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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与课程对接问题的研究

2016-03-15刘晓慧

刘晓慧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中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与课程对接问题的研究

刘晓慧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摘要:课程衔接是中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教育衔接中最实质性的内容,直接关系到中职法律事务专业与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两个层次培养目标的实现途径能否有机统一。应基于中高职教育“一体化”的培养目标,根据“法律专业辅助人才”培养规格,分别确定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系统制定互相衔接的统一课程标准,促进课程衔接的有效性、连续性。划分专业课程层次,理顺中高职的课程开设顺序,对于两个阶段都必须开设的衔接课程,应分别制定两个阶段不同的培养要求和标准,高职法律事务专业阶段的标准应加强课程内容的深度和广度。

关键词:中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课程对接;一体化联动办学

中高职法律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曾经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家培养输送了一大批急缺的法律专业人才。但是,近年来中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就业率逐年走低,因而成为升学考试报名时的“黄牌”专业。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当然与我国教育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导致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育生源和就业出路下降有着直接的联系。但同时,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教育方式、课程设置与培养目标定位不符,中职法律教育与高职法律教育缺乏有效衔接,也是造成法律职业教育特色不突出、吸引力下降的重要因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到2020年,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由此可见,实现中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是我国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战略目标。解决好课程的对接问题是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的关键和核心所在[1],基于专业角度,本文拟对中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课程衔接问题进行专门探讨。

一、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建立完善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将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等司法人员、司法辅助人员以及行政管理人员三类”,体现出我国法律从业人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呈现出专业化、多样化的新特点。同时,我国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进入了依法行政、守法经营的新的历史阶段。教育尤其是法律职业教育必须以就业为导向[2],在上述深化司法改革的趋势背景下,许多相关法律职业岗位诸如法官、检察官、书记员,以及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助理等,都将就业门槛进一步提高。特别是法院、检察院这样的国家审判和检察机关的相关岗位,必须通过双考(公务员考试和司法统一考试),而司法统一考试报名的最低学历要求是本科,这就决定了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必须做出重新定位,将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于我国法律辅助人员,以法律实务能力培养为核心加强法律职业素养,让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在实践操作能力上充分体现出职业教育的特色和优越性,进而提升就业竞争力,毕业后能够较快地融入到法律事务实务工作当中去。

因此现阶段,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育培养的目标群体应是我国法律辅助人员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培养的学生应体现出技能性、应用性等能够直接上岗的实务型人才的特点。中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只需掌握必要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即可, 不必追求法学理论的系统性,但要能够将基础理论知识、法学专业技能落实到实际工作的运用中,毕业后能够基本胜任大多数中基层法律相关职业,如社区矫正人员、司法助理、律师助理、企事业单位法务人员、政府行政执法人员等法律辅助人员岗位。

按照上述理念,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育课程要作出必要的方向性调整:既要有针对法学理论的基础教育,如“法学概论”、“民事法律概论”、“刑事法律概论”等,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意识;又要有针对法律实务技能的培训课程,如“案例全景模拟”、“法律辩论”、“调解技巧”等,针对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实际案例,锻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在法律实务技能的培训上,应充分重视和提高实训实习课程的比重,如法律援助,法院、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实习,等等,使学生熟悉法律职业环境,提高法律素养,培养法律职业人主体意识,使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走出校门后能够尽快适应相关法律岗位的工作。

与此同时,还应当开设“辩论与口才”、“传统文化”、“社交礼仪”、“计算机”、“速录”等辅修课程,在突出专业技能教育的同时,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反应思辨能力,以及沟通、调解等技能,培养作为法律职业工作者必备的专业素养和当前信息社会必须的基本技能[3]。

二、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与课程对接的现状分析

(一)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课程设置的现状

我国法律专业教育分为中职、高职高专、本科和研究生四个学历层次,传统的“学科型”法律教育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缺陷。基于中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法律辅助人员的培养目标定位,以及目前我国社会各类法律岗位对专业人才有不同的层次和专长的条件要求,中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的学生只有体现出应用性、技能性等实务型人才的特点,才能够在新形式下竞争激烈的法律就业市场中取得竞争的优势。

我国目前的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育仅仅是本科教育的“压缩版”, 普遍建立在借鉴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基础上,根据中高职法律教育学制、生源基础等对教学内容进行了压缩,课程设置缺乏职业特色,重视理论教学而忽视实践环节,与当前相关法律类岗位的实际需求相脱节。教育部《关于制订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高[2002]2号)中指出,“高职高专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本专业领域技术的发展趋势,应调整教学计划,突出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三年制专业的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40%,两年制专业的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30%”[4]。我国目前的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育普遍的实践课程环节的缺乏,导致无法实现对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致使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不能胜任相关岗位的实务工作。虽然强调理论学习,但是受学制、基础、理解能力等所限,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往往高不成低不就,理论上不如本科,而应用能力上又毫无优势,从而导致其在就业竞争中不可避免地处于劣势。

(二)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课程衔接的现状

1.“中升高”考试科目与开设课程脱节

“中升高” 招生入学考试是中高职教育衔接的重要环节和措施[1]。考入高职院校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应届“三校生”*三校生即来自技校(技工学校)、中专(中等专业学校)或职高[职业高级中学/高级职业中学(简称职业高中)]的学生的统称。其定位是在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培养大量技能型人才与高素质劳动者,在对学生进行高中程度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实施职业知识与职业技能教育。在专业对口范围内参加“高职高专统一招生考试”,另一种是高中毕业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规定:凡报考“三校生”高职类的考生必须是省教育厅批准的具有报考资格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应届“三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本市5月份举行的高职高专统一招生考试(俗称“三校生”高考)或6月份举行的普通高考,两者只能择一,不能重复。但天津的考生春季高考和秋季高考都可参加,和一些地方不同。。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招生统一考试所采取的“3+X”的科目形式,明显缺乏“职业性”特征,存在着考试科目与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开设课程脱节,过分偏重文化课考核等问题,既导致了大批中职法律事务专业考生失去了升入高职继续深造的机会,又严重影响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生源的数量和质量,同时对中职法律事务专业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实施、课时安排、办学质量乃至效果等形成冲击,使其办学目标发生偏离,容易走上“应试教育”的老路。由考试科目与开设课程脱节所带来的一系列各层面上的负面后果,是影响中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有效衔接的主要症结之一[1]。

2.课程对应衔接意识缺乏

如前文所述,进入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育阶段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应届中职生在专业对口范围内参加“高职高专统一招生考试”,另一种是高中毕业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因此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生源包括了“中职生”和“高中生”两种,两种生源在基础素质等方面是有差异的。我国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育并未考虑两种生源的素质差异,没有像有些西方国家那样为中职生源提供“过渡教育”,在课程开设上采取“一视同仁”的做法,与中职学生的基础素质不相适应,使“中升高”类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很难理解及掌握所学知识,往往逐渐丧失学习兴趣,既影响了中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有效衔接,也影响了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办学质量[5]。

3.课程衔接体系科学统筹性差

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目前只是形式上的“阶段对接”,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专业课程层次、课程开设顺序等实质内涵上并没有任何的衔接。课程衔接是中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教育衔接的核心,它要求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在课程设置上合理安排、统筹设计、顺序承接、避免无谓重复和错位。但目前我国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育中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雷同、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重复、实训实习技能课程倒挂等现象非常严重[1]。

三、中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与课程对接的策略

(一)改革“中升高”招生考试制度,保证招考课程的对接

如果说课程体系的对接是中高职教育衔接的落脚点,那么“中升高”招生入学考试科目课程的对接则可以说是中高职教育衔接的起点。当前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招生统一考试采取“3+X”的科目形式,偏重文化课的考核,可是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却并不开设数学、英语等基础文化课程,况且其培养的学生的文化课的基础本来就较通过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升学的“普招生”薄弱,因此导致大批中职法律事务专业考生无法通过考试,从而失去了升入高职的机会,这就等于从“入口”上堵塞了中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教育的有效衔接。因此,应根据中职法律事务专业教育培养“应用型”基础法律人才的宗旨,改变现有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中升高”招生政策,招生考试科目应与中职开设课程相对接,将招考的重点考察落实于对“中职”对口生源法律专业技能的考核。同时可以考虑实行推荐保送制、学分制等辅助招生政策。

(二)明确培养目标定位,推行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一体化联动办学

基于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招考制度,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生源包括了“中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通过“高职高专统一招生考试”)和“高中生”(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两种。

《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育部教职成司[2011]9号文件)文件提出:必须明确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定位,在各自层面上办出特色、提高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是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培养技能型人才,发挥基础性作用;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发挥引领作用。

2012年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亦指出,高等职业教育重点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的发展型、复合型和创新型的技术技能人才。

高职院校法律事务应当根据两类不同的生源特点,分别制定培养课程体系,特别要重视与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在课程体系方面的有效衔接。应当由相关教育主管部门从政策层面作出制度安排,推进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联合一体化办学。在明确中高职法律事务教育总的培养目标和各种具体培养目标的基础上,依据中职学生的文化基础,合理安排调整各自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寻找教学的平衡点和交互点。处于高阶的高职法律事务教育应负起与低阶的中职法律教育对接之责任,加强中高职法律教育直接的沟通配合,实现中高职专业课程“一体化”的培养目标对接。

(三)科学统筹设计课程衔接体系

课程衔接是中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教育衔接中最实质性的内容,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课程结构能否科学合理地衔接,直接关系到中职法律专业与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两个层次培养目标的实现途径能否有机统一。应基于中高职教育“一体化”的培养目标,根据“专业辅助人才”培养规格,分析所需要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技能结构,来确定中高职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系统制定互相衔接的统一课程标准,既要避免课程的相互重复, 又要体现课程内容的科学递进, 促进课程衔接的有效性、连续性、整合性。根据课程模块,划分专业课程层次,理顺中高职的课程开设顺序,分清各门课程之间知识结构,分别确定中高职要开设的课程与课时。对于两个阶段都必须开设的衔接课程,应制定分别制定不同的培养要求和标准,高职法律事务专业阶段的标准应加强课程内容的深度和广度。

1.基础课程衔接。法律文书的写作是法律职业内涵的基本内容,基于这方面能力的培养需要,写作课程是必须开设的。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文化基础比较薄弱,又未经过系统的法律学习、训练,不适合直接对其开设法律文书写作课程。所以在中职法律事务专业阶段,应开设像“大学语文”、“应用写作”等基础课程,以培养基础的写作能力;而在高职法律事务专业阶段,随着培养对象写作基础能力的提高和法律专业理论水平与实践技能的提高,再开设“法律文书写作”课程。同理,中职阶段应开设”计算机”、“速录”课程,高职阶段则可以开设“法庭笔录速录”等课程,因为法庭笔录的制作同样需要较高的法律综合素养,而不是单纯的打字能力。

2.专业课程衔接。基于上述思路,在法律专业课程方面,在中职阶段,应开设“宪法学”、“法学概论”、“民法概论”、“商法概论”、“刑法概论”、“诉讼法概论”等法律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程;在高职阶段开设“合同法”、“物权法”、“民事诉讼实务”、“仲裁实务”、“非诉业务”等与法律专业辅助人才关系密切的法律实务课程。

3.实训课程衔接。同样基于上述思路,中职阶段适合开设“辩论与口才”、“法院旁听”、“模拟法庭”等培养基础法律应用技能的课程;而像“法律论辩”、“调解技巧”等实训课程,包括到法院、律师实务所、司法所等实务部门的实习和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等训练都应该在高职的高年级阶段开设和开展。

参考文献:

[1]刘雅斌.我国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的制约因素及对策建议[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

[2]许小莲.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的根据——以江西管理职业学院为例[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10,12(4).

[3]蒋志宏.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体系之重构——以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为例[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2,7(2).

[4]覃曼卿,龚江南.高职文科专业顶岗实习标准的制定研究——以法律事务专业为例[J].当代职业教育,2013,(7).

[5]高原,曹晔,马四顺.中、高职课程衔接制约因素分析及对策[J].教育与职业,2003,(3).

[责任编辑:陈晨]

中图分类号:G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6)02-0132-03

作者简介:刘晓慧(1971-),女,黑龙江哈尔滨人,教授,民商法硕士,主要从事民事法学、法律教育研究。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职业教育学会“十二五”规划课题“中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与课程对接问题的研究”研究成果(GG0069)

收稿日期:201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