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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研究

2016-03-12鲁晟珲

关键词:登记制诉状立案

鲁晟珲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研究

鲁晟珲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为完善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应该设立合理的筛选制度、书记员立案制度、恶意诉讼制裁制度等配套制度与法规,以确保立案登记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立案登记;行政诉讼;制度;恶意诉讼

1 立案登记制

“立案”一词,在《法律字典》中释义为“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其责任时,决定将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在行政诉讼里,立案则是指当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后,对其进行审理并决定是否立案的活动。从立案的方式上来看,主要有立案审查制和立案登记制两种形式。立案登记制与先前我国较长一段时间里实行的立案审查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当事人到法院提交诉状之后能否当场直接决定立案。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提交诉状后人民法院对其起诉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给予立案,不符合立案情况时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或者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立案登记制主要是指法院在接收当事人的诉状后进行形式审查不予进行实质审查,仅在形式上符合立案条件就给予登记立案。对于其是否符合立案标准,在登记立案后再由专门机关进行实质审查。

2 国内外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差异

2.1 其他国家有关立案登记制的规定

前文所述,立案登记制是与立案审查制完全相反的一种制度。当事人只要向法院递交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必须进行登记立案。就目前而言,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日本,英美法系中的英国、美国,在当事人提出诉讼后,只对其诉状进行形式审查,只要符合就对其进行立案处理。对于是否是适格的原告、是否存在明确的被告、管辖法院是否正确等问题一般作为实体要件在立案之后进行审查,而非再起诉阶段就进行审查。

2.2 我国有关立案登记制的规定

新法第51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在进行立案之前需要应当根据新法第49条的规定对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只有符合第49条中的起诉条件,并且符合形式要件才能给予登记立案。新法第49条规定的起诉要件有:原告必须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起诉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新法49条规定的四个起诉条件在上述的其它国家里都是在登记立案之后再进行审查,而在我国进行登记立案之时就需要对这四个要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才能进行登记立案。

2.3 新法未采取国外的立案登记制的原因

第一,我国现阶段的行政司法审判资源较为匮乏。我国各级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官相比另外两类诉讼案件的法官少之又少,有些基层人民法院甚至连行政诉讼合议庭都没有。审判行政诉讼由于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羁绊,加之容易得罪于其他的行政机关造成我国行政案件的法官队伍很不稳定,数量也十分少。如果在这样的情形之下还要实行类似于西方那样的立案登记制度只会造成所有案件全都涌入法院,对于本就法官不足的行政庭更是雪上加霜。

第二,我国目前缺乏有效的诉前分流机制。法治国家里的最终裁决机构是司法机构,为了避免诉讼爆满司法机构需要有有效的诉前分流机制。在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都存在有效的诉前分流机制,这样做能使众多本不应该进入法院的案件在审判前进行分流,有效地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而我国并没有有效的诉前分流机制,一旦完全效仿西方将会直接导致诉讼案件爆满法院。我国现在实行不完全的立案登记制几个月以来,法院的行政案件就呈现指数爆炸般的增加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第三,有些案件会形成立案之后撤销不了的隐患。如果我国效仿西方实行真正的立案登记制度,一些本不该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会流入法院,但是由于这些案件本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最终会导致这些案件被驳回起诉或者无法结案。在当今社会,我国公民总体的法律意识仍然较为淡薄,一旦让一些本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立案,一些法律思维比较淡薄的公民会认为既然法院立案就应当对其进行审判,一旦法院驳回起诉,他们会认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继而会导致社会不稳,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3 现阶段对立案登记制实施的初步建议

第一,设置合理的筛选制度。为了应对可能有大量的恶意诉讼案件,法院应当设立合理的筛选制度,在立案之前通过筛选,可以将案件分为几大类,例如一类是本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直接告知当事人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一类是不符合案件起诉条件的案件,直接告诉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等进行分类。这样子做不仅可以确保公民立案难的问题得到解决,也同时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国家的司法成本。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于2015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了“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完善庭前准备程序”、“完善简繁分流、先行调解机制”,该案件虽然是针对所有的案件的登记立案而言,但是对于行政诉讼庭前分流也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第二,实行书记员进行专门的登记立案。上文提到,在美国进行登记形式审查的主体是书记员。在当今社会不少国家像美国的法院一样很少有设立专门的机构去进行庭前进行形式审查,一般都是由书记员来进行这项工作。我国也可以借鉴这样的方式来进行审查。因为法院法官来进行审查的时候难免会运用极其专业的知识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相对于法官进行审查,书记员进行审查会有效地避免不经意间进行实质审查的可能性的发生。

第三,建立恶意诉讼的制裁机制。在现实中,实行立案登记之后会导致很多人进行恶意诉讼,因此很多实行立案登记制的的国家都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恶意诉讼制裁机制。我国的新法以及司法解释近几年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对于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后会导致的大多数问题还没采取有效的机制进行治理,恶意诉讼就是其中之一。因此,在将来应当确定对恶意诉讼人要采取罚款、拘留甚至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标准。当然,现阶段最有效的还是应当对恶意诉讼人建立“不良诉讼信息库”,将恶意诉讼人的基本信息录入到信息库,一旦发现有恶意诉讼的存在就影响其银行信用等以此来达到防止恶意诉讼的目的。

总的来说,立案登记制度无疑是我国行政诉讼上一次重大的进展,但是现阶段还是有一些配套的制度没有及建立,在日后的发展过程中,还需要国家对其进行不断完善,只有具备相关的制度保障才能促进我国立案登记制的活力进一步发挥。

[1]薛刚凌.行政诉权研究 [M].北京:华文出版社,1999.

[2]陈明.立案审判实务与创新[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Study on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U Sheng-hun

(Law Schoo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Shandong 250100)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hould set up a reasonable system of screening, clerk filing system, malicious lawsuit punishment system supporting system and regulations to ensure filing registration system can be effectively implemented.

Register;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Malicious litigation

D925

A

10.3969/j.issn.1672-7304.2016.05.049

1672–7304(2016)05–0099–02

(责任编辑:吴湘银)

鲁晟珲(1994-),男,河南洛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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