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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华裔警察梁彼得误杀罪风波

2016-03-14舒远

南风窗 2016年6期
关键词:陪审员扳机陪审团

舒远

刑事案件被告有权选择法官判案还是陪审团判案。陪审团的判断最接近案件真相,前提是陪审员都没有受过信息污染。而梁案审理时,美国抗议各类对黑人施暴的警察逍遥法外已持续了一年多。

梁彼得16岁从警校毕业后,当上了一名纽约警察,算是圆了他5岁时就怀有的警察梦。然而,让他追悔莫及的是,这场美梦竟然在一年半后的转瞬之间成了一场噩梦。2014年11月20日晚11时15分,他和同入职才18个月的新手搭档一道对布鲁克林区的一栋政府廉租楼进行垂直巡逻。按垂直巡逻的规定和惯例,他们乘电梯上到楼房最高层第8层,计划从那里爬楼梯上到楼顶,对其旮旮旯旯排查完毕后,再顺楼梯而下逐层排查到一楼。

从8楼楼梯门上的玻璃小窗看进去,楼梯里一片漆黑(楼里居民后来告诉媒体说,那楼梯里的灯都已经坏了3个星期了)。梁彼得左手持枪(梁是左撇子),右手拿着手电,用肩膀顶开楼梯门。刚进入楼梯,梁彼得就听到楼下一声猝响,他猛一转身,子弹就出膛了,先是打到墙上,反弹后穿入刚从7楼进入楼梯的阿凯伊·格雷的心脏。

中了流弹的格雷踉跄着和女友一道从7楼下到5楼,瘫倒在过道里。女友敲开5楼一家人的门,让帮忙打了急救电话911(梁彼得称他当时没看到人倒下,所以才没打急救电话,但搭档的证词对他不利)。急救电话接线员指导格雷女友为格雷做了人工呼吸抢救,但是,年仅28岁的格雷终因失血过多而当场死亡。

2016年2月11日,梁彼得在接受两个星期的法庭审判后,被12人“小陪审团”判定二级误杀罪,将可能面临至多15年的监禁。当日,梁彼得还被纽约警察局解雇。

黑白之争的替罪羔羊?

黑人格雷所在的政府廉租楼,大多数居民是黑人,而就在格雷遇难后的第四天,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县大陪审团决定对射杀了黑人青年迈克尔·布朗的白人警察达伦·威尔逊不予起诉,引起燎燃全美的抗议怒火(参见南风窗2014年第25期《弗格森怒火为何燃遍全美》)。一个星期后,纽约州的一个大陪审团决定对因手勒颈脖而导致中年黑人埃里克·伽呐窒息而死的白人警察丹尼尔·潘塔里欧不予起诉。

美国有个说法叫“不下则罢,一下便倾盆如注(When it rains, it pours.)”。2014年在美国执法和司法的世界里可是个出奇的多雨之年。全国各地不断发生白人警察枪杀黑人的事件。因为录像设备普及,这些枪杀大多被拍了下来,在社交媒体和主流媒体上广泛传播,给人留下警察对黑人群体无所顾忌、草菅人命的强烈印象。不仅如此,这些常人一看便知是执法犯法的案例,到了“对火腿三明治都会起诉”的大陪审团那里却大多被网开一面;这样的结果宣布后,往往会引起大大小小局部乃至全国性的示威抗议。

而就是在此背景下,华裔新手警察梁彼得竟然因为一次连纽约警察局长都公开承认的“不幸事故”而被起诉并进而被判有罪!

想想看,梁彼得的枪是在漆黑的楼道里走火的,枪口根本就没有对着格雷,子弹是从墙上弹开后才打进格雷心脏的,而那些白人警察大多有录像证明他们是冲着受害人直接开枪的。这些有如此确凿证据的案子,在有大规模示威抗议的环境下,责任人都被无罪开释,甚至连起诉都没有,而压根儿就没有任何射杀故意的新手警察梁彼得竟被判有罪,道理何在?

多以沉默寡言、逆来顺受著称的在美华人这下可不干了。在许多华裔看来,梁彼得就是华裔处境的代表,是赤裸裸的种族歧视的受害者,是白人社会为了平息黑人怒火而抛出的替罪羔羊。而要摆脱继续受歧视的处境,不再做替罪羔羊,只有团结一致,奋起抗争。拜网络社交媒体之便,2016年2月20日,全美40多座城市的华人协同行动,举行了规模不等的抗议示威。

被华文媒体称作2·20大游行的全国性示威抗议活动,在美国华人历史上谱写了新的篇章—这是在美华人历史上组织得最好、规模最大的一次游行示威。然而,梁彼得真的就是种族歧视的牺牲品,是美国黑白之争的替罪羔羊吗?

黑和白可以完全颠倒

尽管在大部分华人看来,梁彼得蒙受了不公是再明白不过的事情,但是,若稍微转换一下视角,事情或许就不再那么黑白分明了,甚至,黑和白可以完全颠倒。

设想,你有一个年纪轻轻、活蹦乱跳的亲人,他丝毫没有招惹别人,而刚和女友度过了一个愉快的夜晚,就在离自家几米之外的楼梯里无缘无故地被人开枪打死了,你会怎么想?而这无缘无故开枪打死你亲人的竟然是个警察,是那群肆无忌惮,一再在自己族群中滥杀无辜而逍遥法外的警察中的一员,你会怎么想?你还会顾及那无故射杀了你亲人的警察是白人、黑人还是亚裔吗?“杀人警察就是杀人警察”,不管他是白是黑是黄是红。你会心甘情愿地听任司法系统又一次放过那无故杀害了你亲人的警察吗?

行,你说梁彼得与其他那些警察不一样,可格雷的亲人朋友会说,那些杀人警察面对的毕竟是有犯罪和袭警嫌疑的人,而梁彼得杀害的是一个完全无辜的人,要说坏,梁彼得比那些个杀人警察更坏。

你说梁彼得持枪巡逻是在执行公务,而格雷的支持者要抗议的正是这种公务:为什么没有跑到富人住宅楼去执行这样的公务?这不是赤裸裸的歧视又是什么?你们说梁彼得是种族歧视的受害者;恰恰相反,他是种族歧视的工具,他效劳于一个傲慢的、视人命如草芥的权力机构,无端断送了一条无辜的生命。格雷年幼的两个女儿永远都见不到她们的爸爸了,难道只有让杀害了他们父亲的人逍遥法外才算公平?

辩方值得商榷的选择

上述对梁彼得案的截然相反的看法到底哪个更在理,主要取决于看待这一问题的视角。

大部分亚裔因为潜意识里的身份认同,注意力会被两点吸引:梁没有杀人的动机;大部分故意杀人的白人警察没被判罪。至于有完全无辜者被杀、二级误杀罪本来就不是故意杀人罪、梁彼得是否犯罪并不能以他人是否被判罪为标准等要点,则处于盲点或被屏蔽。这一点很像观众的注意力被魔术师障眼的右手所吸引因而忽略了关键的左手。

至于黑人的关注点,则集中在完全无辜的自己人又一次被杀和杀人警察再也不能逍遥法外这两点上,而他们对“梁彼得或许也是无辜的”这一点则更是视而不见。

认识的这种受制于视角的特性,是启蒙运动的伟大发现。无论是发端于笛卡尔的理性主义,还是完善于休谟的经验主义,都对人类认识能否真正把握世界深表怀疑。康德认同这种怀疑,但是觉得为了生存的需要,人类还必须依赖对世界的认识。他的解决办法是把事物的现象从事物的本体中剥离开来。尽管人类认识对事物的本体确实无能为力,但是却可以把握事物的现象,而事物的现象又是人类认识本身固有的特征与事物交互作用的结果。也就是说,我们的认识都只能是主观的,而我们通过主观认识所把握的世界就是真实的世界。换句话说,我们每个个体通过自己的主观认识所把握的世界都有不可剥夺的合理性,绝不比任何其他个体通过其自身的主观认识所把握的世界缺乏存在的理由。

这就是现代司法中陪审员制度的理论基础。

在现代刑法法庭里,绝大部分案件的判决者都不是最通晓法律的法官,而是对法律一窍不通的陪审团。因为所有认识都只能是主观的,这也包括法官的认识,那么,最接近案件真相的认识,就只能是多个从各自独特视角所得到的主观认识的统一认识。不仅如此,陪审员虽然是从社区居民中随机抽取的,但在其筛选过程中,过多了解在审案件会被当成剔除出的理由。为什么?因为对案件的已有了解,是别人灌输的,是受了污染的了解,不是纯粹从自己独特视角获得的主观认识。而这种先入之见,是对案情独立评判的最大障碍之一。这也正是梁彼得案的最大问题之一。

梁彼得在大陪审团审理时没有出庭作证。纽约大陪审团由23人组成,只对是否起诉嫌犯做出判决,而判决是根据“相当理由”(probable cause)这一极低门槛。据报道,面对梁案大陪审团的检察官是位黑人。他在大陪审团审理完毕后给黑人活动家阿尔·沙普敦(哪里有黑人闹事,沙普敦就会出现在哪里)打过电话。有了这样的检察官,梁彼得就算在大陪审团面前出庭作证了,恐怕也难逃被起诉的厄运。但是,这次没有出庭作证,极有可能导致了“在诉讼陪审团正式审理案件时,梁彼得出庭作证”这一值得商榷的选择。

为何判梁彼得误杀?

刑事案件中,被告有权选择法官判案还是陪审团判案。上文说过陪审团的判断才最接近案件真相,但是,上文也说过,一大前提是陪审员都没有受过信息污染。而梁案审理时,警察因对黑人施暴而逍遥法外在美国广受抗议和谴责已持续了一年多。梁案发生后,潜在陪审员所在地已经发生过多次抗议,要想找到没受过污染的陪审员恐怕很难。难怪主理该案的韩裔法官在听说被告选择陪审团审理时要深感“吃惊”。

刑事案的举证责任在起诉方,而定罪的门槛是非常高的,需要“排除所有合理怀疑”。也就是说,辩方只要找出诉方的任何破绽,在哪怕一个陪审员的心目中挑起无法排除的怀疑,那么,“意见必须一致”的刑事陪审团就无法给被告定罪了。所以,让被告登台作证是冒极大风险的,因为若被告稍有让人起疑的表现,陪审团的怀疑可能就由诉方转移到辩方身上。而这正是梁彼得被定罪的关键。

梁彼得被起诉的主要罪名是二级误杀罪,而纽约刑法法典125章15节对适用于梁彼得误杀罪的定义是“鲁莽致死”,而对鲁莽的解释大意是明知有这样的危险却置之不顾。梁彼得为了证明自己的行为并非鲁莽,就坚称持枪是必要的(纽约警察局说,巡逻时手枪是装在套中还是手持,由警员视情况而定),而自己的食指是放在扳机的护框上的(警察局规定巡逻时食指不能放在扳机上),并没有故意扣动扳机,只是受到惊吓,手枪才不知道怎么就走火了。后来,辩护律师还提到梁彼得的手枪出了问题,但是,又没有解释手枪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据陪审团中唯一的黑人陪审员称,审判时,所有陪审员都挨个儿试过梁彼得的手枪,觉得要扣动扳机需要很大的力气(将近11斤的力度),若不是有意是很难扣动的,所以觉得很难相信梁彼得失误走火的说法。他还说,定案时,10人认定有罪,两人不能确定,于是,他们又一次回到法庭,所有的人都挨个儿试着扣动扳机,两人的疑虑烟消云散,梁彼得过失杀人罪成立。

由此看来,让梁彼得登台作证确实是一大失误。然而,更不可思议的是,梁的辩护律师竟然是在梁彼得的枪被用作庭上证据的第二天才提出异议。陪审员凭在明亮的法庭里,在平常的心境下扣动扳机的感觉而怀疑梁彼得的证词,然而梁彼得是在黑暗的楼梯里受到惊吓的情况下扣动扳机的,二者的情况怎么可能一样?其实,辩方还可以提出120个理由来说明那支手枪不可靠,不能被用作庭上证据。而这,正是梁案上诉的契机。

若是被判长期监禁,梁彼得肯定会上诉,而上诉的理由非常充分。有华裔社群的大力支持,梁彼得应该可以找到更得力的辩护律师。但是,量刑定在4月3日,而量刑从缓刑、社区服务到5~15年监禁,伸缩性很大。如获轻判,也许根本就没有上诉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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