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新规影响分析
2016-03-1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刘笑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刘笑岑
直播新规影响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刘笑岑
近年来,伴随着“粉丝经济”、“眼球经济”的兴起,一些道听途说的“谣言党”和低俗色情的“标题党”见诸网站报端,导致真相往往淹没在三人成虎、众口铄金的舆论海洋之中,尤其是关涉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公共事务领域,真相和负责任的报道往往更为重要,这不仅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形成信息对称的重要机制,也是树立政府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更是促使公众基于完整、准确消息基础上理性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重要前提。
有鉴于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近日颁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用于直播领域的规范化监管与治理,新规重点聚焦在“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领域,同时也提出了直播行业中的共性要求,其在推行直播领域规范化治理的同时着重强调并细化直播平台的主体责任,包括台平台对于直播发布者和用户建立不同标准的实名制体系并分类备案,建立建立直播发布者的信用等级体系和黑名单制度,从激励和惩罚措施等多维度引导平台建立起直播治理层面的长效机制,引导直播领域摆脱野蛮生长阶段从而进入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上来,从而营造积极健康有价值的直播环境和良好的网络生态。
1 新规要点概述
新规明确在新闻直播领域中严格审核主体新闻资质、推行总编辑负责制、对直播及互动内容实行“先审后发”、标注新闻来源等等;在一般直播领域中要求建立内容审核平台、配备相应的专业团队和技术能力、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等等,都意在推行直播平台和发布者切实为内容负责制,避免少数为追求短期效益而频频突破底线的行为一再泛滥。具体如下:
1.1 《规定》有关新闻直播领域的特殊规定及影响
(1)重点强调直播平台和发布者从事互联网新闻直播的“双资质”要求。
按照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时政类新闻是指“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新闻单位和非新闻单位利用互联网发布和转载时政类消息的资质必须依法经国务院审批,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进行新闻活动。个人无法取得该资质,因此个人不得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
(2)《规定》要求直播平台在从事时政类直播时设立“总编辑”,对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来源可追溯。
在上述“双资质”要求的基础上,《规定》要求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平台必须设立总编辑,公司需建立相应总编辑制,其对本平台发布的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对时政类新闻进行转载时保证其完整性和准确性,对新闻来源加以标注保证其可溯源;平台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还将面临“先审后发”要求的技术考验。
1.2 《规定》有关直播领域的一般规定及影响
(1)《规定》要求平台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对直播内容加注、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评论、弹幕等互动环节加强实时管理,并具备“及时阻断”的直播技术能力。
(2)《规定》要求直播平台对于直播发布者和用户建立不同标准的实名制体系并分类备案,同时要求平台建立直播发布者的信用等级和黑名单管理体系,针对其信用等级提供配套服务。各直播平台将面临采取分级分类管理的方式进一步落实直播产品实名制:
①对用户采取直接或间接(通过微信、QQ等)关联手机号码方式进行认证;
②对直播发布者采取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强认证措施进行身份核实,对未实名制的发布者予以注销或暂停使用服务,切实做到消息来源可追溯。
1.3 《规定》提出各级网信办对于互联网直播信息内容实行日常管理与定期监督,同时指导直播平台制定互联网直播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
2 新规影响分析
(1)《规定》拓展了直播形式的边界,不限于视频形式,还包括音频、图文等直播形式,未来各直播平台在内容审核上将面临文字、图像、语音、视频等多种样本的技术考验;
(2)目前部分知名网站(腾讯、新浪、网易、搜狐等)都属于持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二类网站(即非官方新闻单位的互联网企业),可以在互联网上从事“时政类新闻的转载、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等活动,但不具有时政类新闻的采编权。个人无法取得该资质,因此个人不得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对于上述非官方新闻单位的互联网来说,一方面要保障其平台只能在时政类新闻转载权限内开展直播业务,另一方面需要对用户发布的直播内容中可能涉时政类新闻信息的部分进行严格防控,这种“双重义务”未来对于各直播平台和具备直播功能的网站来说都将是不小的考验。
(3)《规定》要求平台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对直播内容加注、播报平台标识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理、技术保障等制度,并具备“及时阻断”的直播技术能力。虽然国内的直播行业自身也正在进入迅速整合阶段,其产业链条与格局也逐渐清晰起来,但是《规定》中要求如此规模的内容审核团队和技术要求,就整个产业角度来说,小直播平台的生存空间危矣。
(4)《规定》提出各级网信办对于互联网直播信息内容实行日常管理与定期监督,同时指导直播平台制定互联网直播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新规明显加强了中央及地方各级网信办对于直播中内容管理的管控力度和方式,除了依据法律法规对于直播内容进行监督管理之外,还会将管理手段前置化到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制定阶段。未来的服务协议不再是直播平台的自治领,而是要纳入主管机关的指导机制,各直播平台需要做出相应调整。
(5)新规加重了直播平台的报告义务,除了延续现行“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做法之外,还增加了主播黑名单情况的报告制度。
3 尚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1)目前《规定》中“互联网新闻信息”的范围限于“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但是伴随分享经济和自媒体的崛起,上述定义越发模糊,例如企业(包括国有、混合制、民营等)自身的新闻报道和信息披露是否属于上述范围内?经济学家对于当下经济形势的分析或评论是否属于上述范围等等?在我国经济体制经历改革与深度转型的当下,需要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鼓励新经济的多元发展,理性判断发展带来的价值和不利影响,积极响应李克强总理强调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号召,避免“一管就死”局面的出现。
(2)《规定》要求对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鉴于直播产品的即时性和互动性等特点,“先审后发”在直播领域实施难度巨大,若该要求未来向非时政类新闻领域扩散极易对用户体验造成损害。
(3)新规明显加强了中央及地方各级网信办对于直播中内容管理的管控力度和方式,除了依据法律法规对于直播内容进行监督管理之外,还会将管理手段前置化到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制定阶段。将行业自律的思路明确写入具有执行力和惩罚措施的规范性文件中所引发的“干预过度”的风险,从而造成抑制创新、权力寻租等局面,因此如何从传统的“事前监管”逐步走向“事中监管”乃至“事后监管”,甚至引入第三方力量进行监管平衡的思路也是未来应当着力探索的方向。
回顾近年,在互联网普及、粉丝经济和资本推力等多重因素推动下,网络直播行业异军突起,伴随着这一新兴业态的蓬勃发展,整个行业在进入迅速整合阶段后其产业链条与格局也逐渐清晰。未来各直播平台在遵循市场规律进行优胜劣汰的同时,更需要注意在符合新规要求下谋求规范化的良性发展,严守法律法规及道德底线,将不实报道、网络谣言、低俗色情等不良信息给网络生态安全以及社会公众造成的不良影响与隐患风险降至最低,切实维护好网络生态安全与文明,构建绿色网络空间,促进行业依法、文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