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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视野下青少年权益保障研究

2016-03-15王立

河南社会科学 2016年4期
关键词:维权共青团权益

王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宪法学视野下青少年权益保障研究

王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青少年权益的实质是人权问题,宪法规定的人权理念框定了青少年权益保障的方向。生存权、隐私权、受教育权是青少年享有的一般权益,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是青少年享有的特殊权益。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决定了青少年权益的特殊保护原则和优先保护原则。从共青团维权工作的角度分析,青少年权益保障的模式主要包括法治化维权模式、组织化维权模式和社会化维权模式。

宪法;青少年;权益保障

青少年权益保障是法律文明和进步的标志,对青少年尤其是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倾斜保护是现代法律的发展方向。宪法所规定的人权理念、基本权利等内容框定了青少年权益的内容和保障机制。因此,从宪法的高度思考和完善青少年权益保障框架,可以更好地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一、青少年权益的概念和性质

青少年权益概念的界定涵括青少年、权益两个要素。首先,青少年是心理学、人口学和法学的综合概念。从共青团维权工作和青少年全面发展的角度分析,青少年的范围是指6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下的人。其次,所谓权益就是将个人的权利以及自身的利益整合在一起。进一步解释的话,权利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拥有、保护或者实现其利益,针对某一行为如何执行具有的选择权,或者拥有决定他人行为的能力或资格。权利包含五个组成部分:资格、利益、主张、力量、自由①。所谓利益是指可以令社会主体对一些生活资源的需求得到满足,这些生活资源的满足也是存在一定的限度,它是以事物发展规律、社会环境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来界定范围的。在青少年权益维护的过程中将权利和利益联合在一起应用,则可以简称为权益。因此,青少年权益是指青少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总称。

从性质的角度分析,青少年权益的实质是人权问题,是青少年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从这一方面进行分析,这里的权利包含有三层含义:人成其为人的那些权利、人作为人而享有的权利、人能够体面生活而应当享有的权利②。具体到青少年权益的领域,青少年权益也涵括上述三个层面内容,即青少年成其为人的权利、青少年作为人的那些权利和青少年能够有尊严地生存的权利。从功能的角度分析,宪法通过授权性规范明示权利,通过公民权利宣示价值导向和社会责任,促进权利人借助权利达致法律允许的目的。青少年权益的目的是保障青少年充分享有权利,强调国家和社会优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的责任,达致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

在我国,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是共青团的重要社会职能,也是政府赋予共青团参与青少年事务管理的重要职责。在这样的前提下,本文所论述的青少年权益保障主要是指共青团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即共青团依法保障青少年充分享有生存、发展、受保护、参与等权利,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

二、宪法学视野下青少年权益的内容

(一)青少年享有的一般权益

青少年作为公民享有普适性的基本人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权利。(1)生存权。其是宪法规定的国家对公民提供物质保障,使每一名公民享有体面生存的权利,具体内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和获取基本生活保障等权利。生存权是青少年权利中的首要权利,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2)隐私权。其是公民人格受到保护的重要部分,具体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获知或披露个人身体及心理特征、社会关系等方面信息的人格权利。隐私权保护对于保证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和个人生活的安宁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未成年犯罪人隐私权的保护,更体现出社会法治建设的完善性。(3)受教育权。其是宪法授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青少年享有的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在教育中学习知识和技能,有利于青少年的正常社会化,可以提升生存能力。受教育权属于社会权,权利的实现要求国家积极履行给付义务。

(二)青少年享有的特殊权益

从权利内容的角度分析,未成年人权利概念更为宽泛,因为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必须由成年人代理。因此,未成年人权利的概念主要是由保护、照顾和参与三部分内容组成③。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青少年享有特殊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受保护权、娱乐休闲权以及参加社会事务等方面的权利。(1)受保护权。其是避免青少年受到忽视、歧视、虐待的权利,避免青少年受到不平等对待以及剥削、严酷的处罚或疏忽照看等。受保护权是青少年权益的重要内容,其宗旨在于减少青少年生存和发展中的不利因素。(2)参与权。青少年享有参加家庭活动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并可以针对影响其自身成长的事件提出意见,包括青少年参加政治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参与权是青少年权益实现的重要条件④。

三、宪法学视野下青少年权益保障的原则

从生理心理发展阶段和内容的角度分析,青少年身体和心理成长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认知判断由简单到成熟;二是社会化趋于理性、成熟;三是由感性到理性的转变。事物的本质决定着事物运行的原生规则。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决定着青少年权益保障的特殊原则。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分析,青少年权益保障要坚持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平等保护等原则。

(一)特殊保护原则

在青少年权益保障中,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的生存、发展、参与等权利加以重点维护。一般情况下,应将青少年的权益保护放在首位。而在防止和处理青少年犯罪时,要特别注意保护其自身权益,禁止披露涉罪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是对未成年犯罪人隐私权的特殊保护。对未成年犯罪人隐私权进行特殊保护,是国际范围内青少年保护立法的重要内容,这有利于促使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未成年犯罪人的思想不稳定,内心比较脆弱,外界环境十分容易影响其思想和情绪。如果电视及网络媒体的新闻报道中披露了青少年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地址、容貌等内容,就会被社会公众包括熟悉他(她)的人知悉,对其精神造成较大的紧张和压力,容易使其产生逆反心理或“破罐子破摔”的消极心理,导致其不能通过教育的方式进行改造而再次融入社会。为此,2012年修订并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立法不仅取消了对披露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时间节点的限制,而且增加了“网络媒体”等新兴媒体,这表明我国加强了对未成年犯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力度。

(二)优先保护原则

在青少年权益保障中,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一般情况下,应将青少年的权益保护放在首位。

(三)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中的具体适用,青少年不分性别、受教育程度、家庭状况等都同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并理应得到社会的公平对待,任何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其合法权益。

四、宪法学视野下青少年权益保障的模式

模式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一种可以作为规范的样式或者形式,可以遵循其规则进行操作⑤。模式是基于规律认知和目标判定的方法论思维,是解决某一类问题的经验方法的理论提升,是对达到预期效果的工作规划和方案设计的参照性指导方略。青少年权益保障模式,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问题的方法论,是基于对青少年权益诉求、维权规律等理性认知,对青少年维权方法和经验的归纳总结和理论提升。从宪法学的高度来思考青少年权益保障的框架,既要重视各种保护路径,例如家庭、社会、学校以及司法等,注重从刑法、民法等部门法的角度着手突出青少年权益保障的系统性,更要基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视角建构青少年权益保障的框架结构,并以宪法规定的青少年权益保障的原则作为逻辑起点⑥。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一次,宪法修正内容包括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此项修正标志着“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并为基本权利的未来扩展提供了观念基础。人权所关切的不仅是个人当下处于什么境况,更是人应该活在怎样的环境下⑦。现行《宪法》对青少年权益有明确的规定。《宪法》指出,国家要进行全面教育,培养对象包括从青年到儿童,培养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和体智发展。《宪法》还指出,国家必须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类似的条文,框定了青少年权益保障的总方向。从共青团维权工作机制的角度分析,青少年权益保障的模式主要包括法治化维权模式、组织化维权模式和社会化维权模式。

(一)法治化维权模式

法治化维权模式是指推动建立以宪法为基础的多层次、立体化的青少年权益的法律保护体系,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在我国,关于青少年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多层次和立体化的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里,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等,还包括未成年人专门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在立法理念方面,强调青少年权益保障的国家和社会责任;在立法内容方面,基于《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对青少年权益的分散保护与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法律的专门保护相结合;在立法层级方面,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多层级立法结构,对青少年权益进行全面保护⑧。

1.促进重点领域法律建设,健全青少年法律体系。根据依法保障青少年权益的需要,在青少年立法中,要优先考虑制定修改有关青少年的社会福利、网络保护、家庭教育等领域的法律法规,突出解决重点问题,建立健全青少年法律体系,为更切实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2.推进青少年立法与国际法律的衔接。参照和遵循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有关青少年权益保障的内容,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青少年法律体系。参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要将未成年人的发展权放在首要的位置考虑,注重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的能力培养,特别是要注重保护闲散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发展权。

3.将个案与普遍性相结合,建立健全新的维权机制。个案维权的目的是为了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执行法律,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件,通过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犯罪(轻罪)记录封存制度等少年司法制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未成年人被害案件,建立救助基金,及时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社会救助,加强个案维权。同时,从个案中梳理归纳普遍性的规律,寻求青少年普遍性的利益诉求,推动青少年权益保障的制度建设。

4.建立有法可依的维权程序。在维护青少年权益过程中,要注意个体权益的保护以及法律体系的维护,在法律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共青团的维权工作的最重要方面并不在于更不决定于提供多少具体的维权服务,而在于将青年组织起来并使青年能够借助于组织的形式理性而有序地主张、维护、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争取自己应有的权益。”⑨因此,共青团要注重维权的程序性,保证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依照法律程序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二)组织化维权模式

青少年权益保障是组织化的维权模式。所谓组织化维权,就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共青团的组织网络和工作体系为基础,依托相关部门的组织体系和工作力量,逐级满足青少年的权益需求、解决青少年的权益问题。另外,建立和完善组织化维权的制度性安排,通过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的组织化渠道进行维权。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建立起党和政府领导、人大政协监督、公安司法部门各尽其职的组织体系,并且还需要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大范围的参与。目前,为了做好青少年违法犯罪事件的防范工作,并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各省级部门在其团委权益部已建立起专职办公室专门负责相关事宜。

1.组织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整合社会资源,做好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1998年,中央综合治理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质检总局在团中央的组织领导下,在与青少年成长密切相关的领域启动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目前,青少年维权岗已覆盖多个部门,在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开展专项或者重点的社会环境治理工作,优化和净化了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针对有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读物、一些环境恶劣的网吧、校园安全等危害青少年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了专项治理活动。通过教育引导,提高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使其自觉远离不健康的书刊和网络不良信息;建立“青少年绿色文明网吧”“未成年人专属网吧”等场所,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文明的上网环境;在学校、社区、家庭开展青少年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教育青少年远离毒品,尤其是新型毒品。

2.开展“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引导青少年通过有效渠道合理地参与到我国的政治建设当中。共青团通过摸索,创建了长期性质的“共青团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将听取意见和表达建议这两方面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有效地发挥团组织和代表、委员们各自的职能,并使政府机构进一步了解青少年的实际需求,提出反映青少年利益诉求的议案或提案。通过网上交流、热线电话等沟通方式,及时收集、整理关于青少年利益诉求的信息,以主题报告等形式反映给政府相关部门。例如,2009年活动主题是“青年就业创业”问题,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建立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农村青年小额贷款等措施和建议;2010年,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主题是网络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通过代表和委员们提出了完善互联网立法、进行青少年媒介素养教育等措施;2011年活动主题是“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融入”,2012年活动主题是“新生代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通过代表和委员们提出了促进新生代农民工适应社会、丰富新生代农民工精神文化的生活措施。

3.成立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调查发现,在实践工作中,部分省(市)的县(区)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但由于在国家层面上没有设立此机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缺乏顶层设计,致使工作程序不完整,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所以,应以国家名义成立相关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组织,以能够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合法保护起到更大的作用。

4.设立青少年权益代言人制度。为了整合青少年维权的资源和形成社会合力,可设立青少年权益代言人制度。共青团可以从热衷于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的人士中挑选出青少年权益代言人,并有针对性地划分成若干组别,整合资源,利用时尚元素和名人效应更好地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三)社会化维权模式

共青团作为青年的群众组织,运用符合自身特性的社会化工作方式,整合社会资源进行维权。深化和探索社会化维权途径,主要包括面向青少年开展的以共青团为枢纽的社会化服务,动员组织社会相关组织、社工等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

1.“12355”服务台是共青团组织服务青少年的创新手段,是一个以青少年为服务主体、全方位服务青少年的综合服务平台,通过热线电话、手机信息、主题网站等平台,号召全社会一同为青少年在法律、心理、社会救助等多方面提供所需的公益服务,并针对实际问题,为每名青少年提供切实可行的处理建议。另外,共青团通过“12355”服务台的工作载体,可以及时了解青少年普遍性的利益诉求,发现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整合社会资源,及时解决问题,做好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

2.成立青少年维权的社会组织协会,引导和支持青少年维权社会组织的发展,加强社会化维权。近年,青少年维权的社会组织基于其工作设计机动灵活、工作效率高、工作成本低等特点,在保护权益、维护环境、关爱救助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政府在推进民间组织发展方面的制度政策的滞后,部分青少年维权的社会组织在组建、运作等方面遇到了一些困境,阻碍了其发展。因此,要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在促进青少年维权方面的独特作用,建立社会组织协会,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发展,提供资金、场地等扶持,规范其维权活动。

注释:

①夏勇:《中国民权哲学》,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311—313页。

②徐显明:《世界人权发展与中国人权的进步——关于人权法律史的理论思考》,《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年第2期。

③王雪梅:《儿童权利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14页。

④孙云晓主编:《当代中国未成年人权益状况研究报告》,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

⑤《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3版,第894页。

⑥姜琦:《中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学研究》,《南京工业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⑦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79页。

⑧郭开元:《推进青少年事业的法治化建设》,《中国青年报》2015年9月21日第2版。

⑨田杰:《共青团依法维护青少年权益的策略》,《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责任编辑 王勇

D9

A

1007-905X(2016)04-0031-04

2016-01-15

王立,男,河南郑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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