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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达人叫板运营商

2016-03-12钱宏祥

检察风云 2016年3期
关键词:游戏币梦幻账号

钱宏祥

游戏玩家注册账号买卖道具,受到运营商对其封号和没收虚拟财产的处罚,由此引发一场虚拟财产损害赔偿官司。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到底应该如何行使权利与义务?2015年5月21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的终审判决厘清了关系。

网游玩家寻财路 千余角色卖道具

2007年11月,家住厦门市的帅建飞打开电脑看到一则网游广告,隆重推出网易公司自行开发并运营的《梦幻西游》游戏产品,声称玩家之间可以进行娱乐互动。他试玩后兴趣盎然,正式申请注册为《梦幻西游》用户。

根据游戏系统的设置,帅建飞在《网易通行证服务条款》点击“同意”健。接着在登录游戏时,界面跳出《梦幻西游服务条款》,有加粗的“注意”字样特别提示:“如用户不同意本服务条款任意内容,请不要点击‘接受’键。当用户点击‘接受’键时,则应视为用户已经阅读并同意本条款的内容,且同意遵守本协议的规定。此后,用户不得以未阅读本服务条款内容作任何形式的抗辩。”其中第七条第十款约定:“用户只能进行正常的娱乐互动,不得利用《梦幻西游》的任何内容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网易公司有权对玩家进行处罚,包括倒扣数值、回收游戏道具、隔离角色等措施,且解释权在网易公司。”第十条第十一款又约定:“严格禁止用户在非网易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进行游戏装备和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的相关交易。”此时,帅建飞并没有预见到日后他会与网易公司发生法律争端,便不假思索地点击了“接受”键。

帅建飞进入《梦幻西游》后,一次性就投入3万多元为其账户下的角色购买游戏设备。在娱乐体验中,他竟发现了生财之道。具体步骤为:他在游戏币价值比较低的服务器购买游戏币,再用游戏币购买游戏道具,然后通过游戏角色携带游戏道具转至游戏币价值比较高的服务器,出售游戏道具获得游戏币后再在网易公司提供的“藏宝阁交易平台”出售游戏币以赚取差价。

从2007年11月起,帅建飞每隔一段时间就以不同的户名注册一个账号,每个账号获得20多个角色。他每月的赢利也逐渐从数百元增长到数万元。2013年1月1日到2013年5月6日,他所注册的账号其中43个账号下1072个游戏角色,转移服务器达2685次,帅建飞通过这些账号在“藏宝阁交易平台”购买游戏币消费85.49万元,通过出售道具获得游戏币并转卖价值110.45万元。在成功出售游戏币获得赢利的同时,帅建飞也向网易公司缴纳了一定比例的信息费。

运营公司忽出手 不服处罚起争端

2013年5月16日上午,帅建飞打开其中一个账户登录“藏宝阁交易平台”准备完成一笔交易时,意外地接到了网易公司发出的《账号处罚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经过调查,您的游戏角色因涉及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违反《梦幻西游服务条款》‘用户的义务’中关于用户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之约定,已对该角色做出‘暂时隔离’和‘回收游戏币’的处理。”再查看其他账户,他十分吃惊地发现,他以各种用户名注册的72个账户中,竟有43个账户受到了同样处理,共被扣除价值人民币3.64万余元的游戏币。此外还有三个账户被扣除人民币共计2.77万余元。

对于网易公司的处罚决定,帅建飞很不服气。他认为网易公司既然开通了“藏宝阁交易平台”,就是允许玩家进行虚拟财产买卖,更何况过往的每笔交易,他都通过交易平台缴纳了信息费,公司凭什么说处罚就处罚呢?

于是,帅建飞专程从厦门赶往广州网易公司所在地,与“藏宝阁”业务主管当面交涉。对帅建飞要求解除其ID号的查封、返还被冻结的全部虚拟财产的请求,该业务主管断然拒绝说:谁都知道一人操作几十个账号是怎么个事,我们有足够的数据证明你是利用游戏牟取不正当利益。并底气十足地说:如果您有异议,请走司法程序。

帅建飞认为,自己的游戏账户下的1000多个角色拥有的装备,在虚拟社区里具有不菲的价值,完全是他的私人财产。而游戏运营商与用户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任何一方违规或违约应当由司法部门去评判,游戏运营商并无处罚用户的权利。于是,他决定通过走司法途径维权。

诉至法院断是非 游戏币判还玩家

2014年1月,帅建飞以虚拟财产受到侵害为由,将网易公司告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帅建飞在一审时起诉称,《梦幻西游》为了吸引人气和现实利益,在网站上发布广告鼓励玩家通过其游戏产品开展正常的娱乐互动,为此,被告网易公司专门开通了“藏宝阁交易平台”,许可玩家通过该平台买卖游戏道具,既然有买卖,就会有赢利。原告使用“藏宝阁交易平台”出售游戏道具,即可以依法收取对价。特别是为获得游戏道具原告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成本,收取对价并赢利显属合法应当。原告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游戏道具,交易亦通过网易公司的官方交易平台进行,网易公司收取信息费,提供服务,均证明网易公司认可玩家的交易行为。网易公司提供的《服务条款》和《玩家守则》属于格式合同,排除了玩家的权利,是无效条款。因此,网易公司以禁止用户通过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由对原告进行处罚没有依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网易公司归还原告帅建飞账户内人民币6.42万余元,即2.77万余元现金及折合3.64万余元的游戏币;网易公司解除对帅建飞所有的网易账号下封号ID的查封并归还帅建飞账号下被没收的全部游戏道具及其他虚拟财产。同时,他还要求网易公司冻结账号给他带来的利息损失以及为处理事件所花费的交通住宿费、误工费等共计6632元。

被告网易公司当庭辩称:网易公司对帅建飞的处罚是基于《梦幻西游服务条款》和《梦幻西游玩家守则》等合同。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网易公司依据网络服务合同条款对其处罚,具有明确的合同依据。

首先,《梦幻西游服务条款》及第七条第十款对“正常的娱乐互动”和“不正当利益”进行了事先约定,不管是从合同订立的目的和词语本身的含义解释,“正常的娱乐互动”指的是玩家通过游戏活动的内容、游戏设置的游戏任务、游戏活动等行为来获得一种愉悦的感受,而非指玩家通过“藏宝阁交易平台”交易游戏道具获得游戏的可能;其次,帅建飞可以多次在各服务器上进行角色转换以及在“藏宝阁交易平台”出售、购买游戏币和游戏道具,并不代表网易对其行为的确认和同意。由于《梦幻西游》注册的玩家高达3亿多人次,产生的数据是海量的,相关数据的审核只能通过计算机针对每一次单独的角色转移和藏宝阁交易进行机械审核,不能对玩家的整体行为和其他外部因素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判;再者,帅建飞的权益并未因网易的处罚受到事实上的损害。根据服务条款的约定,游戏道具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币、道具等,其所有权归网易公司所有。网易公司没收游戏币,并未侵犯帅建飞的实体权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网易公司依据《梦幻下游服务条款》第七条第十款,以帅建飞的交易行为不属于正常的娱乐活动和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由进行处罚。但该条款并未对“正常的娱乐活动”和“不正当利益”的判断标准进行事先约定,即便是根据游戏账号数量、转换服务器的次数、牟利数额进行判断,也未告知游戏玩家的客观标准。从合同履行的角度看,帅建飞的每一笔交易都是在网易公司知情且同意下进行的,并没有违反双方的约定。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网易公司作为合同条款的提供方,在发生争议时对条款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将会损害合同相对方的权益显失公平。另外,每一个游戏玩家参与特定游戏的动机和获取的娱乐体验都是个性化的。游戏提供方客观上并不能规定玩家游戏的心理体验。而按照网易公司设定的游戏规则,存在玩家通过“藏宝阁交易平台”交易游戏道具获得游戏币的可能,帅建飞自然有权选择这种娱乐形式。且本案中,网易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帅建飞行为的任一步骤以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网易公司对帅建飞的处罚不具有正当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网易公司解除对帅建飞的43个账号下游戏角色的隔离,返还从帅建飞账号中扣除的人民币27717.92元及折合36492.89元的游戏币,驳回帅建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网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21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博士点评

网络服务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对于网络游戏规则来说,运营商是网络游戏环境的创造和维护者,应有权利制定相应的游戏规则,同时在规则中赋予自身维护游戏秩序的权力。然而,网络服务合同作为格式合同,其具体条款是否有效则需要具体认定。

本案中,网易公司对游戏玩家进行处罚是否具有正当性,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其一,帅建飞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网易公司可据此处罚,本案查明的事实并未显示帅建飞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其二,网易公司的处罚行为是否有合同依据。

网易公司主张的处罚依据是《梦幻西游服务条款》第七条第十款的内容,即用户只能进行正常的娱乐互动,不得利用《梦幻西游》的任何内容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但“正常的娱乐互动”属模糊用语导致约定不明,“不正当的利益”又缺少必要的说明。而在处罚条款约定不明和缺少明晰的客观判断标准的情形下,网易公司对用户的处罚显得“任性”,不具有正当性。

编辑:郑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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