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法被关闭,如何追索劳动报酬
2016-03-15潘家永
潘家永
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农民工,在一家私营印刷厂从事装订工作。前些日子,老板被警察带走了,印刷厂也被政府有关部门取缔。我和其他工人打听得知,这家印刷厂一直没有办理印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现在,厂里已是人去楼空,但印刷厂还欠着我们两个月的工钱。请问,我们与该印刷厂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我们该如何维权讨薪呢?
读者
姚立喜
姚立喜读者:
你和这家印刷厂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合法。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即国家在印刷业实行强制许可制度。由于该印刷厂没有获得行政许可而私自从事经营活动,显然属于非法的用人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该印刷厂和你以及其他工人之间的关系属于非法用工关系。
你们除有权依法追索劳动报酬外,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虽然你们与该印刷厂的劳动关系不合法,但你们已经付出了劳动,权益应受到保护。《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97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据此,你们除有权依法追索劳动报酬外,还可以依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提出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
至于讨薪和索赔的对象,应当为该印刷厂的出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由于该印刷厂并非合法的用人单位,因此该印刷厂不属于仲裁或诉讼法人合法当事人。该案仲裁的被申请人或诉讼的被告应为该印刷厂的出资人。
至于讨薪的途径,应当是先仲裁后诉讼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你们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而后可提起诉讼。如果仲裁机构以该案属于非法用工为由而不予受理,你们也要取得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然后才能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