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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储蓄性保险的发展展望

2016-03-13余少祥

关键词:个人账户储蓄养老金

余少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我国个人储蓄性保险的发展展望

余少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我国个人储蓄性保险制度以两种模式运行:强制储蓄型模式和自愿储蓄型模式。我国个人储蓄性保险发展的建议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制;做实个人账户,进行市场化运营;创新社会保险基金组织管理模式。

强制储蓄;自愿储蓄;中国特色;养老保险;市场化运营

一、大力发展我国个人储蓄性保险制度

(一)理论层面的分析

1.养老保险个人责任论

这种理论认为,养老保险不同于一般公共产品,它是一种具有一定私人性质的公共产品,其“公共性”为政府责任提供了依据,其“私人性”则内在地要求以个人责任的方式解决社会成员的养老问题,而这种“私人性”也使个人储蓄保险成为可能。在福利经济学和公共政策的一般理论分析中,养老保险被理所当然地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并以此为依据,论述政府介入养老领域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这种分析客观上强调和突出了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责任,弱化甚至否认了个人责任与市场机制在养老保险领域的基础作用,这与养老保险在本质上所具有的私人特征是不相符的。根据经济学家莫迪利亚尼等人的理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追求的是生命周期内一生效用的最大化,由此产生的消费行为会导致个人收入和储蓄在一生中的“驼形分布”,即收入最高的时候储蓄达到最高水平。之后,他的收入的储蓄部分将在其生命余年中按均匀的速度进行消费,即消费的平滑(Consumption Smoothing)。这种“消费的平滑”本质上是收入的延迟支付或延迟消费,在其实现方式上可以采用个人或市场的形式如个人养老计划或商业保险,也可以通过制度化养老安排来表现,如基金制的个人账户养老计划。当个人以“储蓄性保险”的方式,在生命周期内实现消费的平滑时,就是一种个人生命周期内的再分配,这种生命周期内的再分配具有明显的“个人保险”性质,体现出来的乃是个人理性与个人责任,即由个体的社会成员以保险形式通过收入延迟支付解决自己的年老风险,保证老年期的基本生活。

根据上述理论,我国学者刘玮将养老保险作为一种纯公共产品或服务,并依据公共产品理论进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养老保险本身并非不具有竞争性,而是有明显的竞争特征和稀缺性质;第二,养老保险不具有公共产品所指的非排他性,其所具有的“非排他性”并非公共产品理论所定义的技术原因或经济原因,而是源于“某种社会公民权利”,具有政治的或社会的人为主观目的。由此,他推断说,养老保险并非灯塔类的公共产品,甚至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准公共物品,其本身具有明显的“私人特征”,养老保险之所以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完全是基于社会的和主观目的的原因[1]。艾斯平·安德森在《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一书中,对非商品化的完全政府责任论提出了批评。他说:“当一种服务是作为权利的结果而可以获得或当一个人可以不依赖于市场而维持其生计时,非商品化便出现了。”根据艾斯平的观点,从作用机制分析,解决年老风险可以有不同的机制——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分别对应于个人责任和政府责任。就养老保险而言,既然存在解决风险的两种机制,如何在两者之间合理选择或组合以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就值得人们理性思考。他认为,当市场机制解决养老保险更具优势时,应倾向于市场和个人责任,反之则倾向于非商品化和政府责任。在艾斯平看来,福利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养老保险模式具有显著的“非商品化”特征,个人责任被减到最小甚至被忽略,其根源在于以笼统意义的社会福利完全取代了养老保险的个人责任,必然走向穷途[1]。

2.完全“现收现付制”的不利因素

20世纪70年代,伴随着福利危机的出现,很多学者对社会保险的“现收现付”制度提出了批评,如费尔德斯坦以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美国为研究对象,开创性地提出现收现付制对储蓄产生了“挤出效应”,并阻碍经济增长。他主张放弃现收现付制度,实施强制性个人储蓄账户制度,以增加储蓄。费尔德斯坦认为,社会保障通过两个相反的力量影响个人储蓄,一个是“资产替代效应”,一个是“退休效应”,个人储蓄的净效取决于这两个方向相反效应的力量对比:如果前者大于后者,个人储蓄就要减少;如果后者强于前者,则个人储蓄可以增加。费尔德斯坦引入生命周期模型(Extended Life-cycle Model)概念,利用美国1929 - 1971(不包括1941 - 1946年)的时间序列资料分析社会保障总给付,进而研究社会保障对储蓄的影响。他发现,社会保障使私人储蓄降低了30% - 50%,几乎所有的估计值都意味着,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条件下,私人储蓄至少比现在高50甚至到100[2]。费尔德斯坦的研究带动了学术界对社会保障对储蓄影响的实证分析,此后有许多学者涉足该领域。如弗里德曼认为,将社会养老金看作一种资产,对储蓄具有资产替代效应,从而降低了私人储蓄[3]。金(King)和迪克斯密罗(Dicks-Mireaux)将私人储蓄率作为被解释变量,通过对1977年一万多个加拿大家庭的调查数据所做的研究认为,养老金资产的增加会降低家庭的金融资产。胡巴德(Hubbard)利用美国养老金政策总统委员会的调查数据,分析了社会保障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对非养老金财富的影响,其结论是:社会保障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的增加确实减少个人非养老金财富。阿达拉休(Attanasio)和罗韦德(Rohwedder)构建了一个储蓄率模型,利用1974 - 1987年的英国家庭支出调查(U. K. Family Expenditure Survey, FES)的微观数据研究了养老金对私人储蓄的影响,最后发现,支持了社会保障降低储蓄的结论①参见张翠珍的《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对城镇居民储蓄的影响》一文, 载《中国社会保障论坛首届年会论文》.。由于储蓄对经济发展有一定影响,完全现收现付制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经济发展和运行产生影响。

3.基金制和个人账户制的优势分析

萨谬尔森在1958年发表的论述养老问题的著名论文中提出,倘若经济中不存在资本存量,实行现收现付的养老模式是最优政策选择。但实际经济中确实存在资本存量,这使得一个国家可以通过基金的形式购买退休人员的收入。从长远来看,基金制的运行成本低于现收现付制的运行成本,即在收益水平相同的条件下,基金制所需要的储蓄额小于现收现付制所需要的税收额[4]。世界银行通过美国职业年金方案、澳大利亚的职业年金方案和智利、新加坡的例证,认为基金制有增加居民储蓄、促成资本形成的潜力。而且,个人账户可以克服人口老龄化给制度带来的财务问题。由于资本市场的长期收益率高于工资增长率,现收现付制很难取得优势[5]。也有学者提出,基金制和个人账户制可以克服现收现付制的问题,并将个人账户的作用表述为三个方面:第一,因为多缴多得,可以避免逃税(费)现象,提升覆盖率;第二,可以增加储蓄,产生对资本市场和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第三,个人账户是个人收入在一生中的平滑制度,因此老年收入的保障不受人口结构变动的影响。不仅如此,个人账户具有更高的效率,可以避免效率的损失[6]。从实践中看,新加坡的个人账户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功。1980年,智利建立的个人账户模式在市场化管理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事实上,在基金制保障体系下,政府投资养老保险的承诺可信度更高,基金及账目公开义务是约束政府严格预算的一条途径,而且由于保险基金存在,总的私人和公共储蓄承担着较少的、被减低的风险[6]。当然,现收现付的优势不应该被忽视,个人账户的优势及补充作用也不应被人为夸大。

(二)实践层面的借鉴

1.强制储蓄型模式

以新加坡和智利为代表。两者的共同之处是,国家依据法律规定,推行强制储蓄性保险,而且实行完全积累制。不同之处在于,新加坡的国民养老基金完全由政府运营和管理,而智利和一些南美国家的养老金实行市场化和私营管理,只有基本养老保险金或最低养老保险金由政府管理。在新加坡,养老公积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公积金实施之初缴费率为雇员月薪的10%,其中,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随着经济的发展,公积金缴费率逐渐提高。在行政管理上,由中央公积金局统一负责,这是隶属于劳工部的一个独立的、半官方性质的机构。公积金的具体运营则由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运营。公积金会员可动用80%的公积金存款或普通账户。根据规定,55岁以下会员的个人账户分普通账户、医疗账户和特别账户三种。普通账户的储蓄可用于住房、保险、获准的投资和教育支出;医疗账户用于住院费支出和获准情况下的医疗项目支出;特殊账户中的储蓄用于养老和紧急支出。55岁以后,个人账户变更为退休账户和医疗账户两个,成员在公积金计划账户内的数额达到最低规定后,可提取部分积蓄中的余额投资于股票、基金、黄金、政府债券、储蓄人寿保险等,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7]。在退休金领取方面,个人账户的资金在雇员退休后可一次性连本带息领取,也可分期分批领取。如果退休者死亡,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将转给其受益人,即作为遗产继承。此外,年资愈长,所得养老金愈高,对因执行职务伤残而致退休者,待遇更为优厚,不仅按规定给予养老金或恩俸金,还可按规定标准给予津贴。

智利在1981年就彻底放弃了现收现付制度,建立了强制性个人账户制度。1981年,智利政府决定对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在国内建立了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全国养老保险业务,出现了显著的效果,一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实际收益率较高,从1981年7月至1994年实际收益率在3.6% - 29.7%之间波动,该期间的平均年收益率是14%,大大高于同时期政府统一管理养老金的新加坡(3.0%)和马来西亚(4.6%),二是养老金积累总额较高,截止1996年8月,智利养老基金积累额已达273.09亿美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40%,到21世纪初,智利养老基金总额将与其国内年生产总值持平[8]。

2.自愿储蓄型模式

这一模式主要存在于国家、雇主和雇员三者负担保险费用的养老保障体系之中,是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都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强制性,只有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才采取自愿储蓄或自愿参加的形式。在美国,养老保险模式是政府、个人和企业三方参与,强调权力与义务对称,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结合,其养老保障金主要有四种形式:政府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福利养老金和储蓄养老金。其中,政府退休金只向各级政府退休人员提供,他们约占美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8%,数额较为丰厚,领取者大致可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准。基本养老金由政府向剩下的92%的65岁以上的老人提供的,其发放标准是:如果退休者退休前的收入在平均水平以上,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约为原收入的42%,可维持中低生活水平。福利养老金是大企业的雇主向雇员提供的,完全由雇主出资。储蓄养老金是中小企业雇主向雇员提供的,其原则是自愿参加,资金由雇主和雇员各出一半[9]。在四种形式的养老金中,基本养老保险是最重要的保障项目。这一制度以政府为主体,国家立法,公营管理。美国的基本养老金来源于社会保障税,税率为雇员工资额的15.3%,其中雇员和雇主各缴纳7.65%,私营业主和农民则要交纳其收入的15.3%。美国的福利养老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由大企业自愿建立,旨在为其职工提供一定程度的退休收入保障,是一种用以吸引人才和保证忠实服务的机制。美国的储蓄养老金是一种个人储蓄计划,主要是为小企业和个体劳动者设置,以自愿为原则,鼓励个人储蓄保险,提高退休的自我保障能力。

在德国,养老保险金来源主要是投保者及其所在的企业交纳的保险金,小部分来自政府提供的财政补贴。德国养老保险实行“多交费,多受益”的原则,即在职时交纳保险费越多,退休后领取养老金越多。因此,影响养老金数额有两个重要因素:工资高低和投保时间的长短。1992年改革后,德国养老金的支取较以前灵活,除了允许提前支取外,还允许部分支取。但支取养老金越少,其本人被允许参加工作的程度越大,目的是鼓励人们延长工作时间,少领取养老金。在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其养老金主要有三方面内容:退休金、伤病养老金和家属抚恤金。在现行的养老保险体系中,既有政府承办的公共养老金,也有企业主办的企业养老金,还有个人自行投保的个人养老金。公共养老金根据加入者的职业分为厚生养老金、国民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厚生养老金建立于1942年,与国民养老金一起构成日本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共济养老金是以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和农林渔业团体职员等工资收入者为参加对象的共济组合养老金[10]。根据法律规定,日本的养老基金必须全部委托给大藏省基金运用部,纳入国家财政投融资计划统一管理使用。在瑞士,社会养老保险由三大部分组成,即联邦社会保险、职业互助金和个人保险储金。联邦社会保险亦称公共保险,即政府直接经营的全体成员必须参加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其责任主体是联邦政府、雇主、雇员和州政府。联邦社会保险的收支方式为现收现付式,在收不抵支时,由联邦政府用财政收入(约20%)来抵补。职业互助金是联邦社会保险的补充,这是所有雇主与雇员都必须遵守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其发放对象是雇员,保险金则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个人保险储金是根据个人的经济能力和意愿采取的自愿的、非强制性的保险措施,是联邦社会保险和职业互助金的补充,其目的是提升个人退休以后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瑞士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具有鲜明的特色:一是强化个人责任,将个人作为保险的最大主体;二是多方集资,多层次保障。

(三)世界银行推荐的制度模式

世界银行认为,一个国家的养老金体系应包括再分配、储蓄和保险三项功能,并通过筹资方式、管理模式各不相同的多个支柱来提供。世界银行建议第一支柱是公共管理的非供款养老金计划,并提出了该支柱的三种形式(财富审查型的社会救助养老金、最低养老金担保和等额养老金)。第一支柱的主要功能是收入再分配,第二、第三支柱的功能是储蓄。三个支柱都具有保险功能。1994年,世界银行在其政策报告《防止老龄化危机》中,建议降低现收现付制度的权重,建立现收现付制度、强制性个人储蓄制度和自愿性个人储蓄制度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现收现付模式特别是公共现收现付模式,世界银行归纳出如下几个缺点:第一,难以抵御人口老化带来的危机,即不能在人口老化高峰到来时满足老年人巨大的养老金支出需要;第二,相当高且日益增长的工薪税可能增加失业;第三,为抵制缴纳不公平的税(费),工人逃逸到非正规部门就业,而这些部门的生产率不高;第四,提前退休普遍,造成熟练劳动力供给减少,特别是养老基金收入减少,支出增加;第五,公共资源配置失当,即有限的税收用于补贴养老金支出而不是用于教育、保健或基础设施;第六,失去了增加长期储蓄的机会,很多国家长期储蓄额都不足;第七,由于政治势力施加的压力和富有阶层往往寿命更长等原因,养老基金等社会财富反而向高收入阶层转移,而不是更多地转向低收入阶层;第八,庞大而不断增长的隐性债务连同对养老基金管理的不善,导致很多国家基金出现困难,难以为继。世界银行专家还指出,这些问题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普遍存在,只是各国的程度有所差别。对于基金积累模式,世界银行认为有如下优点:第一,有助于抵御人口老化带来的危机,增加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第二,待遇与缴费挂钩,减少职工向非正规部门逃逸,即减少劳动力市场扭曲;第三,防止提前退休,延长退休年龄;第四,使成本显性化,防止国家因盲目许愿而导致的被动;第五,防止无意造成财富向老一辈的富人转移;第六,有助于增加长期国民储蓄;第七,养老金进行竞争性营运管理,公开、透明,有助于降低管理成本和基金保值增值,并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目前,世界银行力推的三支柱养老保险模式包括:第一,强制性基本养老金。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最低生活标准,以减少老年贫困的现象与程度。该保险的筹资方式主要是强制性由企业和员工缴纳工资税,每年工资税的一部分发放给退休人士,余下的部分则用于投资一些低风险的项目。强制性基本养老金由政府管理,相应的投资运营可由私人金融机构负责。第二,强制性企业补充养老金。目的是补充基本养老金的不足。该保险的筹资方式是强制性由雇主和雇员分摊缴款,资金由私营机构管理,政府只起监控作用。第三,个人自愿储蓄加私人保险。这一模式对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员工以及个体劳动者尤为重要,其筹资方式是个人自愿储蓄,私人保险。世界银行认为,上述任何单一模式都存在弊端和不足,只有把三种模式有机结合,才能最终形成较为完善、成熟的养老保障体系。对于第三种模式,世界银行认为其优点是不影响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其缺点是个人行为对市场信息的反应一般不对称,容易导致投资选择失误,特别是经济衰退时,投保者的风险增大。基于现收现付制的不足和基金积累制的优点,世界银行在后来的改革实践中并没有过多地关注非供款的第一支柱,仅将第一支柱当作一种公共养老金计划,甚至包括了收入相关型的养老金计划。在实践中,很多发展中国家都把精力放在了供款型的第二支柱,有些国家还同时降低了现收现付制度的权重,在社会养老保险中引入了强制性个人账户制度,如中国、阿根廷、墨西哥等十几个国家。在一些经济发达的高收入国家,受世界银行建议的影响较小,但也有少数国家放弃了公共年金制度,建立了个人账户制度,如瑞典。

二、我国个人储蓄性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基于我国个人储蓄性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上述理论观点和其他国家的经验,本文认为,我国在发展和完善个人储蓄性保险制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制

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是综合各种养老保险形式形成的养老保险制度。分析各种养老保险形式的优点和局限性,是实现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正常运转的基础,尤其是将考虑问题的视野联系到经济影响的诸多方面时,有利于制定正确的发展策略。

第一,国家举办的以现收现付为基础、以收入再分配为特征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很多优点。这是很多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盛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优点是通过国家强制力,在保障的普遍性方面优于自愿的商业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有助于克服商业保险中客观存在的逆向选择。在提供保险保障的可靠性方面,它通过建立反通货膨胀的指数调节机制,比其它模式更有效,并可借助国家财政支持,确保被保险人的最基本收入。而且,这一养老保险形式具有明显的收入再分配与调剂功能,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第二,以基金制为基础、以强制储蓄为特征的养老保险形式也有一定的优越性。这种保险形式有利于克服人们普遍存在的在退休储蓄问题上的短视病,可以有效处置老年经济风险问题。如果实行商业经营性管理,有助于提高经营效率和实现投资效益的最优化目标,而且可以促进资本形成,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在基金制基础上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可以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减轻国家养老保障的负担。

第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有助于提供补充性退休收入,也可以为尚未纳入社会保险计划的劳动群体提供一定程度的老年经济保障,而且易于实施和管理。但“寸有所长,尺有所短”,各种保险形式也有其自身不可避免的缺点,比如:现收现付制容易限制资本积累与合理分配,抑制劳动力市场供求,并且加重老年保障制度的财务负担和政府因管理不善而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基金积累制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不具备收入再分配职能,不利于抵御通货膨胀对养老保险金的不利影响,如果经营不善则直接影响保险金支付能力;个人储蓄性保险容易使人们高估收入贴现率而低估未来消费的需要,从而使自愿储蓄受到抑制。

可见,各种养老保险形式都具有独特优点,又有程度不同的局限性。面对日益复杂的老年经济保障问题,应将各种养老保险形式综合在国家养老保障的总体构想中,使之相互取长补短,实现养老保障的帕累托效应。这是建立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关键环节,也是理论和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重要决策基础。

(二)做实个人账户,进行市场化运营

个人账户资金是完全私有产权性质,在目前我国统账管理、“混账”使用的情况下,产权往往被打破。由于大量个人账户资金被用于统筹支付缺口,做实个人账户表明国家将承担个人账户基金的风险。随着个人账户逐渐做实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在建立有效的监管和权力制衡机制的基础上,明确个人账户资金最终安全责任是不可回避的问题。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政策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从国际上的经验看,很多国家如日本、荷兰、瑞典、美国都设有公共养老金担保机构,如美国的养老金担保公司(PBGC)就是这种机构。对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学界提出了将“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分账管理的解决思路。从目前来看,研究中国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问题的文献主要集中在保障覆盖面窄、基金来源不足、企业负担较重、保障功能低下等问题。由于养老保险分账管理已提上日程,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实账化管理研究渐成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从现有文献看,研究的重点集中在如何做实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基金如何管理和运营、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策略与保值增值等问题。实际上,做实个人账户并进行市场化运营势在必行。从我国养老保险三支柱的发展情况看,人口红利依然存在,适龄劳动力在总人口中仍占很大比例,就业形势严峻。尽管中国人有储蓄习惯,由于收入水平有限,加上CPI持续走高,通过提高储蓄性保险总量以增加养老金供给的可能性不大。从企业年金发展的经验看,将个人账户资金和储蓄性保险金投资于资本市场不仅可以避免通货膨胀的侵蚀,而且能够获得较好收益。我国企业年金从2006年5月入市到现在,投资回报率达到9%,为个人账户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了范本[11]。因此,在目前基础养老金替代率较低的情况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并进行市场化运营是保障基金安全性、抵御通货膨胀、顺利度过老龄化危机的关键所在。

(三)创新社会保险基金组织管理模式

现代政府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不再直接干预经济活动。社会养老保险虽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特征,但不同时具备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和排他性,因此不是纯粹的公共产品。有鉴于此,养老保险基金不需要也不应该完全由政府垄断经营,而是可以授权一些特定的私营机构如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来经营管理。事实上,政府部门在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中不一定比私营机构更有道德或更有效率,智利在这方面提供了成功的借鉴。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智利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经验,将现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调整为强制储蓄型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划,并辅之以基于财产和收入状况调查的社会救助计划。其方法是,将企业和个人缴费完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积累的基金由私营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按市场化的原则管理运作,政府对其市场准入与退出、市场行为、风险控制等进行严格的监管。职工退休后,养老金待遇完全来自个人账户积累及投资收益,对个人账户积累不足的低收入群体,由政府实施社会救助计划,为其提供基本的退休收入保障[12]。当然,基金能否安全营运并保值增值,仅仅靠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是远远不够的,还取决于金融市场、法律监管体系等诸多因素,比如储蓄能否有效地转化为投资是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政府需要运用政策和法律手段,营造基金运营的经济和法律环境。

对于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目前有两种研究思路:一种是以储蓄作为中间变量,考察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对储蓄的影响;另一种是不考虑储蓄这一变量,仅仅基于经济增长的“黄金律”理论。所谓“黄金律”增长,是指在一个封闭型经济中,只要资本收益的递减保持在一定水平之上,经济的稳定增长与储蓄率无关。已有研究表明,现收现付制或基金制中任何单独的一种制度安排都不能保证实现“黄金律”所需的条件[4],因此,在设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时,可以不用过多考虑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在组织管理模式和监管模式方面,有学者提出可以设计基于市场化调节的组织管理模式和监管模式,也有学者从非营利组织的角度提出建立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对应的“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的设想,这些都值得进一步研究。在筹资模式和发放形式上,我国现行制度尚不规范,覆盖面窄,统筹范围小,社会化程度低,负担不公平,不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如果这种情况继续下去,无法实现个人账户的积累和转制成本的合理消化,更无法应对未来人口老年化问题,因此应增加养老保险金积累的比重,同时可将个人储蓄性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以促进和提高职工参与的积极性。总之,未来社会保险理论研究的领域将更为宽泛,呈现出跨学科、多元化的特点,研究也将更加专业和深入。特别是在对外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保险理论研究应注意学习和吸收国外的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历史文化和现实国情进行创新,对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将会有更高的指导价值[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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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pect of Individual Saving Insurance in China

YU Shaoxiang
(Institute of Law,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China 100720)

China’s personal saving insurance system Functions in two modes: compulsory savings and voluntary savings. There are three suggestions for personal saving insurance development in China:establishment of a multi-level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enrichment of personal accounts so as to adopt the way of market-oriented operation and innovation in management mode of social insurance fund.

Compulsory Saving; Voluntary Saving; Chinese Characteristic; Pension; Market-oriented Operation

F832.22

A

1674-3555(2016)05-0022-08

10.3875/j.issn.1674-3555.2016.05.005 本文的PDF文件可以从xuebao.wzu.edu.cn获得

(编辑:付昌玲)

2016-04-06

余少祥(1968- ),男,安徽宿松人,副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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