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纯度对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研究
2016-03-15刘冬娴伍玉功贺江南
刘冬娴,伍玉功,贺江南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毒品纯度对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研究
刘冬娴,伍玉功,贺江南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
在毒品犯罪量刑之中只以数量而不以其纯度作为定罪处刑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于毒品犯罪的“严打”精神,但在实质上确有不公。从毒品这一重大社会问题治理的长期性和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来看,此等规定也稍显不足。毒品的纯度和数量均是重要的犯罪事实,毒品纯度应成为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应针对不同类别的毒品,确立毒品换算表,确立毒品种类、数量、纯度等与毒品犯罪量刑的关系,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第357条的规定进行修正,以维护刑罚的公正性。
毒品犯罪;毒品纯度;定罪量刑
引言
毒品治理问题在全球都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社会问题,猖獗的毒品犯罪已经成为了我国的社会“癌症”,其给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均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换言之,当前我国对于毒品犯罪行为的打击是以数量为基准进行计算,而不是以纯度对其进行折算。而事实上,同等数量不同纯度的毒品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不同的。诚然,不管毒品的纯度如何,一律以数量来决定其需要处以何种刑罚,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更好地起到短期内的毒品社会治理目的,但是,这绝非长远之计,同时也并不是一种符合法治精神的做法。从毒品问题的社会治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以及刑法自身完善三个角度来看,都有必要改变当前的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相关规定,将毒品的纯度作为一个重要的衡量维度纳入进来,以利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打击毒品犯罪,同时也为我们的法治社会建设贡献一份力量。总之,在当前探讨毒品纯度对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影响,以及其在毒品犯罪定罪量刑之中应该发挥的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毒品犯罪量刑标准的立法现状
当前,全球毒品问题日益严重,许多国家和地区毒品持续泛滥,非法制造、贩卖、滥用毒品问题严重,毒品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顽疾,毒品已经被视作世界公害而受到广泛而严厉的打击。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基本上已经完全禁绝的毒品,又在世界“毒潮”的席卷之下死灰复燃。受境外毒品渗透入境活动猖獗、国内制造毒品犯罪加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毒品问题逐年处于上升活跃及蔓延加重期。截止至2014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数量已经达到了295.5万人,而该数字在1988年还仅为5万人[1]。当前,在传统毒品如鸦片、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等问题尚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化学合成类新型毒品的泛滥处于加剧扩散期。2013年底我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量为247.5万名,其中滥用阿片类毒品的人数为135.8万名、滥用合成毒品的人数为108.4万名,分别占滥用总人数的54.9%和 43.8%①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中国禁毒报告》,2014年9月15日。。而 2014年底登记在册的295.5万名吸毒人员中,滥用阿片类毒品的人数为145.8万名,占滥用总人数的49.3%,比2013年减少了5.6%;滥用合成毒品的人数为145.9万名,占滥用总人数的49.4%,比2013年增加了5.6%。2013年,全国共破获毒品刑事案件15.09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6.83万名②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中国禁毒报告》,2015年3月25日。,缴获毒品海洛因8.55吨、大麻4.50吨、冰毒类毒品19.52吨、氯胺酮9.69吨。2014年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4.59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6.89万名,缴获毒品海洛因9.3吨、比2013年增加了8.8%,缴获大麻4吨、比2013年减少了11.1%,缴获冰毒类毒品25.9吨、比2013年增加了32.7%,缴获氯胺酮 11.2吨,比 2013年增加了 15.6%。2014年共查处吸毒人员88.7万余人,新发现登记吸毒人员88.7万余人[2]。毒品不仅危害吸毒者自身的身心健康以及其家庭和睦,同时也造成其他一系列的社会问题。2015年,全国报告发生因滥用毒品导致暴力攻击、自杀自残、毒驾肇事等极端案件事件336起,破获吸毒人员引发的刑事案件17.4万起,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4%,其中,杀人、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案件716起③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2016年2月18日。。毒品泛滥给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正因为如此,我国近年来持续加强毒品犯罪相关立法,在立法的思路上是以严惩毒品犯罪为主。但是,在具体的纯度以及量刑标准方面,前文已述及,在我国刑法之中明确规定了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在具体的立法方面,也仅有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4]30号)第十九条规定了:“对毒品犯罪中查获的毒品,应当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海洛因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决定》和本解释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除此之外,再无关于毒品纯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之中,为了防止出现不公平的现象,而规定了必须要对毒品进行纯度鉴定[3]。即便是有上述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也是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之中注重提供涉案物质之中包含的某种毒品成分的鉴定结论。在审判机关进行审判的过程之中,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毒品种类、毒品数量对应的具体标准来进行定罪量刑,也不会考虑毒品纯度的折算问题。换言之,在涉毒案件之中,即使是毒品的纯度再低,只要其中含有毒品的有效成分,均会被视为毒品。该等立法的目的在于表明我国刑法对于毒品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彰显的是对于毒品犯罪行为“严打”的决心,在一定的程度上也确实为我国的毒品犯罪社会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毒品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的规定有失公正
诚如前文所述,从当前来看,按《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仅以毒品数量作为单维度的毒品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有助于更便捷、更严格地打击我国的毒品犯罪,其实质是一种对毒品犯罪行为的“严打”。而当前早已有大量的研究成果认为,“严打”这种“运动化”的社会治理模式,虽然符合“乱世用重典”的逻辑,但却失之法治精神。刑罚的存在很大的原因并不在于打击犯罪,而在于通过刑罚可以实现公正和价值追求[4]。
试举一例以说明,甲、乙二位犯罪嫌疑人均私藏了纯度为60%的海洛因30g。其中,甲在该纯度的海洛因中掺入了30g淀粉等其他物质,从而导致海洛因的纯度变为了30%,总重量上升到了60g;乙没有对该纯度的海洛因进行任何的处理。案发时,公安机关从甲、乙处分别缴获了其私藏的毒品。结果,若仅按照查获的毒品的数量来区分,则二者中甲势必会被处以较重的刑罚,乙的刑罚却会较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甲由于持有的海洛因毒品的数量超过了50g,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乙所持有的海洛因毒品的数量不足50g,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甲所做的,仅仅是在毒品中掺了30g面粉。由此可见这种定罪量刑的标准是非常不公平的,有违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二)《刑法》未明确规定新型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但《刑法》只对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罂粟等毒品明确了与毒品数量相对应的量刑标准,未明确氯胺酮、甲卡西酮等新型毒品的量刑标准,致使在惩处新型毒品犯罪活动中面临司法困境[5]。200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氯胺酮、美沙酮、三唑仑、安眠酮、氯氮卓、地西泮、艾西唑仑、溴西泮、MDMA等九种(类)新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但上述九种(类)之外的新型毒品未明确折算标准及量刑依据。一般而言,新型毒品的成分较为复杂,有的含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毒品成分,若无法在鉴定之中明确其活性成分的含量,而将其全部视作毒品,则在审判活动之中难以给予被告人以准确的定罪量刑,从而加大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审判工作难度。同时,在司法实践之中,也有大量的被告人由于毒品的纯度问题而提起上诉,从而导致司法资源被大量的浪费。
(三)量刑畸重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这种不考虑纯度问题的做法的实质就是量刑畸重,从而导致毒品犯罪的死刑犯比例居高不下。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的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少杀慎杀”,显然在毒品犯罪领域的这种定罪量刑标准之下,是无法实现该等目的的。而且也正因为如此,很多毒品犯罪分子知道自己一旦被捕就“凶多吉少”,从而逐步发展成为暴力化犯罪,一则保命,二则是“破罐子破摔”,反正被抓到也只是一死而已[6]。但是,这种现象的存在,却给缉毒执法人员的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量刑畸重的结果有时不仅没能化解社会矛盾,反而使之更趋于紧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毒品纯度成为毒品犯罪量刑标准的必要性探究
(一)毒品纯度成为毒品犯罪量刑标准是社会治理合理化的需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全新理念,这是社会治理理念发生重大转变的一个信号。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其中却蕴含着非常重要的理念的转变,前者更为强调多元化主体的参与,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主体参与到社会发展之中来。社会治理一方面是要求构建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基础的社会治理方式;另外一方面是要加快构建以法律、道德规范调节为手段的社会治理方式。
毒品具有成瘾性、危害性和非法性三个特性。其中危害性,包括了毒品对吸毒者的危害性以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而刑法惩罚的则是以社会危害性来进行衡量的。换言之,一般而言,是否能够定罪,处以何种刑罚是需要以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为依据。就毒品特征来看,同种类、同数量的毒品,其社会危害性会因毒品纯度的不同而发生变化,纯度高的毒品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低纯度的毒品。毒品的纯度和数量均为重要的犯罪事实,这两点对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都应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在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之中,仅坚持以数量为单独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一种典型的社会管理思路的“遗毒”。为了实现更为稳定的社会秩序,牺牲一小部分人(何况这部分人本身就有问题)的公平和公正,看上去无可指责,但实则不然,要以法律和道德规范作为主要的社会治理手段,就需要改变这种思想,要将法律之中最为基本也是最为核心的公平、正义等理念引入到社会治理之中来,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社会治理的合理化。
毒品犯罪虽然属于刑法的调节范畴,但归根结底是一种社会问题,对毒品犯罪问题的治理,实际上也是一种特殊社会问题的治理,同样也需要坚持公平、正义等基本的法律原则。因此,改变毒品犯罪量刑标准的唯一化,将毒品纯度纳入到毒品犯罪量刑标准之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公平性,使得刑法为我国的社会治理合理化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毒品纯度成为毒品犯罪量刑标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以及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社会的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所在,其关键在于将法治的基本理念渗透到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前文已述及,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仅仅以数量作为单一的标准,从司法实践以及理论的角度来看,都是不公平也不公正的,是有违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的。
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整个社会对法律至上地位普遍的认同,并且坚决支持和拥护,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有问题通过法律或者司法程序解决的习惯以及意识。从长远来看,还要将这种代表法治精神的习惯以及意识逐步的内化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观念,并且将这种观念贯彻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这就有一个最为基本的要求,即,法律首先是需要公平、公正的,否则不足以让社会的各个成员都遵法、守法并且服法。因此,有必要在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方面引入毒品纯度,从而确保对毒品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能够完全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进行确定,以避免上文提及的案例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三)毒品纯度成为毒品犯罪量刑标准是刑法自身完善的要求
刑法作为一国最为重要的公法之一,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以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一个单独的部门法体系,也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刑法本身的发展和完善也应该是在其几大基本原则的指引之下完成的。换言之,刑法之中的各个条款应该用相关的原则去检验,若发现存在与刑法基本原则不符之处,对其进行调整和修改,以使其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刑法的权威性和刑罚的公正性。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惩罚的实质应该是以社会危害性来衡量的。相同种类和数量的毒品,会因为其纯度的不同而导致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发生变化,基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应该考虑将毒品纯度纳入到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中。
四、毒品纯度成为毒品犯罪量刑标准的路径
(一)国外成功经验的借鉴
国外关于毒品纯度成为毒品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做法,最为成功的经验是美国。在1986年与1987年两年,分别通过《反毒品滥用法》和《美国量刑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了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而后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对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极大的帮助。在2002年美国新版的《美国量刑指南》中出现了《毒品数量表》,通过划分38个基本罪等级,对海洛因、大麻等常见毒品的数量及其量刑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通过《毒品换算表》,以大麻为标准,将其他不同种类的毒品换算成大麻的数量[7],便于毒品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除了美国之外,英国也将毒品的纯度纳入到了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中,其毒品的数量与纯度紧密挂钩,比如,纯度不足100%的海洛因,需要折算成100%纯度的海洛因,然后据此来判定其数量的多寡。
综上,当前较为成熟的做法是将毒品的纯度与毒品的数量相互挂钩,或者将同种类、不同纯度的毒品换算成一定纯度的该类某种毒品(比如,将海洛因、吗啡、丁丙诺啡等鸦片类毒换算成一定纯度的海洛因)。通过上述的方式,可以使得不同的毒品数量和纯度能够转化为一个相对较为统一的指标,便于法官的定罪量刑,使其刑罚能够与其实际社会危害基本相对等。
(二)毒品纯度成为毒品犯罪量刑标准的可行性
从当前来看,在我国将毒品纯度纳入到毒品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之中是可行的。
首先,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之后,我国更为重视禁毒工作的开展,加大了对禁毒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地方禁毒部门加快禁毒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全国禁毒基础工作综合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全国禁毒队伍机构、经费、装备、基础设施、科研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为将毒品纯度纳入到毒品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之中以提升禁毒工作的公正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国家毒品实验室紧紧围绕禁毒中心工作,推进全国毒品实验室规范化建设。目前我国已经逐步在各个省市自治区的禁毒总队建立起了毒品实验室,配备了专业的分析队伍以及分析仪器设备,对毒品检验技术人员开展了专业培训,并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联合开展毒品检测能力验证(盲测)工作,不断提升地方毒品实验室的检测水平。此外,全国各地公安院校如中国刑警学院、云南警察学院、湖南警察学院等都建立了毒品检验实验室,配备有专业的教师队伍和先进的毒品分析检测仪器设备,在承担了一定量的毒品分析鉴定任务的同时培养了大批毒品检验鉴定专业技术人材。笔者相信,我国现有的各级毒品实验室完全能够承担起全国各地毒品犯罪案件中各类毒品的定性、定量检测鉴定工作。而且全国的毒品定性、定量标准也已经建立,从技术层面上来看也是可行的。
最后,从我国的《立法法》以及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将毒品纯度纳入到毒品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之中,只需要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修正即可[8],从立法的技术层面上来看也是可行的。
(三)毒品纯度成为毒品犯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方案
首先,公安部组织相关专家,结合世界毒品犯罪的基本现状,制定《毒品换算表》,依据毒品的毒性大小、所含有效活性成分的含量及其危害性等,对种类繁多的毒品按鸦片类、大麻类、可卡因类、兴奋剂类、致幻剂类、抑制剂类确立《毒品换算表》,将同种类、不同纯度的毒品换算成一定纯度的该类某种毒品。如将鸦片、吗啡、丁丙诺啡、哌替啶、美沙酮等不同种类、不同纯度的鸦片类毒品换算成纯度为100%的海洛因;将大麻植物、大麻树脂、大麻油等不同种类、不同纯度的大麻类毒品换算成四氢大麻酚含量为100%的大麻;将古柯叶、可卡膏、克拉克等不同种类、不同纯度的可卡因类毒品换算成纯度为100%的可卡因;将苯丙胺、麻古、MDMA、MDA等不同种类、不同纯度的苯丙胺兴奋剂换算成纯度为100%的甲基苯丙胺;将麦角二乙胺(LSD)、麦司卡林、氯胺酮等不同种类、不同纯度的致幻剂换算成纯度为100%的苯环已哌啶;将苯巴比妥、戊巴比妥、三唑仑等不同种类、不同纯度的抑制剂换算成纯度为100%的巴比妥。
其次,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修正,修改为:“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依据《毒品换算表》进行纯度折算。”
最后,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确立新的毒品犯罪量刑标准。按鸦片类、大麻类、可卡因类、兴奋剂类、致幻剂类、抑制剂类等六类换算后的一定纯度的该类某种毒品的数量确定定罪量刑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做到对每一起涉毒案件查获的毒品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然后根据《毒品换算表》换算成该类毒品数量,依据所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量刑。这样,既有利于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又维护了刑罚的公正性。
由于新型毒品发展迅猛,如何科学地对种类繁多的毒品予以分类及换算,并以此为依据对毒品犯罪进行定罪量刑,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以上只是笔者对毒品分类及换算的初步设想,具体分类及换算办法,有待进一步研究。
结语
毒品犯罪在世界各国都是非常重大的社会问题,世界各国都深受其害,在其定罪量刑方面若只以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虽然可以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但却失之公允。从社会治理、法治社会建设以及刑法自身完善的角度来看,将毒品纯度与毒品数量相结合,完善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并且以刑法修正案结合《毒品换算表》的方式,对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不仅可以实现对毒品犯罪行为打击的公正以及精确,同时也更为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现实需要。
[1]刘冬娴,伍玉功,贺江南.毒品犯罪量刑中毒品纯度问题刍议[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2):206-209.
[2]骆寒青.东南亚毒品问题对国家安全的影响[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6):124-128.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7]84号)[J].刑事审判参考,2009,(2):178-181.
[4]姜敏.毒品纯度应当成为量刑的标准-论《刑法》357条第2款公正性之欠缺及其完善 [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55-57.
[5]林志标,林毅.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解释之不足与完善[J].福建法学,2008,(1):73-75.
[6]薛剑祥.毒品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J].法律适用,2004,(2):35-38.
[7]魏春明.美英两国毒品纯度与量刑分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5,(3):36-39.
[8]刘冬娴,伍玉功.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承担研究[J].人民论坛,2015,(1):138-140.
The Influence of Drug Purityon the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of Drug Crime
LIUDong-xian,WUYu-gong,HE Jiang-nan
(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Hunan,410138)
The sentencing for drug crime only to number and not to the purity.To a certain extent,it reflects the drug crime“strike hard”spirit,but in essence,indeed unfair.From the long-term requirements of society and the rule of drugs,this major social problem governance perspective,these requirements are also slightly less.The purity and quantity of drugs are important facts of the crime,drug purity should become the standard of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of drug crime.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types of drugs,establish drug conversion table,establish drug types,quantity and purity of the drug crime sentencing relationship,in the form of amendmen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357 of the criminal law is revised,to maintenance penalty of impartiality.
drug crime;drug purity;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DF613
A
2095-1140(2016)04-0062-06
2016-04-20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毒品犯罪量刑中毒的纯度问题的研究(项目编号:11YBB157)
刘冬娴(1963-),女,湖南宁乡人,湖南警察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微量物证与毒物毒品分析研究;伍玉功(1965-),男,湖南新宁人,湖南警察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贺江南(1971-),女,湖南宁乡人,湖南警察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毒物毒品分析研究。
(责任编辑:李语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