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徐建教授口述史中几个问题的澄清与说明
——致张荆教授、翟英范主编的一封信
2016-03-15郭翔
郭翔
对徐建教授口述史中几个问题的澄清与说明
——致张荆教授、翟英范主编的一封信
郭翔
接读贵学报今年几期刊登的冯树梁、储槐植、戴宜生、徐建4位先生的口述史,他们都对我国犯罪学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我和他们都比较熟,尤其和徐建教授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共事二十余年,大家算是老朋友了。
徐建教授在口述史中提到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过去的改名问题、在民政部登记注册问题、犯罪学会成立的有关情况问题(参见《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第9页),因为这些情况涉及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历史发展中的几个关键问题,而我作为亲历者了解的情况与徐建教授讲的情况有所出入。现分述如下:
一、关于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改名问题
徐建教授讲到“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是否应该改为犯罪学会的问题,或者另加一块犯罪学会的牌子”,“但是当时的意见不很一致”,“包括我当时也比较主张暂时不改名为好”。又说“改名还是另成立一个学会,最初也是在我们内部讨论争论多时的”。
实际上改名是我提的。其背景是:1988年9月我应邀参加国际犯罪学协会在德国汉堡召开的第十次代表大会,中国法学会也有4位代表参加,为活动方便,共组成一个代表团一起赴会,代表团团长是我国著名工读教育专家刘瑞峰。中国法学会邀请北京大学的张美英老师担任翻译。由于中国大陆第一次派出学者参加国际犯罪学协会的会议,所以格外引人注目。协会主席、秘书长及组委会人员专门接见中国代表,并表示愿同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建立学术联系。我把刚公开出版的汇集约150万字研究成果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首卷·1987)赠送给他们时,他们特别高兴,说太宝贵了,可以帮助他们了解中国的犯罪问题研究情况。他们第一次见到来自中国这么大部头的犯罪研究成果的学术书籍(内有英文目录),表示要作为珍品保存在协会图书馆。会后我又应邀在张美英陪同下到汉诺威、威斯巴登、图宾根大学犯罪学研究所等犯罪研究机构进行参观、访问、座谈,并参加了一次学术会议,在德国约20天。德国学者非常愿意同中国学者建立联系,互相访问,进行学术交流,费用由他们向基金会申请提供。可惜后因特殊原因(状况)中断了联系。
此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在德国的学术访问使我大开眼界,并了解到国际社会和许多国家只有犯罪学研究机构而没有专门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团体。回国后我把观感向张黎群会长做了汇报,并提出五条建议:一是将中国青少犯罪研究学会改名为“犯罪学会”;二是将会刊《青少年犯罪研究》改名为《犯罪学研究》;三是编写、翻译一套犯罪学系列丛书,写5本,翻译5本;四是和国际犯罪学协会建立学术联系;五是吸收康树华做副会长。张黎群会长听后很高兴,提出召开会长会议讨论研究。1988年11月召开了会长会议,参加人有会长张黎群,常务副会长魏久明,副会长谢昌逵、郭翔、于崇浩、戴宜生,秘书长肖约之(京外副会长未参加)。张会长主持会议,说郭翔同志不久前到德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参观访问,有些想法和建议,我觉得有些新意,请他讲讲,大家听听,讨论讨论。
我介绍了出访情况,然后提出建议设想:第一,建议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改名为“中国犯罪学会”,并简单说明了改名理由。没想到魏久明激烈反对,他说我们只搞青少年犯罪研究,不搞一般的犯罪问题研究。我争辩说改名后我们照样可以用主要精力开展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而且我们过去开的研讨会和办的刊物、出版的年鉴中的内容已远远超出青少年犯罪研究的范围,并说我这次参加国际犯罪学协会会议,根据大会组委会的要求提交了题为《中国当前的暴力犯罪和防范对策》的论文,被安排在专题会上发了言,大会会议册还印了论文摘要。最主要的是,据了解各国也大多设有犯罪研究机构,却没有专门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团体,但并不妨碍有的学者专门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我再三争辩解释都没有用,魏就是不同意改名。至于第二个建议,将刊物《青少年犯罪研究》改名为《犯罪学研究》也就告吹了。
第三个建议是我们学会同国际犯罪学协会建立学术联系,竟也遭到魏的坚决反对,他说我们不同这些国际组织建立联系。我说,据了解国际刑法学协会、国际犯罪学协会、国际社会防护协会及国际刑事和感化基金会这四大国际刑事科学机构在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享有咨询地位的顾问性机构;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国际刑法学协会成立了中国分会,我还是第一批国际刑法学协会会员。又据我了解,中国法学会和司法部都打算和国际犯罪学协会建立联系。但魏久明说,我们不管他们,我们学会就是不能和国际犯罪学协会建立联系。于是第三个建议也未通过。
第四个建议是我们学会组织编写和翻译一套犯罪学系列丛书,一共10本,其中编写5本,组织力量翻译5本,把国内外最新和最重要的学术成果都包括进来,在中国把犯罪学学科真正建立起来。这时谢昌逵发言,说现在条件不成熟。我解释说我们学会已成立许多年,不仅出了大量学术成果,而且出了一批人才,其中有的外语水平很好,实际上也翻译了一些论著,完全有能力完成编写和翻译丛书的任务。谢说反正我认为条件不成熟。我生气地说什么叫条件成熟?中国共产党成立时才十二三个代表,五十多个党员,不是说成立就成立了嘛!在我们学会成立前,有人甚至写文章说“青少年犯罪”不是科学概念,因为法律上没有“青少年犯罪”的规定,因而主张以后不要用“青少年犯罪”这一概念;有人甚至质疑成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是否适宜,是否会公开宣传了社会主义的阴暗面。张黎群同志和一些研究青少年犯罪的人员根本不理他们那一套,而且我们学会1982年成立时才搞了几年研究,不是说成立就成立了嘛!这些年把学术活动搞得轰轰烈烈,大家有目共睹。我不明白什么叫条件成熟。谢说反正我认为现在条件还不成熟,我也不支持搞丛书。尽管我据理力争,但这个建议还是没有通过。
我提的笫五个建议是吸收康树华为副会长,理由是我们几个副会长还是副教授,康树华当年评上了正教授,也很积极参加我们学会的会议。他是1987年增补的一名常务理事,让他当副会长有利于我们学会开展工作。魏久明马上说搞那么多副会长干什么?结果这个建议也没有通过。
在会长会议上,戴、于、肖均未发表意见,他们可能因刚加入学会领导机构不久,不便发表意见。尤其看到争论如此激烈,都不便插嘴。张黎群会长也没想到我的建议遭到如此激烈的反对。最后张黎群会长带有总结性地说,老郭的5个建议既然大家不同意,那就算了吧,我们还是搞“青少年”吧。我的建议完全出于公心,出于事业发展的需要,可惜在会长会议上没有取得“共识”。我确实感到“孤掌难鸣”,会后十分伤心。
据我了解,当时除了我提出学会改名以外,没有任何人提出过改名问题,也没有任何人包括我在内提出“另成立一个学会问题”。同时据我了解,除了在这次会长会议上因改名问题发生“讨论和争论”外,在我们学会内部再也没有因改名问题发生过“讨论和争论”。徐建教授说的“在我们内部讨论多次的”,实际上并非如此。
徐建教授又说大家对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有感情”,所以不同意改名,这不无道理。我同样对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有感情,不过正因为我对学会有感情,才基于国内外犯罪学研究的发展,提出改名这个关系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决策建议,希望学会认清形势的发展变化,能够从领导层通过学会改名自觉地、主动地、平静地、自然而然地实现学会“转型”,以便适应统领包括青少年犯罪研究在内的全国犯罪学研究的需要和开展对外学术交流的需要。但可惜这些决策建议一经提出便遭否决,对此我至今都深深地感到遗憾!
应当说,魏久明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的创建过程中和以后的学会活动中都做了不少工作。他颇有才干,曾担任团中央宣传部部长,脑子比较灵活,但不知为什么对我提出的学会改名反对得如此激烈。后来不知什么人添油加醋地把此次会长会议改名的争论传了出去,由于外地的学会同志不了解情况,以致声言“警惕有人要搞垮我们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连张黎群会长都有所耳闻。我想可能因为我提出“学会”改名而产生的误传、误解;但提出改名并不是要“搞垮”学会。当时我听到这种传言即感到“匪夷所思”。一次我问张黎群会长,怎么回事?有人要搞垮我们学会?什么人这么干?张会长说,没有人要搞垮我们学会,有人听风就是雨,“世上本无事,有人自扰之”。别听他们嚷嚷的那一套。
二、关于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在民政部登记注册遇到麻烦的问题
徐建教授口述史中讲,犯罪学会“从开始没有得到民政部的支持(民政部认为,全国已经有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是否还要新建中国犯罪学学会?还是改组成一个,取消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到后来经研究协调,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成立10年后,1992年,正式批准新建中国犯罪学学会”。据我了解的情况,事情经过比较曲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在民政部登记时几乎遭到“枪毙”。
根据国家社团管理条例规定,1991年全国性社团都要到民政部登记。学会秘书长肖约之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函和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的材料到民政部办理登记手续,民政部便把材料留下来进行研究。过些天,民政部同志约肖秘书长谈话,说有个犯罪学会也派人来登记。我们告诉他们已有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来登记,根据国家规定,相同性质的社团只能登记一个。有位姓赵的同志说,“犯罪学研究包括青少年犯罪研究”。民政部的同志说,你们是否找他们商量下该怎么办?肖约之感到事发突然,不满地问,犯罪学会是什么时候成立的?他们的会长是谁?办公地点在哪里?我们怎么能找到他们?民政部的同志说,犯罪学会是雷洁琼副委员长批示支持成立的,我们民政部不可能不给他们登记,你们还是找他们商量一下吧。
肖约之向张黎群会长汇报了民政部谈话情况,张黎群也很惊愕,又很生气。有一天,他带肖约之到离他家不远的国务院公寓楼,见到民政部崔乃夫部长,说我是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的会长,希望你们民政部能给我们学会登记。我已从中纪委离休,不是吃饱饭没事干,就是看到一茬又一茬的青少年犯罪出来,感到心里很痛。我无非是带领大家研究一下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找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办法。给不给我们学会登记你们看着办!肖约之后来说,我从来没看到黎群同志发脾气,这次在崔部长家里说的话够重的。
张会长不放心,又把天津的杨若何(学会常务理事、天津市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老公安)叫来,让他找从天津调来任民政部副部长的范宝俊同志,讲明情况,疏通关系,争取给学会登记。杨若何向张会长汇报说,已找到范副部长,他说只要下面报上来,部里就批。看起来具体承办的这一关很重要。于是张会长又让我同肖约之一起到民政部详细汇报学会情况,再做做工作。我们到民政部做自我介绍后,主要由我做汇报。我首先讲到我们学会成立的背景,就是“文革”后青少年犯罪严重,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1979年8月中央批转了中央八个部门的报告,“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1980年,中央批准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青少年研究所,调老的青少年工作者张黎群(浙江大学第二校长、党委书记,上世纪50年代曾任团中央常委、中国青年报社社长兼总编辑)任青少年研究所所长。该所把青少年犯罪问题当做重点研究课题。
1981年8月,青少年研究所联合公安部三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的研究室和团中央宣传部共六个部门联合在青岛召开了“全国首届青少年犯罪研究规划会议”。会上代表们讨论通过了研究规则。为了贯彻规划要求,大家强烈要求成立全国性学术团体,以便推动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事业。在中央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中国社会科学院把准备成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的建议呈报中宣部审批。因为按照当时中央规定,凡是全国性社科类团体,必须经中宣部批。中宣部部长会议经过讨论,决定批准成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
1982年6月,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在广西南宁召开了“全国首届青少年犯罪学术讨论会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成立大会”。中宣部特派顾问廖井丹同志(曾任中宣部副部长)专程参加大会,祝贺并讲话;团中央书记高占祥及中央有关部门也派人到会表示支持并祝贺。到会代表170余人,大家讨论分析了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治理经验及应采取的对策,并一致同意成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经过代表们的讨论,通过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常务理事会,推选张黎群为会长,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老革命曹漫之为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副所长李景先为秘书长;有几位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包括我在内)。由此可见,我们学会的成立是合乎中央精神并履行了合法程序的。
学会成立后召开了许多全国性和地区性学术讨论会。其中主要有1984年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的“全国青少年犯罪团伙问题学术讨论会”; 1987年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召开的“全国七·五期间犯罪趋势和对策学术研讨会”。平顶山会议原定代表100人,但实际到会的人员有200多人,大家很关心我国从1983年开始“严打”以后的犯罪发展趋势和治理对策。我国著名的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社会活动家曾志(中顾委委员、老红军、陶铸夫人)、王定国(全国政协委员、老红军、谢觉哉夫人)、邓六金(老红军、曾三夫人)、郝治平(总政治部顾问、罗瑞卿夫人)、费路路(北京市司法局顾问、北京市政协常委);司法部部长邹瑜、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仲方、中国法学会顾问曹海波、全国政协法制组组长王悦尘(曾任司法部副部长)等专程赴会祝贺并讲话。于若木(陈云夫人)从杭州写信给张黎群会长,对会议表示祝贺。一些著名的专家、学者、教授和公安政法部门的同志纷纷发言,讨论热烈。会议期间,根据河南省的要求,还组织了全国知名专家的咨询活动,回答了河南省提出的约30个问题,参加咨询的河南省政法部门的同志感到满意。同时,会议期间还举办了“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成果展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张友渔为展览题写展名。这时我取出会刊《青少年犯罪研究》关于平顶山会议的两期合刊,上面登有主席台上各位领导的照片和讲话致辞,以及张友渔题写的“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成果展览”的展名。这次学术盛会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很大反响。中央新闻电影制片厂专门拍摄了题为“五大姐中州行”的新闻纪录片,在全国各地放映,重点介绍了平顶山会议盛况。
我又介绍,1988年5月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又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了“全国家庭教育和青少年犯罪预防学术研讨会”,中顾委常务副主任宋任穷同志专程到会祝贺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林准、江西省委书记毛致用、省长吴官正等领导同志也到会祝贺。这时我取出关于南昌会议的《青少年犯罪研究》两期合刊,上面登有宋任穷等领导出席会议的照片、致辞以及宋任穷、林准为我们学会的题词。
我又讲到1982年创办的会刊《青少年犯罪研究》,1986年经中国社会科学院呈报国家出版总局特批为“内刊”出版,每月一期,及时刊登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和学术动态信息。我们学会还承担了国家重点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由副会长曹漫之担任主编,一些学会人员参加了编写工作。这本学术专著由群众出版社于1987年12月出版。我们学会还组织编纂了大型文献性学术书籍——首卷《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约150万字,汇集了我国最新和最重要的研究成果,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团中央、教育部等中央部门还为年鉴写了专稿;张友渔为年鉴写序。我把年鉴和一批《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交给民政部的同志。同时又指出,中央对青少年犯罪问题很重视,1985年又发出题为《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的五号文件,要求“政法部门和社会科学研究部门要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探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规律,更好地指导预防违法犯罪的工作”。我们学会从成立到后来开展的一系列学术活动,都是为了贯彻中央的指示精神。现在我们学会有1700多个会员,全国有十几个省市成立了地方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从中央到地方都很重视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工作。至于犯罪学研究会,我是发起人之一,现在正进行筹备,尚未正式成立,因此不能因为他们而影响我们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的登记工作。
在我们汇报情况后,民政部的同志说,我们过去不了解情况,你们把材料留下,我们初步意见是给你们学会登记,但还要向领导汇报,最后才能决定。
回来后我和肖约之把在民政部谈的情况向张黎群会长做了汇报,张会长听后很高兴,说你们这次向民政部提交的材料很能说明问题,介绍的情况也很有说服力,我看民政部没有理由不给我们学会登记。张会长又说,老肖毕竟到学会工作时间较短,对过去学会的许多情况不了解,还是老郭对学会成立以来的情况比较熟悉,在我们学会面临能否登记的“危急”关头立了功。肖约之这时不无感慨地说,犯罪学会那位姓赵的同志在民政部说的那句“犯罪学研究包括青少年犯罪研究”的话,几乎成了“枪毙”我们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的“一颗子弹”!
过了些时,民政部对肖约之说,部里已同意给学会登记,但名称要规范,你们商量一下,要么叫“中国青少年犯罪学会”;要么叫“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经张黎群会长和大家研究,觉得叫“学会”面太窄,那就叫“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吧,把过去“会”字前边的“学”字去掉。另外民政部又说,你们学会过去建立了一些联络中心,也不符合规定,可改为专业委员会,作为二级学会,但要报民政部批。所以后来陆续成立了一些专业委员会。经过曲曲折折,民政部终于正式给我们研究会登记,并发了证书,成为全国社团法人。
据我了解,在民政部登记过程中,民政部的同志只分别找“青少年犯罪学会”的人和筹备“犯罪学研究会”的人单独交谈,并没有在两会之间进行“研究协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也未同犯罪学研究会的人“协商”,而是单独谈,单独登记。
此外,这当中还有一个小插曲。一次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安排,几位学会人员同来华访问的意大利学者会谈青少年犯罪问题。散会后,肖约之谈到学会在民政部登记遇到麻烦,犯罪学研究会的人也去登记,民政部说已有个“中国犯罪研究学会”来登记,按规定相同性质的学术团体只能登记一个。去登记的姓赵的同志说,“犯罪学研究包括青少年犯罪研究”。民政部叫我们同犯罪学会的人商量,我已表示不同意见。这时魏久明立即说:“我们学会马上改名,把他们扼杀在摇篮里。”我瞪了魏一眼说:“早干什么去了?”我想1988年11月当我在会长会议上提出改名问题时,你老魏最反对,怎么这时候想通了,叫“马上改名”,但是可惜,已经晚了。这时肖约之说:“扼杀不了他们啦!他们是雷洁琼批示支持的,能给我们登记就不错了。”
三、关于犯罪学研究会成立的问题
徐建教授在口述文中说“犯罪学会实际上是从青少年犯罪学会里面的一部分核心领导分出去”成立的,我亲身经历和了解的情况并非简单如此。
我记得很清楚,在1990年成都会议后,我所(中国政法大学法社会学与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有两个研究人员议论成立一个犯罪学研究会。他们有一次议论中曾提出让我牵头。我说我不干,还说你们瞎议论什么?于是他们便找到北大的康树华教授。康经过活动,找了几个学者在发起呼吁书上签名;康也找我签名,我不签,说我不能背叛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搞分裂活动。1991年,贵州省成立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邀请我们学会领导去祝贺支持,我因有他事未能去。张黎群会长、肖约之秘书长还有常务理事康树华等去了贵州。在贵州开会期间,康树华对张会长说,我们有些大学开设了犯罪学课程,为了加强教学经验的交流,编写教材,准备发起成立一个犯罪学研究会,我们希望得到张黎群同志的指导和支持,成立后请张黎群当名誉会长。张黎群是一个非常宽容的大好人,听了之后就说“好啊,几个大学的学者研究研究犯罪学教材,想成立一个犯罪学研究会”,当即表示支持。康又说,我们的建议想请郭翔同志签个名,但他就是不签,他也是大学的老师嘛,大家希望他也能签名。希望您回北京后做做郭翔同志的工作,请他也在发起呼吁书上签名。张黎群对康说“我劝郭翔签名”。有一天,肖约之给我打来电话,介绍了康树华在贵州同张会长的交谈情况,并讲张黎群同志要我在康树华等发起成立犯罪学研究会呼吁书上签名。还说他们还想请黎群同志当名誉会长,所以劝我在发起呼吁书上签名。此后张会长也来电话让我签名,说“康树华他们几个大学老师为开设犯罪学课程交流教学经验,呼吁成立犯罪学研究会,找你,你不签名。他们要我做你的工作,我看你就把名签了吧。他们还想请我做名誉会长,我觉得这是一件有意义的事,应该支持”。正是在张黎群会长对我做了说服工作后,我才在康树华他们的发起呼吁书上签了名,并参与了犯罪学研究会的创建工作。
一天,在犯罪学研究会正式成立前,康树华把北大周密教授、我及赵可、皮艺军几个人找去,商量有关筹备事宜。关于人事,雷洁琼、张黎群为名誉会长,康树华为会长。接着康提议我当第一副会长,我不同意,说我的主要精力仍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但康仍坚持让我当第一副会长,周密教授也说郭翔同志你就不要推辞了。这样我就当了犯罪学研究会首届的挂名的第一副会长。接着康提议周密做副会长兼秘书长,赵可也是秘书长(两个秘书长),阴家宝、冯树梁、王岱、孙铣、王牧、刘灿璞等当副会长。康又介绍了顾问、咨询委员、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的人选。然后研究召开成立大会事宜,确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成立大会。康树华问赵可人民大会堂是否联系安排好了,赵说已联系安排妥当。这时康提出由我主持成立大会,我不同意。因康要做犯罪学研究会筹备情况报告,我就建议让周密主持。康说老周还要做学会章程的说明和介绍人事的候选名单,你办会有经验,就你主持比较合适,别推了,就这么定了,你来主持吧。我未再推辞,于是主持了犯罪学研究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的成立大会。
顺便说一下,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成立初期,康树华不只一次对我说,“建议你做第一副会长是因为我年纪大了,将来准备把研究会的担子交给你”。但我不为所动,一是因我主要搞青少年犯罪研究;二是因对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确有感情,业务、人脉都比较熟;三是因愿在张黎群会长领导下工作。这是最重要的。哪里找这样好的领导啊!四是因我还是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刊《青少年犯罪研究》的主编,忙得一塌糊涂。当然,我心里也清楚,犯罪学研究会成立后,就不限于大学开设课程、交流教学经验和编写教材这些简单的学术活动。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犯罪学研究会成立之后的活动一定宽泛得多。但我宁愿在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里混,也不愿把精力倾注到犯罪学研究会里去。
应当说,在犯罪学研究会成立期间,确实得到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有力支持,张黎群会长专门拨出2000元交给康和犯罪学研究会,同时又委派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申宏带人到火车站排队购买外地开会代表返程的火车卧铺票。但支持帮助并不等于离开了青少年犯罪研究会。
徐建教授说“犯罪学会实际上是从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里面一部分核心领导分出去”成立的,则不确切。所谓“一部分核心领导分出去”,到底是指谁呢?康树华才是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一个常务理事,显然不是“核心领导”;有的理事和副秘书长也不属于“核心领导”;那么属于“核心领导”的只有张黎群和我郭翔,但张黎群仍是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正正当当的会长;我虽然挂名犯罪学研究会的第一副会长,但我仍是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副会长兼会刊《青少年犯罪研究》的主编,主要精力仍放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并未从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分出去”。而且我多次对康树华和犯罪学会的人声明这一点,因此我很少参加犯罪学会的活动,除1997年一次外,从未参加过他们的年会。相反,我一直参加张黎群会长领导的有关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决策和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其中重要的有1994年参与组织的“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先进集体”评选活动,并主持了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的表彰大会;经我联系和组织,从1992年起,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几乎每年都派学会人员赴香港参加由岭南学院(后改为岭南大学)和中文大学等单位举办的有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学术研讨会;我还组织联系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在其他有关方面的配合下,在辽宁大连和四川都江堰两次召开国际学术研讨会。
1995年我担任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执行会长后,协助张黎群会长主持部分学会工作,并参与联系多次组织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专家代表团赴美国、澳大利亚参加学术会议和参观访问活动。在国内,在张黎群会长领导下曾参与组织召开理事会,讨论修改学会章程并进行部分学会人事调整;多次参与组织和主持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召开的全国性学术研讨会(如丹东会议、广州会议、合肥会议、昆明会议等)。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要求,2000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理事会和学会领导机构,推选张黎群、万绍芬为名誉会长;选举我为会长,徐建教授为第二会长,张潘仕为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周振想为常务副会长,还有一些副会长。根据中国的特殊情况,我们新的理事会仍在张黎群会长领导下工作。2002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成立20周年纪念暨表彰先进大会,根据学会决定,我在大会上做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工作报告。会前在张黎群会长领导下,我参与策划并由张潘仕具体组织编纂了第二卷《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约200万字,由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8月出版,分发给与会代表。原拟由张黎群主编、由徐建教授组织编写的第二部也是新的《中国青少年犯罪学》,作为纪念20周年重要献礼的学术专著。在纪念会前,张老在病中两次打电话告诉我,要我给徐建教授打电话,问问这本书进展得怎么样,能不能在纪念大会上分发给代表。徐建教授说他到北京时专门向张老汇报此事。从此我再也未曾过问。纪念大会后,我和张潘仕到张老家汇报纪念大会情况和第二年拟在山西召开学术讨论会事宜。张老遗憾地说,就是那本书没出来。家属只让谈20分钟,到时我们便从张老家退了出来。张黎群会长于2003年3月在北京仙逝,享年85岁。作为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事业的开拓者、中国犯罪学研究的领军人物,其辉煌业绩、高尚人品,永远值得我们这些学人怀念!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隆重地召开了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后,根据原挂靠单位转会的建议,由张黎群、万绍芬、郭翔、张潘仕四人联名写出报告,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转到团中央管理。在2004年召开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了新的理事会和学会领导机构,我和徐建、张潘仕不再担任学会职务。
由上可知,从犯罪学研究会1992年成立以来我从未离开过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根本没有从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分出去”。
确实,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在犯罪学研究会初创时期,根据张黎群会长的意见,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提供了有力的帮助和支持,张黎群甚至担任名誉会长,我担任了所谓“第一副会长”。但我们从未由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分出去”。说实在话,犯罪学研究会主要是在康树华等一群学者多方活动下得以成立的。徐建教授在口述史中也讲,“后来在康树华同志积极奔走联络下,建立犯罪学会得到了领导的支持”。这个表述是符合事实的。但徐建教授前面所讲“犯罪学会实际上是从青少年犯罪学会里面一部分核心领导分出去”成立的,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这种提法是不能成立的。
当然,犯罪学会的成立也不是突然发生的,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发展的基础上并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帮助支持下成立的,但绝不是“从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里面的一部分核心领导分出去”(徐建教授语)成立的。
应该指出,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成立后的二十年间,为开创和发展我国包括青少年犯罪研究在内的犯罪学研究事业、推动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促进国家青少年立法和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开拓对外学术交流、培植犯罪学研究队伍等方面都做出了人所共知的历史性贡献。
(责任编辑:刘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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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2433(2016)01-0020-07
2015-12-08
郭 翔(1933—),男,山东成武人,原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