墙报、壁报;组织有一定文化、表现较好的成年犯对少年犯进行扫盲和文化学习,学会读、算、写。同时,还成立了少年管乐队和歌咏队。当时的新闻媒体《新闻日报》《解放日报》《文汇报》《商报》常刊登有关监狱的报道(从1951年起,就长期停止报道了)。
对犯人实行奖惩制度。接管初期,天津监狱对罪犯奖惩的唯一标准就是表现好坏。1950年先后公布实施了《监狱工厂规则和奖惩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法院监狱犯人奖惩暂行办法》。1950年9月初至11月中旬,在犯人功过评判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进行了评选活动,作为初创时期实施奖惩制度的一种新方法,评选活动拓宽了管理渠道,打开了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新思路。
(三)成立犯人自治委员会和犯人功过评判委员会
人民民主专政下的新监狱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注重狱制的革新,随着旧狱制的废止,新狱制也在不断摸索中逐渐形成。有的监狱建立犯人自治委员会和犯人功过评判委员会,如天津监狱从1950年起,经主管干部批准,犯人选举产生犯人自治委员会(只有日常表现较好 ,案情较轻,且家庭出身较好的犯人才有资格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建立犯人自治委员会,有生产任务的工厂,也设立自治分会,其他均以监号为单位设立自治小组,设班长及学习组长各1名,管理犯人的坦白反省和日常生活及学习等事宜。该监狱还修订了天津人民法院监狱犯人的功过评判委员会简则,成立了犯人功过评判委员会,由监狱长担任评判委员会主任。在新中国天津监狱的创建时期,犯人自治委员会和犯人功过评判委员会的建立在弥补干部力量不足,促使犯人思想改造,激发犯人劳动改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开展教育活动
接管旧监狱后,各地人民法院监狱,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稳定狱内改造秩序,提高监狱的管理水平。如1950年4月,上海市人民法院监狱对罪犯的技术教育主要按照“做什么,学什么”的原则进行,以适应当时的生产需要,并为部分犯人刑满后留在劳改农场就业创造条件。为了教育改造工作的需要,监狱把犯人中具有一定文艺专长的人员组织起来,成立了“自新人俱乐部”,下设京剧组、话剧组等排演节目,主要在狱内演出(少量也去社会上演出,后来被制止),丰富犯人的改造生活。他们还结合犯人改造情况,创作、排演了话剧“废铁炼成钢”,在犯人中引起较大反响,原任汪伪上海市政府秘书长的汉奸犯罗群强曾在该话剧中出演“杨科员”。1950年7月,上海市人民法院监狱对部分罪犯开展扫盲识字教育,据统计,参加扫盲识字罪犯有2500多人。
(五)保障罪犯生活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一穷二白,国家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想方设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逐步改善犯人的生活条件。当时犯人的伙食供应参照供给制的办法实行,保证食品安全犯人能吃饱。1950年,因河北大部分监所生产无基础,灾情严重,犯人吃不饱,司法部命令,批准河北省人民法院暂借囚粮40万斤,并注明暂借的囚粮,须在同年调拨囚粮中扣除。而被褥以自备为原则,形色杂乱,未予统一,囚衣发给家中穷苦的犯人穿。当时的监房主要为原来的老监房,虽结构简陋但整洁卫生,通风透光,门窗完好,犯人大多睡通铺,每间有白炽灯照明,监房内均用便桶。监狱实施犯人基本医疗保障,积极开展狱内疾病防治和传染病防控,每所监狱均设有医务所,配备医士,人员大多为留用的旧职人员,各监狱设备简陋、医药两缺。
(六)组织罪犯参加劳动
组织罪犯参加劳动,一是可以减轻国家负担,同时还为国家创造了非常可观的经济效益;二是可以解决罪犯坐吃闲饭的问题,同时还弥补监狱经费不足;三是作为劳动改造罪犯手段的载体,通过劳动改造教育罪犯,使其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恶习,并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以便出狱后能够自食其力,不再重新犯罪。组织罪犯生产,没有技术,缺乏设备,资金异常困难。利用旧监狱遗留下的少量机械设备及简单劳动工具恢复生产,生产方式主要是作坊式,生产项目有缝纫、制鞋、印刷、木工等。新建的劳改队,因陋就简,艰苦创业,生产方式主要是手工作业和体力劳动,生产项目有制砖、种植、采石、建筑施工、搞短途运输等。监内生产主要是刑期长、罪恶大的反革命犯,监外生产主要是刑期短、罪恶小的刑事犯。劳动时间一般为八小时,中午有适当的休息。
1950年9月,江苏省第二监狱开始组织犯人纺织生产,并兼有部分砖瓦、铁工生产,当时仅有借来的3台人力织布机。南京市人民法院监狱最初开设了制鞋工厂,有犯人150名,生产工具极其简陋,随后,又因地制宜,因陋就简,相继建立了印刷、缝纫、木作、织布(毛巾)、洗衣等10多个小型工厂和作坊。上海解放后,接收监狱时库存原料短少,器械破损,设备和生产工具短缺,狱内生产场地是个烂摊子。上海市人民法院监狱在1949年7月间最早恢复了糊盒、印刷、洗涤、铁工等4个工场。8月份又恢复了缝纫、制鞋、制铁、木漆等4个工场和女监的加工工场恢复生产。
从1949年到1950年期间,苏南、苏北及南京各地监所在当地行署、人民法院的领导下,组织罪犯开展榨油、碾米、缝纫、搓绳、制砖、采石等手工业生产劳动。1950年3月,遵照甘肃省人民法院通令,各地、县监所组织部分犯人,走出监所,帮助当地农民春耕春播面向社会开展无偿的零星生产。1950年夏天,天津市人民法院监狱几名干部带领300多名罪犯用人工方法脱坯、烧砖,在一片杂草丛生的荒滩上开始建窑。1950年江苏省开办新生农场两处,主要组织犯人从事种植蔬菜、饲养猪羊鹅鸭,产品主要供给犯人改善生活,多余部分供应市场。1950年12月,河北省人民法院指示,除反革命外出劳动外,对一般轻微普通刑事犯,在他们对自己的罪行有认识、有悔改,在加强戒护的条件下,可以组织监外生产,如组织罪犯参加潮白河工程建设。
(七)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
接管旧监狱时,监狱基础设施破损较为严重,大致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毁于战争炮火;二是为国民党驻守部队逃跑前盗用变卖;三是被特务反革命分子破坏;四是被附近老百姓所哄抢。如,1949年1月15日,天津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法院系统接管小组接管原河北省第三监狱(天津监狱的前身)时围墙倒塌,监内荆棘丛生,瓦砾成堆,无水无电,房子大多没有门窗。1949年4月24日,太原解放,山西省第一监狱被人民法院接管,当时监狱满目疮痍,破烂不堪。1950年,江苏省第二监狱(镇江监狱的前身)仅有监房1961平方米,办公室、宿舍各1幢,仅有1685米砖头围墙和1个岗楼。
旧监狱接管后,接管人员立即着手清理监内的残砖破瓦,组织人员对部分损坏的监房、工场进行整理修补,加固破损的围墙,还在财力十分困乏的条件下,增添一些警戒设施。通过上述措施后,新监狱在较短时间内,接管前的混乱现象得到了控制,新监狱的正常秩序已经初步建立。这段时间主要是对犯人实施军事管制,以管为主,不逃跑为原则。
结语
人民法院管辖监狱时间较短,在特殊时期内,稳定了监狱监管秩序,做了大量的有益工作,为以后监狱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从历史源流意义上讲,解放初期的人民法院监狱乃是新中国监狱工作发展壮大的摇篮和发祥地。
(责任编辑 连春亮)
Prison unde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Court in the Early Period after Liberation
WANG Xiao-shan
(Suzhou Prison of Jiangsu Province, Suzhou, Jiangsu 215143)
In the early period after liberation, Chinese prisons were mainly managed by people's courts. The prison name is generally “so and so people’s court prison”, the prison set up one person as governor, who mastered the whole prison affairs. Most of the prison leaders are from the early Red Army, or balu Army. The vast majority of criminals held in custody are counter-revolutionaries, banditry agents and criminals. Although the People’s Court has a short time to manage prisons, it has carried out many work, including clearing up the prisoners in the old prison,formulating new rules and regulations, organizing the criminals to participate in labor, and transforming the infrastructure of the prison.
early period after liberation; people’s court; prison
2016-07-24
王晓山(1972-),男,江苏宝应人,中国政法大学监狱史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监狱建筑研究中心负责人,主要从事监狱建筑研究。
DF87
A
1672-2663(2016)04-00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