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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建筑市场招投标领域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办法和措施

2016-03-14曹潇

甘肃科技 2016年8期
关键词:违规监管建筑

曹潇

(甘肃方圆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甘肃 兰州 730030)

浅谈在建筑市场招投标领域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办法和措施

曹潇

(甘肃方圆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甘肃 兰州 730030)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在招投标监管中所暴露出来的虚假招投标行为、招投标暗箱操作、违规搞串标围标活动,以及请客送礼、官商勾结等潜规则现象饱受社会诟病,成为行贿受贿易发和滋生腐败行为的重灾区,并因此造成了社会公众对政府监管能力的普遍质疑和广泛误解,使得招投标这种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行为失去了基本的社会公信力。如何消除和化解招投标市场所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和弊端,已成为摆在当前净化我国市场行为、构建诚信社会的一个重要课题之一。本文梳理了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环节的各种怪像,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对如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出了相应的办法和措施。

建筑市场;招投标领域;长效监管机制

构建科学高效的招投标体系、并完善市场化监督运行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一种公平、公开、透明、公正、择优竞争和净化市场秩序,并以此构建市场良性运转及与国际通行法则接轨的全新市场交易模式,它有利于节约社会公共资源性投资,全面规范市场化发展的主体交易地位,并能极大发挥市场交易在各类资源配置中所起到的无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对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效益带来明显效果,也是当前国家主导的打造高效廉洁政府的主要行为之一。

1 招投标领域违规现象的主要表现

近年来,在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城市发展和建筑市场领域,广泛运用和推行工程招投标机制,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管理运行体系的一个重要标志,并逐步走上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规范化轨道。但是,现实中也出现了不少这样或那样的怪现象,甚至违法行为频频发生,导致许多本应是“阳光作业行为”的招投标环节变成了现实中的“名存实亡”,使得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 “暗箱操作”、“违规操作”等获取非法利益,让这个公平竞争的市场化平台成为一些手握重权的腐败分子寻租“权力”和“利益”交换的沃土。特别是一些权力机关和个别领导在招投标合法程序的掩盖下,将其违规行为从过去的公开化变得更为隐蔽,通过“系列操作”到最后“一锤定音”,使程序上貌似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的事情层出不穷,造成一些地方的建筑市场环境长期处于一种非良性竞争的恶性循环状态,严重危害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并且毒害着党风、政风,败坏了社会风气。有资料统计,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例中,有85%是发生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环节,还有一些省份主管高速公路项目的数任交通厅长们,更是前赴后继地栽倒在工程项目的建设上。由此可见,工程招投标领域已经成为我国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和高发地。

2 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违规现象及社会陋习

2.1 假借资质参与工程项目竞标

我国《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少能对跨省企业实施统一监管的国家查询公共服务平台,加之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使得假借他人资质、以第三方名义报名参与竞标的现象屡禁不止。现实中,被业内人士广泛提及的“围标现象”基本都是通过假借资质来实现的。

2.2 内定对象设置障碍排斥他人

一些工程项目发包单位,为了使用对自己有利的施工企业,在招标文件上大动脑筋,通过制定倾

向性条款来实现量身定做,为内定目标单位开绿灯。采取的手段有:限定招标资格排斥潜在投标人、要求投标企业提供巨额保证金等。

2.3 台上台下签订“两面”合同做足表面文章

台上合同严格执行国家规范,能有效应对各方检查。而实际真正能发生效力的却是背地里按事先约定与承包商签订的台面下的合同,而这样的合同里肯定就会存在许多不合理的条款,承包商为了能顺利拿到工程,也只好委曲求全顺应项目发包方。

2.4 为规避招标程序有意肢解项目标段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交通建设项目必须走合规的招投标程序。个别单位和手握重权的领导,处于利益上的因素,为了便于人为操作,故意把造价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工作标段进行拆解,从而达到能随意确定施工企业的目的。

3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办法和措施

3.1 加强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完善和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建立招标办和建管站的协调办公机制,通过“两场联动”监督体系,对招投标项目实施跟踪管理,严防建设项目在转入工程施工阶段后出现二次转包、违法分包,以及通过违规变更设计来变相提高工程总价等违规和违法事件的发生。

3.2 健全和完善招投标市场规章制度

一是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针对应该招标而未招标以及故意将工程肢解发包等扰乱招投标市场行为的做法进行严肃查处。二是建立施工企业及法人的信用档案,对违规挂靠、违规转包和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假借资质行为,以及存在的其它不良行为,纳入黑名单管理,加大其违法、违规成本。三是通过年检和执业资格注册等管理手段,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屡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降级直至将其清退出建筑市场。

3.3 建立工程项目招投标廉政监督机制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介入,组成廉政业绩考察和评估小组,不定期地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进行抽查,并形成常态化监管模式。通过对建设工程领域和招投标市场可能出现的行贿、受贿、权钱交易、违法获取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建立单位和法人廉政档案。对通过以采取送礼、行贿、搞权钱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揽取工程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准参加相关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活动,以此力求从源头上使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的环境得到净化,从而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3.4 加大预防和打击招投标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

一是,在严厉查处有关人员借助招投标环节进行索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还要突出打击那些利用行贿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标的单位和人员。二是,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的作用,协调相关执法监督部门形成严密的监督、约束和监管网络,建立起预防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三是,应针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组织开展对《建筑法》、《招投标法》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结合案例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能力和自觉性。四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全程动态化管理和跟踪监督水平,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预防制度,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犯罪,推进建筑市场管理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迈进。参考文献:

[1] 涂小冬.浅谈如何完善招投标监管体系[J].中国招标,2008,36.

[2] 董鹏.完善招投标过程监管制度的思考[D].实践与思考:七省市第十二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联席会优秀论文集,2012.

[3] 王爱香.试论招投标活动政府监管的改革与创新[J].水利发展研究,2010,11.

[4] 那海珍,王建巍.浅析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的现状和展望[J].门窗,2013,12.

F7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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