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权利冲突
——以“美多食品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为视角
2016-03-14赵亚真热孜完古丽吐孙
赵亚真 热孜完古丽·吐孙
(河南科技大学,河南洛阳 471000)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权利冲突
——以“美多食品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为视角
赵亚真 热孜完古丽·吐孙
(河南科技大学,河南洛阳 471000)
在知识产权领域,“外观设计”作为客体均可以受专利权、著作权保护。这导致实践中会出现同一个“外观设计”同时存在两个合法权利,进而导致外观设计权利冲突纠纷不断发生。从我国的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权利取得的程序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在当前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中,创造性并不是考虑的必要因素,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并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有时也使其因受限而致使创新制作困难。本文以重庆市法院审理的“美多食品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为视角,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原因进行剖析,探寻处理冲突的措施。
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在先权利;权利冲突
1 案情回顾
2009年1月19日,重庆市美多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美多公司)将其产品“冰点情”矿物质水的外包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其外包装共涉及12幅京剧脸谱。赵梦林于2002年出版的《中国京剧脸谱》画册中共有568幅脸谱,其中有12幅脸谱与该外包装中涉及的脸谱是相同的,且该矿物质水外包装的一段文字说明与赵梦林所著的《中国京剧脸谱》前言中的一段文字和标点是完全一致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梦林汇编的京剧脸谱体现了智力劳动,该绘画具有创造性,是一种智力成果,故赵梦林依法享有著作权,美多公司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赵梦林的作品具有客体一致性,因此美多公司构成侵权。于2013年3月8日判决美多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5万元。美多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了美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1]
从此案中可以了解到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在实践中会发生竞合和冲突,本文将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权利保护的对象、以及权利取得的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
2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原因
“外观设计”作为客体依据著作权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它既可以受著作权保护,又可以受专利权的保护。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必然会存在共性,在这个知识产权化时代,有利益必然有竞争,有竞争必然有纠纷。由于外观设计与著作权之间存在相似之处,所以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权利冲突纠纷,且从出现的冲突情况来看,大多是外观设计专利侵犯在先著作权[2],“美多食品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就牵涉到外观设计与在先著作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结合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和处理纠纷的司法实践,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外观设计与著作权发生冲突的原因。
2.1 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
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不具有物质形态也不占有一定的空间,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不能像有形财产那样清晰和直观,它的权利界定难以划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当然具有无形财产的性质。知识产权权不同于法定物权“一物一权”的特点,即在同一件知识产权物品上可能同时存在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知识这两项权利为不同的主体所享有。司法实践中,当同一作品被不同的主体分别享有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二者之间就必然会产生冲突。
2.2 保护对象存在交叉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畴与著作权的保护范畴存在差异,但对美感追求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产品的形状、图案与设计时用到的色彩相结合而创作出的新型创意的设计”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著作权将图案或者图案与色彩的结合也列入保护对象的范围,如此当不同的主体利用相同的图案色彩进行创造,其创造出的智力成果极可能会出现相同或相近似的结果。实践中有很多关于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既可以收外观设计保护又可以受著作权保护,尤其在平面设计领域,譬如基于塑料袋或纸袋的平面图案设计,平面包装袋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对作为美术作品自身授予专利时无明显差异。在单行立法形式下,将该新设计或作品用于不同的领域,分别依法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时就会发生权利的冲突。
2.3 程序设置的问题
2.3.1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取得程序不同
依照法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获得,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得由法律规定,即经专利审查部门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审查部门就会做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且审查程序只是初步审查。无论是自动获得的著作权还是经专利审查部门审查后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其审查程序并没有经过严格的实质审查制度,又因为二者保护的客体存在着共性,故而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在所难免的会发生冲突。若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在其外观设计产品中没有利用他人已取得著作权的作品,该产品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后,便不会因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相同而发生纠纷。若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在其外观设计中使用了他人已取得著作权的作品,在没有通过著作权人的允许,该外观设计被付与专利权后,必然发生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纠纷的问题。
2.3.2 无效宣告程序的弊端
权利无效宣告程序是知识产权纠纷中,被告为维护自己的权利抗辩的常用手段。这种程序在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著作权冲突中更是常见。然而,目前,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正面临授权数量激增而导致专利质量有所降低和大量诉讼纠纷的问题,且由于一些附加的规定及繁琐的诉讼程序导致现行的无效宣告程序显得冗长进而降低效率,这样就会与用无效宣告程序维护权利人利益的宗旨相违背。
在宣告外观设计专利失效的流程中,申请人以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相同或相似为由而提出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请求时,必须提交生效的裁决或处理决定。若因申请人不能提交生效的裁决或处理决定复审委没有受理,无效宣告的请求人又不能诉诸于法律,这就使得申请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程序,因为附加规定而可能流于形式[3]。纵然申请人根据相关规定提交了生效判决或处理决定,复审委受理,在专利复审委做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以后,受该决定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能会因不服该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带来通常为期半年至两年的行政诉讼期。而受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通常会因缺乏关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有力依据而不能及时确定涉案专利的有效性而中止相应的纠纷解决程序,容易延误执法,可能造成部分当事人因此放弃维权。
2.4 利益的驱使
知识产权是一种极其重要的市场竞争性资源,谁享有知识产权谁就获得了持续而稳定的市场优势,知识竞争愈演愈烈。外观设计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知识财产,为商家所利用也是在所难免的。外观设计的知名度越高其就越能获得持续而又稳定的市场优势。于是一些经营者谋取利益,赢得市场竞争优势,让自己本应构成不正当的违法行为扣上合法的帽子,他们将同一或相似的知识产权如著作权的客体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获得了与原权利人不同的知识产权。[4]然而,严格说来,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而是一种“伪冲突”,是一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3 和平共处机制——解决冲突的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之间的纠纷究其本质原因在于利益和价值的冲突。因而,为了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应该从冲突本质下手,对症下药,在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基础上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完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审查制度,使得纠纷结果趋于公正化,进而解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之间的冲突,笔者就此做出了以下建议。
3.1 正确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制度中,一般遵循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原则。很多国家的知识产权和国际公约都明确规定了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原则,但他们在司法实践中有的采用绝对保护有的采用相对保护。采取绝对保护时在先权一定优越在后权利,当在先权利和在后权利发生冲突时,完全对在后权利不进行保护,相对保护是在决定保护哪个权利不保护哪个权利时,不光要看该权利取得的时间,还要考虑其他因素的综合。在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作品,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只要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们的在先权利,外观设计专利权就会被无效,即绝对保护原则。但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实践中会出现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并没有抄袭他人作品,这项外观设计却跟已经取得著作权的作品发生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也就是说申请人并没有拷贝他人的作品,而这项外观设计本身就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能因他人已经拥有的作品而拒绝对该独立完成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权权,只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该外观设计是独立完成的。因此,笔者认为,在处理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著作权冲突的纠纷中应采取相对保护原则,引入衡平理念。基于社会价值的理念,综合考虑著作权与申请人的利益适用在先权利的保护制度。
3.2 兼顾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
在知识产权经济时代的背景下,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提倡以知识产权为内容的产品信息资源充分使用,为促进创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又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上信息资源充分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对立而又统一。一方面希望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能够依法受到保护,为权利人排他占有;另一方面为防止权利人的垄断行为信息被无偿或低成本使用。如此就会使得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权利冲突,在解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的纠纷中兼顾个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很重要但又难以把握。在司法实践中,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不仅要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及公平因素,还要根据利益的大小决定冲突的权利配置。譬如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著作权的纠纷中,一件已被授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被非著作权人首次用于产品上并产生外观设计专利时,可以通过调解使双方达成和议:权利人同意他人人使用该美术作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申请人向权利人支付一定的价款,在此前提下为充分保护生产者获得的专利权,避免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许可权受到著作权的限制,即约定著作权人许可生产者将作品作为外观设计使用是独家许可,同时约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允许第三人实施专利,但为了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使用者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若生产者对作品的使用未获得专利权,他人仿制则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著作权人可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3.3 完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制度
我国现行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制度一直为学者所诟病,从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第40条我们可以了解到修改后的专利法对外观设计还是采取初步审查制度。即只要申请人主体适格,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交了法定的申请文件,并没有明显的违反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所申请专利就可获得批准。这导致我国的外观设计申请量达到世界第一但专利纠纷、权利冲突现象日益频繁,不利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事业的发展。因此为了使外观设计的质量与申请量对等,应对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即不仅要审查外观设计的形式,更对外观设计作品的创造性新颖性进行审查,从源头上避免外观设计权利与著作权的冲突。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渝高法民终字第188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2]黄碧婷.外观设计权利冲突问题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3.
[3]赵雁.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问题探究[J].法律杂谈,2013(267):78-81.
[4]张淑华.试析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及其解决[J].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5(3):33-35.
Conflict between Design Patent and Copyright --by"MeiDuo Food Company Copyright Infringement Dispute"
ZhaoYazhen Reziwanguli·Tusun
(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Luoyang Henan 471000)
In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exterior design"can be protected by patent and copyright as an object.This leads to the appearance of the same"exterior design"in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two legal rights in prac⁃tice,which leads to conflicts of disputes in the design patent.From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patent law of our country on the procedure of obtaining design patent,it can be seen that creativity is not a necessary factor and the de⁃sign patent cannot be fully protected in the current system of patent application for exterior design,sometimes it is dif⁃ficult to make innovation due to constraints.From"the Meiduo Food Company copyright infringement dispute" trailed by Chongqing cour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 of conflict between the design patent and the copyright and explores the measures for dealing with the conflict.
design patent;copyright;prior right;right conflict
D923.4
A
1003-5168(2016)11-0061-03
2016.10.30
赵亚真(1995-),女,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热孜万古丽·吐孙(1993-),女,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本文系河南科技大学SRTP项目《外观设计纠纷类型化实证研究——以洛阳中院审理的案件为例》(201608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