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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专利权质押融资发展现状研究及对策建议①

2016-03-12宁波市科技信息研究院魏晨雨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阮家莉宁波市科技信息研究院周一行

中国商论 2016年35期
关键词:专利权宁波市宁波

宁波市科技信息研究院 魏晨雨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 阮家莉宁波市科技信息研究院 周一行

宁波专利权质押融资发展现状研究及对策建议①

宁波市科技信息研究院 魏晨雨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 阮家莉
宁波市科技信息研究院 周一行

专利权质押融资作为国家推进知识产权运用、鼓励创新的一项政策工具,自国家实施专利权质押融资试点以来,全国专利权质押融资额已从2008年的70多亿元激增到2015年的560亿元。宁波作为浙江省内首家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城市,拥有良好的创新创业基础和众多有效专利,但宁波专利权质押融资开展情况并不乐观,远不及湖州、温州等周边城市,以及武汉、杭州等同类城市。本文从宁波专利权质押融资发展现状入手,分析其中出现的问题,并对宁波下一步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开展提出对策建议。

专利权 质押融资 知识产权运用

专利权质押融资是专利权人以其所拥有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物担保自己或他人获取资金的债权性融资行为,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资金或不能达到合同预期目标时以出质专利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并优先偿还质权人。由于专利权的非物质性特征,专利权作为质押物存在容易被侵权、价值难以评估,以及申请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本身缺乏固定资产等原因,使得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较大,以致出现实践中该项业务银行参与度不高、企业融资成本较高等难题。

为更好地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08年起,先后开展三批试点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颁布的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区)三级政策文件有一百多项,各地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各种形式降低质押融资风险和成本,推进业务的开展。截至2015年,全国已实现专利权质押融资超过2000亿元。

1 宁波专利权质押融资现状

宁波是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开展较早的地区,早在2007年3月,奉化裕隆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就以其发明专利从奉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获得800万元贷款,成为浙江省第一家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2008年3月,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联合出台了《宁波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意见》(甬银发〔2008〕46号),支持企业向市各级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2010年,余姚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科技政策实施细则》(余科〔2010〕12号),支持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进行融资,并给予30%的贴息政策支持。2014年宁波市科技局联合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科技信贷代偿补偿暂行办法》(甬科高〔2014〕70号),对创新型初创企业单纯以专利、软件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向市内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而发生的知识产权中介评估费用,给予实际贷款2%比例的评估费补偿。截至2015年10月,宁波共实现专利质押融资额约2.2亿元,其中2008年~2014年宁波市专利权质押融资仅有49笔。

课题组通过调研及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质押登记信息,发现宁波专利权质押融资开展呈现以下特征和问题。

1.1 政策支持对业务开展的影响程度较高

据统计,2010年~2014年,宁波49笔质押融资业务有24笔发生在余姚市。据了解,余姚市出台政策对企业利用专利质押融资所支付的贷款利息进行贴息,贴息比例为发放贷款利息总额的30%,可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政策支持对业务开展的影响较大。

1.2 宁波缺乏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银行等融资机构是资金融通、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其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目的是在保证资金安全性的基础上追求利益最大化(魏晨雨,2013)。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对象多为缺乏实物担保的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会带来法律风险、评估风险、变现风险等,一旦企业不能还贷,这些风险都将由融资机构来承担,金融机构显然不愿意承担如此高的风险(陶丽琴等,2013)。调研宁波专利权质押融资开展情况,该市目前尚没有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这也是该市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开展相对缓慢的原因。

1.3 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成本较高

据调研了解,企业申请专利权融资的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都很高。其财务成本包括利息、财务费用、评估费、担保费等,据推算,融资成本约15%左右,接近于民间融资成本。同时,由于质押登记、专利权评估、银行审核等流程,一项专利质押贷款业务的办理需要两个月左右。较高的融资成本和时间成本打击了企业参与该项业务的积极性。

1.4 尚未形成鼓励支持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良好氛围

宁波市近年来创新创业氛围浓厚,近三年该市累计培育了9000家创新型初创企业,近三年该市发明专利申请授权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保持年均30%上的增速,为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提供了较好的基础。据调研了解,该市于2014年出台了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费补足政策,但截至2015年底尚无一家企业申请补贴。政府政策得不到市场应用的回应,在客观上反应出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难度较大,企业、金融机构不愿意开展此项业务;在主观上反应出有关政府部门引导、推进企业利用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力度还不够,尚未形成鼓励、引导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良好氛围。

1.5 现行政策规范性不足

现行政策规范性不足。在《宁波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意见》中第六条规定:“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仍旧沿用《担保法》关于权利质押合同的规定,没有区分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设立。而《物权法》对《担保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将质押合同的成效与质权的设立作了区分,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的成立,只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即可,但质权的生效仍需登记。现行政策与《物权法》存在冲突,不利于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

2 推进宁波市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建议

宁波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应当梳理市场化的实施目标,这一目标具体表现为:将专利权质押融资作为政策工具构建市场化的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方式,政府不包办业务、不承担全部风险;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要平衡各市场主体利益关系,借以推动繁荣知识产权市场、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2.1 加快完善专利权质押融资相关政策

以符合上位法要求修改完善《宁波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意见》为契机,将专利权质押融资作为政府推进知识产权运用的政策工具,面向银行风险大、贷款收益小的现实,可按照业务开展情况给予贷款银行一定比例的奖励;面向企业贷款成本较高的现实,可以按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可将专利产业化项目与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相结合,支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面向为专利权质押融资提供评估、法律、对接等中介服务机构,优先支持其申报科技服务业项目,鼓励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做强做大。

2.2 建立市场化的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摊方式

我们认为有两种思路可供参考:一方面可以建立专利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机制。与相关保险公司合作,建立融资保证保险机制,出质人为质权人就质物上的质权利益投保的。即在知识产权融资过程中,出质人就专利权融资履约行为投保,赔付条件为债务人届期不能履约,亦无法清偿,并且质物的担保价值不足时,此时保险金将赔付给质权人。通过保险的形式,集合众多质押人,共同分担、消化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与现有科技信贷风险池相衔接,通过共担风险的形式承接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让科技信贷的受益者——银行既承担风险又不完全承担风险的形式调动银行参与科技信贷的积极性。

2.3 建立完善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体系

建立“政府协调引导、银行合作支持、担保积极配合、企业主动参与”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协同工作机制。组织专利权质押融资对接会、洽谈会、展览会等活动,广泛征求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需求,宣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流程等内容以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政策,加强金融机构、评估机构等与企业的良性互动。建立专利权投融资需求动态数据库,提高知识产权资源与金融资源对接的实效性。

2.4 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引进、培育一批专业化、规范化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提高知识产权评估水平。建立形成由知识产权展示交易中心、技术转移中心、专利风险投资公司、专利运营公司等组成的多层次知识产权流转服务体系。加快宁波知识产权运用第三方平台建设,鼓励第三方平台联合金融机构建立知识产权信贷数据库,充分集成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专利权资源,以及投融资、担保、保险等金融服务。鼓励支持科技银行做强做大,鼓励支持银行设立科技金融部专门对接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专利权质押融资机制。

[1] 陶丽琴.商标权担保价值利用的法律风险分析[J].知识产权, 2011(1).

[2] 陶丽琴,魏晨雨,李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政府支持政策的实施和完善[J].法学杂志,2011(10).

[3] 范晓宇.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契约不完全性之克服[J].浙江金融,2010(1).

[4] 彭飞荣,杨梦,王全兴.我国知识产权融资保险制度之构建——从保险法切入[J].法学杂志,2012(6).

[5] 肖志远.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研究——一个政策维度的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6] 张平.论知识产权制度的“产业政策原则”[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

F832.4

:A

:2096-0298(2016)12(b)-040-02

宁波市软科学项目(2014A10050),知识产权战略视域下宁波市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路径选择—以专利权质押融资为例。

魏晨雨(1989-),安徽天长人,宁波市科技信息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科技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阮家莉(1993-),湖北鄂州人,中国计量学院经济法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知识产权法方面的研究;周一行(1986-),浙江宁波人,宁波市科技信息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科技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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