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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水资源税费制度对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启示

2016-03-12邯郸市水利局副局长张正良

河北水利 2016年12期
关键词:资源税税费水资源

□邯郸市水利局副局长 张正良

国外水资源税费制度对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启示

□邯郸市水利局副局长 张正良

2016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及配套细则,指出将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逐步将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纳入改革的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决定在河北省率先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这是水资源首度被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也是继营改增之后,我国税收领域又一次“重量级”改革。

从2016年7月1日起,河北省成为我国第一个也是唯一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地区。目前,改革试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同时,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也面临着不少问题和挑战。

1.水资源税改革工作的背景和意义

我国目前水资源收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其征收标准低、范围窄,难以发挥调控消费功能,且个别地方政府以权代法、以言代法、越权减免,甚至以此为诱饵招商引资,严重干扰了水资源费的征收。目前,我国水资源不仅枯竭而且污染严重,急需改革水资源税费制度。

选择在河北省先行试点征收水资源税,是国家综合考核我省水资源现状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我省是全国水资源最贫乏的省份之一,亩均水资源量为220m3,人均水资源量为307m3,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7,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均占全国1/3,是超采最为严重的地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力度。

在我省先行试点开征水资源税,可以有效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并与其他政策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开征水资源税有利于用税收政策调节用水需求,利用税收的刚性手段,倒逼水资源节约利用。通过“清费立税”来理顺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税收管理制度,为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提供体制保障。

2.国外水资源税费政策及特点

为规范各个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减少开采中的浪费行为、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致力于通过在现行资源税体系中运用自然资源管理的手段,构建生态税收体系,越来越多的国家中家庭和工业用水需要支付水价真实成本。研究表明通过税费-用户的价格能更好地反映实际消费和处理成本的关系,包括取水供应和废水处理,从而更好的避免污染。

许多国家对水资源都有不同方式程度的税费制度。如法国收取污染活动一般税和抽水费、水消费费、供水费。意大利收取矿泉水税和水服务费、公共水域使用费等。荷兰主要包括自来水税和地下水税,同时开征水污染税,向生产饮用水的企业实行0.34荷兰盾/m3的征收,而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实行减半征收;水污染税的征收对象是直接或间接向地表水排放污染有毒及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代征,以排放物质的重金属量及耗氧量来确定税率,并实行差别税率;污染全国性水系的缴纳中央税,污染非全国性水系的缴纳地方税,水资源的税费制度使其增加了国库收入,由此带动环境方面的投资。韩国所采取的排放负担金制度,根据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程度,要求排污者缴纳相关费用的制度,对饮水的生产或进口销售的企业按销售额的20%征收相应的费用。

3.国外水资源税费的经验与借鉴

虽然上述国家与我国在社会制度、经济发展和水资源状况不同,水资源税(费)征收管理情况也不尽相同,但在水资源及水污染防治的税费政策实施方面所取得经验为我省乃至全国水资源税费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借鉴。

一是加快水资源“税改革”立法进程。随着人们对水资源紧缺程度认知的深入,水资源开发利用及其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备受关注,这为水资源“税改革”提供了良好的社会舆论基础。现行《水法》、资源税法规和征管体制也为开征水资源税提供了立法基础和实施保障,社科理论界对拓宽资源税征收范围的呼声日益高涨。水利、地税、财政部门对水资源税改革基本达成共识,老百姓亦密切关注水资源税费改革。国外都有完善的水资源税费法律法规。比如,巴西《水法》制定水资源管理政策并确立政策实施所需的体制和制度,以法律的权威明确巴西政府对水资源管理的重视;荷兰的《地表水防治法》和《地下水法案》及俄罗斯的《俄罗斯联邦水法典》和《俄罗斯联邦税法典》,在法律上规范了水资源税费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建议以资源税为蓝本,将水资源列入资源税税目,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加快水资源税改革进程并适时立法。

二是明确水资源税纳税人义务。借鉴荷兰对水资源开征地表水污染税和地下水税以及德国废水污染税的经验,开征水资源税应分为水资源有偿使用税和水污染税。水资源有偿使用税以开采或使用天然水作为课税对象,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等,其纳税人为省内所有水资源开采者和使用者,以体现公平性及调节水资源配置。此次水资源税改过程中,建议将水污染税以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作为课税对象,其纳税人为我省境内所有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以体现“谁污染谁治理”的生态环境开发利用和保护原则。

三是制定水资源税计税依据。参照荷兰和韩国的经验,水资源税税基应涵盖所有与水资源使用及水污染排放相关因素,以水资源量、水价及水质作为计税依据。水资源有偿使用税计税依据以单位或个人使用吨数与单位水价确定,即从量兼从价计征。水污染税以单位或个人向水域直接排入的污水数量为计税依据,即从量计征。对于生产污染而言,由于水污染的排放不具有普通性,水污染税应由污染企业自行申报,环保部门核定其污染程度和污水数量。对于生活污水可按照用水量征收,农业污水参考其耕地面积核定征收。

四是界定水资源税优惠范围。为调节水资源级差收入、严格水资源管理,水资源税应坚持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控制税收优惠范围。根据俄罗斯、荷兰和巴西3国水资源税费实践,综合考虑我省实际及纳税人负担能力,在资源税改革过程中,对于在生产上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政府应当在增值税、营业税等方面出台一些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减轻企业的压力;对于居民而言,政府应及时提高低保标准,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必需消费。在征收水资源税时可针对某些特殊群体取水给予减免优惠: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以下城镇家庭及农村居民用水免税;农业初加工生产用水减免税;对采用节水、治污环保技术的企业给予间接减免税优惠。此外,可采用加速折旧、费用扣除及税收抵免等优惠方式。改革在把握好提高税负总方向的同时,也应在政策上奖惩并用,对再生水等资源循环利用、综合利用行为更多给予鼓励政策,以达到水资源节约的目的。

五是坚持水资源税专款专用原则。借鉴俄罗斯将水资源税税款专门用于水资源开发与管理的经验,应该坚持税款专用的基本原则,将水资源税税款纳入财政预算,设立水资源治理基金和研发节水技术、水利工程建设等专项资金,规定水资源有偿使用税专门用于该地区水资源的研究、补偿和保护,水污染税专门用于水污染的防治,以充分体现“专款专用”的性质,更加符合生态补偿制度的精神。

20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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